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单位要提拔一批中层干部,我准备向领导推荐一下自己,这算跑官要官吗?跑官要官又怎么理解呢?
答:我们党不禁止党员向组织反映个人意愿,党员干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途径、方式,向组织上反映个人意愿、推荐干部人选。因此,向领导自我推荐违规不违规,则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即便是向领导自我推荐、表达个人想法也要掌握分寸,严格自律,多从党的事业和工作需要出发,少从个人利益着眼,正确对待组织的决定,决不能跟组织讨价还价,挑肥拣瘦。
跑官要官是指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拉“关系”、走“后门”,处心积虑地谋取官职和权力的行为,这个行为扰乱干部选拔任用正常秩序,破坏整个选人用人公信度,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特别是跑官要官之中的腐败往往成为其他腐败问题的源头,形成恶性循环,加剧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存在此类行为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因此,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当踏实干事,相信组织,不要迷信“潜规则”,去跑官要官,到头来只怕还要丢官。
干部任前公示中出现的“进一步使用”是什么意思?
答:“进一步使用”是2019年之后在任前公示中出现的一种新表述。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第十七条等条款使用了这一说法。
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将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中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分别修改为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的“进一步使用”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进一步使用”,与以往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提及的“重用”涵义一致。需要指出的是,职级公务员转任、兼任领导职务的不属于“进一步使用”,而是属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中的“提拔任职”。
从上述修改情况看,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在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的处分执行标准上更加严格,在处分影响期内不但不能提拔职务,也不能进一步使用。
请问刑满释放人员可以入党吗?
答: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入党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注重本人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的原则,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这部分人员中拥护党的领导、能改过自新、积极追求进步、一贯表现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从递交入党申请书之日算起,至少五年时间)考验,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吸收其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