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邓女士在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期间,我们共同置办了包括房屋、轿车等在内的诸多家产。然而,由于邓女士不能生育,加之存在其他矛盾,导致我们的感情出现裂痕,最终决定分手,但对我们同居期间积累的财产如何公平分割意见不一。请问,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该如何分割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对其他情况的同居,男女分手时就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应遵循由双方协议处理的原则。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参照上述规定及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遵守以下规则:一是对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即按照各自的份额分享权利;二是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三是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四是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