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局”犯罪特点及法律规制

2024-10-21 00:00:00李先仁曹俊梅
检察风云 2024年15期
关键词:黑灰犯罪团伙犯罪行为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婚恋网恋交友规模不断扩大。借助电信网络,“杀猪盘”等网络婚恋交友诈骗频发。近期,假借网络交友名义,实施的线下“相亲局”诈骗现象突出。本文对“相亲局”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以及特点进行归纳总结,并对“相亲局”诈骗犯罪行为人行为性质以及该类犯罪的治理难点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犯罪治理建议。

"“相亲局”诈骗犯罪的主要方式及特点

相亲骗局出现已久,已经演化出了多种方式,包括以相亲交友为名,诱导男性在高档饭店或酒吧消费,与本文讨论的“相亲局”相似。在相亲交友中,利用对方贪利心理,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实施理财诈骗;在相亲交友中,编造各种理由向对方借钱;在相亲交友中,向对方索要廉价礼物或支付邮费,并提供虚假的二维码,进而实施诈骗;在相亲交友中,向对方发送或索要色情内容,之后利用相关内容进行敲诈勒索。2022年,公安部公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五大高发类案,分别为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和冒充公检法人员。“相亲”只是行为人为了实施最终诈骗的一个环节,因此相亲骗局也可能涉及虚假投资理财和贷款等。

现实中出现的“相亲局”诈骗,单次“相亲局”诈骗数额几百元至数万元不等,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相亲局”诈骗基本模式与婚恋交友诈骗的基本模式相同。不管是传统婚恋诈骗,还是“相亲局”诈骗,都存在犯罪行为人向受害人提供虚假信息,把自己包装成受害人理想对象的形象,通过聊天获取受害人信任,随后进入欺骗阶段的行为模式,存在打造虚假人设、引流聊天获取信任、线下场所实施诈骗的过程。

第二,“相亲局”诈骗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不同于传统婚恋交友诈骗的“一对一”模式,“相亲局”诈骗往往利用互联网相关交友平台或程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及范围更广、危害也更大,这是“相亲局”诈骗区别于传统婚恋交友诈骗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相亲局”诈骗是较为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较传统的婚恋诈骗影响更大。

第三,“相亲局”诈骗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线上通过网络虚拟定位,由专职“聊手”冒充年轻女性,以交友和相亲的名义与被害人聊天。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聊手”提出线下见面的邀请。再由专职“相亲”人员,将被害人带至特定场所消费。2023年上海警方破获的一起以杨某为首的“相亲局”诈骗犯罪团伙人数达到159名。

第四,“相亲局”诈骗犯罪涉及黑灰产业链条。可能存在上游侵犯公民信息、提供通信传输等团伙,下游则可能存在洗钱犯罪等团伙,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洗钱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多项罪名。

第五,“相亲局”诈骗涉及第三方营业场所。“相亲局”诈骗犯罪团伙提前以免费推广菜品为由“入驻”正常营业的咖啡馆或酒吧,随后实施诈骗。由于行骗的场所为第三方营业场所,能够降低被害人的心理防御,诈骗行为往往不易被察觉。、

如果明知“相亲局”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场地,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相亲局”诈骗犯罪行为人行为评价

有研究者对境内外诈骗犯罪团伙情况作出分析,境外大型诈骗犯罪集团的人员主要由金主、代理商、管理团队、人力资源部、后勤保障部、技术部、业务部、财务部、保安部等组成;境内小型诈骗犯罪团伙的人员主要分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参与者四类;提供作案工具类黑灰产业的人员主要有卡商、号商、设备商;提供非法服务类黑灰产业的人员主要有蛇头、引流团伙、料商、包网服务商、线路商和洗钱团伙。在传统的婚恋诈骗中,犯罪行为人主要涉及诈骗罪。但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组成人员复杂,以及与上下游犯罪的关联性,导致相关行为人的行为评价更加复杂。

第一,“相亲局”诈骗犯罪区别于传统婚恋诈骗犯罪。笔者认为“相亲局”诈骗犯罪借助电信网络,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尽管都属于诈骗犯罪,但在相关法律适用时,区别于传统的婚恋诈骗犯罪。

