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机制:一项多案例的跨国比较

2024-08-21 00:00:00毛家楠吴金群
城市观察 2024年4期

摘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进程中,儿童议事会是儿童表达诉求和参与决策的关键途径。在内涵价值上,儿童议事会具有促进代际公平与儿童正义的伦理厚度,发扬公民权利与民主治理的政治高度,超越象征性参与并推动深层赋权的参与深度。我国儿童议事会建设亟须开展国际视野下的比较借鉴,为构建有效、包容的儿童参与机制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通过对国内外典型案例的比较分析,发现各国儿童议事会参与机制在参与者年龄范围、实施尺度、参与领域、主要流程、突出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仅体现了各自的独特优势,也伴随着相应的制度性风险。

关键词:儿童议事会;儿童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儿童权利

【中图分类号】 C916 DOI:10.3969/j.issn.1674-7178.2024.04.007

【基金项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重点课题“共同富裕示范区‘一老一小’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22WH12-12Z)成果。

引言

“老龄化”“少子化”是我国当前乃至未来一个阶段内人口结构变化的主要趋势,在快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把握代际关系和世代结构的重大变化对城市空间治理的挑战,是当前亟须破解的重要议题。在这一过程中,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成为重要切入口。“十四五”规划中,我国首次在国家规划层面提出建设儿童友好城市。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2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为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方针和指南。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共三批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名单,截至2024年,我国已有93个城市或市辖区获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

“儿童参与”是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极其重要的一环。公共领域的儿童参与主要指听取儿童的意见或征求他们的意见[1]。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提出,儿童参与权是儿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儿童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涵盖“儿童有权得到与之有关的信息、儿童有言论自由权、对影响儿童的一切事项有权发表意见、对儿童的意见适当看待”等方面[2]。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了“儿童参与”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因此,有必要推动儿童全方位融入公共生活,建立健全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儿童议事会”是儿童参与的代表性实践,指由儿童代表组成的儿童议事平台及其开展的议事活动。儿童代表通过诉求表达、参与决策、监督评价等方式,参与到和儿童群体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中,实现将儿童视角纳入城市治理决策体系[3]。

西方国家较早开启了儿童议事会机制探索,学界也针对典型案例开展模式提炼和理论探讨[4-11]。但是,鲜有研究对多国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目前研究尚未充分回答不同文化、政治和经济背景下儿童议事会参与机制的差异和共性,也就无法通过国际比较提供新的理论见解和经验借鉴。此外,我国儿童议事会探索正面临多重挑战,如成年人干涉限度尚未明晰、儿童缺乏参与和表达的畅通渠道、儿童参与难以摆脱象征性和形式主义等[12-13]。儿童议事会的跨国比较研究不仅能为我国儿童议事会的构建和发展提供经验启示,还有助于识别并应对儿童议事会在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从而寻求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发展战略。

一、儿童议事会的内涵价值

(一)儿童议事会的伦理厚度:代际公平与儿童正义

代际公平理论提出,人类的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因此每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权利平等[14]。政治哲学领域的学者认为,代际公平在其根源和结果上是一条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指导日常实践的隐性道德指南,是超越监管体系和司法裁决的道德锚,它决定了社会复合体中的决策和驱动行为。代际公平作为一条自然法则,起到了代际道德困境中的“道德指南针”的作用,它背后的道德义务是应当为后代人提供至少与当代一样有利的生活水平[15]。从代际公平视角看,在各类资源短期内总量有限的条件下,扩大儿童参与意味着使成年人在税收使用、空间营造、决策权等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这形成了儿童参与权背后的道德天平,一端是成年人在城市生活中享受到的便利、权利和资源,另一端则是城市中的儿童参与和儿童福祉。代际公平的指针更偏向于“儿童友好”的一端,不仅仅因为儿童是天然的弱势群体,也是因为代际公平关注人类延续和后代人福祉。

