摘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新发展格局视域下,各地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需求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充分激发生产力、竞争力和吸引力的同时为经济发展提供条件和保障。目前,各地区基本上已经认识到创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性,在这方面也投入了很多资源。然而,从整体情况来看,新发展格局视域下我国优化营商环境仍然面临着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备、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评价体系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与挑战。本文旨在从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健全营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标准等视角出发,探讨新发展格局视域下营商环境优化的机理与对策,以期对营商环境实践中的市场竞争机制完善、法规体系健全和评价标准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新发展格局;营商环境;新质生产力;优化机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近些年来,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在不断提升。城镇化率、制造业规模、外汇储备、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发展水平、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的水平也在不断提升和发展。之所以能够取得这样的成就离不开“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重大战略的实施。营商环境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报告中也有提及如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从现实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比较复杂,企业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尤其是在特殊时期,受到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以及贸易保护主义、逆全球化行为等因素的干扰,我国经济发展形势比较严峻,外贸出口、国外直接投资、国内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都受到了影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党中央提出应当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基于新发展格局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有效满足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产业发展和优化调整提供良好的条件。
一、新发展格局视域下营商环境优化的机理分析
(一)新发展格局视域下营商环境优化的背景
营商环境不仅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情况,也关系到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效果。这也是党中央十分重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原因。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系统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主张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新发展格局视域下,我国针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要求各地区坚持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工作的作用,根据各方面情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的方案,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新发展格局视域下营商环境优化的内在动因
1.优化营商环境是新发展格局下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视角来讲,营商环境的发展方向与核心任务就是如何更好地适应、保护及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使新质生产力更好地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而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则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打造向“新”而优的一流营商环境,这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保障。
2.优化营商环境是新发展格局下拓展开放型经济的前提条件
国内国际“双循环”是基于国内国外大市场情况和我国经济发展需求提出的经济发展新思路,其侧重点在于深化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实施这项战略决策的主要目的是在新时代背景下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改革开放的双循环。想要高效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营商环境的支持。良好的营商环境能够充分激发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使我国更快进入到新发展格局中。此举有助于帮助企业快速融入双循环产业链,也有助于推动产业调整的发展进程,确保我国经济得到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这一点来看,优化营商环境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也是确保企业有效应对内外环境变化的关键,应当受到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
3.优化营商环境是新发展格局下推动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现实需求
一方面,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从政务服务、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及基础设施等多维度入手,通过深化政府自身改革,从政府供给侧途径实现目标;另一方面,优化营商环境也需要企业积极参与,从企业需求侧途径为其经营发展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高品质服务。从这一点来看,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从制度和市场两个方面入手,先是利用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打通生产、交换、分配、流通和消费各个环节,再是通过深化要素市场改革和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可见,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关键。鉴于企业目前因不规范的制度及不透明的政策引发的交易成本比较高,削弱了自身发展活力和市场主体的可预期性,因此政府应当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扎实做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利用制度保障双循环新发展格局有序发展。基于此,各地政府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营商环境优化的相关政策,敢于进行制度创新,力求为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新发展格局视域下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世界标准与我国实际现状不匹配
我国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设计理念来源于世界银行发布的旧版营商环境评价项目相关内容。但是,后来经过验证发现,旧版的营商环境评价项目内容中假设条件设置不够合理,适用范围狭窄,且后期出现了数据违规事件。因此,世界银行停用了旧版营商环境评价报告,决定采用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来评估各国的营商环境。这就意味着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会遇到一些新的挑战。从本质上讲,新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采用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经济的思维逻辑,比较适合企业自由竞争的环境,反对政府进行干预。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
(二)营商环境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出台的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分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内容中。从整体情况来看,并没有形成独立、系统、全面、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虽然我国针对营商环境治理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一专项法规,但是无法凭借有限的法律条款解释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判罚原则。例如,在建设营商环境时普遍存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不协调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不同的反映形式,在进行处理时,仅凭现有的法条可能无法充分解释。从这一点来看,我国还没有形成一部统一规范的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性法律,也没有构建起能够使不同地区和部门统一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政策法规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发展进程,也会阻碍营商环境改革的进度。
(三)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标准有待统一
近年来,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中央牵头、地方配套的纵向多层级一体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但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与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存在“评而不用”“评而难用”等问题。比如,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在综合考虑国际通行规则、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衡量企业全生命周期、反映城市投资吸引力、体现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等三个方面。此举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营商环境优化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尚未形成关于营商环境评价的标准性制度、程序、指标、方法,导致这项工作在各地区进展程度不一,效果也有待改善。
三、新发展格局视域下营商环境优化的措施
(一)不断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坚持竞争中性原则
竞争中性原则是对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新标尺,要求政府部门需要持客观、平等的态度对待各类市场主体,集中力量解决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歧视性限制和隐性壁垒等问题,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一是打破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发现的市场壁垒,创造更好的经济发展环境。这项工作需要持续性、常态化开展,并且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工作范围,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享受优化营商环境带来的福利。此外,还需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针对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合适措施。尤其是面对市场主体提出的投诉举报问题,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规定的投诉举报机制和诉求处理机制进行处理,使市场主体能够对政府和营商环境保持足够的信心。二是进一步完善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的市场竞争审查机制,使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能够在公平客观的环境中进行良性竞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可以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与专业的第三方机制合作,对参与市场竞争的各主体进行全方位、系统性审查和评估。三是针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构建完善成熟的融资支持体系。在这方面,政府需要承担起自身职责和义务,为有发展前景且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背书,使其能够得到融资担保,获得更多资金。同时,政府可以推动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中小微贷款增信分险专项基金,拓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途径和渠道。通过这些方式增强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信心,从而构建长效机制。
(二)持续完善营商环境法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一是逐步消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实现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修订或废止与《条例》要求不一致的法规政策文件,为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立法基础,稳定企业家群体对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的预期。二是坚持“开门立法”,提升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法制建设的透明度。为了使营商环境优化工作能够在阳光下运行,需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营商环境优化工作法制建设环节,发挥其监督和建议作用,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三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中容错免责流程。这一点可以增强改革创新者多角度探索营商环境建设方法的勇气和信心,使其能够无后顾之忧进行不断尝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创新者可以毫无底线,而是要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接受监督,不能随意试错。
(三)结合本土化特色构建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世界银行采用的新版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虽然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不完全匹配,但是我国可以对标世界银行给出的最新标准,打造具有本土化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这一点与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相吻合。我国在构建具有本土化色彩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时不能完全忽略世界银行给出的标准,也不能完全照搬全部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每一项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我国对营商环境进行改革的过程中,需要以法治理念为主导,完善关于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结合本土经验,打造中国化的优化营商环境案例,争取获得世界银行的认可。尤其是我国需要在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完善和优化工作时,以城市投资吸引力、企业全生命周期和城市高质量发展水平为中心,设计合适的评价指标,以这些评价指标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开展适应性改革。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实现新旧动能转换、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必然选择。优化营商环境是一场驰而不息的深刻改革,必须久久为功。在新发展格局视域下,唯有不断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健全营商法规政策体系、构建科学完善的营商环境评价标准体系,才能实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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