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奥阳 张雨婷 杨素敏
摘要
数据要素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为更好地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2022年底,国家颁布“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政策,确定八个试点地区作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城市。政策颁布一年来,各试点地方因地制宜,通过建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等措施,有效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但仍存在登记积极性不高、数据流通链不完善等问题,试点政策仍有待完善。
关键词
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政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政策探析
一、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发展,数据要素正逐步渗入各个领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为激发产业创新发展贡献新动能,并逐渐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若想真正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就需要进行数据确权,使其得到合理的使用和流通。数据具有非竞争性、高价值性的特点,即数据的价值在重复利用的过程中不断被挖掘、激发[1]。通过利用数据登记等方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作用。从2022年底至今,数据知识产权试点政策颁布已有一年时间,本文通过多角度对比对经过一年时间的试点效果进行分析,探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未来的发展与完善。
二、数据确权制度及“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政策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明确,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是否可行亟待验证[2]。自2021年起,上海、深圳、浙江率先开始数据知识产权制度试点探索,2022年底,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江苏、福建、山东、广东在内的八个地区。“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政策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地方,通过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试点工作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①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施现状及情况分析
(一)颁布细则,逐步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后,各地方除建立登记平台外,还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将数据知识产权写入地方政策文件,逐步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管理。除上海、福建以外的六个试点地区都已印发相关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将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写入《北京市数字经济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六个部门印发《山东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江苏、深圳等地也出台相关登记办法,通过对登记的主体、流程、原则等更详细的规定,构建运营合规、权属清晰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为数据的充分利用提供基础制度保障。
(二)建立平台,有序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
在八个试点地方中,除上海市未上线线上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其他试点地方均已上线。相较于其他试点地方,山东省和深圳试点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起步较早。2021年,山东数据交易公司打造了数据(产品)登记平台并上线;在2021年,深圳市就开始了数据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立法及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探索,其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于2022年11月正式上线;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于2023年4月上线,与浙江省同一时间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的还有江苏省和福建省;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于2023年6月上线;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于2023年7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
1.登记总量对比
从已有数据来看②,浙江省数据登记数量最多,共1900项,明显高于其他试点地区,占试点地区登记总量的一半之多。其次是福建省登记896项,江苏省登记185项,深圳市登记120项,广东省登记88项,北京市登记35项,山东省登记31项。浙江省的数据登记平台上线时间较深圳和山东晚接近两年,但登记总量却远高于两者,但从总体来看,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仍在起步阶段。
2.登记趋势分析
观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可以看出,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由于多数试点地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还未上线,这一时期登记数量较少;2023年5月至8月,随着江苏、福建等地登记平台上线,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量在平稳地缓慢增长;随着广东省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平台的上线、福建和浙江两地区登记数量的增加,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量快速增长。
3.登记产业类别分析
观察各试点地区登记数据的所属产业类别可以看出,登记主体所登记的数据主要属于第二、三产业。以浙江省为例,其登记的数据主要来自制造、交通、信息传输、软件等行业;而福建省登记的数据大多属于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约占登记数据的90%。
4.数据来源
从收集到的数据来看,各地大多都是企业数据,且属于自有/自采数据,来源于外部的数据较少,包括外部授权、从外部购买、交易取得等方式。
