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一审法院就事实问题(Question of Facts)进行裁决,律师向法庭提交辩论意见书(Trial Brief)陈述己方论点。在案件上诉过程中,上诉法院主要针对法律问题(Question of Law)做出裁决,律师向法庭提交的文书是上诉辩论意见书(Appellate Brief)。上诉辩论意见书主要针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分析及论证,因此我们经常能看到的上诉辩论意见书每部分的标题可能是“THE DISTRICT COURT ERRED IN (DOING STH)”。
通过对比上诉辩论意见书与律师一审辩论意见书的组成部分,可以看出二者在结构上是十分相似的。有关律师辩论意见书的撰写方法与技巧也可以适用到上诉辩论意见书的撰写当中。然而,二者的结构还是存在不同。本文主要聚焦上诉辩论意见书的两个部分——管辖依据(Statement of Jurisdiction)和问题陈述(Statement of the Issue)进行阐释,分析其在上诉辩论意见书中的作用,并通过例子分析上述两部分的写作要点。
一、管辖依据的定义及写作技巧
在正式开始审理案件的程序或实质问题之前,上诉法院必须确认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而管辖权的来源,通常是赋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管辖权的法律(Statute)。根据法院属于联邦层级或州层级,分别适用联邦或州的法律。
由于管辖依据与上诉法院的权限相关,因此一审律师辩论意见书中并不要求包含该部分的内容。然而管辖依据部分在上诉辩论意见书中并非必须包含。除非上诉法院要求必须包含此部分,否则管辖依据的内容是可以有选择地撰写的。
下面是两个管辖依据的例子。第一个例子中针对管辖权的描述如下:
Example (Offer of Judgment ca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is Court is invoked pursuant to 28 U.S.C. §1291 (1988).
也就是说,上诉法院依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1291条的规定,对这一案件有管辖权。第二个例子则更加具体:
STATEMENT OF JURISDICTION
The district court has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over Fair Labor Standards Act (FLSA) dispute under 28 U.S.C. §1331 (2012). Moreover, the FLSA provides for a private right of action in federal court pursuant to 29 U.S.C. §216(b) (2012). On February 2, 2016,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motion for summary judgment in favor of Defendants /Appellees, which was the final decision. On February 5, 2016, Plaintiff filed a timely notice of appeal. This Court has 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cording to 28 U.S.C. §1291 (2012).
这一例子中,除了说明上诉法院基于美国法典第28章第1291条的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以外,增加了初审法院的管辖依据,即依据美国法典第28章第1331条的规定,对有关《公平劳动标准法案》(FLSA)的内容具有管辖权,并且依据这一法案创设了个人在联邦法院的起诉权。此外,本部分还增加了案件的沿革,即初审的地方法院是如何判决的,以及原告在何时上诉。由此,管辖依据在上诉状的开篇为法院后续审理案件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二、问题陈述的定义及写作技巧
问题陈述,也称为问题的提出(Question Presented)。问题陈述部分强调了上诉辩论意见书讨论分析的法律问题,并给出这些问题产生的实施背景与情境。问题陈述的目的是在开篇明确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以及通过当事人一方立场的阐释和重要事实的呈现,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判决。
从形式来看,当有多个问题陈述时,一般是一句话对应一个问题陈述。在这一句话中,第一部分陈述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强调重要事实。从形式来看,问题陈述的句式一般为“Can [state the legal question]…where…[state the major facts]?”通常开头的动词和情态动词为“May…?”“Does…?” “Is…?”“Did…?”;句子中通常用到的副词包括 when和where。
在问题陈述的写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首先,提及双方当事人时,可以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指代,或者用一些通用描述的词语(如财产所有人、零售商、买方、出租人等)。此外,一些情况下还可以用原告、被告、上诉人等程序性名称指代双方当事人。但是,除非法律问题涉及当事人在相应的程序性角色下适用的相关法律,否则应尽量避免使用程序性的名称,因为法官在读上诉状时会很容易忘记当事人是谁。
第二,不要过度辩护。一些法庭规则要求问题陈述不能是争论性(argumentative)的。过分的辩护反而会适得其反,事实比雄辩更具说服力。那么,什么是争论性的陈述,什么是非争论性的陈述呢?我们可以看以下的两句话:
1. Can a reckless defendant, whose callous conduct caused the death of a previous new life, escape liability for wrongful death just because the baby’s guardians had not yet completed an adoption proceeding?
2. Can legal guardians recover for the wrongful death of a child when the guardians had raised the child as their own for four years, had instituted adoption proceedings two years prior to the child’s death, and had believed, reasonably and in good faith, that a final adoption decree had been issued?
通过对比发现,第一个陈述当中运用了reckless、callous、escape liability、just because等词汇。虽然强烈且直接地表明了原告方的立场,但是上述词汇有过度申辩的嫌疑,从句子一开始,读者就能感觉到律师正在运用这些词汇谴责被告的行为,并且认定被告应该承担责任却逃避了责任。总体来说,第一个问题陈述缺乏对事实的描述,却用上述词汇堆砌起了主观情绪。法官会因为这些争论性的语言,对我方当事人究竟是在发泄情绪,还是有实际的依据能够证明损害存疑。再看第二个陈述句,首先用Can引出了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即法定监护人是否能够因收养的孩子死亡而获得赔偿,而没有像第一句中一味地谴责被告。那么究竟通过何种事实判断是否应给予赔偿呢?第二个陈述中列出了一些事实,包括监护人把领养的孩子当成自己的亲生孩子抚养了4年,并且完成了收养程序,且合理、善意地认为最终的收养决定已经发布。这些事实通过叙述的方法塑造出一个善意地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收养儿童,并且将其视为己出的父亲或母亲的角色,展现出非争论性语言的力量。
第三点,是试着用一种能够给出肯定答案的方式表达问题。避免“X可以要求Y做Z这件事吗?”这样的表述,因为如果回答是“不能”,这一句式放到问题陈述中,会削弱当事人的立场表达。
综上,作为上诉辩论意见书中重要的两部分,管辖依据和问题陈述分别提出了案件二审的基础及待解决的问题,为后续的论述部分打下基础。撰写管辖依据时应注意参照示例说明具体提供管辖权的条款,必要时介绍案件的沿革;撰写问题陈述时应注意双方姓名的指代、避免使用争论性词语以及运用肯定的方式表达存在的问题。
* 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