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针对江、海、河要素齐聚,船舶流量大,通航环境复杂的黄浦江蕴藻浜警戒区治理难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采用矛盾分析方法,对航经该警戒区的船舶流特点进行统计梳理,并对碰撞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深挖矛盾根源。运用“环境分区、预警分级、船舶分类、管控分时”的“四分”通航秩序治理理念,创造性提出以明确航权、规范航路、优化航法为基础的警戒区治理新路径,为交通流密集的河口警戒区通航秩序治理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蕴藻浜警戒区;通航秩序;治理
0 引 言
蕴藻浜警戒区位于黄浦江与长江交汇处,总体成十字交叉部局,该警戒区南北向为黄浦江进出主航道,东翼为支流港“三岔港”,西翼为全长为34.64 km的黄浦江支流蕴藻浜,该区域是船舶由海上或长江进入黄浦江的必经之地,素有黄浦江咽喉之称。该警戒区具有通航水域小、船舶流密度大、大小船混杂、江海船混行等特点,航经该警戒区船舶日均1 600余艘次,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为船长80 m以下船舶。通航环境复杂与船舶流量大之间的矛盾,为蕴藻浜警戒区通航管理带来巨大挑战。本文提出的明确进出警戒区船舶航行权利,优化进出警戒区船舶航路,创新警戒区内虚拟环岛航法等措施,是蕴藻浜警戒区通航秩序治理的主要路径。
1 蕴藻浜警戒区及附近相关通航要素分析
1.1 通航环境分析
1.1.1 警戒区地理区位
蕴藻浜警戒区位于黄浦江与蕴藻浜交汇处,该区域水域范围面积仅约为0.03 km2。警戒区南侧紧邻张华浜集装箱码头,东侧为三岔港,河口两岸分布着多个砂石料码头,北侧分布着多个公务码头和客轮码头,该水域是整个黄浦江航段最复杂最繁忙的水域,如图1所示(警戒区为虚线围成区域)。
1.1.2 警戒区船舶流向分析
蕴藻浜警戒区作为黄浦江链接长江的交通要冲,经吴淞VTS数据统计分析,航经蕴藻浜警戒区的船舶流量约1 600艘次/天,船舶主要流向分为8个方向,船舶流量大、流向复杂的特点十分突出,具体流向和流量数据,如图2所示。
1.2 警戒区船舶流高峰特点
上海港属于非正规半日潮,船舶出于动力和航行经济考虑,集中在涨潮时段进黄浦江,落潮时段出黄浦江的规律十分明显。航经蕴藻浜警戒区小型船舶高峰期主要集中在吴淞低潮前1 h和低潮后2 h之间,航经该警戒区的大型船舶主要集中在吴淞高潮前2 h到吴淞高潮后1 h。
1.3 蕴藻浜警戒区事故分析
根据吴淞VTS中心数据统计,2018年至2022年,蕴藻浜警戒区共计发生船舶碰撞事故49起,碰撞事故数量分布如下图3。按碰撞事故类型分析,在49起碰撞事故中,41起事故为沿着黄浦江航行船舶与进出蕴藻浜的船舶发生碰撞,占比为84%,碰撞事故类型分布,如图4所示。
综上所述,在蕴藻浜警戒区内所发生的碰撞事故,主要因为船舶交叉相遇所引起。在警戒区狭小空间内,船舶流向复杂情况下,再叠加高频呼叫不通、AIS信号不稳定、船员未能使用良好船艺等情况,就很容易造成避让不及时、不协调,导致船舶间发生碰撞等事故,所以开展蕴藻浜警戒区通航安全治理十分必要。
2 蕴藻浜警戒区通航安全治理难点分析
2.1 影响通航安全的航行要素分析
2.1.1 两岸河堤遮挡瞭望视线
船舶从蕴藻浜出口进入黄浦江,由于河口两边堤岸和设施的遮蔽影响,出口船瞭望视线被部分遮挡,无法全面有效了解警戒区附近船舶流情况。船舶在无法充分瞭望的情况下盲目进入警戒区,将会扰乱交通流秩序,极易发生碰撞。
2.1.2 习惯航法与船舶总流向冲突
经数据分析,蕴藻浜出口的船舶约65%为穿越警戒区沿黄浦江下行进长江,该船舶习惯于直接左转穿越警戒区,从而与黄浦江沿主航道上行船舶流形成直接冲突,扰乱整个船舶流的通行秩序,带来极大的碰撞风险。左转船舶穿越警戒区无法对警戒区内航行船舶动态充分观察,一旦无法顺利穿越,为避免碰撞部分船舶被迫选择反航道下行,因此该区域多次发生船舶碰撞码头和靠泊船的事故。经黄浦江下行拟进入蕴藻浜的船舶,习惯于在警戒区内直接左转穿越警戒区进蕴藻浜,与蕴藻浜出口船舶形成交叉相遇态势,存在很大碰撞风险。
2.1.3 多排并行造成避让困难
在吴淞低潮前1 h至低潮后2 h的时段内,经蕴藻浜警戒区进口小型船舶比较集中,由于船舶尺寸、动力和船期不同,船舶在航行和追越过程中容易造成多艘船舶并排航行。由于多排航行和航道宽度影响,船舶大角度避让能力受限,一旦有船舶失控等情况,并排航行船舶就会很难协调一致避让,容易发生事故。
2.1.4 大型船舶集中顺流进入黄浦江风险
由于船舶吃水和乘潮等因素影响,黄浦江进口大型船舶航经蕴藻浜警戒区多集中吴淞高潮前2 h至高潮后1 h。在此时间段,集中进口大型船舶约30艘次,面对顺流进口大型船舶编队,一旦有他船因靠离码头、横越航道、掉头、船舶失控等因素妨碍到大型船舶航行,就会打乱整个进口船队秩序,在潮水作用下容易被打横,造成碰擦或搁浅等事故。