阿马蒂亚·森提出可行能力论,认为能力是检验优势正义的一套指标体系[16]。玛莎·努斯鲍姆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内在的可行能力、综合的可行能力与人类的核心能力为基础的能力门槛论,从而构成阿马蒂亚·森和玛莎·努斯鲍姆的能力进路[17]。“儿童正义”以能力进路为依托,探讨儿童的主体重要性、道德地位和正义话语。首先,儿童的主体重要性是在道德意义上的重要性;其次,儿童具有特殊的人类特征与特定的道德地位,应强调儿童的主体特征既不同于成年人,也不同于一般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最后,应当跳出权利本位的自由主义正义话语,基于能力进路构建儿童的正义话语。[18]儿童参与强调赋予儿童“实现其重视之事”的能力养成[19],不仅能够培养当下的儿童参与能力,也能够造就未来的公民参与能力。根据儿童正义理论,完善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机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以儿童视角为评价标准,通过儿童接受和喜爱的形式开展儿童议事活动,让儿童群体评价儿童议事会的过程和结果;(2)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机制应当依据社会正义的需要来不断地更新、调整;(3)为了避免儿童参与沦为形式,应当构建常态、长期、长效的儿童参与平台。

(二)儿童议事会的政治高度:公民权利与民主治理

参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建立民主的手段,也是衡量民主的标准[20]。首先,权利关系是城市的基本关系,城市公民拥有获得城市空间、参与城市管理、在城市中生活的城市权利[21]。其次,政治参与是维护公民政治权益和促进国家政治生活进步的关键途径,进而成为创建民主治理的重要手段。最后,公民参与通过将公民纳入公共政策过程来促进民主协商和巩固民主制度[22]。尽管公民参与如此重要,但真正落实有效的公民参与并非易事,难点之一在于公民的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需要长期培养,无法一蹴而就。应当将儿童参与上升到培养公民参与意愿和能力的政治高度,一方面鼓励儿童参与公共事务,培养儿童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儿童带动家长,实现公民参与的社会动员。因此,从政治高度看待儿童参与,不仅是对儿童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更是对城市社会和政治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深远布局。

(三)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深度:超越象征的深层赋权

哈特根据儿童参与的“程度”情况提出了儿童参与阶梯理论(图1)。根据逐级深入的阶梯模型,在不同的参与阶段,成人与儿童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不过,尽管该模型根据参与程度进行分级,参与程度的阶梯级别不直接代表对应实践的优劣。具体情境下,儿童的参与程度需要视实践目标而定。第1~3级为“非参与”阶段,其特点为被操纵、装饰、象征性,在开展儿童工作的过程中应当避免。此时,成人占据完全的主导地位,以家长式的权威代替儿童做出决策并予以执行;而儿童处于被动地位,丧失了整个政策过程的参与权,包括知情权、发言权和决策权。在第4~5级的儿童参与阶段,成人依然把握着决策权,儿童虽然能够知情或是发表意见,但是没有参与决策。即便该阶段的儿童参与程度尚未达到充分水平,其潜在价值和实践意义仍不容忽视,因为告知和协商的过程可以激发儿童主动思考的意愿、培养儿童的想象力与创造力。第6级参与阶段旨在通过成人指导来塑造儿童价值观,并且通过观察儿童的选择来透视儿童视角。在第7~8级参与阶段是对儿童的赋权,该阶段参与机制对儿童的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有较高要求,属于更深层次的儿童参与。随着儿童参与程度的逐步加深,成人与儿童的关系发生了转变,成人从主导者变为支持者[23-24]。

理想状态下运转良好的儿童议事会,鼓励深层次的儿童参与,对应第6级及以上的儿童参与[25],即“成人发起并与儿童分享决策”“儿童发起并主导”“儿童发起并与成人分享决策”。与投票评选、志愿活动等形式的儿童参与活动相比,儿童议事会活动是对儿童更深层次的赋权,通过构建儿童议事会作为儿童专属的政治参与机构,能够较大程度上减少成人的控制和干扰,为儿童充分自由表达提供平台和空间。

