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

2024-07-01 20:55:02陈甲王建华吉星张红霄
林业经济 2024年3期

陈甲 王建华 吉星 张红霄

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是促进林地流转,以及提高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实践中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常作为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文章利用2022年在湖南、贵州、云南三省调研获得的457个林地转入地块样本,采用似不相关回归模型实证检验第三方介入以及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1)第三方介入流转提高了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水平,相比于自发流转,第三方中介组织影响转入方资本投入的边际效应为30.71%,第三方行政主导影响转入方资本投入的边际效应为22.31%,第三方中介组织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激励作用更明显。(2)从产权实施的角度,相比于第三方行政主导,第三方中介组织降低了林地流转事后发生纠纷概率,边际效应为13.41%,第三方中介组织能更好地强化林地经营权稳定性。(3)从规模匹配的角度,相比于第三方行政主导,第三方中介组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转入方实际需求与转入面积不匹配的概率,边际效应为17.42%。文章在考虑第三方角色差异的基础上,关注了不同介入方式中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的差别。研究结论表明,第三方对林地流转进行适当的干预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需要平衡政府职能与市场作用的边界,将第三方介入的手段限定在信息传递、协调服务和合约保障等方面。

关键词:林地流转;林地投入;第三方介入;介入方式;产权特征;规模特征

中图分类号:F326.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38X(2024)3-005-2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集体林区采伐管制变迁、农户生计转型与森林资源质量”(7200030610),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中国集体林区林业社会化服务的农民福利效应研究”(202208320345),江苏省党校系统调研课题“农地流转租金分化对转入方生产长期投入行为的影响研究——基于苏南地区的经验考察”(XT23026),无锡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无偿流转对经营者保护性耕作行为的影响研究”(WXSK23-C-11),无锡市委党校专项课题“乡村振兴背景下工商资本下乡的共同富裕效应研究”(XL2309),2023年无锡市党校系统科研课题“无偿流转对农业绿色生产的影响研究”(XT2306)。

The impact of different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methods on the forestland input by the transferee

——examination that balances property rights and scale characteristics

CHEN Jia1,2, WANG Jianhua3, JI Xing4, ZHANG Hongxiao4

(1. Wuxi Municipal Party School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Wuxi 214128;2. Wuxi Branch, Jiangsu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Wuxi 214128;3. School of Business, Jiangnan University, Wuxi 214122;4.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Forestry University, Nanjing 210037)

Abstract:The important policy objective of collective forest tenure system reform is to promote the transfer of forestland and increase the level of forestland input by the transferee. In practice, the grass-roots governments or village committees often act as the third parties to intervene in forestland transfer. Based on the sample of 457 forestland transfer plots obtained from the survey in Hunan, Guizhou and Yunnan provinces in 2022, this paper employed the 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SUR)model to empirically test the impact of the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and different ways of the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on the input of transferred forestland. The results showed that:(1)The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in transfer increased the input level of the transferee in forestland. Compared with the spontaneous transfer, the marginal effect of the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on the transferees capital input was 30.71%, and the marginal effect of the third-party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on the transferees capital input was 22.31%. The incentive effect of the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on the transferees forestland investment was more significant.(2)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tenure implementation, compared with the third-party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the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reduced the probability of disputes after the forestland transfer, with a marginal effect of 13.41%. The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could better strengthen the stability of forestland management rights.(3)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cale matching, compared with the third-party administrative leadership, the third-party intermediary organizations reduced the probability of mismatch between the transferees actual demand and the transferred area at a significance level of 1%, with a marginal effect of 17.42%. On the basis of considering the differences in the third-party roles, this paper focused on the differences of property rights and scale characteristics in different intervention method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indicated that it was reasonable and necessary for the third parties to intervene appropriately in the forestland transfer, but it was necessary to balance the boundary between government function and market function, and limit the means of the third-party intervention to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coordination services and contract protection, etc.

Keywords:forestland transfer;forestland input;third-party intervention;intervention methods;property rights characteristics;scale characteristics

1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林区存在林地生产力水平低、经营主体生产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刘璨,2020)。随着城镇化发展中农村劳动力快速向非林部门转移,林地流转成为优化林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2018年5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放活集体林经营权的意见》,提出“鼓励各种社会主体依法依规通过转包、租赁、转让、入股、合作等形式参与流转林权,引导社会资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2023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也提出“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同时,林地生产性投入对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有重要作用,刺激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也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Yi et al., 2014;朱文清等,2022)。

理论上,市场化的流转可将林地流转给投入预期更强的经营者(Huy et al., 2016)。因此,各级政府的政策导向都是促进林地由小农户向规模户集中的市场化流转。但现实中,中国农村存在较多亲友熟人间的土地关系型流转(罗必良,2019)。一般认为,关系型流转缺乏规范的合约保障,转入方可能面临土地随时被收回的产权风险(Ma et al., 2015;Wang et al., 2015),从而减少对土地的投入强度(江激宇等,2018)。实践中,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常作为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①,期望通过规范市场运行和矫正市场主体行为等一系列政策手段推动流转交易的规范化,保障经营权的稳定性,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需要关注的是,第三方介入既可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从而提高流转绩效,也可能由于角色边界不明确而产生负面影响。因此,需要以优化策略为目标考察第三方介入的影响效应及改进路径。

