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行至今已逾4年,但现实中仍存在相当数量的“日常记工,每月发生活费,年底结清”的欠薪问题。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用工方变相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表现形式,深入研究其中的重要措施“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与当前建筑业分包的核心逻辑之间的关系,发现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管理模式的依赖使得施工总承包单位倾向于变相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因此,文章提出了调整管理经营理念和模式、加强监管等建议,旨在为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提供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分包模式;农民工;工资支付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7-0082-03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吸纳了大量的农民工就业。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建筑业分包模式下,由于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工资支付链条较长[ 1 ],监管难度加大,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尤为突出。尽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实施多年,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条例》是国务院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法治手段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提升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 ]。
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是《条例》中一项关键措施,其核心内容和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总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总责。《条例》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总责,这意味着总包单位不仅要确保自己直接雇用的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而且要负责监督和管理分包单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
二是工资直接由总包支付。分包单位需要按月考核农民工的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连同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提供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这一措施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工资被截留或挪用的风险。
《条例》施行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执行总包全额代发农民工工资方面,用人单位通过虚报人员、虚假考勤、扣押农民工银行卡等方式试图变相执行《条例》[ 3 ]。笔者经过在江苏省某地实地调查,发现用人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变相执行《条例》。
(一)选择性录入实名制系统
例如,全场有1 0 0名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仅录入5 0名民工至实名制系统中,其余民工的日常考勤仍然在线下进行。如果线下被抽查到有民工游离在实名制系统之外,用人单位会以“工人刚进场”为由进行解释。
(二)月考勤作假
对于录入实名制系统中的民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会以考勤作假的形式降低月工资发放,例如实际上班时间为3 0天,实名制系统中考勤时间为2 0天。从操作层面来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会在实名制通道之外开设其他通道,在周六周日时安排工人从其他通道进出工地,在生活区与作业区之间往返。
(三)与民工签订阴阳合同,降低民工工日单价
现阶段人工成本不断升高,在2 0 2 4年1月,江苏省压力管道焊工的人力市场日工资已经超过5 0 0元/天,普通技术工种的日工资也达到了300—400元。对于录入实名制系统中的民工,用人单位会与其协商以较低的单价录入。同时,用人单位在线下按实际单价和考勤为民工计算工资。
(四)管理人员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套现
采用上述方法的目的是每月尽量少给民工发钱,但是专户中多出的钱除了发民工工资是不能挪作他用的,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会将大量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负责人等录入实名制系统,通过为管理人员、包工头发高额工资的形式,将专户中的钱套出,用作购买材料、偿还欠款等用途。
建筑业分包是指在施工项目中,施工总承包商将工程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施工任务,通过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完成的一种商业行为。这种模式可以有效利用分包商的专业技术和资源,提高工程效率,有助于分散风险。“鲁布革经验”经验推广后,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实现了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采用市场手段对建筑劳务的生产要素进行配置运作[ 4 ]。
分包模式还有助于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将项目分解为不同的分包,每个分包可以由专业的团队负责,他们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确保每个分包的质量得到提高。每个分包可以由不同团队或个人并行处理,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减少等待时间,有助于提高效率。此外,每个分包都有明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有助于确保项目的进度和按时完成。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需要向分包单位转移亏损风险
长期以来,建筑市场存在着施工单位多、工程项目少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尤为激烈。施工单位为了保证企业的生存运转,明知亏本仍抢破脑袋争取中标,企业在中标后试图通过设计变更、合同索赔获取利润,为了转移亏损的风险或降低亏损的数额,施工总承包单位也多会选择将工程切块分包出去,通过签订计件合同,将压力和风险转移至劳务分包单位。
(二)“智力密集型”运营模式使得施工总承包单位难以改变分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雇佣自有工人、不自行组织施工这种“智力密集型”运营模式符合监管要求,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一个施工单位维护资质的主要条件是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不同的资质等级,对于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安全员、质检员和工程师的要求各不相同,各企业为了维护资质,会招聘或培养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上述工程技术人员是企业核心,维持了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班底,企业就具备了获取资质的条件,取得资质后,便能在市场中承接工程项目。
