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江河口沙洲地权的变化与沙洲生境的发育紧密关联,国家赋税制度和土地开发模式也影响了沙洲的地权样态。涂荡地权是沙洲土地确权的起点,官拨里排的赋税制度实现了无主之地向里排私有的转换。筑圩是成田地权确立的标志,也是地权出现田底与田面分化的开端。业佃负担承价的比例是划分崇明地权归属和影响业佃关系的关键要素。沙洲成田的地价受土地肥瘠、政治局势、交易时间和土地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出露于晚清的横沙岛的地权形态历经官府公产到大地主私产的短暂波动后,最终确立了教育公产的书院地权属性。崇明与横沙的地权交易和经营模式呈现明显分化。
关键词:长江河口 沙洲 地权 崇明 横沙
地权是传统时代农业经济利益分配的核心体现。学界对明清时期内陆成熟土地的地权研究丰富且深入。任何成熟性土地的早期均有生成过程。历史时期,在人口压力和移民力量的双重推动下,山林湖泽、江河洲滩、滨海滩涂等大量生土转为了良田,并最终被国家纳入成熟性土地的管理框架。除珠江三角洲沙田外,学界对历史时期其他生成性土地及成熟型土地生成阶段的地权状态及其演化历程的认识还有待深化。处在长江河口的崇明岛、横沙岛等沙洲地区是为生成性土地的典型区域,长江河口沙洲地区作为长江三角洲地理单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地权的由来、分化、交换与配置等问题进行整体探讨,是完善江河洲滩地权形态拼图的必要环节。聚焦这一区域地权形态的研究,是推动生成性土地及成熟型土地生成阶段的地权状态及其演化历程这一重要议题迈向新高度的关键步骤。
日本学者较早地开展了对崇明土地制度的研究,其讨论围绕“一田两主”的由来及形成等内容进行,还曾以承价、过投和顶首为焦点,透析了崇明田面田底惯例的形成过程,对于民田之前涂荡确权及其确权后的地权流转等问题则尚未展开。中国学者虽已认识到对荡地地权探讨的必要性,并曾试图弥补这一遗憾,可惜未将荡地地权和成田地权加以区分,终未实现对沙洲地权完整样态的揭示。学界在江南土地制度的研究中已对崇明买价与承价对地权的分割进行了论述,但是对于永佃权和地权结构之间的关联还有进一步剖析的空间,关于崇明地权的讨论还在法律史的视角和方法下进行过考察。历史地理学领域对崇明田土开发也有所涉及,但未触及到地权层面的研究。前人的研究一方面聚焦“人为”下的地权,对生成性土地自然环境占主要影响阶段的地权状况,及其与成田后地权的衔接转化等问题缺乏必要分析;研究对象亦仅限于对长江河口成陆最早、面积最大的崇明岛的关注,未拓展至对新近发育的横沙岛等次级沙洲的比较解读,对生成性土地业佃关系与土地制度的关联、支配地权和业佃关系结构的主导要素等问题还需深入研究。
长江河口沙洲由长江涨落潮流之间缓冲地带的泥沙淤积出露而成,晚清民国时期的长江河口沙洲包括今崇明岛、长兴岛、横沙岛及启东地区。沙洲的自然发育有其特殊的阶段历程,长江河口沙洲的土地具有原生性和生成性,沙洲地权的确立亦具有初发性特征。关于长江河口沙洲地权的详细资料主要集中在晚清民国时期。崇明区图书馆藏有一批修于20世纪80年代却未出版的崇明地区乡志,这批记录年代为1911—1984年的资料对民国崇明的地权多有记述;上海图书馆所藏的高墩沙教育公团历届“成田报告”较为翔实地记载了横沙岛的地权状况,以上两类文献是本文除县志外的主要支撑材料。此外,笔者还将结合私人文集、报刊等资料,依托历史地理学有关沙洲环境变迁的研究成果,对长江河口沙洲地权形态的演化问题进行探讨。
一、沙洲地权确立过程的区域分化
今长江河口崇明岛、横沙岛由大小不等的沙洲发育而来,它们有着共同的地理基础和相似度极高的环境条件,但二岛成陆时间先后有别,田土开发与管理的制度不一,其开发特点和地权确立过程均有较大差异,长江河口沙洲的地权样态呈现明显的区域分化。
(一)崇明涂荡的初始确权和民田地权的再分配
河口沙洲的田土具有原生性,要经历自然发育和人工大规模改造才能成为可供垦耕的田地。崇明岛早期涨露涂荡的归属分配与成田地权的配置是其地权确立的两个重要环节。崇明对涂荡实行均拨里排的制度,里排成为沙洲初始地权的掌握者。围圩垦殖是沙田地权的二次分配,由围垦而衍生的买价(田底权)与承价(田面权),分割了涂荡这一原始的完整地权。里排制度对涂荡的确权及围圩对地权的分割,共同决定了崇明地权的个体性和分散性。
1. 均拨里排:崇明初始地权的个体性和分散性
在涨坍不定的沙洲环境中,国家通过里排制度对新涨涂荡进行了土地确权,实现了无主之地到里排地权私有的转化,“凡三年届丈之期,有新涨滩涂,由里排指报,由粮书丈明,由户总按照邱形品搭等第阄拨里排,令亩纳米五合,名曰正拨”。该制度是人类对坍涨靡常沙洲生境的积极响应,同时也迎合了保证国家赋税收入的政治需要,“崇邑税粮四万十一石,地坍则旧额亏,新涨则田无主。所以前人立法,凡丈出水涂,阄拨里排,按图起科,国课得以无缺”。里排是崇明负责承催粮赋的里民,全境共一千一名。里排制度,指崇明以三年为届对新涨涂荡均拨里排的规定。土地分拨和赋税收缴是里排制度的一体两面。崇明每年有四万余石的固定赋额上交国库,但沙洲倏忽坍涨,田土浮定难测,倘若遇到涂田业主亡绝或者坍削的情况,这些土地的赋粮全由里排认赔。因此,国家为了弥补里排的亏空,便将新涨涂荡均拨里排。可见,里排制度既保证了国家赋税的足额缴纳,也实现了沙洲地区对新涨土地的确权。崇明沙洲地权的分配以平均的方式进行,对于新涨涂荡多按顺序轮流届拨,里排对土地占有面积有限,“多则每甲约二三十亩,少则一二亩”,即使有富厚人家收买田产,大部分也都是零星散碎的土地,不成片段。
