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赋能出版业高质量发展:价值、困境与出路

2024-10-06 00:00:00刘小侨
重庆行政 2024年4期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作为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版业高质量发展既是顺应出版强国建设的需要,也是为了满足民众精神文化的多样化需求。目前,中国出版业正处于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进程中,版权价值在出版业进程中的重要性不断提高。伴随着新的出版发展问题,思考版权赋能出版业的价值内涵与问题对策,促进其在新变革中形成新质生产力,从而保障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是题中之义。

一、版权赋能出版业的价值意蕴

(一)技术革命中出版业的“防火墙”

据中央宣传部统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版权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对版权的日常保护监督和专项整治打击工作,不断加大对版权侵权的惩戒力度,各级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查办侵权盗版案件共计3.5万余件,收缴各类侵权盗版制品1.15亿件,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同时,分别在2020年、2022年参与推动制定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等国际版权条约[1];2023年我国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新的双边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系列国际版权活动。这些都大幅提升了我国优秀作品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传播力。对此,伴随着出版业发展进程中的新趋势,优秀出版作品也面临更隐蔽的侵权风险。这就意味着优秀出版作品的价值利用率在上升时,版权保护力度必须随之提升以保障出版机构和作者群体权益。

(二)产业发展的“经济杠杆”

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2021年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显示:全国出版、印刷和发行服务实现营业收入18564.7亿元,较2020年增长10.7%;利润总额1085.5亿元,增长5.9%;拥有资产总额23840.4亿元,增长5.6%;所有者权益(净资产)11894.1亿元,增长4.1%。[2]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8.97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7.41%。2023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892万件,同比增长40.46%。由此可见,版权作为出版业经济效益的根基,在我国整体经济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其已不只是体现在文化传播与交流上,更体现在文化消费、文化经营上。因而,在信息技术的影响下,版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合法权益将有所增加,尤其是优质作品的版权收益将会更加多元丰富。

二、版权赋能出版业的主要困境

(一)出版机构的“注意义务”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所伴随的伦理问题、版权问题、经济问题等诸多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而热烈的讨论。以全球首例AIGC平台侵权责任判决案为例(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某AI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3],法院在原告版权是否被侵权的认定上认为:被告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是从第三方购买数据调用大模型技术而面向市场牟利,虽不构成模型训练行为,但因没有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的复制权和改编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出版机构对涉及信息技术生成的出版作品也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容易构成对他人作品的版权侵权。而如何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罗马法提出了“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作为标准加以判断;近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则提出了“善良管理人”或“合理之人”在相同情况下所采取的注意义务,判断是否可以避免损失结果发生的标准[4]。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的产品并非简单地静态产出,而是具备一定技术壁垒且相当自主性的特点,出版机构现有采取的注意义务主要有简单的“通知—删除”,也有“事先过滤+‘通知—删除’”,以及更加严格的“产品责任+现有技术+‘通知—删除’”,以上方式学界仍存争议。不管如何尽到注意义务,出版机构作为出版业中直面新信息技术变化的关键主体,要意识到其不仅需要加大对大量数字化作品是否为人工智能撰写的筛查力度,还需要提高应对未来新型版权纠纷的处理能力。

(二)信息技术的“合理使用”

生成式人工智能是对大量材料的模型训练所得,其中被训练的材料通常体量庞大,并区别于静态、有限、被动的文本挖掘。现如今,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不同的模型训练数据的使用规则,以寻求合理使用的路径。[5]从我国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总则部分不难看出,我国同国际大多数国家地区一样对人工智能技术持鼓励包容审慎的态度。关于如何合理使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合理使用的第24条规定,对没有经过作品版权人同意且没有向其支付报酬的利用行为是以伯尼尔公约的“三步检验法”加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则是在第24条基础上有类似美国“四要素标准”的规定。但是,针对海量的数据开展的模型训练,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服务商、生产者乃至后续使用者都很难对所训练利用的作品素材的版权人一一获取授权,很难以“三步检验法”或“四要素标准”快速准确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情形。此外,使用者通过生成式人工智能获取的“作品”产生较大经济价值时,人工智能提供商在研发训练模型材料的开发成本又如何反馈给版权人,如何助力优质文化作品服务社会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

(三)优质作品的筛选运营

结合《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依据,以多出优秀作品为中心,一方面是看能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学习阅读需求,另一方面是看能否将优质作品进行广泛传播。不管是注意义务还是合理使用,都是针对著作权法认定的具备独创性和有形性的智力成果。然而,出版业中不少出版作品很难完全满足以上衡量依据,因为海量作品中虽然有些作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部分读者需要,但达不到这两项衡量依据;有些作品体现了版权要求的智力成果但不具备独创性和有形性,以上作品所引发的纠纷大多是经济纠纷而非版权纠纷,这相当数量的作品应当排除在作品版权保障范畴,降低社会成本的浪费和版权诉讼的发生率,进而集中在数量较少的优质出版作品上。除了优质作品的筛选保护力度被以上作品及其纠纷分散,优质作品在实践中还存在版权收入有限、出版传播方式欠缺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作者群体的创作积极性。具体来说,大部分优质作品的作者拥有少量版权收入,但是很少购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有些优质作品早期甚至是作者自愿出资补贴作品创作,因而有些作者获酬权实际上是负的。

