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涉及一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他名下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面积达263.44平方米的别墅被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法院)于2021年5月查封。
同年8月,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银行对该别墅享有抵押权。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立案执行,别墅被挂网拍卖。
但2023年1月,周某却主张该房屋存在租赁,并提交了他与承租人邓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带租拍卖。2023年6月,邓某某向四川自贸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阻止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后邓某某不服,向四川自贸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23年11月判决驳回邓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某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受理该案后,经法庭调查,发现邓某某与周某存在亲属关系,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期长、金额高,但合同内容却过于简单。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为该租赁关系明显违背常情常理,双方为阻碍执行,虚构租赁事实而提起虚假执行异议诉讼的事实清楚。
法院驳回了邓某某主张继续租用房屋的诉请,维持原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周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对与之串通的邓某某罚款8万元。
(摘自《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