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 “ 重建个人所有制 ” 理论研究综述

2024-08-20 00:00:00李孟雨
今古文创 2024年29期

【摘要】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历史命题之谜起源于《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对蒲鲁东的隐性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彻底清算。学术界对“重建”何种“所有制”有长期的争鸣:“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及延伸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论;“股份制”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等。笔者从生产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层面分析得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双轨”所有制,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上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者自由组织为联合体进行协作生产;在财产关系上,对消费资料进行按需分配的“双轨”所有制。

【关键词】“重建个人所有制”;生产关系;财产关系

【中图分类号】A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29-0073-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29.022

基金项目:湖南工程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项目“党的二十大精神融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课程教学研究”。

一、起源: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历史命题的生成

要破解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历史命题之谜,首先要从对这一命题进行理论溯源。从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针对蒲鲁东提出的隐性唯心主义历史观的彻底清算,再到《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其对蒲鲁东个人所有制的全面批判,之后在《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对资本原始积累理论的调整与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深化,到《资本论》(第一卷)中“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提出和《资本论》法文版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的补充完善,这一理论的提出完全达到了深刻揭露和批判蒲鲁东个人所有制理论的实质与危害的目的。

二、争鸣:学术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历史命题的

不同解读

“重建个人所有制”命题在1867年《资本论》出版后尚未引起较大的争议,在杜林“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恶意评论后,在回击和批判杜林对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理论的挑战的背景之下,恩格斯重新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做了解读,他认为“社会所有制”涵盖的是“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之后得到马克思的审阅和认同后发表了《反杜林论》。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一文认同并援引恩格斯的解说,以“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来批评米海洛夫斯基。这一解读在改革开放初期也是国内学界的主流观点。随着改革的逐渐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诸多学者对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进行不断探索,以期通过对马克思所论述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奥义中找到理论支持,通过对近几年及经典文献进行梳理,学术界的观点主要是对马克思所谈及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恩格斯的解读是不是马克思的本义产生争议,本文将其观点归为以下几种类型进行评析:

(一)“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及其延伸的“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

“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是改革开放前大多数学者所认同的恩格斯对马克思的正确且符合马克思本意的解读。王成稼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重新建立生活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1],王志东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对象和范围——消费资料,在未来世界中,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其他东西都不能成为私人财产,因此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仅包括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付宇认为“它是重新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2]。以王成稼为代表的学者对论点的证明一般是引用恩格斯《反杜林论》中的解释,“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涉及消费品”;并认为恩格斯的著作发表是经过马克思过目和肯定的,在自由联合体中已经不再涉及“财产”或者“所有权”的问题,即是说,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恩格斯所解读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列举《共产党宣言》和《哥达纲领批判》中的观点、列宁在反对米海洛夫斯基时的解释以及对《资本论》德文版和英文版来引证马克思所讲的个人所有制的客体是消费资料,因此做出对否认恩格斯解读的观点是不全面的批判。卜范达认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者认为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恢复劳动者的劳动自主权,使劳动者充分享有产品及消费资料的占有权”[3]。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雇佣劳动使劳动与其结果即产品相分离,使劳动者同他自己的劳动相异化。”[4]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劳动者占有消费资料,实现“谁劳动,产品就归于谁”,最终消灭这种不合理的异化及资本主义制度。

反对“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的学者认为,包括资本主义在内的“任何社会都存在消费资料的占有权”,所以不存在重建的说法。初玉岗认为这种解读与《资本论》原文中前后思想不一致,恩格斯的解读仅是在与杜林论战的背景下做出的,他的观点包括但不仅限于“消费资料”,仅从此理解有悖于马克思完整的思想体系。卫兴华认为马克思讲的个体劳动者的私有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三种所有制都是指“三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接续否定”,用重建的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来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二者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郭飞认为从狭义上来看,指的是建立“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这是在“财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方面论述“重建个人所有制”的。严小龙认为“消费资料没有一个独立的所有制形态”。苏伟认为“马克思讲‘重建个人所有制’,更重要的,毕竟是从生产关系(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财产关系’(法权关系)上讲的”。彭富明认为私人占有消费资料的说法,降低了所有制的更高层级,将所有制概念的内涵“缩小”“降级”,并且制造了二者的对立。共产主义社会是实现按照个人需求来分配生活资料的,那么这就不会存在私人占有这个问题,所以理解为对消费资料的私人占有的看法是不合理的。

反对“劳动力个人所有制”论者认为这是“消费资料所有制”论的延伸和演化,除了具有与“消费资料”论者相同的理论理解偏差外,这种认为单个成员独立地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非联合起来的个人支配生产资料,是将个人和社会抽象统一,难以描述公有制的根本特点。朱舜认为劳动力个人所有制不是“独立的经济范畴”。在未来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中,劳动者可以自由全面地发展,不存在“劳动力个人所有制”的情况。

