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住户发生火灾,消防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渗漏,导致楼下住户被淹
楼上消防灭火引发漏水,楼下被淹,两家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
家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的袁奎、葛小旭夫妻,住在某小区某单元的402室,楼下302室住着郑志才、郑志庆兄弟。两家平时联系不多,相安无事。
2023年2月12日12时许,袁奎、葛小旭家中因插线板线路老化,发生火灾。当地消防部门接警后,迅速出警,很快扑灭了大火。
然而,正所谓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消防用水渗漏到302室,致使郑家房屋墙面、地面、家具、衣服、被褥等均遭浸泡。郑家兄弟无法在此居住,只好到别处租房。相关证据显示,两人租房支出2100元(按3个月算),在旅店居住4天支出800元。另外,两人还因搬家和对被淹财产修复支出相关费用,其中支付搬家费1200元,支付棉絮加工费450元。
事后,郑家兄弟委托湖北循其本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其本鉴定公司”)对损失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评估郑家的损失为70223元,两人为此支付鉴定费3511元。
弄清具体损失后,郑家兄弟遂与袁奎、葛小旭交涉,要求赔偿,但双方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郑家兄弟遂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袁奎、葛小旭赔偿他们各项损失合计78284元。
本案赔偿的法律依据到底是紧急避险还是过错责任,二审法院给出明确答案
东宝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家的经济损失,直接原因是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渗漏,但发生火灾是因为袁奎、葛小旭家中插线板线路老化,袁奎、葛小旭对家中的插线板线路没有尽到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因此,郑家的经济损失,与袁奎、葛小旭家中发生火灾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袁奎、葛小旭应依法对郑家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7月,东宝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做出判决:被告袁奎、葛小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郑志才、郑志庆经济损失78284元。
葛小旭不服,于7月21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荆门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围绕实际损失的构成及认定,以及袁奎、葛小旭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葛小旭指出,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循其本鉴定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她对该报告有六点异议:一是评估方法。该公司评估损失采用的既不是市场法,也不是成本法,未对涉案有关财产进行折旧,对损失的认定存在偏差。二是损失面积。涉案房屋只有3个房间漏水,但该公司是按照全屋面积计算的损失。三是电路的损失。涉案房屋电路均可正常使用,不存在产生损失的事实。四是地面损失。地面损失应当有责任划分,房屋起火属于无妄之灾,因灭火出现渗水,她第一时间采取了措施,及时清理了地面水渍,而两被上诉人并未第一时间采取抢救措施,应对因此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担责。五是装修损失。按照相关规定,一般装修费用占房屋总价的5%~10%,郑家的房屋估价35万元,装修损失应为17500元,评估报告认定的装修损失过高。六是租房损失。涉案房屋可以正常居住,评估报告认定的该部分损失不合理。
综上,葛小旭认为一审判决违背了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判赔金额高于实际损失,应当予以纠正。
郑家兄弟不同意葛小旭的意见,指出循其本鉴定公司在对自家损失进行鉴定时,持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具有鉴定资格,出具的评估报告分类分项并结合不同物品损失情况,给出的评估意见合情合理。葛小旭认为评估报告缺乏事实依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支持,一审法院依据该评估报告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关于葛小旭称涉案房屋不存在不能居住的情况,郑家兄弟反驳,评估报告载明,案涉房屋的主、次卧地板,全屋墙面及天花板墙漆、全屋水电等,损坏均较严重,需拆除,确实不能居住,租房损失理应由袁奎、葛小旭承担。
荆门中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郑家兄弟的损失系因消防用水渗漏导致,故这是一起因紧急避险引发的赔偿纠纷,而不是因葛小旭夫妻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6条关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进行判决,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时,避险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发生了险情,且险情系人为原因引起。本案中,虽然渗水系在灭火过程中引发,但火灾险情系因袁奎、葛小旭家中插线板线路老化而导致,这一导致险情的诱因应当归入人为原因,故袁奎、葛小旭作为避险人及避险的受益人,应当对郑家兄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荆门中院认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的纠纷应尽快得到解决,否则对双方都不利,也不利于社会和谐。为此,荆门中院根据现有证据,结合生活经验和本案实际,针对涉案评估报告的项目明细及其他开支明细,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最终认定袁奎、葛小旭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43760元。
2023年9月13日,荆门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一、撤销东宝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二、袁奎、葛小旭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郑志才、郑志庆经济损失43760元;三、驳回郑志才、郑志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