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与共赢:切条视频著作权侵权界定及规制路径

2024-07-19 00:00:00李恺锐宋来慧
新闻世界 2024年7期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和快餐化时代的到来,将长视频进行分段剪辑、直接搬运或进行二次创作而产生并广泛传播的切条视频,以时长短、热点话题多、创作门槛低等特点,迎合了广大受众碎片化接收内容的观看需求。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新型创作方式侵害了原创作品版权方的权益,而极低的侵权成本与较高的追责成本也让版权方难以追究。本文从界定切条视频的概念入手,结合其形式及特点,分析此类短视频存在的侵权认定标准不清晰、授权许可难和版权治理模式单一等问题,并分析切条视频的侵权界定,依托利益平衡论探索切条视频侵权行为的规制路径。

【关键词】切条视频;侵权乱象;利益平衡;规制路径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起来,一时间像抖音、快手、西瓜视频等短视频平台迅速崛起,并入驻了大众的移动终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6月,我国短视频的用户规模已达10.26亿人。[1]尽管短视频领域在目前看来呈现出蓬勃发展的上升趋势,但在这一繁荣背后,我们必须认识到短视频平台也已然成为盗版、抄袭等侵权行为发生的重灾区。未经授权的内容通过切条、搬运等手段稍加处理,便可成为平台及其用户吸引流量的利器。不少切条视频侵权案件也由此产生,但大多追责困难且赔偿有限。

陕西省西安市中院于2022年10月26日,对 《云南虫谷》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经法院最终裁定,抖音一方因涉及侵权问题将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万元,刷新了全国法院网络影视版权案件赔偿纪录,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本文以界定切条视频为出发点,深入分析此类视频的著作权侵权困境、侵权界定,并运用利益平衡理论探索切条视频侵权行为的规制路径。

一、切条视频的概念界定与特点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技术门槛降低,短视频内容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边缘界限不断模糊,由此催生出“内容产消者”,许多关于内容创作的问题也随之衍生出来。必须在维护视听作品原作者权益的同时,让UGC、PGC等新兴内容在短视频平台不断勃兴,进而给平台带来源源不断的注意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平台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所以,要探究切条视频的著作权规制路径,如何界定切条视频的概念与特点显得尤为重要。

(一)切条视频的源流

切条视频最早可溯源至1975年一个名为《双面而今》的幻灯片粉丝视频,此为《星际迷航》影迷Kandy Fong自发制作的粉丝视频,他通过对影片原素材的重新剪辑,进而创作出具有全新故事形态的同人视频,这与当下的二创视频创作理念十分契合。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这类UGC内容如鱼得水,YouTube更是成为切条视频的温床,越来越多的切条视频有了定向的内容受众。

讨论切条视频源流与演变的核心动力可以借鉴亨利·詹金斯的“文本盗猎者”理论,“共同的理解、共同的兴趣、集体的幻想”是粉丝自发对影视作品进行二创的驱动力。早期发展过程中,著作权意识的模糊与技术的落后,使切条视频创作者与原作品版权方的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版权时代下对切条视频著作权以及切条视频的含义与形式进行具体界定十分必要。

(二)人工智能时代切条视频的含义与形式

短视频是新媒体时代的产物,它是适合受众在碎片化时间,或者移动状态下观看的一类视频形式,通常时长在5分钟以内。若用户将一部完整的电视剧、综艺节目或电影等进行片段抽取,在未经原作者的授权或未告知原作者的前提下,对抽取的片段通过剪辑、二创或搬运等形式进行二次加工并发布出来,这种二次加工生产出来的作品被称为切条视频(亦称拆条视频)。

目前,切条视频的呈现形式有两种,一是以原作品的基本轮廓为基础,进行剪辑加工;二是打散原作品基本结构,只利用其画面,通过剪辑和配音形成与原作品完全不同的新作品。虽然这两类作品在形式上有所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

智能技术为视频的剪辑提供了低成本、低门槛的智能剪辑工具,通过AI可以生成一系列的滤镜和特效,也可以通过个性化推荐进行场景的推选与识别,并自主完成声音处理和字幕生成等工作,极大地降低了生产成本,并使创作更加高效。除此之外,AI还可以向用户推送个性化内容以激发其创作灵感,提供更具吸引力和个性化的用户体验。凭借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短视频领域将产生更多可能性,但也不可避免地陷入版权界定的高危地带。

(三)受众中心论下切条视频的呈现特点

受众中心论是指媒介的一切传播活动均以受众为中心,认为只有按照受众的需求来采集、制作、传递信息,才能赢得受众的认可和支持。在受众中心论的主导下,切条短视频主要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视频时长短。相比于长视频,切条视频时长大多在20分钟以内,较短的时长能够更加快速地抓住受众的眼球,切条视频的时长短也就意味着它的存储空间小,传播速度也更快,可以在最短时间里获取曝光度。