(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论

这个观点是与“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论者争辩较激烈的一种理解。卫兴华认为回到马克思的原文中,由马克思运用辩证否定观分析资本主义历史发展趋势可知,其所言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以小生产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为起点否定,根据所有制演进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这种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最终归旨也是在生产资料的基础上,而非消费资料。他认为恩格斯对马克思的解读是有缺陷的。从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全部生产是指生产资料”的论述可知“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重建被资本主义否定了的劳动者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是在更高形式上的与公有制相通的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所有制”[5],而张玉明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仅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与社会公有制是一贯相通的。

反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论的是杜林的观点”,而杜林是违背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个人所有制”回归生产资料尽管遵循同一律,但是以重复表述为代价。这种在一种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再重新建立另外一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理解会从逻辑上造成矛盾[6]。吴宣恭认为“马克思的所有制包含两个层次”,这种“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论”过分强调个人所有,甚至以个人所有去概括公有制的特点,没有分清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从而以此来驳斥杜林没有说服力。

以上的两种理解均从不同的角度论证“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客体,产生的分歧点不外乎:恩格斯的解读是否仅指消费资料层面、否定之否定所表达的是字面意思还是出于哲学上符合同一律的形式、消费资料是否存在重建的问题。实际上产生这些分歧的两派本身的逻辑和理论就是错误的。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恩格斯的解读是完全符合马克思本意的,那些在恩格斯的解读上有分歧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真正理解其本意。恩格斯的解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靠劳动生产的生产资料及土地的公有,二是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那些认为恩格斯的解读违背“同一律”的学者只是忘记恩格斯本人不会不懂如此浅显的逻辑问题,没有代入恩格斯《反杜林论》的写作背景,仅从文本上对恩格斯的本意进行歪曲解读,将自己对恩格斯的错误理解带入到同一律中进行论证。出现对否定之否定的解读分歧原因在于没有搞懂马克思所使用的“正、反、合”的辩证法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马克思在此处的“绝妙手法”在于不仅符合否定之否定在概念上的形式对称性,而且在内表达出生产资料的派生对象——消费资料这一隐含的内容可变性。对于消费资料是否存在重建这一问题,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一是忽略了在不同时期劳动者获取消费资料的方式,即是说,作为奴隶的被施舍性和作为廉价劳动力得到的异化的仅能维持劳动者生存的消费资料和马克思所指明的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按需分配获取消费资料的方式是截然不同的。二是忽略了重建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问题。那些认为在人类发展史上一直存在消费资料的个人所有的学者仅从自由人联合体对消费资料进行分配之后的财产关系层面解读,而忽略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时间点也在消费资料分配之前的生产关系层面。

黄学胜认为将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两者对立起来的这种解读实际上“奉行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一是从所有权的关系探讨所有制的客体,缺少哲学方面的思考,二是没有在马克思的整体性视域下进行分析。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没有生产,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7],所以由生产力的变革带来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必然会导致生产、消费、分配和交换方式的整体性转变。

(三)“股份制”论

谢韬认为股份制可以避免社会主义国家对马克思主义曲解的“政府垄断生产资料”的实现形式,即全民仅仅在名义上占有生产资料的形式。孙承叔认为股份制企业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中,其具有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联合与国家所有制的性质,是属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畴,并且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下对于个人所有制来说较合理的一种形式。重建劳动者个人股份所有制,股份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上述观点证明了《哥达纲领批判》的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划分,由于股份公司的出现,马克思本人发现了股票这一“完美形式”——把生产资料当作“直接的社会财产”与把“资本在转化为生产者的所有”的形式。

反对这种理解的学者认为在以谢、辛二人为代表主张的股份制实际上是重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在《共产党宣言》,实际上在这种“私有制”里看不到全民所有和按劳分配,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胡若痴认为“股份制”虽然在自由联合的基础上,但股东的话语权是按所占股份份额决定的,未完全达到“人人有份”的程度。况且“股份制暂时还不适合在当下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广大农村推广”。黄学胜认为股份制是在资本主义界限内的,是资本经营的一种方式,股份制企业没有脱离通过雇佣劳动实现资本增值的本质,仍“从属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范畴”。吴宣恭认为马克思没有把股份制与重建个人所有制联系起来是为了反对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以上对股份制论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同时也否定了股份制的积极作用,股份制是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有生产资料的新形式,将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将分散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在确保生产资料劳动者所有的前提下提高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水平,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情况下,仍需要发挥股份制经济的优势。需要明确的是,这种形式不是仅属于资本主义所独有,也不是公有制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只是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这正是利用私有制,发展出取消私有制的条件,是历史的辩证法。站在文本语境的角度,即回到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原文中可知是马克思所针对“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之后的社会阶段所讲的,是经过历史的否定之否定之后建立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是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初步表现,是实现社会个人所有制的开端。李萌认为目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实际上归基层政权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只有实行“土地股份制”才能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所有者,实现马克思的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反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作为个体私有制的主要组成部分,个体农民私有制在“生产资料转归公共占有”的斗争中,是一个十分困难的任务。一方面只要存在个人私有,公共占有就不会实现,但另一方面农民又是劳动者,要照顾农民的利益。纯粹维护农民小块的土地,只能暂时延缓他们被剥削和消灭的时间,即使有少部分投机取巧存活下来,也会发展为严重的两极分化,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指出要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唯一的办法是实行生产资料公共占有。

