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听过或经历过辛辛苦苦打赢官司却拿不到钱的事情。遇到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时,胜诉方到底应该如何救济呢?这时,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民事执行,又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申请民事执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要提供申请执行书、执行依据、身份证明等材料;如果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还要提供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如果是根据仲裁裁决、调解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供仲裁机构开具的生效证明等材料;如果是根据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需提交执行证书。如果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为了尽快将案件标的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应尽快将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这也是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让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是基于申请执行人一般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比较了解。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虽然在逐渐完善,但不可能查询到所有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更有助于法院实施精准查人找物,节省执行时间、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效率。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坐落位置、产权证号等;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牌号、存放地点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的账户、开户行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所属管理中心等;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知识产权、版权、公司股权等。
执行过程中,法院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下落进行查控,申请执行人应时刻关注被执行人动向,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有高消费、出入境等情况时,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助推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款到位后,执行法官会向申请执行人确认收款账户信息,然后通过转账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包括: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自然人或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难以获得融资、信用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影响就业和晋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在执行案件中,有时法院穷尽财产查找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自身没有偿还能力时,申请执行人能否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转而执行其配偶的财产呢?
张某和杨某原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由于短期内资金紧张,杨某向张某提出了借款需求。2022年9月12日,经过双方商议,两人签订了《借款协议书》,明确约定杨某向张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自2022年9月17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月利率2%。此后,张某按照《借款协议书》的约定,于2022年9月17日以转账方式汇入协议指定账户100万元。
但3个月借款期限到期后,杨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偿还任何本金及利息。无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杨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杨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杨某并未按判决要求在10日内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张某未能向法院提供杨某名下的任何财产线索信息,执行法官也未能发现杨某名下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某遂向法院执行裁决部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杨某的配偶为被执行人。那么,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执行裁决部门的支持呢?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列明的情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予以追加。在该规定中,涉及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仅有第10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执行人的配偶不属于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因此张某的执行异议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很多人会疑惑,为什么不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这是因为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也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建议申请执行人在诉讼之初就把对方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另行诉讼,主张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涉及非常多、非常细的规定,如遇具体案件,建议向专业人士进行咨询,以便合法快速获得执行款.
【责任编辑】谌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