二、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机制

(一)德国雷根斯堡市:青少年委员会

德国雷根斯堡市十分重视儿童参与权,该市发布的《儿童与青少年的参与——进一步提高雷根斯堡市儿童与青少年参与度的纲领》提出,儿童参与领域主要集中在儿童日常生活事务,例如游戏场规划、青少年救助规划、中小学校和青少年机构的改建或新建设施(室内和室外)、救助计划会谈等。为建立可持续的儿童参与机制,雷根斯堡市建立了“青少年顾问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须为14~17岁的青少年,成员们具有表决权,由当地儿童选举产生。委员会参与雷根斯堡市的重要计划并提供咨询,对于市内一切与儿童和青少年相关的事件,都可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但参与领域主要聚焦日常生活空间。委员会的预算由市政府拨付、儿童和青少年自主管理。作为“青少年顾问委员会”模式的补充,雷根斯堡市还为8~13岁儿童创立了“市长儿童顾问”的参与模式,儿童顾问每年与市长进行多次会谈,在会谈中表达需求,并对儿童相关决议发表意见[26]。

(二)英国伦敦市:青年议会

青年议会是指由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单独或联合组织推动,旨在拓展青年政治参与途径、激发青年政治参与热情、扩充青年政治参与权利、深化青年政治参与效果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化设计,在性质上属于非政府组织范畴[27]。虽然名为青年议会,但其参与主体和服务对象主要是儿童,参与者年龄一般在11~19岁。英国的青年议会在级别上分为全国性青年议会和地方性青年议会,后者常常以一个城市为单元。在地方层面上,城市青年议会由儿童组成的理事会进行儿童意见征集,并由理事会成员来“代表”其他儿童的利益[28]。以伦敦市为例,伦敦青年议会(London Youth Assembly)汇集了来自伦敦各地的青年代表,旨在鼓励伦敦青年参与城市治理,并将青年关心的议题带到当地政治的前沿。伦敦青年议会每季度在市政厅的会议厅举行一次会议,讨论议题主要围绕暴力与安全、健康、环境保护、教育和就业、文化等青年关注的公共政策议题。议题所属领域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甚至不局限于儿童和青少年相关问题。伦敦市下辖的若干行政区负责选举出历年的两名伦敦青年议会成员,选举过程因行政区而异。伦敦青年议会成员不仅需要代表行政区参加全市青年议会,而且需要将全市青年议会的工作反馈给各自的行政区。此外,伦敦青年议会还注重对青年政治参与能力的培养,其活动议程包括公开演讲培训、代表责任培训、了解政府工作和公共政策等[29]。

(三)巴西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

巴西巴拉曼萨市的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Children’s Participatory Budget Council)由9~15岁儿童组成,9岁以下和15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参加选举,但没有资格投票或被选举。自1998年以来,每年都有6000多名儿童参加讨论和集会,投票选举出男孩和女孩各18名作为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的成员,讨论儿童需求与预算分配相关事项。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的职责是决定如何将市政预算的一部分(每年约12.5万美元)用于解决儿童相关问题。当选的儿童议员会学习如何在民主结构中代表其他儿童,根据现有资源确定预算事项的优先次序,并将这些事项提上政策议程。每年的议事活动由项目协调员组织,项目内容涵盖修复学校设备、改善低收入地区的安全性和可游玩性、修复下水道和排水沟、植树和绿化,等等。虽然这些项目的可用资金仅占市政总预算的很小一部分,但这些儿童关切的议题对儿童福祉和城市善治均具有重要意义。[30-31]在以往参与式预算实践中,成人是公民参与的主体,但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将参与性预算的制度设计扩展到儿童群体。

