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破解村改居社区所带来的城乡社区治理二元结构,推进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是我国城市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理论议题与关键实践举措。聚焦村改居社区空间生产的内在逻辑,我国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面临着公共权力运作空悬化和市民权利半城市化两大问题。推进村改居社区的城市化转型,应从“制度—过程—文化”三方面推动融合性治理:以党建引领推动村改居社区各项制度有序变革,实现村改居社区制度并轨与制度性融入;重点解决资源配置结构问题,确保治理过程中的公共权力、集体经济资源与社区善治目标之间的有序协调;在社区公共空间、社会网络、文化归属感等层面构建社区共同体,推动村改居社区居民生活方式与自我心态的城市化融入进程。
〔关键词〕村改居社区,城市社区治理,融合性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4)03-0098-08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村改居社区作为一种社会异质性空间而出现。多种城市化动因共同推动着村改居社区的生产,包括由城市边界扩张引发的旧村拆除、郊区工业园的建立与房地产开发中的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流转导致的村民“上楼”,以及行政力量推动下的村委会改制。在社会网络形态、社区文化与治理模式等方面,村改居社区往往沿袭乡村社会惯习,形成一种兼具城市与乡村特性的“过渡型社区”形态〔1〕。有的学者从社会空间机理特征出发,将其定义为一种具有“非城非乡”“亦城亦乡”属性的过渡型居住空间〔2〕。
村改居社区在空间形态、权利逻辑与社会关系方面的异质性特征,使其成为楔入我国城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飞地”,在制度并轨、资源整合、文化融入等方面为基层治理带来新的挑战〔3〕。随着我国城市由快速扩张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亟需解决村改居社区所带来的城乡社区治理二元结构问题〔4〕。为此,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成为理论研究与实践场域的重要议题。如何推进村改居社区中居民及其家庭的社会性融入与全面城市化、促进社区治理制度性融入与高质量发展,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应有之义。
一、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分析框架的构建
2020年以后,随着城市高质量发展与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融合性治理问题开始引发学者关注。然而,目前有关融合性治理的学术成果较少,学者们也尚未形成共识。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整体性治理,认为融合性治理的目标指向是破解基层治理中的碎片化场景〔5〕,也有学者将融合性治理等同于情感认同层面的融合与社区共同体构建〔6〕。不同于上述替换式的解读方法,有学者则基于独特的中国治理场景,重新构建融合性治理的解读框架,指出融合性治理好比断裂金属焊接,需要精准发现“断点”,通过有效的回应策略,有针对性地找到“接入点”,从而推动重点问题的解决,实现断点的“接入”式治理,达到制度、过程与效果方面的有效融合〔7〕。在不同治理场域中,融合性治理的策略是不同的。例如,在城郊村的融合性治理中,应重点应对居民身份认同困惑、公共服务不均衡等治理“断点”问题;而在城乡融合发展中,则应重点应对城乡流动人口失序、空间形态失衡等治理“断点”问题〔8〕。
基于已有研究,本文构建了我国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分析框架(见图1)。这一框架从空间生产要素—空间生产路径两个维度,明晰了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应该做什么、怎么做两大问题。与已有研究对于融合特征或融合现象的关注点不同,这一融合性治理框架聚焦村改居社区空间生产的内在逻辑,旨在通过空间内在发展逻辑的重塑,推动村改居社区从治理异化走向治理融合。
(一)空间生产要素贯通性融合:权利分配逻辑与权力运作逻辑的城市化
城市化进程不断推动着空间生产,重塑着空间中的生产关系与社会关系。作为城市空间生产与再生产的重要场域,村改居社区在生产关系—权利逻辑与社会关系—权力逻辑两个维度上,体现出与一般城市社区截然不同的特征。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需要精准回应空间异质性问题,实现权利分配逻辑与权力运作逻辑的城市化。