第二,热点话题多。切条视频创作者常常会根据受众的偏好和当下的热点话题选择合适的视频素材,以高频的视频转场率、刺激观众感官的音乐节奏重新进行剪辑、拼接、配乐、加字幕等,以此吸引更多用户的关注。

第三,创作门槛低。相较于影视作品、综艺、比赛实录等长视频,切条视频无需投入过多的前期准备,仅需收集原视频素材并通过剪辑软件进行切条、混剪即可创作出新的内容。与此同时,现如今的剪辑软件也日益多样化和简单化,人人皆可剪辑,内容创作的门槛较低。

第四,迎合了用户心理。在碎片化时代下,越来越多的用户习惯通过倍速观看视频,甚至直接通过刷短视频来获取最新的影视、综艺资讯,切条视频便是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仅需几分钟即可了解一部长达几十集影视作品的基本内容,满足了用户利用碎片化时间观看影视作品的需求,迎合了快节奏生活下信息获取碎片化的社会潮流。与此同时,通过快速浏览切条视频,观众可迅速确定此剧题材、剧情以及人物主角设定等是否符合个人喜好,进而选择是否完整观看此剧。

二、切条视频的著作权困境

我国《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完善了关于“视听作品”的立法情况,让曾经无法定位混剪短视频侵权行为的难题变得有法可依,与此同时,属于视听作品的相关条文也自然而然地适用到混剪短视频领域。但是,随着我国短视频行业的爆发式发展,混剪短视频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综合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认定标准模糊,创作者利益严重受损

在切条视频的创作过程中,创作者会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经拥有合法版权的作品素材。如果切条视频创作者并没有获得原作者的合法许可,非法编辑电影或电视剧的片段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就容易构成侵权行为。侵权损失认定困难、侵权行为认定不明确等现状都给切条视频创作者和原作品著作权所有人带来利益上的矛盾冲突,同时混剪视频也可能完全解构原作品的思想核心,影响原作品作者的创作理念传播。

(二)源视频授权许可难,门槛下放带来侵权隐患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各种短视频素材唾手可得,在去中心化的形势下,技术赋权带来用户群体门槛下放,所有人都可以成为产消者,用户群体也从PGC用户转变为以UGC用户为主,PGC用户群体的逐渐减少导致用户整体专业性下降,同时获得许可和授权的意识也随之下降。抖音、火山、快手等视频平台的部分用户缺乏媒介素养,他们在创作短视频时缺乏获取原创性内容的许可和授权意识,侵权方面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同时对于普通创作者来说,获得许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由于获得授权的复杂性,以及切条视频创作者在实际获得授权方面的不易,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率高,因此制定相应的规则来规避这类侵权行为迫在眉睫。

(三)版权治理模式单一,短视频侵权乱象迭起

短视频版权治理的目标是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短视频行业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在切条视频版权治理方面尚存在明显的不足,这导致我国切条视频领域侵权行为频发,如果不加以及时制止,其难以实现良性发展。

三、切条视频的侵权界定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适用于所有侵权案例的界定方式,故在对切条视频是否侵权进行界定时,往往会存在侵权界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要不断优化对切条视频的侵权界定理念并改进界定方式。将原视听作品进行重新切割组装,取原素材之精华,抢占观众的注意力,这在碎片化时代的短视频平台上屡见不鲜,不少营销号以此谋生。这类切条视频用于商业用途势必会对原作品的经济利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探索切条视频侵权的规制路径首先要明确切条视频的侵权界定。

(一)合理使用界定

针对切条视频的侵权判定,《著作权法》已经给出了相关的规定,即在第十条中有明确说明: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2]。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除违规侵权外还存在两种可以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作品形式,其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认识而使用其他已发表的作品;其二为介绍或评论作品或说明某个主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其他已发表的作品。因此,如果切条视频是为了个人研究的目的,或是为了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个主题而裁剪视频,那么作品中含有对其他已发表作品的相关引用,则不会构成相应的侵权问题。

(二)独创性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要成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在审理短视频侵权问题时,原创性是一项重要的考量标准,是否原创也是判定是否侵权的重要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短视频本身创作门槛较低,对短视频作品的独创性的鉴别或保护要求也较低。一般情况下,创作者能够表明自己是独立创作或有创意加入便将其认定为独创。在这种情况下,独创性考虑的不再是水平的高低或含量的高低,而更多去判定是否有独创的倾向存在。如果考虑量,必然会导致裁判者的主观随意性[3]。除此之外,在抖音、B站和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中,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的视频,如果这些片段只是出于转场、衔接的目的,没有其他的用处,并且在拍摄过程中也没有使用复杂手法,则该短视频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三)“避风港”规则界定