(四)中国深圳市:儿童议事会

《深圳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战略规划(2018—2035年)》提出要建立儿童参与的长效机制,推动儿童从被动型参与向主动型参与转变。经过2018年至今的探索,深圳市已经基本建立“市—区—社区”三级儿童代表制度。儿童议事代表以“网络平台、多种渠道、自愿报名的形式,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户籍、不同年龄段选取”,议事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在成人引导下,参与城市和社区公共事务,组织儿童活动,收集反馈儿童需求,代表儿童提出意见建议”[32]。根据深圳市妇联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5月,深圳市已设立百余家儿童议事会,举办了上千场儿童议事活动,议事主题主要集中在社区、学校等周边空间改造。深圳市儿童参与实践重视社区尺度的行动,明确将“社区儿童参与专题培训”“建立多元儿童社区参与机制”列为儿童参与实践行动的重点内容。但是,已开展的儿童参与环节集中在需求表达和协同设计层面,儿童参与决策的机制尚未完善。为保障儿童议事会形成长期有效的机制,儿童议事会发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儿童议事会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年度预算,并由发起部门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社会力量支持,给予人员、政策、资金支持[33]。

三、跨国多案例比较分析

通过儿童议事会的多案例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各国实践参与机制的差异,包括参与儿童的年龄范围、实施尺度、参与领域、主要流程,由此形成了各自的突出特点(表1)。

德国雷根斯堡市青少年委员会为参与成员设置了较高的年龄门槛,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与英国伦敦的11岁、巴西巴拉曼萨市的9岁、中国深圳的“各年龄段”相比,14岁的年龄门槛相对较高。这一制度设计保障了委员会成员具有较高的认知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能够进行深层次的儿童参与,为城市空间规划提出可行意见。实际上,德国雷根斯堡市为8~13岁儿童和14~17岁青少年设计了两种不同的参与模式,分别为“市长儿童顾问”和青少年委员会。多国儿童议事会实践表明,低年龄段儿童的参与程度往往低于高年龄段儿童[34-35]。将年龄较小的儿童和年龄较大的儿童分开进行儿童参与,能够避免年龄较小的儿童参与程度不足或是“被高年龄段儿童代表”。然而,分别设计不同年龄层的儿童参与机制,可能导致不同年龄层儿童的沟通交流不足,从而不利于儿童群体内部的关系协调。

英国伦敦市青年议会的代表性特点是参与领域具有相当的广度和深度。在其他案例中,儿童议事会聚焦的议题往往呈现本土化、日常化的特征;而伦敦青年议会的参与领域不局限于本土问题或日常问题,甚至也不局限于与儿童相关的问题,而是对有关城市治理和社会发展的议题进行全盘考虑。这对儿童的认知能力和思维能力要求极高,有利于锻炼和提升儿童的思维水平,塑造其国家认同感和公民精神。即便英国的青年议会历史悠久,已经形成成熟的运作机制,依然存在着两大制度性风险:第一,青年议会的参与领域具有强烈政治色彩,可能在参与过程中产生各种形式的精英主义,使“儿童参与”异化为“精英参与”。再加上青年议员由投票选举而来,增加了精英在其中运作的风险,可能会抑制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青年进行政治参与和需求表达[36]。第二,议题的非日常化和非本土化,可能导致青年议会沦为政治点缀。一般而言,儿童在日常化领域的参与更容易被真正落实。具有广度和深度的儿童参与领域,虽然使青年议会更具知名度,但是为儿童提案的落地实施带来困难。

巴西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的显著特点是参与领域为公共预算。在各国实践中,儿童议事会的预算往往掌握在成人组织者手中,主要用途是组织和举办儿童议事会。而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参照公民参与式预算模式,掌握一部分政府预算的支配权,儿童议员们可将这些预算支配到讨论得出的儿童相关政策议程中,体现对儿童较高层次的赋权。然而,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面临着可持续性危机,关键原因是市政府债务问题导致的预算不足。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的债务问题,分配给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的预算从未全额到位[37]。预算是巴西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的核心要素,一旦长期面临拨款不足的可持续性危机,就会导致这一儿童参与机制的失灵。