里排受拨涂荡后,涂荡地权的流转是沙洲地权的又一重要问题。沙洲涂荡地权具有明显的高流转性。里排受拨后,对涂荡有全权,既可将其转卖,也可自己持有。总体来看,崇明业户自留经营的较少,在市场上出售涂荡地权的情况较多。需要注意的是,里排转售的涂荡地权为一次性全权转移,不存在活卖和绝卖的区别。涂荡地权的高流转性是里排在沙洲环境下的理性选择。崇明成熟的土地需要经历涂、草滩、芦荡和田四个发育阶段,沙洲在前三个阶段的土地属于涂荡类型,上面生长的多为自然长出的䔮草或人工种植的芦苇,业户可得到的收益很少。沙洲土地从涂荡发育到可耕的田土,短则七八年,长则需要二三十年的时间,实现收益的时间跨度很长。因此,业户不等田土成熟便将涂荡地权早早转售以期尽快获利,也不失为合理的选择。
在等待涂荡向成田转化的过程中,里排要面临的负担和风险也是影响这一最早掌握地权人群倾向于转售地权的两大因素。沙洲地区特有的赋税标准为:“崇明邑地一经报拨,虽浪底水涂,亦亩纳粮五合,不似沿江沙州之待年起科。”可见在水涂不产粮的情况下,业户已要开始承担赋税。后期,业户要实现涂荡向可耕民田的跨越,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以促成圩田的形成。同时,里排还要面临土地随时坍损的巨大风险。崇明土地沧桑易变,坍江常有发生。土地一旦坍削,里排不但会白白交出多年赋粮,还有可能损失全部的召佃种菁工本,长久的投资和守望付之东流,手握荡权的里排不要说等不到熟田的收益回报,反而可能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再加上预期开垦年份的不确定,因此,里排常快速转手地权以规避这些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损失。因此,相较于内陆成熟土地的地权买卖多属业户经济困顿的无奈之举,涂荡地权高流转性是为沙洲业户权衡利弊后的主动选择。
2. 公开报买:沙洲初始地权确立方式的调整
晚清,崇明沙洲初始地权的确立方式受到了不小的冲击。这一挑战的历史渊源要追溯至清中期官府允许民买获取地权的政策变化。“自乾隆四十三年永昌沙、五十二年协旺沙皆勘归邑中承买,而突涨始有民买之例。自嘉庆七年利民沙勘分三股,中归苏三堂,而始有公田间隔之例。自嘉庆二十五年永昌沙三股分买,一归书院,一归清节,而始有公款承买之例。”此后,崇明沙洲的初始地权可以通过民买直接获得,而不必遵循均拨里排的制度,崇明沙洲初始地权的均拨性和个体私产性发生明显变化。如此以来,至清晚期,涂荡地权的占有者兼有里排、其他私人业户和公共机构的现象十分普遍,地权性质发生了从业户私权向公私兼有的极大转变。
崇明沙洲初始地权确立方式的调整,也与崇明新涨沙洲的区域转移直接相关。清晚期,崇明大片沙洲已出露于长江口北岸,与崇明隔江相望。这片沙洲被称为崇明外沙,也称北沙(今江苏启东地区)。按崇明“流水为界,独分水面”的旧制,这些沙洲虽与海门接壤,行政上仍归属崇明。但随着沙洲的发育,外沙田土与江北的海门厅逐渐接壤相连,外沙地区均拨里排的地权分配制度出现了松动,开始选择内陆的民买方式确立地权。晚清民国时期,外沙新涨沙洲的初始确权习惯基本以民买为主,均拨里排的传统制度反而推行不畅。崇明外沙土地的初始确权并不依行政归属而行,而是逐渐被其所在区域的习惯同化了。清末,崇明已呈现了“内沙均拨里排”与“外沙民买”两种不同初始地权确立方式并存的格局。
清晚期,崇明内沙土地确权所受的挑战还来自各种徇私舞弊行为。按照崇明均拨里排的制度,哪怕涨露寸土,也应是里排的血产,但是,负责沙洲地块誊录登记人员的舞弊操作极大地侵扰了里排获得新涨土地的权利。比如,户总、粮书故意将土地邱形剪碎,每甲少的只有数十步土地,这样一来,里排对分散地块的管理难度增加,户总、粮书可乘机随意对土地进行兼并。再如,户总借机把肥地划拨到善堂、书院或香火公田的名下,之后,要么将土地批卖获利,要么与豪强串通一气合伙强占。
不过,即便如此,里排制度在崇明内沙的稳步推行一直持续至民国崇明清丈政策(1926)颁行才停止。清末民初,崇明沙洲地权呈现个体性、分散性的主流形态没有改变,崇明内沙始终没有出现像其他地区由个别人或宗族独霸地权的大地王。
3.买价与承价:成田地权的分化
沙洲成田的关键在于围圩。在崇明,“未圩曰荡,既圩曰田,田荡之别,总在圩与不圩,海疆田制以圩岸为民生急务”。筑圩是土地价值和熟田成本的主要部分,沙洲土地围垦的工本很重,圩岸修筑、土地平整和开凿圩内外水利系统三者兼备,圩田才算筑成。新涨滩涂初拨里排时“尚在浪底,不过赔粮守阜而已……及淤涨坚实,筑圩成田,又升为止田,亩纳米三升二合一勺”,围圩是沙洲成田地权开始确立的象征,也是地权开始进行二次分配的重要基础,地权的分化由此开始。自筑圩开始,沙洲地权上不仅有对田底占有的业户,还出现了拥有田面权的佃户。崇明筑圩之后,田土开始有承价与买价两份地权,承价与买价是崇明地权分化的具体表现。