1.推动居民权利准入与趋同化。城市权利理论对于市民的空间权利本质及其构成进行了解读〔9〕10。这一理论指出,市民权利应包含主体的权利、享有的权利与改变的权利。居住在城市区域内的所有个体应公平享有城市发展带来的红利,通过反思相关规定所带来的不均衡资源分配、差异性权利赋予、地区/人群污名化等问题,重塑城市权利分配模式与分配机制。首先,城市资源对于所有居民来说应该是开放的、准入的,而村改居社区则面临着权利准入性壁垒。由于村改居社区面临转型中的妥协性双轨制问题,使得其居民无法享受与一般市民等同的医疗、社会保障等城市权利。其次,城市权利承诺应秉持公平与趋同原则,而村改居社区居民则享受着集体经济带来的股份分红,以及集体经济收益所支撑的优质社区服务,成为具有“特权”的“超级市民”。制度性权利的排斥与经济性权利的特权,使得村改居社区居民权利与一般市民权利出现割裂性问题①。
融合性治理应在不同权利归属场域中,解决村改居社区居民的权利准入差异与制度断裂问题。在城市空间尺度上,应推动其市民权利接入城市现有制度,实现村改居社区居民在城市场域内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空间资源;在社区空间层面,应推动社区内所有居民的居住权利与收益权利趋同,破解村集体经济所带来的利益割据化与分裂化困境;在个人权利尺度上,应唤醒居民个人权利意识,从村集体形态的闭合性权利诉求走向以教育、个人发展为特征的开放性利益诉求。
2.实现治理权力有效化与同质化。城市空间承载着多样性的权力,空间与权力相互塑造,呈现嵌入式的更替与变迁。在社区治理场域中,包含制度性权力、动员性权力以及资源性权力等三种空间权力形态。制度性权力指政治、经济与文化制度对于空间关系与行为的调控力和约束力,动员性权力指公共部门对于基层治理单元的统筹调动能力、唤起居民共情与参与的能力,资源性权力则是基于资源掌控与分配基础上的话语权与决定权。同时,制度性权力往往需要通过动员性权力与资源性权力的黏连作用,从而得以在空间中推动与具象化。由于村改居社区沿袭着乡村形态的制度认同、价值认同与文化认同,形成了基于乡村惯习的权力运作方式,使得村改居社区在制度特征、动员形式以及资源分配方式等方面具有独特的逻辑,形成了城市治理场域中的异质性空间。
为此,需要从制度性权力、资源性权力与动员性权力三个方面入手,来修复村改居社区的治理权力异化问题。一是实现制度性权力贯通。要聚焦村改居社区中集体经济这一过渡性制度,关注由集体经济运作而产生的政经社治理黏连、集体福利权利屏障等问题,探索渐进性的改革路径。二是推动行政资源有序下沉、公共权力有效嵌入村改居社区治理过程,从而逐步改变基于集体经济资源的治理格局。三是在制度权力贯通与行政资源下沉的基础上,将碎片化的行政动员性权力进行整合,使得村改居社区治理过程融入现有的政府治理框架。
(二)空间生产路径连接性融合:被动性融入与主动性融入的共同驱动
为了实现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融合,需要以空间生产推动治理体系再生产,促使村改居社区在空间形态、权力(利)逻辑、社会网络与文化惯习等方面接入城市治理体系。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可通过被动性融入与主动性融入两条路径,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动员机制结合起来,使行政动员与治理助推相契合。
1.制度框架的被动性融入。应为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转型设定有效的制度框架,通过自上而下的推动,促使村改居社区破除权力壁垒,实现治理体系与管理制度改革。具体来说,这一制度框架由行政框架、市场框架与社会框架三部分组成。其一,行政框架指提升行政部门治理能力的一系列管理制度。例如,完善政府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村改居社区工作领导专班或领导小组的方式,提高村改居社区治理中的部门协同与资源统筹效率;通过健全政府监管机制,预防政府在村改居社区改制与治理中的缺位与越位现象。其二,市场框架包含基于竞争原则、市场力量与契约关系的改革举措。例如,探索物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进入村改居社区的可行性方式;推行集体经济改制,实现由村民、股民权利到市民权利的转型,破除村改居社区在权力转型方面的壁垒。其三,社会框架指构建一种多元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在村改居社区中增强村改居社区党组织的引领力与动员能力,建立健全社区网格化治理机制;引入社会组织,助推居民参与议事,逐渐形成城市社区的多元治理格局。
