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74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275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律师评析
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小区建设完成后,随着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对此,《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接受全体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和服务,在未经业主共同决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将全体业主共有的绿地改为临时停车位。物业公司的此种做法将造成小区内公共活动区域和景观带的减少,势必降低小区居住的舒适性,本质上是对全体业主物权的侵犯。此外,即使经过业主共同决议将小区内的部分绿地改为停车位,在未经全体业主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也无权收取地面停车位的租金。
律师提示
将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改变用途,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依法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业主共同决定就该车位向承租业主收取租金的情况下,租金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收取租金后,应移交给全体业主或代表全体业主的业主委员会,而不应作为物业公司的业务收入。当然,物业公司在提供停车管理和服务的情况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和行政审核备案,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来源:《生活离不开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