2.2 通航法律法规方面的短板
根据《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12月15日)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船舶航经警戒区、掉头区、游览船活动密集区、轮渡线、支流河口和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并服从主管机关的交通组织。”该条仅从谨慎驾驶方面进行要求,没有关于警戒区航行的具体航法引导。“谨慎驾驶”的规定,相对于通航环境复杂的蕴藻浜警戒区而言,显然是不够的,缺少具体的航法建议和指导性。
2.3 船舶通信设备方面的问题
2.3.1 VHF配备方面差异
按照内河船检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小于1 000总吨的内河货船配备一台VHF(应能在单频信道或在单频信道和双频信道上工作)就可以满足相关要求。《上海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船长大于60 m或总吨大于500总吨船舶强制加入VTS系统。在蕴藻浜警戒区附近航行船舶,船舶要在VTS规定的CH11频道值守,同时又要保持公共安全06频道值守,在未强制使用双频值守VHF情况下,一台VHF不能满足VTS区域VHF的值守需求。[1]
2.3.2 AIS配备方面问题
根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要求,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的非国际航行沿海船舶,所有客船(如有免除的除外)应配备A级AIS。200总吨至500总吨沿海航行船舶,所有港作拖船和参与沿海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自航船舶,航行于内河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及黄浦江的100总吨及以上的所有船舶以及1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和集装箱船应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江海直达船舶应按国内航行海船的要求执行。[2]
根据数据分析,黄浦江航行小型船舶基本都是安装B级AIS,国内船载 B 级 AIS大多采用CSTDMA(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通信技术,同 A 级 AIS 采用SOTDMA(自组织时分多址)技术相比,B 级CSTDMA具有成本低、协议简单、不预约未来时隙且每次发射只占一个时隙等优点。但也存在发送非标准 VDL(数字链路) 消息、发送间隔超标、静态信息未固化、开关机记录时间显示乱码等缺点;其中,静态数据不能固化,为AIS静态信息随意更改提供了便利,为远程监管带来很大困难。[3]
2.4 内河船员方面的问题
小型内河船人员组成方面,500吨左右的内河船,较多以合伙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船组成,这些船员船舶驾驶经验较丰富,但对于气象信息获取、对法律法规掌握、对蕴藻浜警戒区附近航行规则熟悉等方面都较弱。船公司管理方面,内河船多为个人财产,即使加入公司管理体系,也大多为挂靠形式,公司管理对内河船管理缺乏体系支撑,存在“代而不管”现象,所以船公司对其提供岸基支持能力不强。船员教育培训方面,教育培训作为船员系统性获取理论知识的平台,但据统计培养内河船员的全日制教育机构目前已低于 10 家,并且还面临生存危机,全国全日制内河船员专业毕业生人数更是下降到三位数以内。[4]船员知识更新方面,知识更新作为船员持续获取理论知识最有效手段,目前看内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数量少、开班少,缺乏有效的培训信息宣传渠道,船员培训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5]
2.5 监管效能方面的问题
海事主管机关对于水上交通管理基本基于两种方式,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为主的远程监管和以巡逻艇为主的现场监管,从实践来看2种监管方式皆存在相应的不足。
2.5.1 远程监管的优势与局限
VTS系统依托雷达和船载AIS信号进行融合来实现对船舶动态“看的见”的目的,优势在于监控面积广、跟踪目标多等,对宏观交通流管理较为有效。