2.市民角色的主动性融入。通过功能驱动与政策驱动两种方式,推动村改居社区居民身份转换、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社区治理过程。相较于乡村而言,城市的根本特征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与劳动关系,而个人也因告别农业生产、从事工业生产与提供服务而成为城市居民〔10〕。因此,村改居社区居民要实现角色融入,必须重塑其在城市社会中的功能。要引导村改居社区的居民转换职业身份,主动实现城市经济角色的融入。此外,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开展政策助推,通过有效的参与激励与市民教育,提升居民的城市融入能力。在政策宣传过程中,探索契合村改居社区居民心理期盼的政策表达方式以及政策语言体系,帮助居民重塑认知,打破自我文化隔离与心态隔离状态。
二、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
基于上述提出的融合性治理框架进行分析可知,我国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面临着由于集体经济嵌入而引发的公共权力空悬问题,以及由于半城市化而引发的权利异质性问题。
(一)公共权力空悬问题
高质量的资源赋能与精准化的资源下沉是社区治理的前提与保障,其中既包括资金与政策等一般性资源,也包括人才、公信力等稀缺性资源。社区治理资源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经济形式为主的配置性资源与以政治文化形态为主的权威性资源。在我国城市社区中,这两类资源由政府掌握并分配,形成基于资源垄断性分配的政府主导模式。
由于村集体经济的存在,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资源体现出独特的构成属性与运作逻辑〔11〕。村改居社区的城市化进程大多体现在行政体制转轨与居住形态变化上,集体经济与集体土地作为村改居社区的一项“豁免权”被保留下来。村改居社区的集体经济带有明显的集体属性烙印,村集体(原村集体,下同)对其具有独立经营权与自主分配企业盈利的权力。而安置居民后的富余土地,可以通过开发、租售等方式获得持续性的地租收益。这些企业盈利与土地收益为村改居社区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与充沛的配置性资源。同时,村集体经济与土地的盈利往往被用于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与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但其福利指向具有清晰的社区边界,为社区治理提供基于信任与共识的权威性资源。割裂性的经济形态、“封地”式的资源逻辑、排他性的利益分配使得村改居社区成为一座资源孤岛,虽然具有自给自足能力,但同时也存在政策封闭问题。这种资源孤岛模式深刻地影响着村改居社区中的资源—权力运作逻辑,并导致村改居社区治理中公共权力的空悬困境,具体体现为制度转型割裂、政府角色穿透力弱化、行政动员力失效三个方面。
1.“政经社”黏连下的制度转型割裂。集体经济的存在及其功能赋予,使得村改居社区形成“政经社”高度黏连的治理模式,并引发了一系列治理困境。首先,在治理格局上,集体经济的资源主导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治理格局的多元性。集体经济负责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各方面保障,挤压了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然而,兼具经济利益、社会服务与政治稳定功能的集体经济,往往很难兼顾多元目标,在实践中“重经济”“轻服务”以及“重福利”“轻治理”,造成了社区治理目标的割裂。其次,人员结构上的高度黏连,体现为村改居集体经济组织与党委、居委会成员高比例交叉任职。大部分村改居社区仍采用村委会选举制度,并没有依据《居委会组织法》进行选举制度改革。这主要是由于制度转型的困难,而集体经济进一步增强了村委会班子作为政治、经济精英的垄断性权力与制度惯性,使得制度转型与权力格局重构变得更加困难。这种人员构成使得乡村的熟人社会、“长老”累积性权威与能人治理效应得以延续,造成了村改居社区治理逻辑异化。总的来说,集体经济的存在及其“政经社”一体化的治理功能,是农村社区城市化改革进程中的一种折中治理与妥协性制度安排,但造成了村改居社区治理模式、制度安排与城市社区的割裂。
2.功能竞争下的政府角色穿透力弱化。村改居社区中的集体经济不仅是自负盈亏的企业,也是具有社会服务与政治稳定功能的基层组织。我国各地村改居社区中的集体经济承担着社区的公共开支,担负了公共空间更新、基础设施维护、公共服务供给等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能。集体经济收益除用于股民分红外,还发挥着集体福利保障功能,为社区物业、节日福利、困难救助提供经济支持,同时为社区中的老年人、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社会保障。由此可见,在村改居社区中,集体经济通过为社区公共服务、办公开支和居民福利提供经济支持,在很大程度上持有并分配着不同形式的社区治理资源,与政府形成竞争性/博弈性的治理格局〔12〕。随着政府的公共服务权责转移至集体经济,政府部门仅提供有限的权威性资源与配置性资源,导致政府在社区中的公信力欠缺以及有效性损耗问题。集体经济的福利功能成为公共权力难以穿透的资源屏障,致使公共部门的治理角色在村改居社区中被弱化。