这种“人人有份”的实现形式,本质上是“个体私有制”的思想,又重新回到了资本主义以前的生产和占有方式,是违反社会规律的且不符合劳动者个人利益。出现“股份制论”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论”的原因表面上是由于分别在生产力压力和生产关系压力推进下的产权改革时期,保护劳动者生存和发展利益而实行的变革,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在具有合作制的基础条件上,股份制或者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马克思所讲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的看法,实际上这种将当前实现所有制的某种形式等同于未来社会的“个人所有制”,没有将现实和文本的具体语境进行联合考虑的研究方法犯了“理论附会现实”的错误,忽略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未来性质,割裂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性。

三、解题: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实质上是“双轨”所有制

对“重建个人所有制”这一“哥德巴赫猜想”的文本理解涉及大量的争论,形式上的抽象和“纯粹学术”的解读实质上都有极为具体的实践背景。重回理论所在文本中理解属实重要,但单纯回到所研究理论的文本上去解决现实问题,难免会出现理论的不完善。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正确理解需要用到马克思一贯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为此需要从多重内涵层次和动态演进中看“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本义。

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概括来说包含两个层面:生产关系层面和财产关系层面。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为生产关系,整个生产关系的基础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各种社会阶级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关系,以及劳动产品的分配。人与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相互结成一定的具有多层次内容的生产关系,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生产的出发点和宗旨以及劳动过程和分配过程的社会关系,更是决定了经济关系的本质和社会的性质。所有制具有多重层次的内涵,所以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也应当是多层次的所有制。在“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分散占有生产资料,自给自足,工业的发展已经把这种小生产者的个体私有制消灭了。在“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中,资本家少数占有生产资料,对自由得一无所有的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进行无偿占有,即剥削。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中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满足人人平等的社会成员的需要进行协作生产,如果忽略生产关系这一内涵层次,单从分配政策方面对“个人所有制”做文章就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庸俗社会主义”,因此“重建个人所有制”首先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生产资料“人人皆有”的个人私有的基础上通过协作劳动实现的。财产关系即“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8],表示通过法律形式确定财产对具体的财富与社会成员的所属关系,实质上是狭义的所有权、所有制。“剥夺剥夺者”后形成的社会状态,被称作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并且是在依靠“土地和劳动本身所产出的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的根基上重建起来的。即是说,“社会所有制”代指的是“土地”与其他的“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代指“产品”,也即“涉及消费品。”[9]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解释中剥夺剥夺者之后的未来的个人所有制社会,在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实现之后,为了使社会能够正常的运转,个人除了“消费资料”,没有其他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0]。

未来社会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社会的财产(消费资料部分)落实到具体的所有者身上,而社会总产品中的生产资料用于社会再生产归社会所有,而消费资料应归属于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非单个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资本积累的历史趋势中的经典论述所涉及的“否定之否定”不是从“道义上的愤怒”而是在分析现实的物质生产和所有制的发展规律上去解答在未来社会重建的“个人所有制”。社会生产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在生产关系方面来讲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雇佣劳动对以占有生产资料的单个劳动者的独立劳动的否定;从财产关系的内涵来讲即是资产阶级对劳动者创造出来的社会财产的无偿占有对小生产者自身劳动产品的人人皆有的否定。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对“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产生了第二个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回到小生产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的个人所有制,是在更高阶段的“复归”。即在“资本主义时代”的生产力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在生产关系方面生产资料由社会全体劳动者所有,劳动者自由组织为联合体进行协作生产,在财产关系方面对消费资料进行按需分配的“双轨”个人所有制。

参考文献:

[1]王成稼.论“重建个人所有制”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兼评谢韬、辛子陵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试解[J].当代经济研究,2007,(10):36-40+73.

[2]付宇.“重建个人所有制”与让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J].当代经济研究,2011,(03).

[3]卜范达.浅析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兼与持不同意见者商榷[J].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汉文版),1990,(04).

[4]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卫兴华.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理论观点[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

[6]华德亚,朱仁泽.“重建个人所有制”争议及理论再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17,(02).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

李孟雨,湖南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助教,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