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是该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资源。防止、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加强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促进教育创新的核心。本文从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目标与原则方面分析了“互联网+”时代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内涵,指出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版权权属复杂、侵权行为隐匿、维权成本高,并分别从法律层面、行政层面、技术层面、社会层面提出完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机制,建立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发展在线教育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提升网民版权保护意识四条路径。
关键词:互联网+ 在线教育作品 版权保护 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中国的在线教育成为快速发展的新兴行业,在线教育产生的优质原创在线课件、电子书籍、在线题库、教学影像资料、教育软件、教育动漫形象等日益丰富,大量版权内容开始批量涌现,成为各个教育机构、教育企业的线上教育核心竞争力。然而,具有自主版权的在线教育内容频受盗版行为的侵害,盗版者通过“录屏”“拼课”“反编译”等侵权行为非法获取在线教育内容,再以低廉的价格通过电商渠道、二手交易平台进行销售。这对以版权内容为竞争核心的在线教育行业产生了严重危害,既给在线教育机构、企业、注册学员和授课教师等多方权益主体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在线教育作品开发者持续生产和共享教育内容的动力。因此,防止、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加强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亟须解决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相关法律,在“互联网+”背景下需要对在线教育作品版权的内涵进行厘定,确定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从而更好地开展版权保护。
1.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权利内容。版权即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专有权。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在线教育作品来说,只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作者就应该依法享有相应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纵观目前在线教育作品的开发情况,主要包括在线授课内容、在线课件、授课视频、电子教材、在线试题库、在线教育软件6种类型。这些在线教育作品根据各自的表现形态特性,一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口述作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录像制品、汇编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关于在线教育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即作品的创作者,但是职务作品、委托作品需要根据作者与机构、委托人的约定情况及其实际创作情况进行著作权益的划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其他人、机构、企业等必须合法使用相关作品。这意味着在网络上传播的在线教育作品不能擅自使用,但由于互联网盗版成本低以及国人维权意识薄弱,在线教育领域的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对原创内容产业打击很大,所以必须对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保障著作权人的权益,维护学习者的利益,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2.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目标与原则。在线教育是“互联网+”技术与教育资源的融合服务形态,形成了“版权内容—在线教育平台—在线课程”的教育课程内容整合模式,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优质教育作品是保障高质量在线教育的前提条件与基础,在线教育作品是基于原创独创原则开发的知识性财富,对版权保护的依赖程度非常高。在网络传播中,不少在线教育作品都存在被盗版侵权、多次转手倒卖现象,一些在线教育机构花费巨资制作的课程资源,被盗版人员以“9块9”在电商交易平台、微信朋友圈、QQ群等媒体渠道低价售卖。此类行为必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打击原作者的创作热情与积极性。
“互联网+”时代,必须重视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保护,全面利用法律、技术、制度等各种治理途径打击侵权行为,保护在线教育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传播和管理,打造良好的在线教育产业生态体系,引领优质在线教育作品的持续创新,促进在线教育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互联网+”时代,在线教育作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形成了一条依托于互联网的生产、传播与消费的利益链结构,保护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就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版权利益。只有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保护好作者队伍的利益,才能激励更多优秀教育人才投身在线教育行业。因此,应强化对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社会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与自觉性;采取多元治理,构建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机制体系,预防、惩戒网络侵权行为;增强技术保护,完善数字版权保护的技术服务体系,阻断网络盗版的各个流程环节。
目前的在线教育机构主要通过内容版权合作引进优质版权内容和开发原创课程内容来打造自己的数字版权资源库。互联网技术在助推新型教育模式的同时,其开放性、传播便捷性也造成版权保护的困难。电子课件、教材可以复制,教学视频可以盗录,教育软件可以破解,种种盗版内容在网盘、电商平台上肆意传播,在线教育行业面临“作品确权难、侵权严重、维权复杂、版权管理缺失”的难题。
