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首先介绍一起船舶在营运过程中,未开展开式废气清洗系统(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排放检测验证,导致船舶在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中被开具缺陷的案例,详细介绍案例发生经过,分析处理过程。然后,阐述开式船舶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的产生及危害,介绍MARPOL公约及相关决议关于硝酸盐排放控制要求,以及实际履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近年来船舶防污染方面的PSC检查和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的趋势,对船级社、航运公司、船舶船员,以及PSC检查等方面提出相关管理建议。
关键词:废气清洗系统;硝酸盐;港口国监督;管理建议
1 案例及处理
1.1 检查经过
2024年7月,港口国监督检查员(PSCO)对某利比里亚籍国际航行大型集装箱船舶开展PSC检查。在检查国际防止空气污染(IAPP)证书,并询问船长和主管船员时发现,船舶安装有开式EGCS,但是船舶未能提供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含量的相关取样化验报告。
经询问,船舶在2020年9月坞修期间,安装了开式EGCS,至今系统已运行了将近四年。当询问该轮在开式EGCS运行期间,是否有对洗涤水进行取样化验时,船长、轮机长和主管船员均表示不清楚,而且查阅了所有文件保存记录,也未能提供相关材料。
PSCO通过查看EGCS船上管理手册(OMM)、ETM-B(方案B技术手册),以及EGCS记录簿,发现文件明确要求船舶应在EGCS运行两年操作期之后,间隔大约12个月应进行包括硝酸盐含量在内的洗涤水取样化验,来达到验证EGCS运行的各参数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的目的。为进一步确认船舶是否开展过EGCS洗涤水取样化验,PSCO让船长联系公司机务进行核实,得到的结果也是未开展相关取样化验工作。很显然,船舶在EGCS运行两年操作期之后,未开展洗涤水取样化验硝酸盐含量,不符合MARPOL73/78 ANVI及相关决议要求。
1,2 案例处理
尽管船舶未开展洗涤水取样化验硝酸盐含量,然而船上EGCS运行正常,且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和水质检测系统记载的各连续监测排放参数均正常,且船上备有足够的低硫油,PSCO综合考虑,给予该缺陷处理代码16(14天内纠正),同时,要求船舶对相关船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在缺陷纠正前不可以正常使用EGCS,并要求船级社开展检验。
2 开式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的产生和危害以及相关排放控制要求
2.1 开式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的产生和危害
船舶柴油机燃烧高硫燃油时,尾气中产生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其中,氮氧化物主要由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NO2 ) 、一氧化二氮( N2O) 等气体组成。船舶尾气在经过开式EGCS脱硫后,不可避免地会在洗涤水中溶解有部分的NOx。其中,NO不溶于水,也不与海水发生发应,在经过EGCS洗涤后,直接排向大气,而溶解于洗涤水的NO2 与海水发生发应,就产生了硝酸盐。只是,与SOx相比,溶解于洗涤水中的NO2 相对较少且恒定,相应地产生硝酸盐量也较少。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一般EGCS洗涤水排放检测系统未对硝酸盐含量进行连续排放监测。
近年来,EGCS洗涤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危害越来越受到关注,特别是洗涤水中的酸性物质、多环芳烃(PAH)、重金属和硝酸盐等。其中,硝酸盐是海海洋环境中的一种重要的营养化物质,然而,过高含量的硝酸盐极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促使海洋藻类生物快速生长和减少水体中的溶解氧含量,严重情况的话,将造成一定区域的鱼类和贝类等海洋生物资源枯竭,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
正是考虑到开式EGCS洗涤水中的酸性物质、PAH、重金属和硝酸盐等物质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采取了限制船舶使用开式EGCS。据船东互保协会NorthStandard网站公布的信息显示,目前全球已有包括爱尔兰、挪威、比利时、德国、中国和马来西亚等四十多个国家或地区禁止船舶在特定水域内使用开式EGCS排放洗涤水。