一方面,关于买价与承价的实际关系是:承价这一田面来自业户地权的让渡。业户最初买下暗沙时,对涂荡拥有全权。涂荡发育到了该圩的时侯,业户如果有力自圩,那么整块土地的田底和田面全都属于业户,如此,土地上的买价包括了田底和田面的全部。承价出现在业户没有能力自己筑圩的情况下。承价本是佃户受田主人的委托负担筑圩开生的价钱,如果田主无力偿还,便常用土地的面权来抵偿,承价随之转换为沙洲田面权,沙洲土地就有了买价(田底)和承价(田面)的地权分化。具体来说,崇明的承价有三种:一是佃户承担全部围圩工本的全承价。二是主佃各承担一半围圩工本的半承价。三是主佃按不对等比例分配的分承价。业户所付分承价的多少受围圩难易程度的影响,土地地脉平衍,不费佃工,田主给的承价就少,如果土地位处滨海,岸高地磈,佃工较多,那么田主给的承价就多。因而,主佃对承价有三七、四六分乃至一九、二八分,都是依以工本来算的。
另一方面,业户是否负担全部筑圩成本是影响地权归属和业佃关系的关键性要素。在地权划分上,如果业户排除了围圩者的权利,业佃关系较为松弛,租种此种田地的佃户便不具有永佃权。这样的情况一般是业户自己围垦筑圩,或业户承担全部的围筑成本,或将全部圩费返还给了佃户,这种成田叫做承买价,又称底面地,业户对成田有全权,佃户对土地的支配力有限。佃户通过手握承价(不管占比多少)而获得田面权,这种土地名单边股头地,又叫分收田。从承价设置的由来是业户从买价中分出的一部分来看,承价本就是地权的一部分,承价一旦由佃户负担,地权中的田面权自然转给了佃户。这样的情况下,虽然其名佃户,但因为占有对土地由生到熟的投资,佃户具有了某种意义上的田主身份,对田面具有较大的支配权,如不欠租,可世代承种,并可转给其他佃户承种,租佃关系即具有永佃性质。
最后,关于永佃权与“一田二主”土地制度的关系为:沙洲永佃权取得的主要途径是佃户承担圩田工本取得田面权后对土地的承佃。也就是说业佃间的永佃关系基于“一田二主”地权分化的出现。杨国桢先生曾总结了六条获取永佃权的途径,然而,缴纳押租钱是崇明沙洲形成业佃关系的其中一道手续,并不能作为一种单独方式获取永佃权资格,崇明地区获取永佃权主要还是通过围圩拥有承价来实现。从现有资料看,无论沙洲承价属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哪一类,在租佃关系上均遵循“田主给佃批书,佃给田主承管券,永为世守”的惯例。佃户通过围圩从业户手中分得田面权,随之,佃户承种田面与业户产生业佃关系并进而拥有了永佃权。
(二)横沙书院地权的确立与扩展
长江河口已开发沙洲中成陆最晚的是横沙岛。今横沙岛由老横沙、小横沙、高墩沙、富民沙等四沙涨坍并联而成。横沙岛同治二年(1863年)丈量时有2 783亩,到光绪年间,已发展成东西广5公里、南北长7.5公里的沙岛。自清光绪十二年(1886)至民国37年(1948)的六十多年间,共围圩37个,造田61 535亩,围垦挂脚田5 280亩,共66 815亩。
相较于崇明地权的小地主化,以上几沙的田土确权体现了团体势力掌控的特征。
1.老横沙、高墩沙教育公产地权性质确立的曲折过程
老横沙的土地从船民渔户佃田到私人报买,再到教育公团承买,地权归属经历了个体大地主到教育集团的转变。土地性质也由政府公产变为民产私有,最后成为学院公产。
1873—1882年,横沙涂荡属政府公产。同治十二年(1873),横沙泥涂水影共一万零五百余亩,政府规定永作公产,不准军民承买。横沙涂荡开始由舢板船户承佃,佃户每年缴纳草息八百千文。然而,光绪七年(1881),地方官府态度发生转变,开始公开招买,次年姚文楠、费学曾等人报买了横沙涂荡四万余亩。1882—1886年,横沙大部分土地归属个体大地主所有。
光绪十三年(1887),是老横沙地权开始属于南菁书院的时间,横沙地权始由集团势力掌握。其实在光绪八年(1882),地方政府对于横沙是否允许私人报买并未形成定论,“江苏淤生沙洲”的奏折中体现的态度依然认为不应允许承买,并说明如此考量是基于横沙对于政府有商用和军用的战略需要:“为商船避风守潮之区,亦为师船燂洗放哨之地,永远不准承买,即由渔户佃种,现在仍归招佃。”光绪十三年(1887),为息争讼,姚、费二人将所买土地的一半捐入江阴南菁书院充当膏火费。之后,南菁书院通过原价照买等方式,以六千两的价格购入了横沙其他土地,至此,横沙四万九千四百五十亩土地尽归南菁书院所有。横沙地权的性质变为了书院公产。
南菁书院非一般学校,而是在两江总督左宗棠的强力支持下,由江苏学政黄体芳亲自筹建。建院资金主要由左宗棠两万两的拨款、自捐的一千二百两和其他地方官员士绅的捐款组成。南菁书院对老横沙的经营采取规模化、近代化的管理方式,由专门的董事进行涂荡的围圩。同时将田土的开垦具体交由原捐赠人专门代理,费、姚等人“包办沙田地,公立合同,每年交书院余利三千串”。
在老横沙之后,高墩沙的土地确权也发生学田与民户私田之争,这背后更是各种势力经济实力、政治影响力、社会声誉、故交私情的较量。地方势力在土地确权过程中的导向性作用明显,跨川沙、江阴、南通等地的教育组织组成的教育公团成了最后赢家,高墩沙的土地所有权全由教育公团把控,私人民户完全被排在了报买资格之外。之前有官员据理力争,沙田分局委员会也欲划留一部分土地给民户承领,但并没有形成最后决议。最终,促成高墩沙地权归属的是地方缙绅的协商会议。同任南菁校董的江苏省教育会会长张謇、川沙县教育会会长黄炎培、川沙县教育局局长张志鹤等人于民国八年冬(1919)约集南通,商洽高墩沙的地权分配问题,会议决定全沙三万一千五百余亩土地,由各教育团体九家单位分领,不准民户参与。最终,南菁学校价领一万一千五百四十余亩,爱国女学校价领八千亩,川沙县劝学所价领四千亩,南通县劝学所及通海商业学校各价领二千亩,南通师范学校及南通女师范学校各价领一千亩,江阴县劝学所及辅延学校各价领一千亩,各学校领照管业。从土地份额的分配来看,高墩沙的地权虽为教育公团掌握,实际南菁学校(原南菁书院)仍占有最大体量的土地,该校依然是横沙地权的最大掌握者。