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知识产权定义混乱,登记客体缺乏标准
目前各试点地区颁布的登记办法或规则中对数据知识产权内涵看法并不统一。以深圳与江苏为例,江苏的数据知识产权定义中增加了“算法加工处理”“具有智力成果属性”的限定。在登记客体范围方面,北京、江苏等地对权利客体作出来源合法、经过一定的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及智力成果属性等限定,北京还规定“处于未公开状态”的限制条件。各地对于数据知识产权是否对数据所处状态有要求、数据是否需具备智力成果属性等各试点地方存在不同见解,导致了在法律意义上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义务的配置不清、合法利益的保护边界不明,产权登记客体存在歧义,构建数据知识产权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3]。
(二)不同平台间存在壁垒,数据难以大范围流通
各试点地区在登记流程、审查标准、证书有效期等方面存在差异,如山东省采取“登记平台初审+保护中心复审”“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完善审查机制,而其他试点地区多采取形式审查。再如各省份对于登记客体、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也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各平台上登记的数据各异,标准不一,不利于数据要素的流通。
(三)总体登记数量较少,登记主体积极性不高
“数据二十条”明确指出“市场主体享有依法依规持有、使用、获取收益的权益,保障其投入的劳动和其他要素贡献获得合理回报,加强数据要素供给激励”,这肯定了企业参与数据经济活动中获得回报的正当性,有利于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数据要素流通的积极性,促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4]。但通过对各试点地区登记数量进行分析后发现,试点地区登记主体的积极性仍有待提高——除浙江省登记数量较多外,其它试点地区登记数量相对较少。
(四)相关配套措施缺乏,数据流通链有待完善
从登记平台的建设到数据安全的保护,再到登记规则的制定和纠纷解决,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完成的配套政策和制度体系。同时,数据所记载的信息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种民事权益[5]。从目前各试点地方实践来看,多地只是颁布了登记办法(细则),而对于登记数据的来源审查问题、登记平台的安全技术问题、数据登记后的交易流通、纠纷解决机制等并无详细规定。目前我国在数据产权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在立法层面已经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各地出台的规定、管理办法等也在逐步确立,立法层面的空白使得数据知识产权发生纠纷时没有明确的指引,司法裁判具有较严重的不稳定性[6]。
五、对现存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明晰权属,破解登记难题释放数据价值
明晰数据权属,首先要明确界定数据的主体,数据的整个生命周期涵盖了多个主体,包括数据生产者、数据使用者、数据所有者、数据管理者[7]。然而,目前各试点地区关于政策的理解各异,对登记主体的定义各不相同。因此,扫清数据产权登记过程中的障碍,就需要减少各地登记主体定义的差别,这是明晰权属、完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首要步骤。
(二)统一标准,提升区域间数据流动性
由数据产权登记平台现状可知,各地登记平台尚不完善,数据类型、应用行业及场景各有不同,导致总体归纳较为困难且不全面,数据难以流通并释放价值[8]。因此,将各地登记平台及登记现状汇总分析,统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标准有助于数据采集、使用和经营规范,加强登记工作协同,实现登记证书跨区域效力互认,更好地促进地区间的数据流动性,增强数据登记的科学性和公信力,降低数据流动产生的成本,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三)政策激励,激发登记主体积极性
浙江省通过明确登记证书效力、促进数据使用价值充分利用等措施,有效刺激了登记主体的积极性,登记数量在试点地区中遥遥领先。各试点地区应通过制定政策鼓励企业主动进行数据登记,提高企业登记意愿。让数据要素市场牵头,各部门各行业联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创新产业优惠政策等,由央企国企等率先进行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带动其他企业主动登记[9]。全国各行各业上下一心,加快数据要素流通进程,进一步推动数据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
(四)多方共举,完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配套政策
基于数据的可复制性特征,在数据登记过程中易出现隐私泄露等问题,这就需要登记平台进一步维护,多个试点地区也要求在数据登记前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登记存证[10]。此外,随着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数量的增加,纠纷随之出现,急需司法机关制定相关裁判规则,提供纠纷解决途径。由此可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只是知识产权一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多部门协同联动,全面规范数据登记,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技术推进方面确定相关规范与标准,形成多方共举的数据要素治理体系,促进数据要素在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充分涌流。
六、结语
目前,数字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地方政策是国家加速释放数据要素潜能、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益探索。自2022年底确定试点地方后,各地从实际出发,积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试点地方应在实践中检验工作成效并不断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促进数据流通和交易,从而更好地实现数据赋能经济发展,数据赋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注释:
①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规字〔2022〕990号
②图1、图2、图4统计时间截至2023年12月2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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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三希,武玙璠.加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促进数据要素充分开发利用[EB/OL].(2022-08-08)[2024-03-01].https//theroy.gmw.cn/2022- 08/08.content_359386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