3.集体主义逻辑下的行政动员力失效。在村改居社区中,资源的集体主义分配与文化的集体主义惯性使得集体经济成为非正式网络塑造与情感动员的枢纽。一方面,由于集体经济的股民制度与利益共享性质,居民需要经常参与、共同决策,因此形成了基于集体经济的人际网络关系。另一方面,村改居社区的集体情感动员则以关键人物为支撑。集体经济负责人不仅沿袭了乡村传统性权威,还在经济活动与资源分配中不断提升公信力,使其成为具有利益黏合力与诉求凝聚力的动员发起者。在集体经济主导的治理格局下,形成了一种组织—居民之间的庇护关系,产生了社区认同感、归属感与信任文化,使得村改居社区具有一般城市社区所欠缺的文化情感优势。这种优势赋予了村改居社区与集体经济强大的动员能力,将行政动员方式“挤出”基层,造成行政动员能力与手段失效。同时,集体经济的动员指向往往遵从经济利益性质与内部福利导向,与行政部门社会治理的政策目标相割裂,造成了行政动员的目标失效。
(二)居民身份与权利半城市化问题
“身份”意指“个人和集体在与其他个人和集体的关系中区分的方式”〔13〕18。制度认同、文化心态、自我认知等因素往往形成了难以打破的思想与行为牢笼,将村改居社区居民隔离于城市化进程之外〔14〕。具体而言,村改居社区居民的身份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层面的权利边缘化、社区层面的权利分异化以及微观层面的个人心态内敛化。
1.双轨制下的城市权利边缘化。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长期面临的结构性难题,是制约我国家庭城市化的关键因素。在实践中,村改居社区的制度转轨具有滞后性与欠城市化特征,致使社区转型的制度衔接不畅,阻碍了村改居社区居民由名义“市民化”向实质“市民化”转型。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大部分村改居社区仍未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延续着城乡二元分割的资源分配方式。具体来说,村改居社区的公共服务并非由政府公共财政给付,而是由集体经济承担居民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保障〔15〕。这一衔接失效的制度结构使得村改居社区居民未能获得与城市市民同等的权利,固化着村改居社区与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格局。此外,村改居社区市民基本公共服务获取权利的边缘化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差异化身份感知,引发其制度性市民身份焦虑,不利于居民生活品质改善与获得感提升。制度转轨滞后与权利欠城市化问题导致名义市民身份与实质市民权利的割裂,诱发村改居社区居民的身份认同困惑以及基于制度排斥的融入困境。
2.集体经济下的社区权利分异化。集体经济排外性造成了村改居社区中权利的分异化。村改居社区居民包括两部分,即原“村籍”村民组成的户籍人口,以及通过买房、租房等方式进入社区居住的非户籍人口。由于集体经济在利益分配方面的排外性,形成了基于两类居民权利差异的二元治理结构。具体来说,在政治权利层面,社区居委会与集体经济领导班子的候选人与选民仅限于原“村籍”居民,非户籍居民无权参与;在经济权利层面,原“村籍”居民享有股利分红、生活补贴、费用减免、节日红包等社区福利,而外来人口不具有此类经济利益共享权利;在社会权利层面,部分公共服务使用等权利也将外来人口排除在外。对此,学者们指出,集体经济是基于血缘与亲缘关系的村庄社会网络的延续,这决定了集体经济自身的排外属性,也导致基于集体经济的社区治理权利的排外性与二元属性〔16〕。
3.高福利待遇下的个人心态内敛化。集体经济奉行的福利型分配模式塑造了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心态与行为,使其生活在乡村集体的制度惯性中,难以融入城市化进程。一方面,集体经济提供的高福利待遇降低了居民外出就业意愿,损耗居民拓展交际圈层、接轨城市生活的主观意愿。外出就业是连接城市、适应城市、转变角色的重要路径,跳出“圈子”、外出就业有益于个体实现交往形式、生活方式、文化价值观念及身份认知“由乡到城”的转变。然而,集体经济所提供的福利与内部就业机会使得居民形成了内敛型市民人格,偏好相对闭塞的交往模式并延续传统生活方式,从而减缓市民身份转换带来的认知冲突。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的物质福利倾向也限制了居民接受再教育的意愿。由于集体经济重物质分配而较少将经费用于市民能力培育与素质提升,使得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城市融入能力欠缺,其市民化发展进程滞后。
