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朱熹的伦理思想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包括“理气一元论”“格物致知观”“人性二元论”“明天理、灭人欲”“行重于知”“义利观”等方面,不仅进一步拓展与完善了儒家伦理体系,也为中国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 键 词] 朱熹;伦理思想;理气一元论;格物致知;人性二元论;义利观
朱熹作为理学的杰出代表和集大成者,在历史长河中享有崇高的地位,被誉为一代儒学泰斗。朱熹的思想体系曾在一段时间里占据主导地位,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传统伦理思想的漫漫历史长河中,朱熹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思想特色鲜明且独特。尽管朱熹的伦理追求旨在稳固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但这一立场难免受到时代背景和阶级立场的局限。不容忽视的是,他的伦理思想中蕴含着超越时代与阶级的普遍价值。因此,我们应以批判性的视角审视朱熹的思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对朱熹优秀伦理思想的借鉴,我们可以为当代中国道德建设提供宝贵的启示,进而推动思想道德建设的持续进步与发展。
一、朱熹的伦理思想
在讨论朱熹的伦理思想时,首先要考虑的是“理欲之辩”。在朱熹的理论中,理不仅是事物发生的原因,也是事物发展应当如此的准则。“理欲之辩”中的理,更强调“应当如此”的规范性。
朱熹将“理”作为其学说的最高范畴,强调了理的普遍性,将其提升为道德世界的根本。他首先强调理的普遍适用性,认为世间万物皆遵循其内在之理。无论是君臣、父子、夫妇、兄弟还是朋友关系,乃至个人的日常生活与交往,无不受到理的制约与规范。简而言之,理构成了所有人伦关系的基石。作为普遍的准则,理具有超越一切具体经验现象的本质特性。正如朱熹所言,在经验现象产生之前,理已先行存在。例如,在君臣、父子关系实际形成之前,作为伦理规范的君臣之理、父子之理已预先确立。这里所说的“先”,并非指时间上的先后顺序,而是指逻辑上的优先性。换言之,经验领域中具体的君臣、父子关系,在逻辑层面早已被一种固有的伦理规范之理所统领。这种普遍性并非源于伦理关系中实际个体的存在,而是通过对经验内容的深入提炼所形成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形式化原则。
在探讨理与人欲的对比时,我们应首先关注欲或人欲与身体的紧密联系。人因拥有身体,其耳目口体之间,便难以避免私欲的牵绊,从而可能违背礼仪、损害仁德。身体在此处被视作感性的、经验性的实体,其存在催生了欲望,因此,欲望实质上源于人的感性特质。朱熹曾多次将人的欲望诠释为感性的追求,例如,他曾说过饮食乃天理之需,而追求美味则属人欲,他明确指出,追求美食的美妙口感,正是一种欲望的体现。
朱熹高度重视天理,这实质上是对道德规范和原则普遍适用性的强调。这种普遍性的构建基于道德规范和原则的形式化特质。他将“理”视作一种普遍适用的准则,从具体的伦理关系和经验现象中提炼出来,赋予其普遍的属性。在朱熹对于人欲的调控与约束中,他试图剔除感性与经验的影响,以确保道德领域的纯粹性和高尚性。
二、理气一元论
(一)理先于气
朱熹主张理先于气,理是宇宙的本体,气是宇宙的现象。他提出:“天地之间,有理有气。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气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1]在“理”与“气”的关系中,理是形而上的第一性,而气是形而下的第二性,也可以说是有形与无形的存在。理是万物的依据和标准,气是万物的实际存在形式。理指导和规范气,气通过理的指导形成具体事物。
(二)理气合一
朱熹的理气一元论强调了理与气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认为理与气是构成世界的两个基本要素,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自下推而上去,五行只是二气,二气又只是一理。自上推而下来,只是此一个理,万物分之以为体,万物之中又各具一理。所谓‘乾道变化,各正性命’,然总又只是一个理。”[2]尽管理和气有区别,但理即是气、气即是理,它们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理不能脱离气而存在,气也不能脱离理而独立。理通过气体现,气在理的指导下运作,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万物的生成和变化。
在朱熹的哲学体系中,封建社会的伦常名教被赋予了恒久且不断更新的价值。他极力推崇的“理”,实质上是封建道德观念的集中体现,这些道德的基本规范——仁、义、礼、智,具有普遍性的存在。朱熹坚信,“理一分殊”的哲学原理是道德理论得以构建的基石。这一原理强调了道德规范的统一性和多样性,为封建社会的道德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哲学支撑。朱熹的理气一元论强调个体修养的重要性,认为个体应该通过修身养性,追求理的实现和体现。个体的道德修养是实现理的过程,通过不断的自我提升和完善,达到道德的至善境界。因此,“理”“气”构成了朱熹伦理思想的核心,也是其哲学体系的基石。
