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要重视不断强化巡察监督工作质量和效能,及时发现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建设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工作贯通融合是近年来所提出的一种新型监督模式,但并不是单纯让巡察监督凌驾在其他监督主体上,也并不是将巡察监督作为其他监督方式的辅助手段,而是让负责监督工作的各个部门形成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借助合作优势构建全面化系统化国有企业监督体系,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促进企业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国企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融合的意义
巡视巡察是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然而单一依靠这一项监督模式无法取得有效的监督效果。因此将其他监督手段与其进行融合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能够进一步扩大监督工作覆盖范围,形成由党组织指挥、多主体协作的监督体系,在有序、规范的流程下逐一解决影响和制约国有企业科学健康快速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
(一)强化政治巡察有效性
巡察工作本质是党内政治监督,即为政治巡察,要想确保巡察工作的权威性,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循政治监督原则,紧跟中央所提出的最新巡视巡察监督重点和具体要求,利用政治监督的方式促使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企业基层有效落实。巡察监督通过构建上下联动的工作模式,能够打造协同化、高效化、集成化的监督工作模式,使负责监督工作的各个主体能够保持相同的工作思想和目标,始终保持同频发力、同题共答状态,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监督质量,真正解决国企面临的重难点问题。同时在巡察监督中也可以强化政治监督和督促教育,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震慑效果,促使企业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始终以正确的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持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为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重要助力。
(二)精准发现国企内部管理问题
国企巡察监督工作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要目标,聚焦国有企业发展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全面把脉会诊、进行政治巡察监督。同时,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工作,还能够进一步扩大监督覆盖范围,真正了解国有企业每个部门、各业务环节所存在的问题,突破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数据孤岛问题,打破监督壁垒,提高企业问题解决效率。在巡察监督启动后,巡察组便要主动与其他监督部门展开交流,彼此互相分享在监督工作中可以调动的公用资源,互相提供技术支持,弥补单一监督工作存在的局限性,达到力量与手段互补的监督目标。而且,多个监督部门融合,可以精准寻找到国有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利用各业务部门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监督被巡察党组织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强化巡察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
(三)推进问题整改措施落实
巡察监督要将发现问题作为主要任务,将解决问题作为工作目的。若只是简单地提出问题而不重视对问题进行整改,反而会降低巡察监督的威慑效果和权威性,因此要高度重视做好巡察监督“后半篇文章”。同时,巡察监督和其他监督工作手段的有机融合,能够确保有充足的人力资源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和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由多个部门对问题整改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从而达到强化国企主动整改主体意识。
巡察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注意事项
巡察监督和其他监督贯通融合时要重视对以下三种关系进行把握,合理分析不同监督工作的内容,提升多主体协同配合效果。
(一)合理把握巡察监督和业务检查的关系
在贯通融合监督体系下,其他部门要为党委巡察组提供相关问题线索以及专业支持,在监督活动中相关人员也会使用到部分业务日常检查结果。然而,因部分巡察工作人员只关注了解企业所出现的业务管理问题,没有探寻其表层下存在的政治问题,会出现巡察政治监督与日常业务检查混淆的现象。巡察监督本质上为政治监督,其重点针对人、事以及重点问题要站在被巡察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落实的角度进行监督管理,聚焦巡察发现的重点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和政治站位,确保能够达到标本兼治的工作目标。
(二)合理把握巡察监督和日常检查的关系
在开展现场巡察监督工作时,部分部门认为该任务应当属于党务部门,主动参与意识不足。因此,巡察监督要以职能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为基础,不断拓宽问题发现的途径和思路。各职能部门也要积极从日常监督中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提醒巡察监督人员将其作为监督重点,以此来形成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提高日常监督管理的运用效率。
(三)合理把握集中整改和长期落实的关系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必须高度重视推进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并监督被巡察企业在持续发展进程中始终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和整改要求,不断提高整改落实质量,形成监督整改的长效机制。巡察监督要强化责任落实,强调责任追究,层层传导压力,巡察监督人员和其他监督主体要共同开展整改督导和检查评估,督促被巡察企业制定合适的整改方案,监督全面整改落实,提高巡察整改质量和成果运用,从而在企业内部打造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国企巡察监督和其他监督融合策略
(一)共同承担监督职责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要正确认识自身的工作职责,针对监督任务进行合理划分,明确不同监督主体要完成的具体任务和工作内容,以此来提升监督管理融合效率。在贯通融合工作中要针对巡前、巡中、巡后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以及涉及巡察监督主体责任进行详细划分,各个部门要积极配合党组织巡察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巡察监督活动开展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解答。在融合监督制度体系中要求纪检机关、组织人事等各职能部门主动参与其中,促进组织监督、巡察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健全和完善大监督体系。同时要通过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流程,压实各个主体的监督责任,强化各个主体配合意识和认知,逐步强化国企巡察监督效能。
(二)共同分享监督信息