其局限在于监管过程中雷达信号受限与近岸物标的干扰等因素,对于小型船舶精准识别、持续跟踪有一定局限性;大部分小型内河船舶安装B级AIS,其本身的信号播发延迟、回波不稳定等缺陷,为远程监管带来困难;再加上VTS系统通过VHF系统(甚高频无线电)对船舶提供服务和发出指令来实现管理目标,前文分析小型船舶在VHF配备和设备的可靠性方面的存在明显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问题。
2.5.2 现场监管的优势与局限
以巡逻艇为主的现场交通管理对点对点监管比较有效,现场执法对违规船舶具有很大的及震慑作用,但对整个船舶流宏观的管理能力较弱;巡逻艇作为现场监管的重要力量,在与VTS协同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综上所述,VTS系统在跟踪小型密集目标和微观管理方面有很大局限性,巡逻艇在现场执法效能提升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3 蕴藻浜警戒区通航安全治理对策建议
3.1 系统性思维,提高警戒区通航秩序治理能力
本文提出警戒区治理要以防碰撞为核心要义,以减少船舶流交叉为抓手,发挥宏观交通管理引导交通发展的作用,从制定规则入手,从“源”上缓解交通流冲突,同时注重运用冲突点分离或冲突点控制等微观交通管理指导,综合提升警戒区通航安全治理效能。
3.1.1 划分航路
根据航路条件和相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在管理方面认定黄浦江吴淞段航道作为主航路,认定蕴藻浜、三岔港、仓房港等支流河口为支航路。
针对蕴藻浜警戒区附近黄浦江航道窄的不利影响,配合对浦东侧浅水区域进行疏浚,并将黄浦江103、104号浮移位至疏浚后的浦东侧-9 m等深线上,扩大了蕴藻浜附近黄浦江出口航道宽度,提升通航能力。
3.1.2 明确航权
根据《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出支流港的船舶应当避让沿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参考路上交通“右转让直行”等交通规则,赋予沿主航路航行船舶优先通过权,并遵守“支让主”的优先通行规则。进入或穿越航道船舶、进出码头、锚地船舶应主动避让沿主航道船舶总流向航行的船舶。有优先通过权的船舶,应采取正规瞭望、谨慎驾驶、安全航速等一切安全有效措施,并在必要时采取最有利于避碰的行动。
3.1.3 优化航法
善用法治思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上海黄浦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为契机,将蕴藻浜警戒区航法写入规范。 船舶在蕴藻浜警戒区航行应当遵守进出蕴藻浜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黄浦江正常航行的船舶;由蕴藻浜出口驶往吴淞口方向的船舶应当在蕴藻浜警戒区先右转,驶出蕴藻浜警戒区后再掉头下行;禁止船舶在蕴藻浜警戒区内追越。 船舶进出警戒区及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尽可能按照建议的交通流向航行,如图5所示。
3.2 提高协同执法效能
3.2.1 提升数据赋能治理效能
近年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加速创新,日益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要素资源。依托智慧海事系统和上海海事局“一网统管”等系统优势,发挥在数据收集、存储和分析等丰富应用场景优势,厘清各类船舶进出蕴藻浜警戒区的频次、类型、安全等级等数据,对船舶进行分类管理,实现精准管理的目的。
3.2.2 发挥“技防”优势
发挥现代化自动监控系统优势,研究在警戒区上下游一定范围断面设置电子卡口或实体摄像头,能对进出船舶进行自动计数,当船舶流量超过设定阙值时,系统自动向范围内船舶和监管人员发送预警信息,船舶应根据信息提醒自主放缓进出口速度,拉开前后船距离,监管人员采取措施,对船舶交通流进行组织,避免瞬间出现大交通流。
3.2.3 加强进出蕴藻浜船舶动态管理
发挥VTS宏观交通管理优势,以船舶动态管理为抓手,对进出警戒区船舶动态进行远端预控,引导进口船舶进出蕴藻浜警戒区避免并排航行。为克服AIS信号飘失、雷达信号干扰等影响,在警戒区附近增加摄像头等监控设备作为动态感知补充,基本实现对警戒区附近区域的覆盖。在船舶流高峰时段,指派巡逻艇在警戒区保潮控流,现场维护通航秩序。
3.2.4 提升海事协同执法效能
