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官员“沙里淘金”

2024-10-21 00:00:00殷晓章
检察风云 2024年15期
关键词:数额人民法院被告人

“沙里淘金”终落马

乌兰县土地总面积1.29万平方公里,10年前,乌兰县是青海省沙漠化危害较严重的地区之一。2019年2月,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组建乌兰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11月乌兰县自然资源局更名为“乌兰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1975年4月唐生林出生于乌兰县,大专学历,1996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乌兰县希里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乌兰县副县长兼原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

2023年12月,唐生林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唐生林贪污一案涉及他的昔日搭档祁生虎和下属吴振山。

祁生虎,1972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2012年4月至2021年3月任乌兰县希里沟镇党委副书记、书记,案发前担任乌兰县副县长。2024年1月,祁生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吴振山,1980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乌兰县林场场长,原乌兰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等职。

虚构事实套取国家资金

2013年至2015年间,祁生虎与时任镇长的唐生林商议套取公款。其中,祁生虎和唐生林套取2013年乌兰县“××共建示范村活动”项目资金128万元;二人以维护乌兰县县城路灯为名,从路灯销售商汪某某处套取资金92万余元;二人以实施希里沟镇北庄村公路维修、清理县城排水渠、东庄村及西庄村修建排碱水沟项目名义从乌兰县某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套取30.2万余元;二人以支付龚某某供煤款为名套取8.2万元。二人非法占有116.7万余元,其中唐生林非法占有并使用66.7万余元,祁生虎非法占有并使用50万元。

2018年,唐生林指使下属林场场长吴振山将已经实施的乌兰县茶卡西防风林建设项目、乌兰县柯柯镇绿化绿地建设项目、茶卡“特色小镇”绿化项目、希里沟镇河东村造林项目地点重新编制,虚报人工造林项目套取国家资金484.32万元。

2018年初,唐生林找到乌兰县私营业主龚某某,让他通过挂靠马某某的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北农牧公司”)中标“乌兰县人工造林项目”。吴振山明知该公司未实际参与项目实施,仍在乌兰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审批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处签字确认,后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签字确认,原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向海北农牧公司支付工程款484.32万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海北农牧公司收取挂靠费后,通过多种方式将剩余454.6万余元转入龚某某个人账户。2019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唐生林安排龚某某将400万元钱款转入其指定账户,剩余54.6万余元由龚某某代为保管。

2008年左右,乌兰县江源风沙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沙治理公司”)成立后,原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大部分项目不经过招投标流程,直接由该公司来实施,该公司实际是该局的“小金库”。

2019年,唐生林指使吴振山用风沙治理公司专用账户中的900余万元“小金库”资金实施“2019年夹河滩防护林工程建设项目”,并在实施该项目过程中套取资金。其操作模式是,唐生林、吴振山让马某某安排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

2022年初,马某某到乌兰县约见唐生林、吴振山,并将装有269万元钱款的三个纸箱交给唐生林和吴振山,唐生林拿了一个较小的纸箱,其中有现金69万元,剩余两个各装有100万元现金的纸箱由吴振山放到自己的车里,后吴振山将这两个装有现金的纸箱带到西宁后交还给了马某某。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2024年1月12日,吴振山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19日被逮捕。同年1月23日,祁生虎被刑事拘留,2024年2月1日被决定逮捕。2024年2月,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祁生虎、吴振山犯贪污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检方指控,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振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协助唐生林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53.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振山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检方指控被告人祁生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唐生林共同套取公共财物并非法占有116.7万余元,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吴振山、祁生虎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祁生虎提出他与唐生林起初套取款项的目的是弥补办公经费不足及用于其他不好正常报销的支出,其套取行为属违规违纪范畴,唐生林贪污66.7万余元不应计入贪污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振山帮助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753.3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振山犯贪污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振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振山到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祁生虎利用职务便利,与唐生林共同套取公共财物116.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生虎犯贪污罪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祁生虎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祁生虎被留置后其家属主动上缴全部贪污赃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2024年4月17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吴振山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同年4月28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祁生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贪污违法所得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吴振山、祁生虎没有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贪贿近千万获刑12年半

唐生林涉嫌贪污、受贿一案,因犯罪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且社会影响大,2024年3月4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大柴旦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生林利用担任乌兰县希里沟镇镇长、原乌兰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乌兰县副县长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虚报补助款、维修项目、人工造林、防护林工程建设等项目非法套取、占有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工程承揽过程中帮忙、打招呼,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唐生林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唐生林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被告人唐生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祁生虎、吴振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870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1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唐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属于自首,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唐生林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已追缴到案的贪污违法所得63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贪污违法所得184万元、受贿违法所得32万元继续追缴;受贿房产、车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24年6月5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一审宣判后,唐生林不服判决,向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原判从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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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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