高墩沙采取共同种菁筑圩的统一经营方式,费用及滩地所收草息及成田后所收租息,全部按亩均摊分配。筑圩成田后,各团体如果打算自行管理,公团将召开会议对土地进行划分。这种沙洲开发前期不分疆界,统一管理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经营成本,利于水利水网的规划,提高了土地开发的标准和效率。围圩后的种植采取自主自愿方式,又增加了垦殖的自由度。虽然南菁学校(书院)在晚清时期曾为老横沙、小横沙的经营主体,但由于老横沙于1927年大部分已坍江,民国时期,南菁学校对横沙岛地权的实际控制范围已大幅缩减,川沙、南通等地的教育组织大大分割了横沙的地权。
与崇明个体业主自行围垦不同,教育公团在高墩沙的围垦采取共议共决的方式进行,对地权的经营具有近代科学管理的性质。高墩沙的共同行动由分设代表会议与事务执行部议定推行。代表由各团体抽出,每团体一人。但会议的表决权却不按人头计算,而是按代表所在团体的沙田亩数决定,即每千亩沙田为一票,以3/4同意决定。执行部由董事组成,董事也来自各团体,仍以沙田亩数来决定分配原则。满四千亩以上团体可出董事一人,不满四千亩的团体愿意出董事的,得与其他不满四千亩的团体合出。
另外,清末民初横沙地权出现了新转向。横沙岛成陆最晚的沙洲——富民沙在1925年已初具形态,最初的土地确权即是通过私人报领的方式,由陆汉生、黄嘉茀等报买泥滩二千亩,富民沙在民国时期确立了私人大地主的地权特性。虽然如此,由于陆、黄二人在富民沙所报领和开垦的土地面积有限,私人大地主在横沙岛内掌控地权的现象不占主流。从老横沙、小横沙、高墩沙地权的整体归属来看,横沙岛大部分的地权依然掌握在各集团手中。
2.横沙岛及周边小沙洲地权经营的规模化
横沙周围其他小沙的土地确权情况虽不统一,但其经营却均呈现规模化的特征。横沙之北的鼎丰沙,多属私产,已于光绪二十二三年间(1896—1897)为川沙、宝山两县人报领。金带沙则为川沙县公产。宣统元年(1909),江苏咨议局议决,涨露的滩涂都要辟作公产,除自治公所外,一律禁止报买。于是,川沙筹备自治公所所长陆家骥等人,将金带沙领作了川沙的自治公产。同崇明的情况相同,各沙洲围圩的情况也是沙田确权的关键举措。各沙洲圩田的围圩者、围圩规模和具体经理人等信息是理解沙洲地权确立和经营的重要依据。现将老横沙、小横沙、高墩沙、鼎丰沙的围圩情况统计如下。(见表1)
横沙岛及其周边小沙洲均为道光以来出露而成,沙洲发育成熟时间较晚,开发的起点最早不过同治十二年(1873),与成陆于唐代的崇明岛有着不同的地权确立方式。晚清时期,长江河口沙洲地权经营的主要特征还包括围圩的主体力量更为强大,经营由专业的职业经理人代理两方面。从表1的统计信息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其一,虽然各沙围圩规模不等,但大规模围圩的情况很普遍,圩田大的达到了成田四千多亩,少则也有一百多亩。即使最小规模也远非崇明内沙个体地主可比,并大大超出了江南内陆人均耕地2亩的较高标准。以高墩沙几千上万亩的地权份额看,其地权的高度集中在川沙县境内也十分突出,川沙全县田亩数以户数平均,每户不足八亩,川沙富户拥田达千亩的极少,或者可以说就没有。几个地区比较下来,高墩沙地权的集中程度之高已非常凸显。
其二,长江河口出露较晚沙洲的筑圩工作,多由专门从事围垦的职业大围户承揽,业户与围户身份常有重合。横沙、小横沙、鼎丰沙都有专门围户进行大面积的围圩,鼎丰沙的围户也是业户。
其三,在圩田经理方面,除高墩沙外都有专门的经理人,经理人的实力雄厚,势力很大。整体上看,老横沙、小横沙、高墩沙、鼎丰沙四沙29圩的经理权基本掌握在14个人之手,黄嘉茀是最大的经理人,涉及横沙、小横沙、鼎丰沙三沙十圩超过成田约万亩的圩田经营。徐昭义虽涉及的圩数只有3个,但规模也约万亩。经理人一般有多重身份,非地方官绅即富甲一方。比如徐昭义是横沙征租员,沈曾谟、黄嘉茀是横沙乡乡董,曾报买横沙滩地并担任南菁书院经董的姚文楠也非一般人等,姚家世代巨富,姚文楠还曾以候选道身份官任长芦盐运公司。
总而言之,晚清横沙岛地权的确立和经营经历了动荡的过程,无论地权属于书院公产,公团公产,还是个体地主,地权均呈现了高度集中的现象,并多掌握在政商势力雄厚的人手中,其经营也有明显的规模化、合理化的特点。
二、沙洲成田的业佃关系
(一)崇明
1.田土投入份额与业佃对地权的支配
成田前,崇明的沙洲处于涂荡发育阶段,草荡产出微不足道,业户对田土的资金投入也有限。沙洲业户对涂荡的直接投资主要由购买时的田价和累年上交国家的粮赋组成,如果业户是里排,里排受拨时无需另交费用,其投入就是每年所缴的粮赋。如果业户的涂荡买自里排,土地的价格也很低,每千步只有数角,最多也不过二三元。不管业户对新报拨水涂缴纳五合还是之后对涂荡缴一升、二升或三升的赋粮,从赋额的绝对数来说,业户的负担可以说很轻。
成田后,有田面权的佃户获取地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耗资巨大的围圩成本和逐渐上涨的押租,对沙洲土地的直接投资往往高于业户。晚清以至民国,佃户负担的成本持续增加。初次开发的围圩工本为一次性投入,随着时间的推移,佃户成本负担的轻重便主要取决于押租的高低。随着沙洲开发体系的完备,生地逐渐肥腴,承种者越来越多,沙洲成田的押租价格不断走高,顶首的标准年年增加,从每千步纳银二三两(一两合七百钱),至同治时已增加到了二十四千,光绪中叶又升为五六十千,宣统以来,大都在百元以外,甚至还达到了一百三四十元。民国时期银价低物价高的经济大环境也助推了顶首价格不断攀升。总之,佃户对土地的经济投入要远远大于业户。
