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这样规定是符合代表活动实际的。
代表小组是指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代表各自的不同特点、意见组成的相对稳定的代表活动组织。组织代表小组的原则,一是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组织;二是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三是居住分散的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等。代表小组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或者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学习代表履职需要的其他知识等;开展就地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各项法律或者法规和人大通过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等。
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在活动内容上,要突出代表小组活动的重点和特点,围绕国家或者地方党委部署的重要决策、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工作、人大代表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等进行。在活动方式上,要贯彻小型、多样、就地、实效的原则,以集体活动为主、分散活动为辅,把灵活多样与力求实效统一起来。在措施安排上,要提高代表小组活动的水平和质量,聚焦精准确定活动选题、恰当和少而精地确定活动次数、认真做好活动准备、切实掌握真实情况和促进问题解决、保持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等,不断提高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格依法开展代表小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