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于 2021年3月登记结婚,现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在婚内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向法院提交了李某通信软件收藏夹中与一名女性的不雅照片及两人较为亲密的日常合影。请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否应该考虑当事人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主要包括:(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无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还是小,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要求分割的平等权利。(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这一原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对生产资料或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工具、图书资料等,应当分给需要的一方。(4)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形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因一方有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对无过错一方应适当多分。
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张某提供的照片,因李某未作出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对张某予以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