VTS加大对警戒区附近不守听高频、不开AIS等违法船舶的查处力度,以行政处罚约束船舶正确使用航行及助航设备。对于航行中造成紧迫局面的情况,VTS与现场执法大队加强信息流转,将违反航行秩序或不听指挥船舶信息传递给相关执法大队,提升执法威慑力。要站在大的格局上研究处罚条款,对船员而言,对于违反通航管理规定的船员,要适当减少罚款的额度多增加扣分的比例;船公司的经营大多是驱利,对船公司的处罚要更多提高罚款额度,倒逼船公司加大对挂靠船舶的管理,减少“代而不管”的现象。
3.3 提升内河船员能力
3.3.1 完善内河船员理论培训体系
2016年,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该规则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素质,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很大促进作用。但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内河发展的现状,建议理论培训过程中要加强对通航分道、警戒区、狭水道等关键科目的培训力度,让理论培训更趋于实战。
3.3.2 着重提升驾驶人员实操能力
实操是最接近实战的培训项目,在实操培训中要选取黄浦江、珠江等内河通航环境最复杂的区域作为场景模拟点,提高驾驶人员适应复杂通航环境水域航行环境。对内河船驾驶员和船长应加强定位、绘图、报告、高频使用、与VTS沟通等相关实操力度,从实战角度提升驾驶人员的能力。
3.3.3 加强相互了解
VTS作为船舶动态监管和交通流管理的主要手段,为加强相互了解,可以依托VTS开放日活动,组织内河船员到VTS参观交流,让其面对面了解VTS对于船舶流管理的手段,常见的通航类违法行为等。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船员与执法人员能够面对面交流,执法人员应加强通航安全相关操作的检查和宣贯,在相互的交流过程中,能促进相互了解,引导船员遵守相关通航管理规定。
3.4 优化船舶助导航设施配备
随着水上交通管理新理念、新技术不断迭代,VTS系统在交通复杂水域不断被应用,VTS在动态监控、信息服务、交通组织、助航服务等方面优势不断凸显。船载AIS和VHF设备作为船舶航行和海事远程监控的重要设备,在保障航行安全、方便船岸信息互通和促进航运智能化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3.4.1 优化AIS功能配置
为提高船舶在VTS区域航行安全度,充分发挥VTS交通管理效能,建议优化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关于AIS配备规定,对航经或可能航经VTS区域的船舶配备信号更稳定、功能更完备的A类AIS,提升AIS信息交互效率。
3.4.2 增加VHF配备
优化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关于VHF配备规定,考虑双频道VHF功能在内河水域局限性,建议航经或可能航经VTS区域的船舶配备两台VHF设备,以保证船舶在该区域保持公共安全频道和VTS频道的同时守听,提升船-船、船-岸之间的通讯效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
4 结 论
《海上交通安全法》开篇指出水上交通管理的目标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本文立足蕴藻浜警戒区通航环境特点,聚焦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堵点、痛点,精准梳理影响警戒区通航安全的各类要素,从人、船、环境、管多维度协同发力,以解刨麻雀的精神,推动蕴藻浜警戒区由乱到治,为江海河口警戒区交通管理提供理论和案例参考。
参考文献
[1]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S], 2019.
[2]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S], 2011.
[3] 宋兵兵.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存在的问题及治理路径[J].世界海运,2021(2):34-37.
[4] 桓兆平.内河船员素质下降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J].中国水运,2017,38(8):1-4.
[5] 张少明,蒋祖星,黄增辉.基于岗位职能的内河船舶轮机员培训大纲编制研究[J].航海教育研究,2018,(2):19-22.
作者简介:
宋兵兵,研究生,从事通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