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数字技术与贸易的深度融合,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产生深刻影响。本文基于对47个国家2014—2021年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测算,实证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一国实行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会抑制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该结论在进行稳健性检验之后依旧成立。从对不同产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来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第一产业没有显著影响,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有负面影响,并且对第三产业影响更大。从影响机制来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能够通过增加贸易成本、抑制技术扩散以及阻碍中间品交易畅通等渠道,降低一国全球价值链地位。本文为中国在数字经济时代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提供新的可能路径,并拓展了全球价值链理论体系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理论边界。
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贸易壁垒全球价值链地位国际贸易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全球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全球价值链(GVC)、产业链、供应链加速重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且与经济社会方方面面深度融合,使得贸易格局发生变化。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融合催生出的数字服务贸易成为重要的国际贸易模式。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22年全球可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为4.1万亿美元,占全球服务出口比重为57.1%,而且这一比例将会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进一步提升。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2年)》显示,
中国数字服务出口3727.1亿美元,占服务出口的41.7%,但仅占全球数字服务出口的9.1%;发达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3.14万亿美元,占全球市场的77.2%。由此可见,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与发达经济体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数字服务贸易的嵌入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使得全球价值链中的传统活动变得越来越智能化和知识密集化(方英,2021),也使得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丰富了全球价值链的融入方式和融入主体。同时,数字服务贸易进一步拓展了全球价值链分工的广度,使原本不可能发生的服务贸易通过数字技术实现跨国交易,促进了离岸外包业务的发展。但近年来,随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逐渐增加且有强化趋势(赵瑾,2021)。服务贸易壁垒不仅抑制了贸易的增长(VanderMarel&Ferracane,2021),阻碍了技术的创新,抑制了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盛斌和毛其淋,2017;戴魁早和方杰炜,2019),而且其与制造业服务化趋势之间的结构性矛盾使得全球价值链分工进程放缓(刘斌和赵晓斐,2020)。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大而不强”以及中间产品出口增加值较低,将使得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面临“低端锁定”的风险。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探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对中国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价值链地位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可以发现,国内外学者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对制造业服务化水平(周念利和包雅楠,2021)、数字服务进出口贸易(周念利和姚亭亭,2021)、全要素生产率(Arnoldetal.,2006)等方面,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均对上述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对于数字时代下全球价值链的研究,大多集中于数字贸易开放对中国价值链地位的影响(汪萍,2024),数字经济对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何文彬,2020),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刘斌和赵晓斐,2020)、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价值链长度(赵晓斐和何卓,2022)等方面的影响。然而,目前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的研究较少,仅有强华俊等(2024)实证检验了数字贸易壁垒阻碍一国服务价值链地位攀升的作用渠道,包括贸易成本效应、资源配置效应、人力资本结构效应和网络互联互通效应。那么,数字贸易壁垒是否会通过其他的渠道影响经济体的全球价值链地位?对不同产业来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是否会对其价值链地位产生不同影响?