三、格物致知
朱熹说:“格,至也。物,尤事也。穷至事物之理,欲其极处无不到也。”[1]朱熹的“格物”是指通过对具体事物的研究和观察,探究其内在的理。他认为,万事万物都有其内在的理,通过格物,可以发现和理解这些理,从而增加知识和智慧。致知是指达到知识的过程。朱熹认为,知识不仅是书本上的理论,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践和体验获得的真实理解。致知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通过实践来验证和巩固知识。朱熹强调通过具体的实践活动进行格物。无论是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都可以成为格物的对象。通过观察、实验和反思,个体可以逐步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格物的过程中,个体逐渐发现事物背后的理。这些理是普遍的、必然的,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法则。通过对具体事物的深入研究,个体可以掌握这些普遍的理,从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朱熹强调格物致知不仅仅是一个认识的过程,更是一个实践的过程。知识需要通过行动来实现,实践是检验知识的唯一标准。知行合一是朱熹格物致知思想的核心,强调通过实践来验证和巩固知识。朱熹的格物致知思想通过强调实践和体验,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知识获取和道德修养体系。这一思想不仅对中国古代教育和伦理学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为现代教育和道德修养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
四、人性二元论
自先秦时代以来,各个学派对人性善恶的问题争论不休。朱熹构建了“理”与“气”的框架,即“天命之性”与“气质之性”,旨在深入剖析人性的善恶,并对前人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进行调和。他明确指出,人性之善,恰如水之自然向下流淌,人皆具备此善性,正如水皆向下流。然而,若只强调天命之性中的善,便如仅见水之向下,而忽略了水的其他特性。在评价孟子的人性论时,朱熹认为其虽强调了性本善的核心理念,但未能全面考量气质之性对于人性的影响。他进一步指出,若仅从天命之性的角度出发,忽视气质之性的作用,将无法全面解释人性中恶的产生。朱熹还指出,人之存在,实乃理与气之交融。天理固然宏大无尽,但若无气质之支撑,即便有理,也难以实现其真正的价值。
朱熹主张,理乃是人性之根本,它界定了人的本质属性。相较于动物,人类在满足生存与繁衍的基本诉求之余,更受到道德观念的规范,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人与动物的核心差异在于,人性中蕴藏着仁义礼智等道德标准,这些内在的规范塑造着我们的日常行为。将理视作人性的根基,即是将仁义礼智等道德规范视为人性之精髓,揭示了人的道德本质。基于这一观点,朱熹支持性善的哲学立场,坚信人性源自理。
而理的具体内容即是仁义礼智等道德准则,人性本质向善,朱熹所阐释的人性,侧重于天命赋予的本质属性,而非后天形成的气质特性。人类天性中既包含天命之性,也掺杂着气质之性。在朱熹看来,天命之性纯粹地体现了理的精髓,而气质之性则融合了礼与气,反映了人性中善与恶并存的复杂面貌。朱熹指出,人性善恶的多样性,源于气质所禀受之气质的纯净与混杂之别。他认为,人之善恶的差异,正是由个体所禀受的气质不同所决定的。通过评判个体禀赋的清浊、精粗、多寡等特征,可以评估气质之性的道德品质,进而评判人性的善恶。然而,朱熹并不认为气是绝对的恶,而是清浊、精粗、多寡的混合体,换言之,是善恶并存。如果禀得精纯之气,就能成为圣人或贤人;若禀得衰颓、浊薄之气,则可能是愚昧无德之人。朱熹提出的气质之性,由于个体禀赋的不同,展现出不同的道德品质,这一观点也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性恶论的根源问题。人性本质相同,但因个体禀赋不同而显现出差异,因此我们应当追求纯粹善良的气质,摒除杂质。
五、“明天理、灭人欲”的修养论
朱熹深入探讨了人性的双重本质,他的核心理念在于通过道德理性的引导来调和个体欲望,从而迈入至善至美的理想境地。他强调,圣人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这里的“天理”被视作一种至臻至美的理念,它作为人类行为的终极准则,更是万物运行,特别是人类日常行为所遵循的核心准则。谈及“人欲”,朱熹给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满足基本饮食需求,此乃天理之所在;而追求过度之美味享受,则属人欲之范畴。这一阐释深刻揭示了天理与人欲之间的微妙关系。
朱熹认为,在饥渴时饮水进食,是人类的自然需求,合乎天理。然而,当这种需求转变为对食物味道的无尽追求时,便逾越了天理的界限,沦为个人的私欲,需要被道德理性所节制。在朱熹的哲学体系中,“人欲”被细分为两类:其一,是符合道德和生理规律、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正当欲望;其二,则是出于享乐和私欲的放纵,这种欲望超越了合理的界限,与“天理”相悖。朱熹所谓的“灭人欲”,实际上指的是要求个体消除超出必要需要的欲望,而非剥夺正常合理、符合道德的欲望。这意味着我们应当削减过度的欲望,提升自身的道德品质,达到“明天理,灭人欲”的境界。
