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觉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开拓者

2024-08-19 00:00:00朱柏林
湘潮 2024年7期

编前语:

2024年是谢觉哉同志诞辰140周年,谢觉哉是著名的“延安五老”之一。他的一生忠于党、忠于人民,是实事求是的模范,以身作则的典范,勤奋善思的楷模。他高尚的革命品质和道德情操,是留给后人的宝贵精神遗产,值得我们学习与继承。

谢觉哉是我党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毕生致力于人民法制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谢觉哉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和陕北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立法为革命、立法为人民

1933年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后,谢觉哉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秘书。到达陕北后,谢觉哉先后任苏维埃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内务部部长,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中央党校副校长,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副书记兼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参议会副议长。1946年,他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和陕北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中,他主张立法为革命、立法为人民,为根据地立法工作作出了开拓性贡献。

在根据地建设和治理中,谢觉哉强调要建立完备的法制,实行根据地的“法治”,为根据地的各项建设提供法律支撑。1933年,谢觉哉到瑞金县检查政府工作,发现了严重的贪腐问题,他怒斥杨世珠、蓝文勋等人:“你们称得上是共产党员、苏维埃干部吗?当前战争够残酷的了,大家都在千方百计节省每一个铜板、每一斤口粮支援前线,想不到瑞金县竟有用群众血汗养肥的贪官污吏!”结束检查后,谢觉哉立即向毛泽东汇报情况,并郑重建议“必须立法建规,昭示天下,以便广大群众监督”,从根本上铲除丑恶。

谢觉哉的立法思想在中央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起到了很大作用。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伊始,国家经济、政治建设和人民权利的保护都急需完备的法制。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方面能够使中央革命根据地各级党政机关的各项工作有法可依,促进根据地建设发展;另一方面能够赋予人民群众各项合法的权利,使人民政府有更加广泛和可靠的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打击破坏革命的敌对分子,保护革命成果,促使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社会环境向着和谐稳定的方向发展。

谢觉哉强调:“有了法制就得遵守。”“不论暂时的或永久的,一经颁布就得执行。首先制定法令的政府系统,先要有守法观念。法是强制的,不许不执行。”若执法、司法者都质疑法律,便做不到严格执法。因此公务人员首先要执法守法,做遵法守法的模范。正如谢觉哉所说,“公家人、部队机关必是遵守法令的模范,否则‘州官可以放火’那能去‘干涉百姓点灯’”。

根据地立法中,谢觉哉还十分强调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将民主、自由、人权等人民各项权利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了制定符合中央革命根据地实际的法律法规,谢觉哉深入根据地各区域调查研究,对那些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好经验进行总结和整理,吸收到法制工作中来。当时,方志敏领导的赣东北根据地是经验较多的地方。谢觉哉经常阅读、学习方志敏起草的文件。谢觉哉参与起草了中央革命根据地的选举法,在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时,他专门在《选举运动周报》上发表了《劳动的人才有选举权》一文,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是劳动者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自己管理。应该把那不合理的旧世界——劳动阶级反被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所压迫的旧世界,打得落花流水。”“劳动人们的选举权,是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每个劳动者应该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应该为选举运动的胜利而奋斗。”除此之外,谢觉哉还参与起草制定了一系列法令和条例,体现了处处为民的司法理念,对巩固和发展中央革命根据地起了重要作用。

陕北革命根据地时期,我党还没有成套的法律,不少人主张根据地法制建设应该沿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针对这种观点,谢觉哉严肃地指出:体现地主买办资产阶级意志的法律,是必须废除的;我们的法律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的全部改造,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他还指出根据地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不能抄袭模仿,而要制定符合根据地实情、符合人民实际需要的宪法。依据这些原则,他对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提出了一系列的原则和主张。首先他强调根据地立法应以人民为本。在立法工作中,谢觉哉坚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司法行动上都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使得革命法制的建设极大地保护和扩大了人民民主,提高了根据地人民参政、议政意识,促进了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其次他强调立法中要将灵活性和原则性结合起来。陕北革命根据地时期,谢觉哉灵活性和原则性相结合的观点形成的系统立法思想,为法制建设提供了有力指导,推动根据地军民心连心,团结一切抗日力量,共同抵制日本侵略。各项法律的制定还打破了国民党的法律垄断,为早日结束国民党的黑暗统治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和陕北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工作中,谢觉哉参与和组织制定了一系列革命法律法规,建立起了相对完备的革命法律法规体系,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维护了革命秩序。