中国深圳市的儿童议事会充分关注社区尺度的行动,这决定了儿童参与内容具有微观、日常的特征。社区是一个微型社会,也是距离儿童最近的生活圈,社区儿童议事会的建设是社区和儿童的共赢举措。儿童期的社区参与是儿童人生中参与社会的第一步,儿童能够从中获得知识与经验,同时社区也因为有了儿童参与而实现包容性治理和发展,儿童和社区都将是儿童参与的受益者。在一个理想的社区儿童参与模式中,参与者包括儿童、社区居委会、家长等儿童的监护人。其中,儿童是参与的主体,成人则应当合理介入,担负起守护者和引导者的责任。深圳市社区儿童议事会由儿童代表、成人支助者、专业顾问等人员组成[38],在实践中需要注意成人过度干预的风险,以实现儿童代表的真实有效参与。

不同国家和城市的儿童议事会遵循不同的运作机制,也存在共同特点:(1)各国儿童议事会均致力于在城市治理中体现代际公平和儿童正义,号召全社会倾听儿童声音、考虑儿童需求、保障儿童权利;(2)儿童议事会背后的内涵包含着对公民身份的重新思考,通过儿童参与来补偿儿童尚未得到的一些公民权利;(3)鼓励深层次的儿童参与,主张赋予儿童一定决策权,让儿童真正参与到城市和社区治理的决策过程中;(4)各国实践都试图将儿童议事会机构和制度进行流程化和规范化,从而形成长效的儿童参与机制。

结语

儿童友好城市的愿景并不局限于促进儿童权利,还包括促进城市的治理进步。其中,儿童参与可以成为实现城市包容性治理、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切口和契机。儿童议事会作为儿童参与的代表性实践,旨在促进城市治理的公平正义,重新思考儿童的公民身份,改善儿童在政治和社会领域的边缘化处境,将儿童福祉融入城市治理体系。

各国儿童议事会的参与机制具有国别差异和地方特色。德国雷根斯堡市青少年委员会为参与成员设置了较高的年龄门槛,保障参与成员具有较好的参与能力,而且能够避免低年龄段儿童参与不足或“被代表”。英国伦敦市青年议会的参与内容和议题具有较高广度和深度,能够有效培养儿童参与能力和公民精神。巴西巴拉曼萨市儿童参与式预算议会将儿童参与引入公共预算,其制度设计体现深层参与和深度赋权。中国深圳市在社区层级探索儿童议事会机制,因而更加具有影响社区治理实践的潜能。

各国实践中显现的制度性风险值得审视和反思,包括儿童群体沟通交流不足的风险、精英运作的风险、儿童提案难以落实的风险、可持续性危机,以及成人过度干预的风险。通过对中外儿童议事会参与机制的比较研究,提出对我国儿童议事会发展的建议:(1)加强儿童群体内部的交流,促进不同年龄层儿童有效沟通、互促成长;(2)警惕精英运作儿童议事会平台,动员各收入层级的家庭和儿童共同参与;(3)建立健全儿童议事会的落实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儿童提案有机会真正影响公共政策和社区治理实践;(4)识别损害儿童议事会可持续性的要素,在流程设计、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方面努力克服可持续性危机,从而达到儿童参与的长期有效发展;(5)避免成人过度干预,给予儿童恰当的自主权和决策权,培养儿童参与能力和民主意识,让儿童真正参与到社会发展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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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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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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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同[7]。

[31] 同[4]。

[32] 深圳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深圳市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战略规划(2018—2035 年)》[EB/OL], 2018年4月3日, https://www.sz.gov.cn/zfgb/2018/gb1044/content/post_4997846.html,访问日期:2024年7月1日。

[33] 同[3]。

[34] 同[28]。

[35] 陆贝旎:《哈特阶梯理论观照下的社区儿童参与探究——以宁波市海曙区华兴社区“青少年协会”为例》[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2014年第3期,第52-56页。

[36] 同[28]。

[37] 同[4]。

[38] 同[3]。

作者简介:毛家楠,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吴金群(通讯作者),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卢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