三、版权赋能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可行出路

(一)构建版权保护与共治的新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官方解读,这覆盖领域广、涉及方面多,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6]在大保护工作格局下,出版业新的发展问题所涉及的海量数据、模型材料等,不能只依赖于行业自律、作者诚信以及平台自觉,更要为优质作品的运营传播营造良好合法的整体环境氛围。对此,大保护工作格局下,要推行安全监管与鼓励创新并轨,不仅要积极引导规范信息技术在出版业中的应用发展,充分调动发挥出版业行业、出版企业、作者群体、读者群体等多方主体的积极性;还要在此基础上共建以党和政府监管、司法保护、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版权保护与共治的新格局。对此,不管生成式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如何快速发展,版权保护与共治的新格局将是出版业未来高质量发展得以稳步前进的重要法宝,同时,要保持动态更新版权保护与共治的格局,以适应动态化发展的信息技术及其版权影响。

(二)以穷尽原则保障优质作品版权

避风港原则(又称“通知—删除”原则)和红旗原则,是实践中版权纠纷产生时出版机构、服务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和追责途径。但避风港原则毕竟早在1998年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就已经提出,该原则提出的背景也是为了适应当时的信息技术,平衡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网络服务平台提供方的责任,以达到鼓励技术创新和文化发展的目的。而上文谈及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出产品的特点,也再一次说明为了适应信息技术的新变化而衍生了多种判断标准的注意义务。对于采取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还是适中的“事先过滤+‘通知—删除’”判断标准,都更应该秉承穷尽原则,即该原则是对公正、效率和权益保护的追求,以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和权益的有效保障。这不仅要求出版业的输出方出版机构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要在保证创新变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落实注意义务,平衡与优质作品作者的合法版权;还要对出版机构或服务平台与被侵权作者外的实际恶意侵权人作出公正科学的追责和惩罚。一旦版权纠纷发生,出版机构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若因未完全履行注意义务必然是存在侵权责任,但与恶意侵权人的违法收入和主观恶意相比,更应当追究后者的违法责任,加强违法打击的力度,提高版权侵权民法意义上的经济赔偿额度,甚至对达到刑事门槛的版权侵权行为斟酌定罪,以达到威慑出版业高质量发展变革进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优质作品的合法有效使用与传播。

(三)主体、技术与版权间的合理使用

出版业高质量发展的未来,大模型训练与出版业的深度结合,将为文化生产提供新的可能,甚至催生出新型的出版模式,迎来优质作品生产的全新时代。对此,要正确看待信息技术本身的中立性和利用信息技术两面性的实践现状,一方面,在运用合理使用规则和信息技术期间,需要平衡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在承认和保护依法、依约获取的模型材料加工使用权,尊重材料采集、加工等服务平台的劳动和创造,充分保障合法合规的服务平台使用训练材料和提供原始材料的版权人权益的基础上,允许今后在实际中满足“四要素标准”乃至新特定条件下可使用版权作品以达到知识数据灵活共享,促进文化的共享与传播。另一方面,要尽快建立不同模型训练数据不同特点的分类分级,以用于训练模型的版权确权制度体系,进而根据训练材料的来源和生成特征,实现今后出版业全链条所涉及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多元主体合法版权权益都将有科学依据予以保护。这将让优质的版权作品合法高效地市场化运营。同时,这也将加强包括版权作者在内的合法权益主体的经济权利。从而,有利于集中激活优质作品的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也有利于出版业实现质量更好、效益更高、竞争力更强、影响力更大的发展。

基金项目:重庆市高校期刊研究会项目“利益平衡机制下出版深度融合发展的法治化传播路径研究”(项目编号:CQLX2022-7)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张建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J].中国版权,2021,(03):7-10.

[2]202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EB/OL].(2023-05-30)[2024-07-30].https://www.nppa.gov.cn/xxgk/fdzdgknr/tjxx/202305/ P020230530667517704140.pdf.

[3]人工智能公司生成《奥特曼》被判侵权网易[EB/OL].(2024-03-25)[2024-07-30]. https://www.163.com/dy/article/ IU4UMI760534O7BV.html.

[4]杨立新,郭明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义[M].人民出版社.2020:09.

[5]以法治之力服务版权业新质生产力.[EB/OL].(2024-05-23)[2024-07-30]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http://www.ccct.net.cn/ html/bqzx/2024/0523/5162.html

[6]《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政策解读[EB/OL].(2022-11-29)[2024-07-30].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解读.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29/art_66_180537.html.

作 者: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行政学院)《重庆行政》编辑部编辑

责任编辑: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