然而,在崇明沙洲,对业佃地位的理解并不能单单依照双方可计算的投资占比,而是要结合沙洲极不稳定生境下业户负担的隐性风险进行综合考量。从前文的分析我们已经看到,崇明沙洲的佃户拥有田面权,大多情况是因为投入了围圩工本,通过体力和浆食酒水、种子和肥料的投入使芦荡遍野的涂荡转为了可耕作的良田。拥有田面权的佃户的土地开发成本每千步超过二百元,而业户买卖土地的价格不过一百元,仅从投入田土的资金数额看,佃户所出的成本占了2/3,业户仅占1/3,但出资占比少的业户是田主,成本付出多的围圩承种者却为佃户,要解释这一看似不对等的名实关系,我们自然要跳出“地主的剥削、业户的贪婪或恃强居奇”的阶级分析或道义批判,而是探寻此等关系能够维持几百年的真正逻辑。
如果将视野扩大到对沙洲生境的关照,或许可尝试对这一现象进行适恰的解释。长江河口沙洲生态环境的两大特征是发育的长期性和田土的极不稳定性。从沙洲发育的时间看,从涂荡到可围圩,几年到几十年不等,在这期间,涂荡高程较低,加之潮灾的威胁,沙洲土地随时都有坍海的风险。在崇明流传着“火烧一半、海坍精光”的俗语,保坍已是民国时当地的第一要政,宣统二年(1910),崇明实存田荡涂三万八百四十二顷四十六亩七分六厘五毫七丝四忽五微。自1910—1935的二十五年间,崇明每年平均坍地近一万五千亩,崇明南北岸的距离较雍乾间的三十八九里已缩减了一半。以上种种均是业户在买苗后要承担的巨大时间成本和资本沉没成本。这种现象下,佃户通过不菲投资获得了田面权,是受到法理和习俗认可的高投资高回报的行为,直接投资较少的业户占有底面权,并获得百倍的巨大回报,也是合乎沙洲土地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另一合理经济行为。
2.民国年间崇明各地的租额水平
崇明土地坍涨不定,田亩年有不同。以1928年崇明、启东两县分治前的情况看,崇明县各沙状额田共计三百十七万八千四百十三亩二分一厘一毫四丝一忽七微。由于沙洲内部各地成陆的时空差异,土地资源禀赋差别很大,崇明不同地区的交租形式和租额水平并不一致。受海潮入侵线路和长江口咸淡水分布的影响,崇明沙洲东北部多为斥卤之地,土壤贫瘠,地势低洼,如向化乡直至民国时期仍然是锅底田,水旱灾害严重。由于受娄江、白茆等太湖泄水通道的影响,加之长江南支为长江主泓的通道,崇明岛西部和南部则是淡水充沛的区域,土地肥沃。沙洲内部不同地区的地理基因奠定了发展农业的条件和潜力,也进而影响了租额水平的高低。
崇明岛东部向化乡底面田的地租水平为每百步3~4斗(60~70斤),乡北部土质差的低些,南部地区土质好价格还要高些,常在一斗麦、一斗玉米、一斗黄豆这样的水平,土地面积多以八五折计算。过投地多为新围圩荡或荒田,收成无定,地主与承租人采取合议分租的方式,一般按收成的对半分成,也有四六或三七分成。活卖地的承租人照底面田的标准出租谷。
中东部的五滧乡的地租以交粮食为主,一百步土地交三斗粮食。
中部大新乡的情况有三种:一是采用固定租额的地区,标准一般以上二斗下二斗为率;二是分收田,农本全由种田人负责的情况下,业佃有三七分、四六分和对半分的不同比例。三是议租,虽说是按照田块好坏议定租额,但一般只议涨不议减,年成好多收,年成坏不减。
中部南缘临江新河乡的租佃形式也非常多样。定租有包三斗和上二斗下二斗两种。该乡上二斗下二斗的缴纳标准为,小熟(夏熟)时每百步缴两斗元麦或小麦,大熟(秋熟)缴两斗大豆或大米。农本归佃农的业佃按三七分成,地主拿去三成,佃户收的比例较高,达七成。 还有一种水田分收制叫对收对施。对收指小熟由佃人自种自收,大熟对稻谷收成采取业佃均分。这种分收形式的田主一般是缺乏劳动力的小量土地出租者。其业佃之间的租子只需分收割好的稻个子,并不需要以粮米的形式兑付。对施指种植水稻的肥料由业户佃人对半负担,所需肥料一般每百步需施豆饼40斤左右。
中西部近县城的鳌山乡的情况是:固定租额的情况下,稻田每百步全年交大米2斗。高田每百步全年收元麦1~2斗,玉米1斗,黄豆2斗。棉田每百步全年收籽棉15~18斤。分收田按照不同田块所生产的作物,秋后在田分收,最低三七,最高对半分。
中西部港东乡的地租有底面地和单边地两类。底面地的地租有包租和分收两种。包租的租额标准和实物又有水田和旱地之别。每百步水田租额为稻谷老秤50斤(一般老秤50斤折市制70斤左右)。每百步旱地籽棉老秤10~20斤或租粮3斗。租粮3斗的交租方式俗称三斗头,即夏熟麦一斗,早秋玉米一斗,晚秋黄豆一斗。也有少数水田采用踏田分收的方式,分配的比例是三七开,即业户负担肥料等农本开支,佃人出劳力,小熟由佃人自种自收,大熟收获稻谷或稻个子按业七佃三分成。本地区单边地的所有者中有苗无地的,租额较低,每百步一般为带籽棉花3~5斤,个别少的2~3斤,高的也有7~8斤的情况。
崇明岛最西端的三星乡的地租兼有踏田均分和议租两种形式。踏田均分指庄稼成熟时,农民请地主在场开镰收割,脱粒风净后,地主农民各得其半;三星乡的议租制逐渐替代了踏田均分,秋收后由地主规定当年农民应缴纳一定数量的实物,一般每亩租谷老秤120斤左右。如果不缴纳实物地租,也有折合货币缴纳的情况。