第二,对于“相亲局”犯罪团伙中充当“聊手”“相亲女”等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因其主观上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使用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达到诈骗罪入罪标准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三,对于“相亲局”诈骗犯罪涉及的上下游犯罪行为人,情况较为复杂。有证据表明其相关成员既参与了上下游犯罪,同时也实施了诈骗犯罪,但上下游犯罪与诈骗犯罪为牵连或吸收关系,一般择一重罪论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上下游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相关帮助行为,以诈骗罪定罪;最后,如果证据表明行为人仅仅提供支付结算、通信传输,或者仅在事后进行销赃的,则应按照其触犯的相关罪名处罚。例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亲局”诈骗犯罪团伙“入驻”正常营业的咖啡馆或酒吧后实施诈骗(图文无关)

第四,对于涉案咖啡馆、酒吧相关人员的评价。大部分咖啡馆、酒吧工作人员对行为人实施相亲骗局并不知情。如果明知“相亲局”犯罪团伙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场地,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相亲局”诈骗犯罪治理难点

电信网络诈骗类型不断翻新,形成了典型的跨境性、匿名性、集团化、组织化等特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面临着获取证据难、犯罪追赃难、法律适用较为复杂等问题。

第一,跨区域特征明显,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一方面,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跨区域犯罪成为可能。另一方面,随着国内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国内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到了境外。诈骗犯罪跨区域,甚至跨境的特点,带来了管辖、执法成本和取证难度增加等方面的难题。

第二,借助网络的诈骗具有非接触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容易灭失。犯罪分子利用远程、非接触式技术手段打破时空壁垒,以“由点到面”的模式取代传统犯罪的线性模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内在的立体式、操控式、应和式特质及非接触式运作模式给案发后案件侦破带来较大困难。

第三,“相亲局”诈骗犯罪等电信诈骗涉众性、犯罪成员复杂性,以及行为多样性,导致犯罪认定上存在较大困难。包括犯罪团伙中各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评价,主犯与从犯认定,以及诈骗数额的认定都存在较大难度。例如在诈骗数额的认定上,“相亲局”诈骗犯罪中,一些被害人没有意识到被骗,或者被骗后有顾虑,没能及时报案或者未报案,导致诈骗团伙的诈骗数额难以查清。同时,由于被骗人数众多,资金的流转情况较为复杂,再加上后期支付结算、洗钱等帮助犯罪行为,使得查清犯罪金额流向具有较大难度。

第四,犯罪链条化,对某单一环节犯罪行为的打击收效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集团化、链条化趋势,一起“相亲局”诈骗犯罪背后往往涉及一些黑灰产业链。

"“相亲局”诈骗犯罪的防范建议

第一,从潜在被害群体入手,加强法治宣传。电信诈骗的形成是受骗者在诈骗者营造的情境中被影响,逐渐对诈骗者产生信任的过程。这一过程是诈骗者营造的诈骗情境和受骗者自身性格相互作用的结果。“相亲局”诈骗主要还是利用了被害人想要交友,轻信犯罪团伙打造的迷惑性人设,碍于情面或者想给“相亲”对象留下好印象等,不得不为高昂消费买单的心理。应加大对“相亲局”诈骗犯罪防范的法治宣传力度,从潜在被害群体入手,遏制犯罪的产生。

第二,加大对“相亲局”诈骗犯罪以及相关产业链犯罪的打击力度。“相亲局”诈骗犯罪涉案范围广、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司法实践需要加大对“相亲局”诈骗犯罪的查处力度,依法严惩“相亲局”诈骗犯罪。同时,除加大对“相亲局”诈骗犯罪本身的打击外,还要在办案中深挖犯罪线索,加大对黑灰产业链的查办力度,斩断“相亲局”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条,实现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源头打击。

第三,加强涉案餐饮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监管。利用第三方经营的咖啡店、酒吧等场所实施诈骗,反映出相关餐饮行业监管存在疏漏,需要加强监管。同时,相关营业场所也需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被“相亲局”诈骗犯罪团伙利用。

第四,开展大数据涉诈预警,加强对涉诈信息和短信的拦截。对高仿 App、高仿网站进行持续打击并及时更新黑样本库,警方通过“发信域名认证”“发送端阻截”等技术进行身份认证和拦截预警。此外,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可以依托案件建立“相亲局”诈骗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例如对涉案账号、信息等进行数据碰撞,进而发现其他诈骗犯罪线索,或者黑灰产业链线索等。

(李先仁、曹俊梅工作单位系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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