三、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的实现路径
我国村改居社区的治理困境根源于其内在的城乡制度双轨性、权力(利)逻辑异质性及市民行为—心态边缘性。村改居社区的融合性治理需要审慎思考并精准回应上述问题,通过探索党建引领的制度并轨、资源赋能的治理过程及社区共同体营造的有效落地方式,实现治理逻辑、权力运作方式以及情感心态的全面融合。
(一)以党建引领实现制度性融入
以党建引领推动村改居社区各项制度有序变革,实现村改居社区的制度性融入。其中,应重点推动集体经济制度探索性改革创新,在保留集体经济制度、发挥集体经济优势的同时,改变其排他性与自利性运行逻辑;推进社区选举制度改革,使城乡社区的选人、用人与治理逻辑趋同化;推进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城市化,将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面、平等地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通过集体经济制度、选举制度与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改革,推动村改居社区在经济、政治与生活方面的全面城市化与治理融入〔17〕。
1.以党建统筹力破解集体经济转型的制度壁垒。在村改居社区中,集体经济转型涉及企业管理制度、政府监管方式、利益分配规则等多方面变革,这种系统性转型需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多方统筹作用。一要推动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制度化与专业化。目前,我国大多数村改居社区的集体资产管理依旧遵循“人治”原则,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指导与约束,也缺乏专业性的管理团队和管理制度。要充分发挥党对企业管理的领导作用,统筹社区与市场中的优质人力资源,使其进入集体经济管理层,同时在协调居民(股民)意愿的基础上推动集体经济管理制度明晰化。二要赋予集体经济以制度弹性。目前,我国村改居社区中的集体经济大多采用股权固化形式作为核心的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党组织应积极探索更为灵活的股权买卖和转让方式,大胆打破集体经济的村庄社会亲缘关系结构。三要破除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阻力。在内部监督上,加强企业党组织对于管理层党员的监督与管理;在外部监督上,理顺企业党组织与政府部门党组织的关系,解决政府监管难以下沉的问题,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和开展定期审计等方式,来保障集体经济的健康运营和发展。
2.以党建组织力赋能选举制度转型并轨。我国村改居社区在治理模式上主要有两种类型,即村委会转居委会模式、村委会与居委会并行模式。上述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原村委会班子将乡村政治经济精英身份与治理方式带入村改居社区中,致使城市社区的选举制度与治理逻辑难以落实。为应对上述问题,必须发挥社区党组织的制度解读力与贯彻力,切实推动《居委会组织法》在村改居社区的落实〔18〕。具体来说,应发挥党组织的动员力和宣传力,培养社区居民身份的认同感,实现乡村直接选举模式向城市社区间接选举模式的平稳过渡〔19〕,并激发居民参与选举的积极性。同时,还要探索集体经济和居委会管理权力与治理目标的契合方式。在人员组成与权力分配上,探索集体经济管理班子与居委会班子的有效分离,改善集体经济在社区治理中的权力运行状况,落实政府监管。在此基础上,将社区善治目标与集体经济的盈利目标相融合,消解社区治理与集体经济运营逻辑指向上的割裂性。
3.以党建影响力推动公共服务供给制度趋同化。推动居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并轨,推进社区服务能力现代化,是村改居社区转型的必然要求。这需要党组织发挥影响力,弥合村改居社区居民与城市市民之间的权利纷争与权力沟壑。这就要求实现从排斥性权利分配到包容性权利共享。在宏观制度层面,确保村改居社区居民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改变由集体经济为居民提供养老、医疗、住房和就业的现状,实现城市基本公共服务获取权利的公平性〔15〕。在此基础上,探索性调整公共财政与集体经济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支出比重,重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的主导作用。在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与生活性服务领域〔20〕,打造党建服务品牌,引进并有效管理公益性社会组织,提升社区服务的质量与精细化程度。
