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如何依法化解

2024-08-19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24年8期

截至2022年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超2.8亿,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规范和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助力老年人放心养老、安心养老,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应对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下面,让我们通过相关案例来了解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养老机构与第三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基本案情

潘某某入住某养老院,其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装有烟囱。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该养老院与该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某日凌晨,护理员到潘某某的房间巡查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到医院急诊。潘某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经救治无效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某所住的房间。潘某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养老院和该浴室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养老院应对潘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充分的注意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某房间的窗户较近,该养老院理应预见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的整改,亦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该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而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潘某某所住的房间。综上,该养老院、浴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潘某某一氧化碳中毒,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该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地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浴室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楼上有人居住,更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整改,避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本案值得养老机构及其他经营者警醒,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对安全隐患的整改,这既是经营者对自身的保护,更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案例二:养老机构未进行适老化改造造成老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基本案情

马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时,该养老中心对其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而且4743864309392d7ebe8faa348675228a2623a70f44d60575a04be9a6c8ca81a8在相关评估表中载明马某某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某日,马某某在该养老中心内通往卫生间的路上跌倒致骨折,经住院治疗后痊愈。视频资料显示,该养老中心院内有一井盖,位置正对大门进出口,井盖明显高于周边地面数厘米,且处于日常通行道路上。马某某主张其系被井盖绊倒导致受伤,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养老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养老中心未对其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其场所内通道上高于地面的井盖对老年人行动构成安全威胁,并导致马某某摔倒受伤,该养老中心存在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酌定由该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四条规定:“无障碍环境建设应当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遵循安全便利、实用易行、广泛受益的原则。”养老机构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且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而言,养老机构还应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怠于履行上述义务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划分了责任比例,由此也提醒养老机构应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重视对经营场所的适老化改造,充分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三:因第三人行为造成老年人损害,养老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基本案情

尹某某、唐某某均系入住某老年公寓的养老人员。两人因琐事发生过拉扯。某日,唐某某趁护工离开之际,从自己房间内拿了一根铁棍,在尹某某熟睡时击打其头部并致其死亡。后唐某某被司法鉴定为:(1)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2)案发时唐某某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唐某某因病死亡,刑事案件终止审理。后尹某某的继承人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老年公寓及唐某某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剥夺尹某某的生命,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因唐某某已经死亡,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应当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该老年公寓对入住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该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遗落的铁棍等危险物品,致唐某某持有铁棍,且未对入住的存在智力障碍的老人采取专人护理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尹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30%的补充责任。

3.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养老机构与养老人员建立养老服务合同关系后,对养老人员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行为造成养老人员损害的,首先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养老机构疏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养老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尹某某的死亡是唐某某所致,应由唐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老年公寓未及时清理装修后的物品等,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其承担30%的责任。本案适用权责匹配原则划分责任,对类案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四:老年人突发疾病,养老机构已尽到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责任

1.基本案情

在王某入住某老年公寓之前,该老年公寓对其开展了健康状况评估,并作为甲方与王某(乙方)、王某甲(丙方,系王某的子女)签订《托养服务协议书》,约定如果乙方突发疾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该老年公寓同时对王某存在的潜在意外风险等对王某甲进行了告知,王某甲也签署了《送养人知情承诺书》。某日夜间,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王某在房间内摔倒,遂扶起王某并电话通知家属。送医后,王某被诊断为“大面积脑梗死伴出血转化”等,后去世。王某甲认为该老年公寓存在管理不当,导致王某没有得到合理的救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该老年公寓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老年公寓对王某开展了入院健康状况评估,《托养服务协议书》对可能出现的“自己跌倒、突发疾病”等情形的处理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该老年公寓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法院遂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3.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从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看,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成为整个社会必须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案中,养老机构对入住的老年人开展了入院健康状况评估,王某甲也认可并选择了半护理的养老模式,签署了相关承诺书。从王某入住、摔倒、突发疾病、送医救治的过程看,老年公寓的行为符合《托养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对王某尽到了及时救助的义务,法院据此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对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养老机构频繁变更服务地点,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1.基本案情

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为向某某提供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向某某到合同约定的位于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生活。第二年,该基地暂停经营,向某某被安排到云南、四川等地居住。之后,向某某返回重庆,没有再接受养老服务。向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2.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某某与该公司形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该公司频繁变更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给向某某带来不便,亦违反合同约定,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退还剩余的养老服务费用。法院遂判决该公司退还向某某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3.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养老机构因自身经营不善,在合同约定的养老基地暂停经营后,将老年人安排到云南、四川等地养老,使老年人频繁奔波,违背老年人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养老机构未基于老年人身心特点和实际需求适当履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养老机构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审理法院以本案为示范,通过释法说理,有利于诉前成功化解同类涉众型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实现良好的诉源治理效果。

(北京 龙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