与各地具体的租佃形式和租额标准相比,崇明沙洲租额占整体产量的比例更是总体观察沙洲租额轻重的窗口。显然,不管崇明沙洲各地的老三斗还是上二斗下二斗,相较于苏南田面田最有代表性的租额八斗米二斗麦的“八米二麦”格局及30%左右的地租率来说,负担轻了不少,但是从崇明沙洲的整体情势看,其地租率并不低,与高于松江和苏州地区的常州相当,租额占正产总量的50%左右。以实行包租制的西部相对肥沃的田地为例,抗日战争前,租额一般为全年产量的四成或五成。随着局势的动荡,纸币贬值,租额还在不断提升。如颂平乡五村的原租额每千步为三百五十斤至五百斤,约占常年产量一千斤的40%~50%。抗日战争期间,该村吴夏狗租种倪礼宾的三百步棉田,原租粮一百五十斤稻加到了二百一十斤;陈金元租种的八百步稻田,租粮从四百斤加至四百八十斤。而且这些田在租种时,都已缴大量的押租,前者是二十块银元,后者是一百四十块,民国时期崇明佃户的负担之重可见一斑。
另需注意的是,在崇明西半部土地比较集中的水田地区,除包租、分租外,还有一种租制叫上利田,它是崇明西部地区重租的另一例证。上利田一般没有押租,但佃户除缴定额地租外,每千步田要额外加上二百斤左右的“利稻”。上利田的情况有四种:一种是有二业户的上利田。即原租户转租给另一个农民耕种,新租户除缴原额地租给大业户外,还要缴一定利稻给原佃的二业户。依据是原佃种户在租种该地时,缴有押租在地主手中,利稻就算押租的利息。第二种是没有押租的脱手田。在遇到荒年或疾病,佃户把面权卖给地主,业户全部拥有底权和面权,沙田从单边田变成了脱手田。这种租田因为没有押租,地主将原租额每千步三百多斤提高到了五百斤,增加的就是利稻二百斤。第三种情况是佃户缴租时欠有尾租,拖至几年后,连本带利数目很大,为避免业户收田,佃户要将押租抵积欠,没有押租的就要交利稻。像颂平乡五村三组张有能等几家所交“上利稻”即为此例。第四种情况是,抗战后货币下跌,包租不如上利田能保证租额,业户便退回押租,改为上利田。抗战前此种上利田还没有几户,1940年后,已有一半租田改为上利田。地租繁重的情况在沙洲进一步扩展。
(二)横沙岛书院地权下的租佃关系
1.老横沙的租佃层级及租额
从围圩和招佃主体来看,横沙岛沙田分自管田、围户田两种。自管田是书院自行围筑滩地后散给各户承种的田地,每年佃户要缴纳全租。每亩租额先是八百文,后加到一千三百六十文。围户田,由围户向书院缴价领田承围,每亩向书院缴纳板租钱三百六十文。
从征租情形分析,晚清横沙围户田的业佃情况较复杂,业佃关系有四级,租额有三种。第一级业主为南菁书院,第二级是围户,第三级和第四级分别是板租户和预租户。第一种租额是业主南菁书院向围户收取的租钱,称老租,每亩收钱三百六十文。第二种是围户向板租户收取的板租,每亩租钱一千三百六十文。第三种是板租户向预租户收取的租额,一般是每年秋成后,预收来年的租子,每亩四五六元不等。民国之后,租额的标准和货币形式均有所调整。先是宣统元年(1909),围户收取佃户的板租由每亩一千三百六十文增为一千六百文。南菁书院(后改南菁学校)在横沙的自管田于民国七年(1918),由原征钱一千六百文改为了一元六角。
民国租额由钱改洋的征收方式,变相调整了横沙的租佃水平。在民国七年(1918),政府准许各佃围户收租时放弃铜钱结算,一律改收银元。南菁学校以经费不敷为由,取于围户的老租由原来每亩收钱三百六十文改为每亩洋钱三角六分,带征学费一分。佃户缴围户的由每亩租钱一千三百六十文改为每亩洋钱一元六角。在负担普遍加重的情况下,各级佃户均争取维持民国前的原佃水平。最后经过协调商定,围户缴南菁学校的额度保持调整后的水平,依每亩洋三角六分带征学费一分为准。佃户缴围户的,货币仍可以铜钱计算,但每亩加钱一百二十文,共计板租一千七百二十文。不过,因租钱折洋,地租与原额差距悬殊,佃户缴纳围户的板租是保持原案还是执行新标准的争议持续了数年。民国十二年(1923),经川沙知事莅沙勘谕,最终改板租以洋钱结算,租额为每亩一元四角四分,并根据缴租时间,最高可递加到一元六角。
租额的调整体现业户与围户、围户与佃户之间的利益分配不由哪一方随意为之,各级佃户均有着强有力的争辩权,迫使当局采取折中之法,以期限和租额挂钩,平衡各方的利益。最终,在议定佃租时,以每年阴历八月二十一日为开征时间,分定期限。自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九月底为止为第一限,每亩照定案租额一元六角减收一角六分,收取一元四角四分。自十月初一日起至十五日止为第二限,每亩减收一角,收一元五角。自十月十六日起至十一月底止为第三限,每亩减收五分,逾第三限,收足一元六角。与这种灵活收租方式配套的措施还包括了明确围户的责任:所有水洞、圩岸,无论佃户之前是否自筑,以后应修应筑的相关事宜,全归围户。在具体实施时,又分缓急两种情况,以保证佃户的利益。一种是正常修理,由佃户预先向沙务公所征租委员会报告,征租员勘估后通知围户修筑。倘若遇到险情需要抢修,沙务公所得报后应先抓紧勘估修筑,以免延误大局。至于之后的租额调整,也有明确规定,无论银钱市价涨落,一律以银额为准,永为定案,业户决不加租。不过遇到正附税有增加时,照民国九年(1920)原案,依然全归佃户负担。
2.高墩沙的租佃关系与租额水平
由于长江河口沙洲的田土坍涨不定,横沙岛的老横沙部分在20世纪20年代末已基本坍江殆尽,在其西北新出露的高墩沙逐渐成为今横沙岛的主体沙洲。高墩沙的租佃情况代表了20世纪30—40年代横沙岛的地权经营状况。