基于此,本文以2014—202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47个计算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的国家
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瑞士、中国、捷克、德国、丹麦、西班牙、爱沙尼亚、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印度、爱尔兰、意大利、日本、韩国、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墨西哥、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俄罗斯、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瑞典、美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老挝、文莱、柬埔寨、尼泊尔、新加坡。
作为样本,利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价值链(UIBEGVC)数据库内亚洲开发银行多区域投入产出数据(ADBMRIO)中35个行业的附加值分解结果,计算各国2014—2021年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实证研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及其传导机制。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1)从技术扩散和投入产出的角度,探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的传导机制;(2)从不同产业的视角,进一步探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本文拓展了全球价值链理论体系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理论边界,丰富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影响的机制研究,也为中国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全球价值链地位提供了新的可能路径。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下,具有不同比较优势和资源禀赋的国家,依据自身优势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不同环节,以获取分工利益。但各国参与全球价值链生产的方式多为嵌入式和碎片式,发达国家凭借其先发优势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而将生产制造环节外包给生产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吕越等,2018)。贸易自由化对提升价值链地位具有重要作用(VanderMarel,2015),贸易壁垒则会阻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自由流动,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参与度(Humphrey&Schmitz,2002),而嵌入式和碎片式的参与方式会进一步降低其全球价值链地位。数字服务贸易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贸易模式,很多贸易交付方式乃至中间品的生产均需要依托数字技术,而更易实现、保护力度更强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升级的影响更加明显(陈倩倩和田文,2023)。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1: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贸易壁垒的最直接影响是提高了贸易成本。数字服务贸易的实现,一是需要基础设施的联通,例如网络互联、设备使用、数据跨境流动等,如果基础设施联通受阻,会直接增加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的信息成本和交付成本(Ferencz,2019);二是需要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若电子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许可证存在歧视性条件,将会增加企业参与价值链的合同成本;三是需要电子支付,若支付安全标准不符合、电子支付方式受限等问题存在,则会增加支付成本(Ahmed,2019);四是涉及监管制度,各国数字服务贸易监管碎片化会增加监管协调成本(Ferencz,2019)。贸易成本的增加会阻碍生产要素和产品的流通,降低企业生产合作以及参与全球价值链的意愿,从而降低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例如,Antràs&DeGortari(2020)采用GVC多阶段序贯生产模型分析发现,贸易成本的上升对一国参与全球价值链起到抑制作用。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2: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造成贸易成本效应,通过增加贸易成本,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数字技术与生产的结合,使得生产效率提高以及生产方式改变,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戴翔等,2022)。发达国家不断进行数字技术创新,将部分生产环节外包,从而将更多的资源投入研发、设计等高附加值环节,推动其向价值链更高端攀升;发展中国家则凭借成本优势和市场优势,承接发达国家的外包环节,借助技术外溢效应,缩小技术差距,逐渐增加其在全球价值链高附加值行业的占比。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有碍于数字技术的扩散与外溢,且其技术特性具有强保护性,使得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阻碍作用进一步增强,不利于发展中国家通过干中学的方式进行产业升级。同时,限制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是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方式之一,不利于发达国家进行数字技术创新,从而影响其价值链地位攀升。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3: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抑制技术扩散效应,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数字产品和服务是数字技术的主要载体,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其本身也作为一种中间品嵌入全球价值链,能够推动下游企业借助数字化优势生产出成本更低、质量更高的产品,推动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同时,贸易自由化有助于扩大中间品的质量和规模(施炳展和张雅睿,2016),高质量的中间品投入规模扩大也是提升进出口产品质量和规模的重要渠道(许家云等,2017)。进出口产品质量和规模的提升,有助于价值链地位的提升。相反,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提高投入品的成本,不利于投入品的技术提升,直接降低进出口产品的质量与规模(张国峰等,2022),进而削弱中间品的投入产出效应,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由此,本文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4: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降低投入产出效应,通过降低进出口产品的质量和规模,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三、研究设计