1933年谢觉哉到达中央革命根据地后,针对根据地的建设和发展,多方面开展了立法工作。谢觉哉先后参与起草了选举法、土地法、劳动法、税收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犯条例等法律法规。1934年4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列举了多种反革命罪行。该条例规定的反革命罪,分清首要和附和等犯罪人员,对严重犯罪和一般犯罪进行了区别对待,还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的原则,以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来判定和惩罚反革命犯罪行为。虽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有过正向作用,对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之后新民主主义阶段的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谢觉哉还非常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其参与起草的《惩治贪污犯条例》是这一时期我党党风廉政建设上的重要成果,也是党的历史上第一部反腐法令。谢觉哉从瑞金县检查工作回来之后便按照毛泽东的指示,与项英、何叔衡等人起草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其中规定了贪污罪的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适用范围为: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污公款以图私利者。量刑标准为: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监禁;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执行单位必须同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并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职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此项《训令》1933年12月15日颁布实施后,全苏区开展了“执行《训令》,反贪倡廉”的群众性运动。在反贪倡廉运动的威慑下,一些犯有贪污罪行的人纷纷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许多隐藏在政府部门的蛀虫被绳之以法。

红军转移到陕北革命根据地后,谢觉哉继续组织领导根据地法制建设。这一时期,谢觉哉参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抗战时期惩治战犯条例》等法规、条例,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致力于公平公正、独立司法

根据地法制建设中,谢觉哉一直强调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强调司法工作人员要不受外界干扰。在司法实践中,谢觉哉坚守了很多宝贵思想观点,为保证根据地公平公正、司法独立树立了典范。

强调“慎刑”。在根据地司法实践中,谢觉哉强调“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一定要对人民负责,要“慎刑”。他认为,人命关天,不是杀鸡杀狗,地富与农民,经济上是敌对阵营,但仍然是人类。因此,不能随便处死人,不管是什么人,都必须按照现有的司法程序办理,不然就乱了。他还认为,司法执法除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外,必须遵守司法程序规定,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审讯和判处,任何人都无权对人任意侮辱和滥施处罚,特别是各级司法干部,更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谢觉哉强调,破坏革命法制,是违反边区法律保障人权原则,也是党中央司法政策所不允许的。

坚持秉公执法。根据地司法实践中,谢觉哉强调要不受外界干扰、秉公执法。1941年8月,陕北革命根据地发生一个重要案件,由谢觉哉主办。谢觉哉依据事实和法律,准备对此案涉及的一个重要人物判刑,有人却以权施压。谢觉哉顶住压力,坚持依法办案,并将自己的观点和处置意见报告了毛泽东。谢觉哉秉公执法的做法,获得了毛泽东的支持。毛泽东给谢觉哉写信说:“此等原则立场我们绝不能放松,不管犯错误的是何等样的好朋友与好同志。”谢觉哉依法办事,协同边区司法机关给此案定罪判刑。1942年谢觉哉在回忆这件事时说,不遵守法令的大都是公务人员,有的人往往轻视地方政府的法令,认为地方政府职权低弱。因此,他强调,要坚持应罚的罚,应拘的拘,任何人的威胁不屈,任何大头子的说情不理,要硬起颈骨来,做得几次,威信就建立了。

坚持依法纠正冤假错案。陕北革命根据地时期,谢觉哉倡导实事求是,重视调查证据,坚持依法办事。在担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时,谢觉哉通过调查研究、核查证据,纠正了多起冤案,使司法干部深受启迪。他要求司法干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坚决克服偏听偏信、粗枝大叶的主观主义作风。谢觉哉常说:“我们公安、检察机关都是做了解情况的工作,审判机关是了解情况的最后一关。我们审,就是在公、检部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经过这道手续,也是为了更好地弄清事实,所以我们司法工作首先应注意审这一步。有很多事,一看就清楚,但也有些事情不易搞清。”因此,多调查一次,就能多发现一些问题。他还进一步指出,审是审查清楚事实,判是审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断,审往往要经过许多曲折才能搞清楚,判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先有清清楚楚的事实,才能有正确的判决。谢觉哉的这些观点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与践行。

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根据地司法实践中,谢觉哉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他在《关于调解与审判》一文中指出:“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增加农村和睦、节省劳力以从事生产。”做好调解工作,首先就是让群众自行调解,因为他们对事实很清楚,利害关系很密切,谁也不能蒙骗谁。1943年12月20日,谢觉哉在接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时说:“你为司法工作创造了好经验,我们干什么都是离不开群众路线的。你不只是个好专员,还是个好审判员。”并极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有力地促进了边区的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

回顾谢觉哉为根据地法制建设所作的开拓性贡献,对于今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仍有重要借鉴意义。我们要学习谢觉哉从事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精神风范,学习他忠诚于党的事业的崇高品质,学习他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不断增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作者单位:中共湖南省委党史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