(二)以资源赋能提升权力结构的整合性
集体经济的资源垄断性造成了村改居社区的权力碎片化与文化割裂感。如何有效整合社区资源、糅合权力运作逻辑,成为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的主要挑战之一。通过推动权力、资金与人力资本下沉,确保村改居社区治理资源配置合理、监管到位,能够切实提升其治理效能并促进其治理方式转型。应对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难题,需要重点解决资源配置结构问题,确保公共权力、集体经济资源与社区善治目标之间的有序协调关系。
1.优化社区治理的资源配置结构。在村改居社区治理中,应探索集体经济与公共财政的有机互补方式,进一步理顺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增强集体经济可持续性造血能力,确保其对社区治理的资源供给;推动行政划拨类资源下沉、实现政府资源对关键领域的兜底性与引领性支撑,积极推动物业管理服务等市场主体的竞争性准入,以优质的市场资源作为集体经济的有益补充,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满足城市社区治理中居民多样化需求。尤其需要关注的是,社区基金会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此,在村改居社区治理资源的优化中,应推动社区发展基金在村改居社区中的发展实践,以完整的基金管理制度、有效的政府监管机制、灵活的激励方式〔21〕,使得社区发展基金更好地服务于社区的公共事业发展、社会组织培育以及居民生活质量提升。
2.推动人力资源精准下沉。高质量的、供需匹配的人力资源是村改居社区走向融合性治理的前提与基础。推动社会组织、社区规划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力资源的精准下沉,将有效解决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的资源垄断性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乡村精英权威与亲缘治理逻辑。首先,政府应在专业性社会组织进入社区环节中发挥引领性作用,在“公益创投”等项目中发现具有潜力的社会组织,通过增加培育性支出打造一支覆盖不同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队伍。在专业能力提升方面,应重点关注社会组织对于“一老一小”的服务能力以及其对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通过高质量的社会组织及其人员下沉社区,实现服务的日常生活嵌入与文娱破冰,将有效减轻政府兜底的压力,构建起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制度化合作和良性互动”。其次,具有专业性、公共情怀与对话能力的社会工作者是提升村改居社区治理能力、推动城市化转型的重要力量。通过资源吸引与精神激励并行的方式,使得专业社会工作者进入村改居社区,积极发挥资源链接、服务提供、志愿队伍培育等作用。同时,村改居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应具备与居民对话及共情的能力,从而有效地重塑居民的价值理念与行为模式,进行精准的情感动员并激发居民内在的自治潜能。最后,关注社区规划师在村改居社区公共空间转型与共同体塑造中的作用。社区规划师不仅可以推动社区空间层面的城市化进程,也可以在社区微更新过程中发挥协调沟通的作用,增强居民参与热情、信任关系和情感联结,推动意识形态与文化价值层面的城市化〔22〕。
(三)以多维空间更新推动居民文化心态城市化
村改居社区有序转型与融合性治理的最终指向,应是塑造一种基于身份认同与情感共鸣的社区共同体,从而生成良性的社区治理生态。针对村改居社区的具体情况,应在社区公共空间、社会网络、文化归属感等层面营造社区共同体,推动村改居社区居民生活方式与心态的城市化融入进程。在推动文化心态城市化实践中,要妥善发掘、利用原有的社会网络关系维系共同体意识,同时转变依赖农村集体福利观念,提升城市社区文化归属感;重点塑造协同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社区共同体理念,使村改居社区形成社会组织发挥专业性、市场主体投入资源、居民积极参与的治理格局。
1.社区公共空间更新与市民身份重构。社区公共空间是感受城市生活、孕育城市社会活动、重构市民自我认知的重要场域,应通过重塑社区公共空间,促进居民日常生活性空间与自我感知性空间的城市化。在村改居社区中,要推动生活导向的社区空间微更新,积极落实加装电梯、社区充电桩安装、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等政策,通过空间形态改变助推村改居社区居民生活习惯的改变;塑造社交导向的社区公共空间。近年来,由“农民上楼”引发的社交关系断裂已经成为村改居社区面临的重大挑战。在社区公共空间塑造中,要导入开放空间、城市家居、驻足停留、舒适吸引等公共生活方式,为村改居社区居民与新迁入市民提供交往空间,使得乡村社会网络在城市空间中得以重构。