(一)计量模型的设定
本文用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表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借鉴马述忠等(2016)的方法,构建以下研究模型,探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
GVC_positioncit=β0+β1DSTRIct+∑β2Xct+λt+μc+εcit(1)
其中,下标c、t、i分别表示国家、年份和行业。GVC_positionct表示国家c在年份t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指数,DSTRIct表示国家c在年份t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Xct为一系列控制变量,用以控制不同国家的特征,包括城镇化率、国内生产总值、人力资本、外资流入水平、工业增加值和基础设施。为控制其他可能存在的影响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随时间变化因素,加入时间固定效应λt和国家层面固定效应μc。εcit为随机误差项。
同时,本文参考温忠麟和叶宝娟(2014)的研究,通过构建如下中介效应模型,进一步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能否通过贸易成本、技术扩散和中间品投入产出影响全球价值链地位。
Mct=α0+α1DSTRIct+∑α2Xct+λt+μc+εcit(2)
GVC_positioncit=γ0+γ3Mct+γ1DSTRIct+∑γ2Xct+λt+μc+εcit(3)
其中,Mct为中介变量,表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影响一国全球价值链地位的传导渠道。根据中介效应检验程序,重点检验α1、γ1和γ3。如果系数α1显著,则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有效影响了中介变量;如果式(3)中的系数γ3、γ1均显著,则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确实通过中介变量Mct影响了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不过仍有一部分影响不是通过中介变量完成的;如果系数γ3显著而系数γ1不显著,则表明限制性措施的效应是完全通过中介变量传递到被解释变量,变量也被称为完全中介。
(二)指标衡量
1.被解释变量
本文基于Koopman(2014)提出的KWW测算方法,对全球价值链地位(GVC_position)进行测算,设定模型如下:
GVC_positioncit=ln1+IVcitEcit-ln1+FVcitEcit(4)
其中,IVcit表示c国i行业在t年的间接附加值出口。IVcitEcit体现了一国的中间产品被进口国用于生产最终产品再出口到第三国的程度,即全球价值链前向参与率指数,该指数越高则表明该国越处于价值链的上游。FVcit表示c国i行业在t年的国外附加值。FVcitEcit为全球价值链后向参与率指数,该指数越高说明该国在全球价值链上就越偏向下游。总体来看,GVC分工地位指数反映了一国某产业出口产品中的国内附加值部分与出口中包含的国外附加值之差,该指数越大说明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越高。本文使用UIBEGVC数据库ADBMRIO中的47个国家35个行业的附加值分解结果,计算各国2014—2021年的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
2.核心解释变量
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OECD发布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涵盖全球82个经济体的22个服务领域。该指数对影响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础设施、电子交易、支付系统、知识产权和其他壁垒等五大类限制性措施进行了量化。该指数取值范围为0—1,取值越大,表示该经济体面临的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越严重;取值为1表示数字服务贸易完全不开放,取值为0则表示贸易投资完全自由化。本文选取涉及的47个国家的DSTRI作为解释变量。
3.中介变量
贸易成本效应参考陈原和刘欣宇(2023)的研究,通过以下模型测算一国的多边贸易成本:
Costct=xcctxcc-txcc-txc-ct12(σ-1)-1(5)
其中,c-代表国家c以外的所有国家。xcct、xcc-t分别表示国家c、除国家c以外的其他国家在t年的国内贸易额,通过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减去当年的出口贸易额进行计算。xcc-t表示国家c出口到除国家c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的贸易总额,xc-ct为除c国外的其他国家出口至c国的贸易总额。此外,设定替代弹性σ=8。
技术扩散效应参考张晨霞和李荣林(2023)的测算方法,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出口占总出口之比来衡量一国的技术普及程度,而样本国与技术前沿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出口百分比之差可以刻画技术扩散程度。分别指定美国与德国为技术前沿国,计算出两个技术扩散指数TechA与TechG。
投入产出效应借鉴张国峰等(2022)的衡量方法,选取中间品进出口总额(MEXP)作为中介变量。中间品进出口总额体现了中间品的质量和规模,其中,中间品质量越高说明技术含量越高,其价格相应越高,进出口总额相应会增加;中间品规模的扩大,也会相应增加中间品的进出口总额。
4.其他控制变量
城镇化率(Urban)会影响全球产业分工和收入分配,本文以一国的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表示;国内生产总值(lnGDP)会对全球价值链地位产生影响,本文进行取对数处理;人力资本(HER)可以通过促进技术进步从而提升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本文以大学在校生总数量占中学之后五年学龄人口总数的百分比进行衡量;外资流入水平(FDI)会通过促进中间产品流入和技术的提升,提高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嵌入程度,从而推动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杨仁发等,2018),本文用外商直接投资占GDP比重来衡量一国的外资流入水平;规模经济理论显示,一国的工业增加值规模越大,在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也越大,从而提升一国的GVC分工地位,本文构建工业增加值(IAV)变量,以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衡量各国工业增加值的规模;基础设施(FBS)对企业贸易与生产有深度影响,是技术交流和降低生产成本的必要条件,本文以每百万人固定宽带数量表示一国数字基础设施完备程度。
