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暑假期间,9岁男孩小黄和父母去公园游玩。小黄拿着弹弓四处乱打,恰好击中迎面走来的小周右眼。经司法鉴定,小周右眼损伤构成七级伤残,小黄父母赔偿小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万余元。
律师解读:小黄在公共场合以危险方式玩耍玩具,家长没有及时管教和劝阻,导致小周右眼受伤致残。小周的损失应当由小黄承担,但因小黄系未成年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监护人即小黄父母承担。小孩天性活泼好动,喜爱游戏,家长给孩子提供娱乐玩具理所应当。但是未成年人认知能力较弱,无法充分认识到有些玩具的危险性,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在陪同孩子娱乐时,须尽到安全教育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既避免自己的孩子伤害他人,也保护自己的孩子不受伤害。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
7岁的晓阳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父母常年在外地打工,对其关心较少。暑假某天,晓阳在水边玩耍时失足坠入河中,好在抢救及时,并无大碍。社区工作人员上门慰问,并告诉晓阳父母即使远在外地,也要履行好父母职责,尤其在寒暑假期间,要对孩子多加关心。
律师解读:晓阳父母常年在外地工作,将孩子留给长辈照看。可是长辈限于体力、学识等原因,无法真正地陪伴或者管教孩子。父母要履行好教育子女的责任,尤其寒暑假期间,孩子无老师看管,更须绷紧安全这根弦,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安全,不要独自前往河流水域、施工场所等危险场所,防止发生溺水、触电等安全事故。学校和社区是孩子们学习生活的主要场域,教师和社区工作人员要协同配合,将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作为家庭教育支持的重点人群,多多关怀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心理状况,对孩子父母多侧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肖正: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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