高墩沙的开垦真实再现了沙洲开发投资的时间之长,资本额之大。从《高墩沙教育公团民国九年七月至十五年四月止收支报告》看,自1920—1926年的六年间,高墩沙从土地获得的收入只有草息6 029元、柴息21 000元和药鸭场的租息309元,整体上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收支两抵不敷银元四千二百十五元七角零三厘。”在成田的各项支出中,较大的两项是围圩和种菁,分别为银元24 528.185元和2 888.63元。除此以外,还有圩内造桥费323.4元、建筑仓房费1 103.035元的大额支出。
从各校的收入情况看,成田中有永佃田和预租田两种租额,高墩沙中永佃田的田亩份额明显小于预租田,永佃田的地价又高于预租田十几倍。(见表2)
从表2的统计信息看,预租田这种类型每个教育公团都有,但永佃田则只在南菁本校、爱国女校、辅延学校中存在。预租田的佃户对土地的支配力受限,在其无力缴纳预租、预租不清或抛荒田亩的情况下,业主可另行召佃,并禁止私相授受转过他人。佃户建房造屋也须得业主许可,依照指定地点建造。不过,预租田的原佃依然有优先承租权,业主打算过出土地,须先问原佃是否承种,原佃无力垦种,业主方可另过他人。
永佃田的租额和权力转移及圩内财产的分配等事务,可基于高墩沙的“永佃凭证”进行分析。(见表3)
“永佃凭证”反映的永佃田内业佃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永佃田佃户各项费用合计应交的标准为每亩五角八分;其次,在业佃的责任划分方面,与老横沙修理水洞、圩岸等工程由围户承担不同,高墩沙全由佃户承担,费用按每亩进行摊费;再次,全沙浚河由公团负责,佃户承担每亩六分的费用。值得一提的是,高墩沙业户的主体是教育公团,所经营的区域也不同于老横沙,但依然继承了老横沙经营主体南菁书院(学校)的惯例。
三、成田买卖的类型及地价
在沙洲的本土认知中,崇明土地的买卖有绝卖、活卖两大类。各地各类型的地价差别明显,度量单位的折算也有不同。以港东地区的土地买卖为例,其以底面地为主,单边地很少。民国元年至抗战前这段时期,底面地绝卖价每百步(折市制0.3亩)为15~30元,折每市亩约50~100元,抗战后以棉花或大米等实物计算,每百步计价为棉花150~200斤(老秤100斤折市制130斤左右)或大米2~3石(每石折160斤左右)。至解放前,地价降低到每百步大米一石半到二石。凡供建筑住房或坟墓等用途的,地价一般要增加五成或一倍,甚至一倍以上。在崇明,即便是绝卖,买卖双方还会有利益牵连。绝卖后常有因出卖者的经济生活困难而提出借撮、情借等要求,一般每百步借1或2元。
活卖的情况也不唯一。活卖价普遍要低于绝卖价30%~40%,活卖的期限多以五年为准,五年内不准赎回,五年后米到回赎。此外,在沙洲地域社会的理解里,活卖的种类包括了以地作抵押的典和借。崇明人认为典是属于一种钱起息、地不起租的活卖方式,失业人把土地低于当时地价的一半典于得业人耕种,若干年以后,款地对交。这一认识与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同,虽然有研究认为“典不是使用权的让渡,也不是所有权的交易,而是他物权的交易”,否定了典与活卖的等同关系,但是,在最近的研究中,也有学者仍然坚持“典与活卖的边界较为模糊,实际上常被基层社会等同视之”。下以鳌山乡的情况为例。(见表4)
如果新主将土地作为墓地、宅基为用,交易均属绝卖绝撮的买卖类型,价格高于通常的3~5倍。田地多以步计算,鳌山乡每240步折合1市亩。在具体的手续办理中,一般土地买卖的双方须有当地人作中保说合,三方议定价格和买卖形式后,请人当众书写契约为证。鳌山卖地时须拿出田价值的10%,一半给中保人,一半给代笔人。
向化乡建国前的田地价有如下三种情况:一是绝卖地价。由于绝卖包括了底面地的全部价值,出卖以后,永远归买主所有,不得回赎,地价自然最高。北部地区土质差的每百步绝卖价(折市制0.41亩)为苞米三石,合500~600斤,南部地区土质好的地区约合苞米700斤。另一种是过投地价。这种地一般是业户买下新涨滩地后经过围垦造田刚刚变成的可耕之地,所以,地价便宜,不到绝卖价的一半,甚至不及1/3。最后一种是典契地,又叫活卖地,农民以土地作抵押,按地区土质不同论价,一般价格为每百步杂粮200~300斤。
崇明沙洲各乡的地价和交易方式非常多样,沙洲成田的地价受土地肥瘠、政治局势、交易时间和土地类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具体而言,民国年间崇明成熟的肥沃田地地价为每亩四十元,东北部盐卤地的地价却不过十元。汲浜乡东段的土地,每百步换粮食3~4石(每石为170~180斤),土质好的地价格相应贵些,约以每百步5~6石的价值出售。有些人家倘若必需用该地作坟墓或宅基的话,价格将在一般地的基础上提高2~3倍,即每百步该价7~10石左右。在土地肥力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一般活卖价要远远低于绝卖价。
土地租佃的类型不同,地价差别巨大。表3的信息显示横沙岛高墩沙永佃田的地价约为每亩70元,而预租田的地价仅有每亩5元,二者价差达十倍以上。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土地肥瘠对地价的决定性,要大于土地类型在土地交换中的影响。崇明沙洲的同一乡内,存在着活卖价高于绝卖价的反常现象。从三星乡绝卖与活卖文契的内容看,1945年,土地肥沃的分收田(田面田)的活卖价是120步值1石8斗白米,折合每亩时价576斤。1947年,土地相对贫瘠承买价田地(底面地)3 600步价值白米21石6斗,折合每亩时价白米230斤。同一乡内不同地块的土地价格,在土地肥力和土地性质均起影响的情况下,地价并不全由田面田或底面地来决定,关键还是取决于土地肥瘠的程度。