2.社会空间生产与家园情感迁移。应重构村改居社区的社会空间及其社会交往结构,将原有的血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网络更新为具有城市特征的社会互动关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应重点打造具有包容原则的社区邻里中心,为居民提供城市社会活动与政治活动空间。当社区邻里中心有效发挥作用、成为村改居社区居民情感表达的重要场域时,将会改变集体经济的垄断性社会意义生产现象。通过获取邻里中心所提供的高质量服务,将逐渐改变居民基于集体经济的利益共同体意识,重新构建基于服务与参与的社区情感依恋与城市邻里共同体意识。推动居民文化心态城市化,还要开展多样化的社区文化活动,推进村改居社区的文化更新与交融。具体来说,可通过举办社区文化节、艺术展览、音乐会等活动,增强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联结,尤其是构建原村民与新迁入居民之间的社会联系。如此一来,社区文娱活动通过制度文化、行为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有机融合,将重塑村改居社区的社会空间并增强居民对新社区的家园情感〔23〕。
3.治理空间拓展与社区凝聚力塑造。如上所述,集体经济在社区治理中的资源主导性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社区治理格局的多元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在村改居社区治理过程中深入贯彻共建共治共享理念。由于集体经济的支撑以及充沛的资源保障,村改居社区往往通过市场端与购买服务的方式回应社区中出现的诉求与问题,社区治理能力建设往往滞后。村改居社区应重点推进网格化治理体系,增强其社区动员能力与敏捷治理能力。同时,要将社区矛盾化解与应急治理能力建设作为村改居社区发展的重要议程。在居民自治方面,要逐渐扭转居民单纯依附原有体制、享受集体经济红利的观念,使得居民从“只共享”的政策受众转变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主体。
我国村改居社区具有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行政建制等多重过渡性特征以及空间—社会—政策等叠加边缘性特征。这使得村改居社区陷入治理改革的真空地带,导致村改居社区社会矛盾频发,也因此催生了政策关注分散、市场资源避绕、居民参与热情损耗等问题。作为资源、权力与政策的异化空间,村改居社区成为了具有社会—经济异质性特征的“飞地”,难以与其他城市社区形成整体性的治理体系与连贯性的治理光谱,造成了其融合性治理困境。
随着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改革进程的深化,构建多元治理格局、实现居民权利融合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村改居社区的治理改革也应基于融合性治理目标,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来重塑治理中的资源—权力关系。总的来说,融合性治理应基于村改居社区特殊性的空间生产逻辑,以权利分配与权力运行两大空间要素为切入点,通过推动被动性融合与主动性融合,解决由于利益保护、心理内敛所引发的居民主动性社会隔离问题,以及由政策歧视、文化异质所引发的被动性空间隔离问题,从而实现村改居社区居民在权利、文化、心态等多重领域的全面市民化。
注释:
①在由“村”转“居”的过程中,原农村集体经济得以保留,并通过公司化、股份化的方式实现改制,被称为村改居社区中的集体经济或集体资产。在村改居社区的治理过程中,集体经济发挥了很大作用,但也引发了一些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村改居社区集体经济所发挥的治理角色、引发的治理困境及其转型问题引发了学者们的关注。参见周大鸣、周博:《村改居后集体资产问题的思考——以珠三角为例》,《社会学评论》,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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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
〔收稿日期〕2024-04-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城市高质量发展情境下我国村改居社区融合性治理的实现路径研究”(22BZZ051),主持人黄晴。
〔作者简介〕黄 晴(1986-),女,黑龙江牡丹江人,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