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二年级的萌萌课间玩耍时,经过饮水台旁摔倒,造成膝盖骨破裂,先后进行了5次住院治疗。萌萌父母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
律师解读:孩子活泼好动,身体会发育得更好,与之年龄相对应的体育活动也更具挑战和风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学校没有在饮水台处设置警示标语,地上没放置防滑地垫,构成在管理职责上的疏忽,在此次案件中须承担一定责任。作为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家长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孩子的安全责任教育。只有家庭和学校形成教育合力,让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双保险,才能确保孩子们平平安安地度过校园学习生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行为规范、礼仪修养、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案例:
晨晨读初一,一日收到一个陌生人的QQ好友申请,对方自称是某明星的助理,可以免费送明星签名照,还有和该明星见面的机会。在对方一步步引诱下,晨晨用妈妈的手机给对方转了2万余元。晨晨母亲得知后立马报警。
律师解读: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醒他们警惕网络诈骗,教育未成年人不要随意向陌生人透露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家长可以在孩子的手机上安装未成年网络保护软件,并适当监控孩子的手机使用情况,特别是与陌生人的交流;最好不要将自己的支付密码、银行取款密码告知孩子。学校应禁止未成年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对未成年学生带入学校的手机进行统一管理。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徐学海: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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