本文利用ADBMRIO的数据测算出被解释变量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指数。核心被解释变量数字服务贸易指数来源于OECD数据库。控制变量国内生产总值、高等教育入学率、外资流入水平、工业增加值、每百万人固定宽带数量和城镇化率均来源于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WDI)数据库;中介变量多边贸易成本(Cost)、计算技术扩散指数(TechA和TechG)的原始数据同样来自WDI数据库,中间品进口总额(MEXP)数据来自UIBEGVC数据库中的贸易指标。由于不同数据库的国家范围不同,最终选取47个国家2014—2021年的面板数据作为样本观测值。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
表2报告的是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列(1)为未加入控制变量的结果,其中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影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即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抑制了一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攀升。列(2)—列(7)的结果表明,在逐步加入国内生产总值、人力资本、外资流入水平、工业增加值、基础设施和城镇化率后,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仍然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为负,且基本保持平稳。总体来看,在加入控制变量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具有抑制作用,从而验证了假设1。
(二)分行业回归
数字技术与不同产业的融合程度并不一致,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产业的生产活动可能会产生差异化的影响,本文将进一步探究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行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被解释变量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GVC_position)由亚洲开发银行投入产出表35个行业的产业附加值测算得出,本文根据亚洲开发银行对35个行业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第一产业(2个部门)、第二产业(14个部门)和第三产业(19个部门)
具体产业包含的部门如下。第一产业:农业、狩猎、林业和渔业;采矿和采石。第二产业:食品、饮料和烟草;纺织品和纺织品;皮革、皮革制品和鞋类;木材及木制品和软木制品;纸浆、纸张、纸制品、印刷和出版;焦炭、精炼石油和核燃料;化学品和化学产品;橡胶和塑料;其他非金属矿物;基本金属和预制金属;机械,电气;电气和光学设备;运输设备;制造,回收。第三产业:电力、天然气和水供应;建设;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销售、维护和修理,燃料零售;批发贸易和佣金贸易(机动车和摩托车除外);零售贸易(机动车和摩托车除外),家居用品修理;酒店和餐馆;内陆运输;水运;航空运输;其他辅助运输活动,旅行社的活动;邮电;金融中介;房地产活动;机电设备租赁和其他商业活动;公共行政和国防,强制性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有就业人员的私人家庭。。
表3报告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不同产业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第一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没有显著影响;对第二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具有负面影响,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的上升,对第二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具有抑制作用;对第三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地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具有负面影响,且系数较第二产业更大。数字服务贸易是通过信息通信网络跨境传输交付的服务,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直接作用于第三产业,而对第二产业来说,其是通过制造业服务化的形式进行作用的。因此,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更为明显。
(三)稳健性检验
1.遗漏变量检验
由于模型可能存在遗漏了某些随时间、国家变动的因素,本文采用了时间固定效应与国家固定效应。但仍有可能存在部分影响解释变量且未被纳入模型的重要变量,比如新冠疫情冲击为经济带来的不确定性。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得全球贸易萎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发达国家制造业回流,全球供应链遭到一定程度的冲击。由于数字服务贸易不受地域限制,且在各国封锁政策下,贸易需求大量增加,这可能对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产生显著影响。为识别并剔除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文仅对2014—2019年、2020—2021年的数据进行分样本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在剔除新冠疫情影响后,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的系数仍然显著为负,但数值有所变化。新冠疫情之后的回归系数较之疫情之前的系数更大,说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数字服务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愈加重要,数字服务贸易限制对一国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抑制作用更强,进一步证实了基准回归的可靠性。
2.内生性检验
从现实角度出发,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较高的国家,具有产业竞争力强、资本积累雄厚、市场占有率高等特点,需要更加开放的贸易制度,因此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也会较低,这可能使得模型产生一定的反向因果问题。为解决反向因果带来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参考魏浩和巫俊(2023)的做法,采用将解释变量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的方法,并使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进行回归分析。在第一阶段,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DSTRI)对其滞后一期的数据(L.DSTRI)进行回归,得到内生解释变量的拟合值(DSTRI︿);第二阶段,将被解释变量(GVC_position)对内生解释变量拟合值(DSTRI︿)进行回归,回归结果如表5列(1)和列(2)所示。其中,第一阶段回归系数显著,说明预测值的拟合效果较好;第二阶段拟合值系数显著为负,与基准回归的结果一致。同时,本文进行了弱工具变量检验,CraggDonaldWaldF统计量为7946.41,明显大于临界值16.38,证明了工具变量的可靠性。