六、“行重于知”的道德实践主张
朱熹“行重于知”的道德实践主张强调时间的重要性,认为真正的道德品质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体现和检验。这一主张在朱熹的伦理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进一步说,他提出实践是评判个体品德真伪的关键标准,如同试金石般检验着每个人品行的真伪与坚韧。朱熹坚信,一个人的品德高低最终体现在其具体行动上,评价一个人的品德应当以其行为为依据,而非仅凭言辞或他人的评价。换言之,仅有口头上的道德表达而无实际行动,不能真正体现一个人的道德水准。因此,“居敬”不仅意味着静坐反思,更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以敬畏之心践行道德,持之以恒。
七、义利观
朱熹将义视为符合道德原则和正义的行为,是人们应该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义代表了道德上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是人类行为的内在要求。利则是指个人或集体的物质利益和实惠。在朱熹看来,利是个人追求的物质利益,但它不应超越道德的界限。“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2] 朱熹认为,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并不排斥物质利益,但这种利益必须是符合道德原则的。在他看来,真正的“义”中包含了长远的、正当的利益,这种利益是道德行为的自然结果。“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循天理,则不求利而自无不利;殉人欲,则求利未得而害己随之。”[1]朱熹伦理思想中的“义利”观,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对义、利做了区分,并将其分别融入“天理”和“人欲”范畴中。“义者,天理之所宜。利者,人情之所欲。”[1]第二,认为义利二者既相对待又相统一。“正其义则利自在。”“利是那义里面生出来底,凡事处制得合宜,利便随之。”[3]第三,重义轻利,仁义为先。“古圣贤之言治,必以仁义为先,而不以功利为急。”[4]朱熹认为,应当始终以“义”为先,利居其次。在决策和行动中,应当首先考虑道德和正义,而不是个人的得失。朱熹的义利观强调道德优先于利益的原则,提出了“义中有利”和“利从义出”的思想,认为义与利之间应该达到有机的统一。
八、朱熹伦理思想的现实意义
(一)道德教育与人格塑造
朱熹提出的伦理思想强调修身养性、道德自律和行为规范,对个体的道德教育和人格塑造具有深远影响。他强调通过学习“理”,即道义真理,来引导人们追求高尚的道德品质,从而在个人层面促进了道德观念的树立和品德的提升。
(二)社会秩序与治理准则
朱熹认为人性本善,但又强调人性中存在善恶之分。他的伦理思想强调以仁义礼智等传统儒家价值观为基础的社会伦理,为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的道德准则和指导原则。
(三)领导者的道德责任
朱熹提出“君子之道”,强调领导者应当以德治国、以身作则,通过高尚的品德和行为榜样来影响和引导民众。他的思想对于领导者的道德责任和领导风范具有深刻启示,提供了道德指导。
(四)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朱熹提出:“《中庸章句》中以中庸之‘中’,实兼‘中和’之义。”[3]朱熹主张民生与德治的统一和谐,他的伦理思想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倡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遵循仁爱之道,追求道德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朱熹的伦理思想有助于促进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积极互动和和谐共处,为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了道德支撑和指导。
纵观朱熹的伦理学说,尽管他的思想旨在维护统治阶级和封建等级制度,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而略显狭隘,但我们以批判、辩证的方法来分析朱熹的伦理思想时,其中不乏亮点。朱熹的伦理思想深化并提升了儒家的伦理体系,为中国伦理学说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朱熹. 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 中华书局,2011.
[2]黎靖德. 朱子语类[M].北京: 中华书局,1986.
[3]黎靖德. 朱子语类:文渊阁四库全书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4]朱熹. 朱文公文集:四部丛刊初编缩印明刊本[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