1.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权属复杂。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基础问题是明确其具体涉及哪些著作权以及相关权利的归属问题。在线教育作品的形态多样,制作流程中涉及多样性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工具,导致对作品的确权定性存在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比如,大家熟知的微课与慕课,如果定性为“电影作品”,那么版权应由制片方持有,教师作为作者只有署名权;如果定性为“录像制品”,那么首次制作录像制品者(一般为授课教师)享有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微课或慕课的实际制作过程中因制作水准不同,投入的成本差距巨大,越是优质的课程内容,其涉及的制作人员越多、越复杂,成果作品的统一定性存在困难。
在线教育作品的制作参与者有企业、学校、教师等不同的利益相关主体,导致版权的归属问题很难厘清。首先,授课教师在制作网络课程时无法避免使用他人的版权内容资料,而网络空间不同于传统授课的教室,其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经常超出“合理使用”限定范畴;其次,多数情况下在线教育作品并非由教师个人独立完成的,而是在平台或教育机构的支持下制作出来的,制作过程中各方发挥的作用及其利益纠葛会引发版权争议;最后,很多授课教师的职业身份也会产生版权纠纷,如部分学校在职教师未经学校同意利用非工作时间录制教学视频上传到网课平台,形成的在线教育作品版权归属就存在异议。
2.侵权行为的隐匿性。互联网打破了学校教育的“围墙”,网络媒介形成的知识交流关系是开放的、协作的、去中心化的。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用户对教育资源的使用往往无法清晰地界定个人使用和商业利用的边界,如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引用具有版权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或音乐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情节就很难辨识。盗版者在网络系统中的侵权痕迹也很容易被消除,借助多种文字、图形、音频和视频编辑工具对教育作品进行二次编辑、修改和发布,在线教育作品经过复制、剪辑、重新整理后是否构成新作品尚存争议,版权主体的复杂性更增加了侵权行为主体追溯的难度。网络空间是虚拟性的,版权侵权行为人在虚拟身份的掩护下,只需要具备简单的计算机、互联网操作技能,就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对在线教育作品进行侵权。而网络错综复杂的传播节点使侵权责任极难追溯。因侵权的行为方式和责任主体都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增加了版权保护的难度。
3.在线教育作品版权的维权成本高。对于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来说,实施侵权行为简单便捷、成本较低,但维权复杂、成本高。造成维权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被告”难以确定。涉及责任主体众多,一个侵权案件涉及始作俑者、参与传播的大众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而且网络世界中难以有效识别侵权人、事实难以查清,造成版权方无法起诉,即便起诉也会出现相关责任人互相推诿责任的情况。二是侵权取证困难。在线教育作品的数字化信息被盗用和修改难以鉴别,盗版和传播的网络痕迹易消除,使侵权证据失去原始性,而且很多网络信息证据不属于法定类型范围,无法产生应有的证据效力。三是司法管辖难。由于互联网将跨地域的用户连接到一起,地理位置在网络体系中失去了意义,参与侵权的人员往往身处不同的地域空间,从而使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变得复杂。四是如果版权方想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也要面临诉讼时间久、费用高、流程繁琐等问题,即便胜诉所获得的赔偿也不高,这让维权成了一件“入不敷出”的事情,严重挫伤了版权方维权的积极性。
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保护是产业发展创新的保障,必须围绕强化高标准保护,完善法律、行政、技术和社会治理的综合保护体系,提升版权保护的协同配合性,着力构建司法保护更有力度、行政保护更有效率、技术保护更有能力、协同保护更有默契的在线教育版权保护格局。
1.法律层面:完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机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版权保护和开发利用”。在线教育是网络侵权的重灾区,完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机制,推动在线教育业态和数字版权保护的融合成为版权司法保护的可行性方案。司法保护应该伴随技术发展与商业模式革新与时俱进地调适司法政策、法律法规细则、裁判方法,以协调投入、累积性创新与社会效用最大化之间的关系,从而建构更加有效、适用性更强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机制。
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通过刑法精准打击涉数字版权犯罪行为,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与惩戒作用。刑法作为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版权犯罪行为定性时既要观察行为表征又需分析对著作权造成的实质侵害,立足法益、剖析本质,本着审慎原则疏通民刑、行刑之间的衔接,打造数字版权的保护合力。二是合理分配证明责任,一般情况下网络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强,如何完整固定全环节的侵权证据是版权保护面临的一大法律挑战,为此坚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是审判实质正义实现的基础原则,适量分配侵权人举证责任,证明其创作和发布的内容不存在侵权事实。三是注重构建针对数字版权纠纷的非诉解决机制,在版权纠纷日益增多的现实境况下,应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功能,提高数字版权纠纷的专业化调解水平,进一步完善仲裁服务的运作机制。四是明晰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归属,确定各类型作品之间的界限,防止内容的相互渗透与同质化,明确教师、学习者、网络教育平台、在线教育机构等众多参与者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作用、价值及其相关权益,细化著作权的归属细则。五是明确在线教育作品的侵权责任主体,对于非法复制、翻录、破译、储存、转售版权方的课件内容、教育音视频等侵权行为,相关侵权者必须承担应负的责任,不仅要严惩“元凶”,还应追责明知是盗版内容还参与传播与交易的责任人,重点要明确在线教育平台的监管责任、审查义务,明确“避风港原则”的界限。六是以法律手段提升侵权成本,在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赔偿数额时适用惩罚性赔偿,针对性地提高侵权赔偿的最低标准,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降低侵权获利、增加侵权成本来遏制网络侵权之风。
