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及其改革完善

2024-10-21 00:00:00汤维建
团结 2024年4期

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第九部分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标题,在“深化立法领域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5个方面对此进行了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确定了近期我国法治改革的基本方向和重要任务与使命,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在法治中国建设路途中迈出了新的坚实的一步。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优势

(一)党的领导。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所以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化,根本在于坚持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1]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相继发布,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更加明确的法治建设的蓝图、纲领和实施方案。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宏观部署并设置了系统化的改革举措。历史雄辩地证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得以提出并不断取得成功的根本保障。

(二)社会主义性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2]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三)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而展开的,深刻地回答了中国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保障谁”的基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3]《决定》专门用一个板块即第八板块部署安排了“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强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全过程人民民主,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捍卫、追求和实现符合全社会绝大多数人根本利益的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征。

(四)广泛的包容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具有广泛包容性的法治体系。中国自唐代以降,中华法系就带上了鲜明的包容性特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自我创设的制度为主体,同时也借鉴了古今中外法治进程中所产生的优秀法律遗产和法治文明成果,择其有益因素将之作为自己发展的有机养分,创造出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使之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开放性特征。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等政治制度以及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等重要制度,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包容性的伟大创造,形成了恢弘的法治发展框架。

(五)德法相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德法相融的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德法结合、隆礼重法,是中国几千年治国理政优秀传统留给我们的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之一。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系统中的行为准据,二者如影之于形,相伴相随。法律离不开道德的内核滋养,道德也不能脱离法律的强制保障。我们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各环节、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的良法善治特征。

(六)回应型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回应中国的实际问题,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法治问题,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形成了发展的动态的法治模式。“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4],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纂,改进和完善立法,在既定的制度框架内解决问题,并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而不断地推陈出新,实现自我超越。

(七)自主型法治。历史告诉我们,独立自主是中华民族精神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打破了‘现代化=西方化’的迷思,展现了现代化的另一幅图景,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路径选择,为人类对更好社会制度的探索提供了中国方案。”[5]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独立开辟、推进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具有独创的法律制度体系,而且具有鲜明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原创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跳出了“西方法治观”和“文明冲突论”的窠臼,标志着人类法治文明的新范式,彰显出对后发国家法治发展模式和西方法治发展模式的双重超越性,体现了人类对法治现代化规律的全新认识,可以说是世界法治现代化的一个独立体系。

(八)共享型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共享型法治体系。共享型法治包含四层含义:道路、贡献、参与、底线。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层面都应当完善体制机制,让人民群众参与到立法当中,参与到执法当中,参与到司法当中,参与到普法当中。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要畅通公众的参与通道,使得法治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到日常的遵守,都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都成为人们生活的组成部分,形成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九)协同型法治。协同型法治的核心理念是“协同”,即各个法治建设主体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沟通、协作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治建设。宏观上,协同型法治体系强调法治建设各要素、各环节之间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法治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旨在通过不同部门、不同领域、不同区域之间的协同合作,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和协调发展。实践中普遍存在、理论界广泛探讨的诸如协同性立法、协同性执法和协同性司法等范畴和命题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协同性在具体领域的表现,这些范畴和命题汇融在一起,也佐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协同性特征。微观上,协同型法治体系还指法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协同。新时代枫桥经验、调解制度、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均是协同型法治体系的实践表征和制度形态。

(十)大国法治。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国家规模不同,实行法治的难易程度有所不同,实现法治的路径选择也存在差别。大国是我国的国情,也是我国的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必将给世界现代化法治注入新的内涵和养分,必将改变西方中心主义的法治版图和话语体系。我国所形成的这种大国法治模式贯通了中外,横跨了国内法治、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它的作用场域,世界大同与和谐共存是它的价值归宿,共商共建共享和参与性全球治理是它倡导的行为方式。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基本判断,原因就在于能够在现代世界危机四伏、挑战重重的当下,通过法治将最有力的领导、最正确的道路、最先进的理念、最开放的视野、最包容的体系和最广泛的参与融为一体的,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够做到。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改革完善

(一)健全宪法实施体系,加强宪法监督。在我国,提出法治或法治体系的概念,并不是简单指从纸面上的法律到实践中的活法,而更指在宪法的高度来刻画完整的法治体系,由此拔高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层次和境界,赋予了法治或法治体系以新的内涵。

