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要抚养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吗

2024-09-13 00:00:00潘家永
家庭百事通 2024年9期

当代社会,离婚很常见。人们通常认为,离婚后,与孩子没有血缘关系的父亲或母亲,自然不再负有抚养义务。但在法律上,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非完全取决于血缘关系,离婚后可能仍要尽抚养义务。

陈女士生子心切,鉴于丈夫郑先生患有不育症,于是与郑先生协商采用人工授精技术来生育。在郑先生的陪同下,陈女士到医院用精子库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后,于2018年5月生下一男孩。现在,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方面出现了问题。郑先生认为,自己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因此既不要抚养权,也不愿承担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据此,丈夫对人工授精子女有无抚养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同意此种生育方式,而不是有无血缘关系。

本案中,采取人工授精是陈女士与郑先生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所生的孩子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双方均为抚养义务人。

袁女士与孟先生婚后一直不能生育子女,就收养了2岁大的女孩小敏。小敏6岁时,袁女士和孟先生感情不和,决定离婚。袁女士提出由她直接抚养小敏,孟先生支付抚养费。可孟先生表示,小敏并非自己亲生,离婚后,收养关系即解除,自己无义务给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据此,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本案中,袁女士与孟先生离婚并不能导致收养关系的解除,双方离婚后,小敏仍然是双方的养女。因此,刘先生的认识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梁女士在丈夫去世后,于2019年1月带着3岁的儿子晓杰改嫁龚先生。龚先生把晓杰视为己出,不仅从生活上关心和在经济上供养,还天天接送晓杰上幼儿园和小学。2024年1月,双方因梁女士出轨而离婚。离婚后,梁女士要求龚先生每月支付给晓杰1000元的抚养费。龚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有这个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认定继父或继母是否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一般是根据继子女是否和继父母共同生活,并是否由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了生活、教育和医疗方面的照料和帮助。本案中,龚先生与晓杰之间无疑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另一方面,龚先生在离婚后也可以拒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在晓杰尚未成年时,龚先生与梁女士离婚,龚先生当然可以主张他与晓杰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已解除,无支付晓杰抚养费的义务。

编辑|郭绪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