在许多因二次创作而被起诉的短视频案件中,一些短视频平台常常以“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和“避风港”规则作为辩护理由。但是使用“避风港”规则需要灵活应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避风港”规则诞生于互联网早期,能适用于当时情境下的一些案件,但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避风港”规则不再能够维持利益平衡的状态。在较为典型的《云南虫谷》侵权案中,法院认为,鉴于内容平台并不能真正做到全知全能,以及平台内容创作者所提交的具体创作形式和内容过于多样化的原因,“通知-删除 ”等通用规则的存在是平台责任的合理范畴之外。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平台无需对核心内容给予更多关注。现如今,人工智能技术已达到先进水平,短视频平台自身完全可以通过检索视频、音频、关键词、图形结构等各类媒介符号来对平台上可能会存在的侵权内容进行检测,倘若此类侵权内容仍然在平台上大量存在,只能说明这是平台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因此,“避风港”规则已经滞后于当下的现有技术,“无法”或“技术无法”等不能成为平台方逃避本身责任和规避处罚的正当理由。

四、运用利益平衡理论规制切条视频侵权行为

切条视频侵权行为实质上是由权利边界模糊所引发的。互联网时代,追求利益的短视频平台,层次复杂多样的二次创作作者,以及原创作品版权方,形成了三方共存的局面。为解决切条视频侵权的问题,需要探究如何运用利益平衡理论有效平衡三方权益,让短视频内容生态呈现出正面且稳定趋势。

(一)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

“利益平衡”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是要妥善处理好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版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利滥用,又要能保障权利行使,保持版权制度的动态平衡。学者梁上上从现代社会的法律要求中出发,指出了制度利益需要同社会公共利益一致,并且这也是作为法律制度是“合意”与否的价值判断标准[4]。学者冯晓青早先也提到过,此种利益平衡最终的价值目标是达成和谐状态[5]。这种平衡是多方利益主体互相博弈所达到的关系状态。

(二)平台与切条视频创作者的利益平衡

如何平衡平台和切条视频创作者的利益,主要是在于抓住痛点对原创作者利益进行维护。一方面,有必要引入相应赔偿措施,如提高侵权违法的成本,对侵权作者进行重罚。另一方面,只有法律制度框架架构健全,才能有效保护平台和原创作品创作者的权益。因此,应尽快完善著作权法,提高短视频平台的主体责任刻不容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让平台切实担负起诸如筛选、审查短视频的责任。

(三)平台与原创作品版权方的利益平衡

关于平台与原创作品版权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平台方需要在最短时间内对短视频验证技术进行更新与完善,在平台内部贯彻区块链技术,并赋予非原创、非二次创作下的简单剪辑和移植视频以合法化的权益。原创作品版权方也应与平台方达成协同合作并落实管控措施,配合其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在主观能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断形成凝聚力,达成协调一致的和谐状态。

(四)切条视频创作者与原创作品版权方的利益平衡

切条视频著作权困境更多直观体现为切条视频创作者与原创作品版权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一,作为切条视频的创作者,坚持维护著作权人的版权是其创作过程中的应有之义;其二,原创作品版权方有义务,也有责任去鼓励大众,尤其是专业的视频生产者进行有意义、有独创性、为大众所喜闻乐见的二次创作,优质的二创内容也能让原创作品热度的扩大以及意义延伸。

五、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创作门槛下降,在短视频平台上,内容创作者和受众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切条视频是一种基于对原作品再创作的新创作形式,其依托于粉丝群体的自发心理及目标受众的圈层效应从而进行跨圈层传播,为自身带来较大流量。切条视频是依附在原影视作品的素材之上而产生的衍生作品,从长远来看,单纯搬运原创作品而没有任何独创性并不是一条可行之路。

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来有效规制著作权侵权乱象,针对切片视频面临的侵权困境,需要强化短视频用户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进而达到各主体间的利益平衡。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良性循环、和谐共生的互联网视频业态。

注释: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23-08-28].https://www.cnnic.cn/n4/2023/0828

/c88-10829.html.

[2]李琛.短视频产业著作权问题的制度回应[J].出版发行研究,2019(04).

[3]吴鸿杰.UGC短视频平台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20.

[4]梁上上.制度利益衡量的逻辑[J].中国法学,2012(04).

[5]冯晓青.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06).

(作者:李恺锐,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广播电视新闻;宋来慧,浙江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数字媒体与智能传播)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