2.行政层面:建立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无论是哪个领域的版权保护,版权行政管理部门都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策监管让政府和行业协会依法在版权保护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从行政层级对保护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形成良性循环周期。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在线教育行业的网络侵权现象,针对数字版权保护制定专门的行动纲领,持续在全网范围内针对在线教育领域开展治理活动,严厉打击在线教育领域内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为版权保护提供服务、查处版权侵权案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版权人的维权成本。
因此,在行政层面建立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长效机制对产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首先,通过行政政策支持出版机构、教育系统和网络平台建立长期有效的版权合作机制,建立健全满足教育需求和企业发展的版权合作体系,以规范的版权业务促进在线教育的良性发展。其次,集聚在线教育领域的专家资源,构建对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审查机制,为学习者提供优质的版权内容。再次,完善在线教育的版权监管责任制,充分发挥与在线教育相关的各级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对数字版权申报、应用、交易、管理等整个流程环节施行严格的监管。最后,健全在线教育作品版权市场的运营管理体系,加强对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行为的处罚,规制在线教育作品的版权交易行为,助力版权的市场转化。
3.技术层面:发展在线教育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技术保护是一种覆盖广、效率高的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途径,在当前的网络语境中,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对于版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能够运用于数字版权保护的全链路,解决版权保护的确权复杂和维权困难难题,为在线教育领域的版权保护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
综合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实现对在线教育作品的内容生产、版权生成、版权交易、侵权取证等一系列环节的保护服务,发展在线教育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可以从以下方面发力:一是发展版权交易的网络安全技术,全方位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如应用区块链技术建立版权运营的直接付费模式,在提升版权方收益的同时规避中介信用风险,促进内容生产者的创作动力;二是通过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解决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侵权纠纷中证据难以收集与保存的问题,如国家版权局推出的“中国版权链智慧保险箱”,可以轻松生成电子ID,全程记录内容生产过程,为作品确权提供证据;三是注重开发防盗版、防篡改技术,如数字加密、防录屏、视频水印、视频指纹等技术手段,从源头预防数据的丢失;四是提供作品版权登记服务,当创作者完成了内容生产,即可利用相应的技术渠道申办数字作品版权登记,版权登记后可以获得唯一的身份标识码,并可通过相应的认证体系进行查验,为版权运营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基础支撑;五是通过全网监测、精确定位侵权线索、侵权数据存取证以及维权代理服务等技术手段打击侵权盗版,如腾讯推出的“小鹅通”内容安全审核平台,依托AI智能审核与人工复审的闭环流程,每天24小时审核视频、音频、图片、文字等全品类在线教育作品。
4.社会层面:提升网民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互联网+”时代,网民群体对于知识付费的观念意识仍然淡薄,这主要是网络资源免费的情况由来已久,广大的网络用户还没有建立良好的版权保护意识,致使盗版课程、小号链接的侵权内容仍在互联网大肆传播。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下大力气开展版权保护的网络宣传工作,培养网民群体的版权保护意识,结合大量热点案例为网络用户传递著作权的内容以及著作权保护的意义等方面的知识,号召网络用户尊重原创、支持正版,拒绝盗版和侵权内容。通过宣传教育让更多网民树立“尊重版权、崇尚创新”的理念,从而削弱网络盗版侵权的市场基础。
目前的在线教育形成了以平台化运营为特质的信息生态系统,提升网民大众的版权保护意识等同于推进网络社会的“移风易俗”,版权保护实际上发挥着配置社会资源、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这显然已上升到了社会治理层面。网民是互联网世界里最基本的结构因子,普及版权保护教育的目标是减少网民购买或传播盗版内容的行为,并且尽可能地培养一批版权保护的积极倡导者、践行者和推动者,xQAvlgVQqqjqbCrrPvzsFrb4QtqzzaXt2l4Opsy4n5w=从而形成一股强大的网络侵权监测力量,这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培育中国好网民”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力争在司法、行政与技术保护之外,依靠“好网民”力量构建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的环境屏障。
近年来,在线教育蓬勃发展,在线教育的业务流程、教学内容与服务形态适于多元化、个性化的学习需求,学习者依托在线教育媒介环境可以展开自我调节,“互联网+教育”的融合模式推动了教育信息化深入发展。在当下的“互联网+”教育生态中版权是在线教育作品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网络侵权不能被有效遏制,那么优质的版权内容资源就会被“寄生者”无休止地掠夺,导致在线教育失去创新的活力。因此,强力有效的版权保护是在线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在完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外部协同,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全面管控,以此构建多方位、全链条的在线教育作品版权保护体系。
(作者单位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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