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提问:
赵鹏假期与同事一起前往某景区游玩,看到景区里的樱桃树上挂满成熟的樱桃,不顾朋友劝阻爬上树去摘,结果不小心从树上摔了下来。景区保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将赵鹏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赵鹏右股骨粉碎性骨折。
赵鹏提出景区未在樱桃树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景区支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但景区以赵鹏自己违规爬树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赵鹏能否要求景区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作为景区管理人,景区管理方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景区属于开放式区域,未开展采摘樱桃业务,樱桃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景区管理方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挡、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出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出发,游客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樱桃。赵鹏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爬树采摘樱桃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故赵鹏主张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无权要求景区管理方赔偿其损失。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