2.2 开式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排放控制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VI要求船舶使用硫含量不超过相应规定值的燃油,同时,允许经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在减排方面与附则VI要求至少等效的替代符合方法。为了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关于等效的相关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8届会议(MEPC68),以MEPC.259(68)决议通过了《2015年废气清洗系统指南》,对EGCS测试、检验、发证和认可进行详细规定,特别对EGCS洗涤水中包括酸性物质、PAH、重金属和硝酸盐等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监测做出明确规定。时隔6年后,在2021年11月26日,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了MEPC.340(77)决议,即《2021年废气滤清系统指南》,对《2015年废气清洗系统指南》进行修订,然而,本次修订内容不包括硝酸盐排放标准。这两次的EGCS 指南关于硝酸盐的排放控制主要规定有以下内容:
(1)洗涤水处理系统应防止硝酸盐的排放超过从废气中清除12% NOx的对应量,或超过排放水流量45t/MWh 对应的标准值60 mg/l,取较大者,MW 系指燃油燃烧装置的MCR或80%额定功率。
(2)安装/初次检验后运行的前三个月内和每次换证检验之前的三个月内,每个EGCS 的排放水应抽取样本分析硝酸盐含量,并将结果提供给主管机关。但是,主管机关可根据其判断要求额外的取样和分析。硝酸盐排放数据和分析证书应作为 EGCS 记录簿的一部分留存船上,港口国控制或其他相关方检查需要时应能提供。关于取样、存储、处理和分析的要求应在适用的ETM-A或ETM-B 中详细说明。
(3)所有EGCS系统应测试洗涤水中的硝酸盐。如果典型的硝酸盐量高于上限的80% ,应记录在ETM-A或ETM-B 中。
(4)另外,EGCS 指南附录3关于洗涤水数据收集也明确要求,在认可试验期间或交付试验后不久进行取样,后续取样间隔约为12个月。
3 现行相关标准对开式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排放控制存在的问题
(1)对硝酸盐的排放符合性验证重视不足
尽管目前全球有超过40个国家或地区对开式 EGCS 洗涤水排放采取限制措施,然而,IMO并没有明文禁止船舶使用开式EGCS,因此,在限制区域外,安装开式EGCS的船舶仍然可以使用其EGCS。由于开式 EGCS洗涤水中硝酸盐的排放没有连续监测的具体要求,一般情况下,船舶较关注EGCS设备的运行,以及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和水质检测系统中相关参数的运行情况,往往对硝酸盐的排放符合性验证容易被忽视,文章介绍的案例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
(2)样品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尽管EGCS 指南给出了相关洗涤水收集的具体方法,然而,许多港口禁止使用开式EGCS,一般情况下,对开式EGCS洗涤水的取样,是由船员在外海对运行的EGCS进行取样操作,对取样人员、样品储存、保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主管机关缺乏有力监控。另外,对于取样实验场所的相关标准,EGCS 指南并没有给出统一要求,容易造成不同地区对样品检测结果存在差异。
(3)样品检测异常后对开式EGCS的处理缺乏有力监控
一般情况下,在每次IAPP证书换证检验之前对开式EGCS洗涤水的检测化验,由于涉及到 IAPP 证书检验项目齐全性,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然而,涉及到船舶营运期间对开式EGCS洗涤水以一定间隔期的取样化验,EGCS指南没有给出强制性要求,一般由主管机关决定,因此,对具体取样间隔期会存在不同,更有重要的是,该取样周期并不一定与 IAPP 证书年度检验的间隔期保持一致性,因此,会造成若样品检测异常后,对开式EGCS的使用缺乏有力监控或约束。因此,建议船舶营运期间对开式EGCS洗涤水的取样化验时间与IAPP 证书年度检验相关联,以达到及时监控开式EGCS洗涤水样品检测效果的目的。
4 相关管理建议
4.1 对船级社的建议
一方面,船级社应加强和船旗国沟通,严格按照相关公约和决议要求开展船舶检验工作,另一方面,在开展IAPP证书年检或者换证检验之前,可以对船舶开式EGCS运行情况和洗涤水取样化验等方面进行核实,提醒公司提前开展EGCS开式洗涤水硝酸盐取样,并获取洗涤水硝酸盐检测报告,避免在船舶检验之前,未开展洗涤水取样化验,从而影响IAPP证书签发的事情。
4.2 对管理公司和船员的建议
管理公司应梳理安全管理体系关于开式EGCS洗涤水硝酸盐含量检测的具体要求,做好船员针对性培训和督促具体落实。另外,提前谋划涉及的船舶检验项目,避免造成在船舶检验前,涉及相关检验项目未准备好,影响船舶正常营运的被动局面。另外,船员应加强相关公约、规则等新要求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文书和相关报告,做到心中有数,从容应对接受各种内外部检查。
4.3 对港口国的建议
港口国在开展PSC检查时,特别是涉及到船舶一时无法提供EGCS洗涤水检测报告等文件时,一定要多方面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可以联系公司、船级社等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发现的问题。另外,涉及到撰写报告缺陷时,尽量避免描述船上缺少EGCS洗涤水检测报告或者船上未开展EGCS洗涤水检测取样等,而可以使用类似船长无法提供EGCS洗涤水检测证据的描述,从而避免由于船舶证书文书管理不善,一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书文书,但在PSCO开具缺陷后,找到了所需要的证书文书的被动局面。
作者简介:
林新通,船舶安全检查中心
曾先平,船舶安全检查中心
周广丰,船舶安全检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