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打造一体化监督信息沟通交流平台,突破各个部门之间存在的信息壁垒,为巡察监督活动开展提供有效的数据信息支持。
1.构建信息互联互通体系
派驻组织、巡察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者间要及时进行信息互通。第一,日常监督信息互通。派驻机构是指派出巡察组的上级机关,要将国有企业日常监督情况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通报,使纪检监察机关能够了解国有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示今后日常监督中要关注的重点。第二,巡察监督前信息互通。巡察机构准备开展监督工作前可通过下发协作函的方式通知相关部门,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国企政治生态、日常监督发现问题、信访举报信息等内容进行梳理,为巡察组提供具体问题线索和监督重点。第三,巡察监督结束后信息互通。三者间要定期针对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结合巡察监督发现问题的线索,整理分析后合理分配线索调查任务,提出针对问题的监督整改策略。作为巡察机构要向其他两个主体定期通报巡察监督安排信息以及巡察监督所发现的问题内容,使其可以主动配合巡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2.构建跨部门互通信息平台
《条例》中提出党组织在巡察监督工作中要承担“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职责。通过大数据技术打造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可以及时对巡察监督工作中所发现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收集,形成以企业为单位的廉政档案库,精准评价国有企业政治生态环境,构建跟踪式的监督管理体系。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要重点针对平台功能进行细化和完善,积极提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平台信息互通的要求,逐步优化信息互通流程。对日常监督信息采取集中管理模式,主要负责汇总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专项检查情况、案件剖析报告、纪检监察建议、审计报告等内容。建设廉政档案数据库,对国有企业内重点岗位以及关键少数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数据收集,了解党风廉政建设任务是否落到实处。采取精细化管理模式对跨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整理,将部门间的各类信息均统一上传到数据库中,使得各监督主体可以通过平台及时准确获取信息内容,利用数据不断改善和创新自身监督工作方法。同时要合理分配不同监督主体信息调取权限,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要限制信息共享主体,防止企业核心技术泄露,维护企业信息安全。
(三)共同利用监督成果
强化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可以进一步强化监督效能,在贯通融合监督机制中要求各个部门能够针对监督成果进行共享、共用,提升成果转化效果,有效解决以往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覆盖范围有限、成果运用效率低下的问题。
1.合理界定成果共享内容
围绕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巡视巡察监督、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廉政意见回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评价等监督活动中产生的监督成果进行有效共享,让各监督主体能够对所监督对象的信息内容有所了解,制定针对性管理策略,切实解决国有企业管理中存在的异常问题。针对领导班子评价、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以及奖惩机制方面,要充分运用巡察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了解掌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现状,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履责情况,为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国有企业领导队伍建设,保障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合理利用不同类型监督成果
对在巡察监督工作中所获得的成果要及时共享给纪检监察机关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其将这一成果作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及时对巡察问题的线索进行移交,并督促国有企业针对问题进行有效整改。负责巡视巡察任务的机构要对巡察监督中所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定期统计汇总,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向其他管理企业公开通报,要求其举一反三、对照整改,达到巡察一家、影响一片,使巡察效果达到最大化。各业务部门要将日常监督成果及时通报给派驻机构和巡察部门,明确在实施现场巡察时要关注的重点问题,提高巡察机构现场巡察发现问题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同时,巡察部门也要及时将巡察发现问题分类汇总,反馈给其他职能管理部门,监督其加强对分管领域内业务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章立制,不断规范各业务领域管理流程,从而提升企业综合治理水平。
(四)共同落实整改监督任务
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是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任务,只有巡察反馈问题得到有效整改,才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全面落实巡察整改责任也是被巡察党组织承担的政治职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必须承担整改主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整改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管理主体都要落实整改监督任务,确保巡察整改效果。
巡察监督是联系其他监督主体的重要纽带。要探索建立以巡察监督为核心的大监督体系。在对下属单位实施巡察监督时,各监督部门必须安排相应的人员参与具体监督活动,对企业上报的整改报告进行共同审核把关,督促企业高质量完成问题整改。作为巡察派驻组织,在组织完成巡察反馈任务后,要督促其他业务部门加大巡察整改监督管理力度,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进度,确保分管业务领域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如果国有企业在巡察监督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可由组织、纪检、审计、法律、财务等专业部门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协助被巡察单位切实改正错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巡察监督与其他监督手段的贯通融合是构建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必然趋势,可以进一步强化政治监督效果,提升国有企业自主约束和规范自身的意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在融合过程中要重视对监督信息、监督成果进行共享,通过多主体科学搭配的方式完成整改任务,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国家能源集团国电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