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破产审判机制下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的路径探索

2024-09-17 00:00:00吴怡
环球飞行 2024年5期

摘要: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机关,理应在优化破产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比如法治意识淡薄、办理时间较长、破产成本较高等。如何解决这些实践中的痛点,是当前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重大课题,也构成了本文思考的原点。本文将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思路指引下,深入剖析痛点背后的原因,有的放矢地提出对策建议,希望为优化法院破产审判机制提供有益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破产程序;破产成本;制度设计

当前破产审判机制的运行与痛点

1.法治意识淡薄。破产程序作为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程序,有赖于相关参与方提升法治意识,才能减少程序运行成本,提高程序运行效率。但是法治意识淡薄是当前破产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一方面是破产企业管理者不愿意破产,把申请企业破产等同于个人破产,乃至于等同于个人一败涂地,没有意识到通过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程序及时实现市场出清是法治社会的正常操作,从而习惯性地采取“拖字诀”,等到最后不得不破产的时候,往往已经失去了重整、和解的最佳时间点。另一方面是债权人急于收回债权,不愿意使用重整、和解方式,而更倾向于破产清算,甚至抱着“能收回多少是多少”的心态,从而使得一些本可以通过重整、和解解决问题的企业,在债权人的坚持之下直接破产清算,最终企业失去了涅槃重生的机会,债权人清偿率也并不高,形成令人遗憾的“双输”局面。

2.破产成本较高。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经济原则,即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之下,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收益”,具体到破产案件审理,就是在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之下,应当以最低的破产费用和最快的办理时间,实现案件办结。根据作者对Y市法院系统调研了解的情况,当前的破产费用明显偏高,一方面体现在破产费用的绝对金额偏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管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的报酬标准,破产企业财产总额5000万元的,仅破产管理人报酬一项就能达到300万元,除此之外还有诉讼费用、资产处置费、共益债务等。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破产费用占破产企业财产总额的比例偏高,往往占到20%左右,显著高于国际通常水平。

理念、制度的两个方面原因

(一)理念之维

1.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难以接受破产观念。受制于传统儒家思想影响,社会大众始终难以完全接受破产观念,大部分人仍然以破产为耻,闻“破产”色变,大幅度地阻碍了现代破产制度的推进。

2.民众存在刻板印象,无法接受“破产人”许多民众潜意识里早已对商人形成刻板印象,对“破产”这一概念很难接受和理解。再加上实践中,确实存在某些利益集团利用破产制度漏洞逃避债务的现象,使得民众心理上的深层次蔑视叠加现实利益的尖锐冲突,最终汇合、固化为对于“破产人”的负面印象,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调整和纠偏,这也是构建现代化破产制度所必须考虑的现实土壤环境问题。

(二)制度之维

1.破产简易程序缺位。破产简易程序制度架构亟待完善,最大的问题是在司法解释明确将企业破产案件排除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之外这一刚性约束条件之下,这需要从立法着手,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来切实推进破产简易程序。

2.府院协同处置机制不完善。当前府院协同处置机制不完善,法院对此往往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

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完善破产审判机制

(一)理念更新

1.加大法治宣传,推动破产法治意识。需要让民众认识到,破产程序是市场出清的法治化方式,去除陈皮,能让肌体更加健康。对于破产企业负责人而言,破产也并不可耻,而且除了破产清算,还有重整与和解的处理方式,企业仍然有机会涅槃重生。通过完善破产制度设计并严格执行,在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消除债权人抵触情绪,也让广大民众更能接受破产。

2.设置破产法庭,为破产企业正名。法院设置专门的破产法庭,意味着法院将破产案件办理提高到与涉未成年人、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同等重要的高度,可以起到为破产“正名”的作用,也有利于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单独考核,提高法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升破产案件办案法官工作积极性,优化破产案件办理,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增加当事人对于“破产”的认可程度。

(二)制度重构

1.引入破产简易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引入破产简易程序是我国企业破产制度重构的核心,可以参考借鉴日本、英国、美国等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考虑我国实际国情,在将来《企业破产法》修订以及司法解释制定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是规定破产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理念。破产简易程序的理念应当是通过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分别处理提升简单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满足小额债权人快速回笼资金的需求,将效率作为破产案件办理的重要理念。

第二是规定破产简易程序的启动条件。使繁简分流更为科学。

第三是规定破产简易程序的流程简化。从程序性事项时间缩短以及优化审判组织着手,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规定破产简易程序采取审判员一人独任办理、减少审结时间、采用简便方式送达文书和审理案件等。

2.设置破产管理局,助力府院良性联动。破产管理局的设立可以很好地解决当前存在的行政权阻挠“僵尸企业”破产问题。破产管理局作为垂直管理的机构,如果地方政府阻挠“僵尸企业”破产,可以直接向上级破产管理局汇报,借助上级破产管理局的力量介入案件,避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裹挟。

(三)能力提升

1.优化办案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提升业务水平。提升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主要针对法官和破产管理人。

2.借力数字化工具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办案效率。推进破产事项的线上办理,比如债权网上申报、债权人会议网上召开、建设和使用破产重整网站等。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程序的核心,法院可以在官微、官网、破产重整网站及时公布网络司法拍卖涉案房屋的各种情况,为竞拍者提供必要信息。当然,竞拍者也必须去线下实地看房,充分了解房屋租赁情况、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如抵押担保、诉讼纠纷)、装修情况等,法官也有告知和释明义务,以尽可能避免线上司法拍卖带来的次生纠纷。最后要提供常态化的制度保障,确保破产程序数字化工具应用行稳致远。目前主要的文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运行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采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下一步可以在此基础上,出台位阶和效力更高的司法解释,将适用范围从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到非疫情时间,并且对于数字化工具运用的财务保障、技术支持、人员配套、操作规范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结语

本文深入剖析了当前法院破产审判实践痛点背后的原因,并从理念更新、制度重构、能力提升三个维度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理念更新维度主要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和设置破产法庭,制度重构方面主要应当引入破产简易程序和设置破产管理局,能力提升方面主要应当优化办案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和加大数字化工具应用,试图在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指引之下实现法院破产审判机制的全方位提升。但破产是一项涉及法院、政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利益错综复杂,思路千头万绪,远远越出了法律框架本身,作者由于观察视角、理论水平、实务经验的限制,不可能完全解决相关问题,比如建立破产法庭和破产管理局在实践中如何高位推动如何具体操作、破产过程中债权人与劳动者的利益如何协调等重要问题,本文并没有深入具体研究,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保持对该课题的关注,实现观点的持续迭代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