为进一步验证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将OECD对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细分的基础设施连通性(INF)、知识产权(INT)、电子交易(ELE)、支付系统(PAY)和其他壁垒(OTH)等五项分类指标作为替代解释变量的工具变量,分别进行回归,结果如表5的列(3)-列(7)所示。其中,五项分类指标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与基准回归结果保持一致,证实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
五、机制分析
基准回归结果证实了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降低一国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为进一步验证影响的作用路径,本文利用中介效应模型对提出的三条机制进行实证检验。贸易成本效应、技术扩散效应和投入产出效应分别选取了贸易成本(Cost)、技术扩散指数(TechA和TechG)以及中间品进口总额(MEXP)作为中介变量,代入式(1)—式(3)进行检验。
(一)贸易成本效应
表6显示的是贸易成本效应的检验结果。列(1)显示了基准回归结果;列(2)表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能够提高一国的贸易成本,从而降低商品要素的流动性与贸易的畅通性;列(3)将中介变量贸易成本(Cost)加入回归中,可以发现核心解释变量与中介变量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确实会通过提高多边贸易成本,降低一国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的地位,且贸易成本只能解释部分的路径影响,并不是完全中介指标,即假设2成立。
(二)技术扩散效应
表7显示了分别以美国和德国作为技术前沿国计算技术扩散程度,并将其作为中介变量进行检验的结果。列(1)—列(3)显示的是以美国为技术前沿国的技术扩散程度的结果,列(4)—列(6)显示的是以德国为技术前沿国的技术扩散程度的结果。其中,列(1)、列(4)为基准结果。由列(2)和列(5)结果可知,无论是以美国还是以德国作为技术前沿国,随着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的上升,其他国家与前沿国的技术差距会显著扩大,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不利于技术要素的流动。列(3)和列(6)将两种技术扩散程度指标加入基准回归,核心解释变量与中介变量的系数均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能够抑制技术扩散,从而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且技术扩散指数并不是完全中介指标,只能解释一部分的机制路径,即假设3成立。
(三)投入产出效应
表8展示了投入产出效应的检验结果。其中,列(1)为基准回归结果。列(2)显示了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对一国中间品进出口总额的回归结果,结果表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降低国际贸易中间品的交易额。列(3)在基准回归中加入了中介变量,可知中介变量的系数显著为正,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仍旧显著为负,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通过降低中间品进出口总额,阻碍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攀升,且中间品进出口贸易的活跃度只能解释部分机制路径,属于不完全中介指标,即假设4成立。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数字服务贸易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国际贸易模式。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数字技术的迭代发展,使得全球价值链加速重构,探索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一国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2014—2021年47个国家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指数进行测度,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全球价值链地位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第一,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会抑制全球价值链分工地位的提升;从不同产业角度来看,数字服务贸易壁垒对第一产业价值链地位没有明显影响,对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均具有抑制作用,且对第三产业的影响更大。通过检验遗漏变量和反向因果检验后,结果依然稳健。第二,数字服务贸易壁垒能够通过增加贸易成本、抑制技术扩散以及阻碍中间品交易畅通等渠道,降低一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防止发达国家对中国的“低端锁定”,基于研究结论,本文提出如下建议:第一,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标高标准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同时,探索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制度,从要素流动方面降低数字服务贸易壁垒。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重要的生产要素,是新业态发展、新产品研发以及中间品附加值提升的基本要素,推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能够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产业升级,继而推动中国全球价值链地位的提升。第二,加快与战略伙伴关系国家试点电子签名互认、电子合同标准统一以及电子商务许可证的互认,降低交易的合同成本。同时,加快与其他国家的电子支付进行互联互通,实现电子支付的畅通,以降低支付成本。第三,积极参与国际谈判,构建适应中国发展的、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监管模式,以降低监管协调成本。积极与其他国家达成贸易伙伴关系,推动区域内数字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以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第四,持续推动数字技术创新,实现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突破“卡脖子”技术的封锁。同时,鼓励数字技术的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出口产品的质量和附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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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