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与陈某某是夫妻关系,共生育钱某甲、钱某乙、钱某丙、钱某丁四个子女。其中,老大钱某甲于2002 年10月被评定为三级肢体残疾,且在2009年1月至12月期间,享受国家低保待遇。2021年2月,钱某某与陈某某立下遗嘱,内容为:二人名下的全部财产,包括现居房屋及全部存款、保险等,均由老二钱某乙一人继承。因为这份遗嘱,兄弟姐妹四人争执不休。钱某乙遂诉至法院,请求按照遗嘱由他一人继承父母的全部财产。请问,本案中遗嘱的效力如何?钱某甲有无权利请求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涉及必留份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确立了必留份制度,是为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功能,体现了养老育幼原则。依据这一制度,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而遗赠人又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处理遗产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遗嘱没有保留必留份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本案中,钱某某与陈某某在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钱某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其遗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部分是无效的,钱某甲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