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健身、理发都能被直播
如今,随着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加速融合,一些商家借助短视频平台招揽生意,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便对真实消费场景进行直播、拍摄,把顾客作为营销引流的工具。
202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就明确,“商家未经同意公开消费者视频,侵犯肖像权需要承担责任”。
在网络平台“被直播”这一话题下,很多网友分享了自己的真实经历。其中提及较多的事发地点,就是餐馆、健身房、理发店等。
崔女士在河南农村经营着一家理发店,开业一个月后,她就注册了短视频账号,目前已经拥有1万多名粉丝。据她介绍,不管是视频还是直播,平台都会在同城页给予重点推荐,效果很好。“现在98%的到店顾客是看到视频之后来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拍摄或直播,有的还主动想露露脸。”而在广东东莞一家理发店的直播间,这天下午有不到50人在线观看,商家是一位有着18年理发经验的男士。他说,现实中确实有一些顾客不愿意露脸,所以把直播镜头摆在了座椅的侧后方,画面中不会出现顾客正脸,“这很正常,保护人家隐私。”
在“被直播”事件发生后,消费者通常面临着两种结局:一种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全程直播,或者觉得这是小事一桩,不值得计较;而另一种则是,虽然发现了,但是在和商家交涉后,也因为无从考证或孤立无援,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在江苏消保委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和叶某沟通发型、理发的过程,并将其上传至网络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天后才将视频删除。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则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应当默认可以发布。
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江苏消保委表示,直播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部分商家敏锐察觉到了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存在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这一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宗旨,也有利于增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要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说“不”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认为,很多商家“直播”是为了达到身临其境的宣传效果,但是未经允许这样做不仅会影响消费体验,还可能让其他潜在消费者望而却步。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辉对商家的提醒是:要改变“我的地盘我做主”的错误观念,守好营销边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王辉表示,“商家这类直播或拍摄行为,如果未经顾客同意,则明显侵害了其肖像权。”因此,他鼓励广大消费者,要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权的行为说“不”。
“消费者如果在发现商家违规直播时予以劝阻,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反馈,就可以有力制止商家的不法行为。”马亮说,“当然,怎样让这些反馈渠道更加畅通,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多个网络直播平台的用户规则中,都包含“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表述和要求,但是“商家直播顾客的消费行为是否被允许”,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马亮建议,网络平台要畅通维权渠道,当消费者发现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馈举报,使违规短视频或直播及时下架整改。同时也要加强监管,使商家遵守行业公约和平台规则,引导商家通过技术手段(比如马赛克等),解决顾客信息保护和宣传推广的矛盾,共同维护健康良性的商业直播生态。
“全民直播”下的隐私保护
更为严重的是,“被直播”行为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面部、行踪等敏感隐私信息,从而带来诸多不确定的风险。随着生物识别技术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从事非法活动,如伪造身份、冒用身份进行金融交易等,从而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8.16亿人,占网民整体的74.7%。
“全民直播时代,消费者的隐私权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作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长期致力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他看来,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当下,“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更需要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等法定权利的意识和能力。”
2021年2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明确主播法律责任,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随着数字化进程的推进,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更新,隐私权保护显得尤为迫切和严峻。”胡钢建议,未来在立法上可以坚持“快立频修”的原则——相关法律要快速建立、频繁修订。“制定相关法律是解决有无的问题,而频繁修订是为了应对社会与技术飞速发展的客观实际,通过对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来适应现实的迫切需求。”
同样也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的李斌认为,互联网时代,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现象出现了很多新的表现形式,“被直播”就是其中一种,“很像过去一些照相馆未经顾客允许,便将照片挂在店内进行宣传”。
这种情况下,如何更好地保护隐私权?李斌提到两方的审核:直播平台和平台用户。
做好审核工作,直播平台是责无旁贷的。平台掌控了绝对的信息优势,也是最大的获利主体之一,所以应该压实自身责任,这个非常关键。
而我们在观看、转发各类直播之前也要审核,避免成为侵权队伍中的一员。“要知道,虽然每个人都有直播和观看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是有边界的。不要感觉无所谓,就看一看、转发一下。最重要的是形成一个社会共治的综合性治理体系。”李斌说。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