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就鲜明地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概念,从而由法治上升到了宪治,这是以往我国依法治国概念中很少涉及的崭新内涵。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重要性和所处地位日益提升,与时俱进。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有机统一的整体。能不能做到依宪治国,关键在于能不能首先做到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目标在于将宪法中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体系化为现实,同时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制衡。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反观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应当看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在现实生活中,宪法的实施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宪法的权威和效用。其中更为重要的是宪法监督不力的问题始终存在,宪法的解释机制和适用机制尚不健全。鉴于此,《决定》特别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为此就有必要突出强调作为具有宪法监督职能的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不仅要主动在法案通过之前进行合宪性审查,而且要重视对已经生效的法律规范进行事后的合宪性审查,并将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进行机构分离,制定专门用以调整和规范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和程序准则,从而构建起完善的宪法监督和宪法实施体系,使宪法切实“运动”起来,充分发挥宪法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的根本大法的作用。通过典型个案的宪法事例或案例,广泛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更接“地气”,真正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准则。

(二)构建好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机制。《决定》指出:“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行为规范,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提出的行为规范,由于全体党员同时又是国家公民,因而,对党员公民而言,他们在法治体系中便受着双重规范的约束和调整。为此,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就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6]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关联,是对法治体系的概念进行内涵扩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命题,不是简单地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动态化,而是在动态化的过程中,借助于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这一桥梁性因素,将党内法规体系逻辑地囊括于其中,使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内在关联的互动性整体,形成一种包涵国家法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统一法治体系,使得这两个体系能够各自克服其短并同时获得边际赋能,相互贯通,使狭义的法治体系走向广义的法治体系。这便强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命题中的“中国特色”,也是后现代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人类法治文明所提供的新形态和“中国模式”。

(三)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指出:“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为此,需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此外尚需进一步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加强委托立法,健全和完善第三方立法机制,确保立法程序的中立性和规范性,消除立法中的各种本位性保护主义,在国家层面,尤其是要消除部门立法保护主义的杯葛和掣肘,使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立法质量。

(四)完善执法体制,打造法治政府。《决定》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能够切实形成并正常运行的“牛鼻子”和枢纽环节。要大力推进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型为基本内容的行政执法体制深度改革,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牛栏关猫”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庸政、懒政、怠政、“中梗阻”等蔓延势头,防止出现“为官不为”“廉而不勤”等“不作为”腐败问题。法治政府是集有限政府、阳光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的政府,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法定权限、履行法定职责的政府。2024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国务院组织法》。其中第3条第2款新增规定:“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vog/9tLeXLqBTLIhCtLljgIx40iR1wrZrU0TCLQQbiA=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规范化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建议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确保依法行政。

(五)完善司法体制,确保司法公正。中共十八大以后,我国的司法改革全面深入推进。以司法人员分类、司法责任制、司法保障制以及司法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四项内容为基础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日益彰显。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共二十大报告再次重申此一改革任务。综合配套具有内部综合配套和外部综合配套两个方面的涵义。就司法机关内部而言,在四项基础改革深入推进之时,其他改革,如司法民主化、司法公开化、司法数字化、司法内设机构等方面的改革要同步跟上,使司法改革的各项举措有重点、分批次、合逻辑地逐步推开,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外部配套改革则重在厘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边界。《决定》指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执行权是带有司法属性的行政权,理应与司法权保持距离,使执行体制统一化、执行机构独立化、执行职能专门化、执行人员专业化、执行监督系统化,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集约高效、权责法定、运行有序、高度权威的执行法治体系。

(六)培育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社会。构建法治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要一体化同步推进,不能出现短板。法治文化是培育法治社会的土壤,是法治社会的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决定》提出我国深化改革的7个“聚焦”,其中之一就是“聚焦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要完善法治宣传体制机制,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的作用之一就是要奠定尊崇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让全体社会成员对已有法律规范体系中所蕴含和追求的价值理念产生内心的认同和坚守,汇聚成整个社会推进法治进步的不竭源泉。

作者简介:汤维建,民革中央常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参考文献

[1]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42.

[2]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

[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107.

[4]高华平,王齐洲,韩非子[M].张三夕,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15:759.

[5]本报评论员.中国式现代化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论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23-02-12.

[6]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96.

(编辑:李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