承接项目后,施工总承包单位配备符合资格的技术人员且在岗履职。但有资质不等于有能力,在岗履职不代表尽职,很多项目看上去没有违法分包和挂靠,但已逐步走向“违法分包化”和“挂靠化”。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的工程技术人员并非都具备直接指导施工作业的能力,可能存在技术和生产脱节的问题。例如,技术人员考取房屋建筑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后,就具备了担任一切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经理的法定资格,但是如果缺乏一线生产经验,将难以组织工人施工、验收劳动成果。施工单位成为智力密集型的企业,在实践和劳动力方面的短板需要劳务分包单位补齐。在这种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越来越依赖于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组织来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实际的建造。
工程分包的核心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管理农民工的任务转移,将人工费用固定,而“总包代付工资”的彻底执行会让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与分包制度的底层逻辑相冲突。
“总包代付工资”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绕过分包单位,每月向每个民工发放足额工资。这除了影响现金流外,还会出现超付问题(即“付给农民工的工资超过应付给包工头的工程款”),此时的合同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有较大风险的。再考虑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可能与民工串通虚增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面临的合同风险会更大。尽管只是“代付”,可以向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进行追讨,但追讨过程涉及证据收集、工程审计、争议处理,较为烦琐[ 5 ]。
未执行“总包代付工资”前,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给劳务分包单位(包工头)付工程款的甲方,甲方在法律上在道义上都是强势的一方,可以主导与分包单位的关系;但执行“四项制度”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到点就必须履行发工资义务、履行保护弱势群体义务的雇主,在此处已丧失对分包单位的主导地位。
在上述两种因素的影响下,如严格执行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施工作业的效率是否受到影响,也将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实行总包代发工资后,在某种意义上,将分包单位的“自负盈亏”转变为总包为分包单位的人工费兜底,分包作业效率是否会受影响,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施工企业应主动适应政策要求,调整管理经营理念和模式
施工企业需要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和问题,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对于工程项目,在策划过程中就合理预判和降低风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对实际用工和计划用工的对比监控,及时纠偏,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综合考核分包单位的信誉、技术、管理及合规等多个方面,培育和选择综合实力强、讲信用重合作的施工分包队伍长期合作。精细化项目管理转变了“轻资产运营”模式,摒弃“以包代管”的陈旧思想,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用工秩序,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建筑领域拖欠工资的问题,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拟担任项目经理或重要技术岗位的人员,考虑增加其职业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认定,让管理层能沉得下去、管得起来。
当“智力集聚型”建筑企业与当下建筑市场不再完全匹配时,通过引导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学习,实现建筑业产业转型和改良,逐步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要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工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探索拥有独资或控股的施工劳务企业[ 6 ]。
(二)加强监管,促进《条例》落实
借鉴安全生产领域的“海因里希法则”,聚焦治理日常欠薪。每有1起通过信访等渠道请求政府部门解决的欠薪纠纷的背后,就会存在大量在建筑工地内已经完成处理的轻微纠纷,以及更大数量的日常拖欠,这种日常拖欠因为时限还没到或者到期完成了兑付,所以未爆发出欠薪纠纷和进一步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上访等事件。想要杜绝民工欠薪信访事件,就应纠正在建筑工地普遍存在的日常拖欠行为,行业监管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对建筑分包与《条例》执行开展调查研究,日常通过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扭转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农民工工资方面存在的“以包代管”、做“甩手掌柜”的思想。
同时,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管”,当前各地均在使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处置系统,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测到建筑工地中存在的明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苗头性问题。建议进一步对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处置系统进行升级,将其与当前应用于建筑工地、为提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的“智慧工地”系统进行深度融合,在施工现场多场景布置摄像头,主动抓取人脸信息到户籍系统进行识别,在做好隐私保护的基础上,每月整理汇总数据。对比整理汇总后的数据与用人单位在实名制系统中录入的人员总数和人员月出勤天数,如有较大差异,应及时发出预警,用技术手段堵住用人单位“少录入人员”“虚假考勤”等漏洞。
尽管《条例》为农民工工资支付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用人单位变相执行《条例》的现象,如选择性录入实名制系统、月考勤作假、签订阴阳合同以及管理人员从农民工工资专户中套现等。建筑业分包模式的核心逻辑与“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之间存在冲突,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转移亏损风险方面对分包单位的技术、管理和人员组织方面存在深层次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导致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执行《条例》时的抵触和变相行为,影响了工资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应在建筑业分包模式下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做到根治欠薪,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1]孙巍.新型争议评审制度在建设工程付款纠纷中的应用及其制度构建[J].商事仲裁与调解,2023(05):7-31.
[2]程名望,韦昕宇.合同约束力、劳动保护制度与农民工福祉——以上海市为例[J].管理世界,2024(03):147-161.
[3]王坚清.根治欠薪“用重典”保障民工“不忧薪”——关于妨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行为入刑的思考[J].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02):42-43.
[4]陈宏伟.中国建筑业用工制度演变路径研究[J].建筑经济,2022(01):5-10.
[5]胡彩霞.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建筑业转型升级的路径选择——以Y市Z区为例[J].中国工程咨询,2023(02):76-80.
[6]石江余.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工人发展路径及转型升级措施策略[J].四川建筑,2023(06):289-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