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也是现行选举法颁布45周年。回溯选举法的制定和修正历程,以及不断完善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选举法的两次制定及七次修正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其间9月29日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第十二条明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
1952年,中共中央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和国内外形势,及时提出了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起草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建议,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赞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成立宪法和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广泛征求意见。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第一部选举法”)。邓小平同志在草案说明中指出:“在选举法草案中,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根据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规定一个真正民主的选举制度。”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重新制定通过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现行选举法”或“第二部选举法”“选举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选举法历经了五次修正,分别是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召开,标志着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5年6月22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随后,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就作出了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的决定,对“人大三法”进行了修正,及时贯彻落实了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这是对选举法进行的第六次修正。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会议强调,“必须坚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决定要求“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将其落实到即将展开的新一轮自下而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之中,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
选举法所确立的代表选举原则
(一)党的领导原则。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2018年宪法第五次修正,进一步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明确写入宪法条款。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进一步明确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201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七次修正时,特别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二条之规定)写入选举法总则,作为人大代表选举的首要原则。
(二)普遍选举原则。无论是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1954年颁布施行的宪法,还是1979年重新出台的现行选举法、1982年重新颁布施行的现行宪法,都有条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四条之规定)简而言之,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是普遍选举原则,也称选举权的普遍享有原则。
普遍选举原则也有法定例外情形。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选举法还特别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直选代表的若干规定还补充明确了因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当然,这只是极少数中的少数。
普遍选举原则就是要保障选举权的普遍享有。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实践中,要特别注重保障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登记,绝对不能遗漏;另一方面要注重依法方便流动人口选民的委托投票。
普遍选举原则,不仅仅体现在选举权的普遍享有上,还要体现在选举权的自由行使上。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新增条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三)平等选举原则。这个原则包含两个方面含义:一是一人一票原则;二是同票同权原则。一人一票原则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立之初就明确规定的,即:“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举法第五条之规定)同票同权原则是在人大代表选举实践中不断完善的,即:代表名额分配按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由起初的8∶1、5∶1、4∶1,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统一规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1∶1),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
平等选举原则不仅要体现在投票选举权上,也要体现在被选举权上。一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平等享有,有选举权即有被选举权;另一方面,被选举权不能重复享有。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特别新增条款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四)广泛选举原则,即代表广泛性原则。一是保障少数民族的代表性。选举法一开始就单列专章(第五章)对各少数民族的人大代表选举在名额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第十二条),并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也应该有人大代表(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二是保障代表结构的广泛性。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正时,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正时,又新增条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五)逐级选举原则,即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一是基层直接选举,即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按选区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投票间接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并没有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而1979年出台的现行选举法将县、自治县纳入直接选举的范畴,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逐级选举原则,不仅仅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而且要体现在全国“一盘棋”的人大代表逐级选举。1993年现行宪法第二次修正时,县一级国家机关任期由原来的三年调整为五年(第九十八条),实现了县级以上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将乡镇一级国家机关的任期由原来的三年也统一调整为五年,实现了各级国家机关任期的一致性。从2006年开始,全国“一盘棋”实现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同步换届直接选举。之后,又逐步调整形成了全国和省、市三级人大换届自下而上逐级间接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全国“一盘棋”制度。
(六)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选举的应有之义,是民主选举的必然要求。1979年出台的现行选举法,即规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一开始规定的直接选举的差额是二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是五分之一至一倍。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正时,将直接选举的差额缩小到三分之一至一倍(现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差额选举原则有利于保障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的实现。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新增了限额推荐条款,即“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就是说,没有选民或代表依法联名,无法进行差额选举,依法保障了选民或代表的法定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权利。
(七)秘密选举原则,即无记名投票原则。1953年出台的第一部选举法就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1979年出台的现行选举法,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2010年选举法第五次修正时,进一步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现选举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采用无记名方式写票、投票,可以消除写票、投票人的顾虑,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选举人的自由选择权,让选举结果更加真实可信。
2021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北京市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时指出,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回溯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法的两次制定和七次修改历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得到不断完善,尤其是进入新时代,选举法所确立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打下了更加坚实的基础,已成为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典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