土地的交易方式和地价高低还随政治局势而变化。以鳌山乡的情况为例,1938年前,通用中华民国的银币。1938年后,抗战局势趋紧,通货膨胀下物价飞涨,货币的稳定计价信誉受损,土地交易通常以白米计价。港东地区底面田在抗战前的地价为每百步15~30元,折每市亩50~100元。抗战之后都以棉花或大米等实物计算,每百步计价为棉花老秤150~200斤或大米2~3石。抗战后崇明沙洲的地价又趋于走低,低至每百步大米一石半到二石。1949年,崇明沦陷,民心动荡,土地贬值,当时每百步价只值老斗玉米一石左右,但亦无人问津。
地价还受土地交易的时间、前后年份收成的丰歉等因素的综合制约。在青黄不接或遇天灾人祸之际,贫苦农民只得出售土地,那时地价较低。如果丰收三年,农民有所积余,争购土地的人较多,地价随之上升。在民国初年,当时地价每亩3~5元,1931年,地价昂贵,每百步土地大体10~15元,合玉米6~10石。
余 论
长江河口沙洲的地权虽是独特区域的经济问题,但其代表了生成性土地及成熟土地早期生成阶段地权的一般形态。自古至今,长江洲汀、黄河滩涂,湖沼湿地、滨海平原等生成性土地都经历了或正在经历着人类的开发和经营。生成性土地向成熟型土地的转变过程中,地权发生的较大变化带动了业佃关系的调整,并影响了土地的买卖。对历史时期生成性土地地权演化逻辑、业佃关系和买卖的经济实态等问题的研究,是我们理解地权多种样态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全面认识历史时期人类经济活动的重要支撑。
生成性土地初始地权的确立与国家赋税制度紧密相关。生成性地权确立的本质是人对新生土地资源占有的合法化,是国家权威下沉至未开发或正在开发地区的体现,生成性土地初始地权的确立呈现了高度服务于国家赋税制度的色彩,依附于赋税制度的地权确立方式制约了土地的高度集中。不过,赋税制度对地权的影响程度还受制于区域的社会形态。与珠江三角洲的沙田被地方宗族控制不同,长江河口的崇明沙洲的移民多为内陆势单力薄的穷苦逃难者,此区域一旦进入政府的管理视野,国家意志可顺利得到贯彻执行,地权很容易被分散。但随着区域开发的深入,社会组织架构逐渐成熟,沙洲地权归属的分散性和单一主体性局面很难继续扩展,崇明外沙出现了不少大地主,横沙、鼎丰沙等确立的书院地权性质均属此种演化逻辑。
生成性地权主体的多样化是中央与地方统治力此消彼长的结果。晚清民国时期,沙洲地区的地权主体经历了个体小农到集团势力或豪贾巨绅的转变。随着土地的发育和开发的深入,新生区域的封闭和独立状态会被打破,并逐渐被临近地区影响甚至同化。伴随着这一不可阻挡的趋势,成熟地区开始对有着巨大潜在利益的新区域进行渗透,地方各股势力利用其政治权力、经济实力和人脉资源编织了把控区域地权分配的网络,重新制定地权分配规则,用报买等方式把势单力薄的个体小农排除在了竞争的门槛之外。在土地逐渐发育的过程里,地方势力在地权分配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中央对地方土地确权的话语权被逐渐弱化。
生成性地区虽然在地理单元上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但却有着开放的土地市场,只不过这种开放是相对的。民国改钱为洋的货币政策立刻引起了生成性土地租佃水平的调整,抗战引发的政治局势动荡也直接关联了其地价的波动。新开发的生成性地区与周边区域有着明显的联动。但这种区域联动有时并不紧密,在太平天国运动席卷整个江南的晚清,长江河口沙洲便因为远离本土,其地权和租佃关系未受波及,依然延续了旧有的形态。
另外,在对生成性土地地权的讨论中,还要尤为注意环境变迁的重要影响。把生成性地权置于环境变迁的视角之下,重建观察维度,将围绕地权本身的“一重解释”转向地权形态与环境禀赋互动关系的“双重解读”,利于对地权形态形成和演化机制的深层探讨。自然环境赋予不同地区天然的地理场境,生成性土地的地权形态与特定环境下土地的发育特点密不可分。在土地不成熟的阶段,地权是完整的,地权交易频繁。一旦土地围垦成熟,地权结构也发生田底和田面的分化,并趋于稳定。在业佃关系的构建中,风险承担、时间成本和直接的开垦投入往往是生成性土地的主要投资,风险承担和时间成本的隐性价值要远远高于可计算的开垦成本,并成为制约业佃关系的主要因素。地理条件的差异还决定了租额水平的参差不齐和交租形式的不统一。在影响地价的因素中,土地瘠肥、地势坦仄、水利优劣等地理基因是影响人类经济行为不可磨灭的底色。不过,对不同区域生成性土地地权演化逻辑的比较研究,及最终又如何在建国后土地政策的框架内得到了有效处理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本文作者杜志亚,上海师范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 200234
(责任编辑 王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