鉴于此,本文以2022年在湖南、贵州、云南三省实地调研获取的457个林地转入地块样本为研究对象,首先,同时考虑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的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并将第三方介入的角色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构建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影响转入方林地投入行为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提出研究假设;其次,建立似不相关回归(Seemingly Unrelated Regression, SUR)模型,实证检验第三方介入及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并进行稳健性检验和机制检验;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结果和讨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启示,为完善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第三方在林地流转中的角色边界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的边际贡献与创新点在于:第一,已有研究多将第三方视为角色单一的主体,事实上,林地流转中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等第三方对流转的介入存在多种方式,对单一案例的研究可能无法整体体现第三方介入的作用效果,本文通过对不同介入方式的对比分析,明确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林地流转的影响效应,进而明确第三方在林地流转中的角色及作用边界。第二,产权安全与规模效应是影响转入方对土地投入的关键,已有研究或仅考虑第三方介入对产权安全的影响,或仅关注第三方介入对经营规模的影响,本文将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同时纳入分析框架,综合考虑产权界定与产权实施、经营规模与地块规模。第三,已有研究多将农户、规模经济主体等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检验,事实上,林地流转与林业生产一般都是以地块为基本单位,流转双方会专门就某一具体地块进行缔约谈判,转入方对同一地块的生产投入也往往具有同步性。因此,本文在实证分析时利用地块样本,尽可能消除地块层面的异质性对实证结果的影响。

2文献回顾与评述

一方面,产权安全是影响转入方土地投入行为的重要因素。产权安全性较差时,经营者通常没有动力进行土地投入,而更愿意采取掠夺式经营来获取短期收益(Besley, 1995);反之,稳定的产权能激励经营者进行与地块关联的土地投入(许庆等,2005)。特别是考虑到林业生产的长期性(张寒等,2017),以及林地流转期限长、合约复杂等特点(朱文清等,2018),产权安全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更为明显(吉登艳等,2015;杨扬等,2019;Xu et al., 2019)。有学者认为,政府或村委会等第三方介入的流转有合约形式规范、流转期限较长等特征,对交易双方均构成一种保障机制(王岩,2020),因此转入方有动机进行长期的生产投资。张建等(2019)利用江苏省四县的调研数据研究发现,相比于农户自发流转,通过村集体组织的流转中合约关系更加规范,转入方进行生产性投资的可能性和投资金额均较高。但也有学者认为,在总体履约环境不完善的背景下,流转合约的规范化并不一定会促进农地投入的改善(应瑞瑶等,2018;徐志刚等,2021)。刘璨(2020)认为,转入方是否对林地进行投入不仅取决于合约形式,更取决于其能否实际控制投入的收益;Bambio等(2018)发现,清晰界定的农地产权有助于改善产权风险预期,从而促进经营者对农地进行长期投入,但地权稳定性还依赖于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因此地方政府官员可通过介入地权稳定性进而影响农地投入。还有学者认为,地方政府和村委会本身也是理性经济人,拥有自己的偏好和利益诉求,从而形成不同的角色定位(程玥等,2022),可能会利用地位和信息获取渠道形成的优势,采取各类机会主义行为以增加自身利益。譬如,柯水发等(2014)对浙江、江西、安徽三省的调研发现,某些村、组干部认为林地流转能够增加集体收入,村干部完全决定了流转的过程和结果;李怡等(2014)认为,在地方政府强力推动下形成的低租金、长周期的“集中型”林地流转模式中,农户既缺乏知情权也得不到合理的收益分配。农户不仅满意度较低,还可能会采取上访、盗伐、火烧等实际破坏行动,转入方由于长期经营收益得不到保障,更倾向于营造轮伐期较短的树种。

另一方面,规模特征也是考察转入方林地投入差异的重要因素。尽管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善且机械化推广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分散经营减少农户的生产风险和市场风险(Bentley, 1987)。但多数学者认为,规模不经济可能通过妨碍机械使用、增加劳动时间等影响经营者的生产成本,并最终影响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叶兴庆等,2018;郭阳等,2019)。有学者认为,林地经营面积与经营者投资激励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林地面积越大,经营者越倾向于对林地进行投入(Arano et al., 2006)。林地细碎化意味着林业经营在用工、管护、采伐和运输等方面的单位生产成本更高。孔凡斌等(2012)以S指数衡量林地细碎化程度,发现当林地细碎化程度过高时,农户会选择减少林地投入。在现有林业生产力水平下,林业经营规模与地块规模均远远不足,而小规模的林业经营难以发挥林业的规模经济效应(廖文梅等,2018;王静等,2021)。

Yang(2018)研究发现,转出方与转入方直接交易的流转难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土地细碎化等带来的交易费用,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不足的主因。在更大范围的流转市场中,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等第三方介入能够降低流转各个环节的交易费用(Tang et al., 2019)。Yin等(2013)认为,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本质是林地产权结构优化,在产权结构优化的过程中基层政府能够发挥关键作用。而在基层政府的支持下,村委会也有直接的动机参与流转(Shi et al., 2018),大规模偏好的农户更倾向于通过村委会进行流转来实现专业化的农业生产(张建等,2019)。李星光等(2021)发现,地方政府组织和实施农地流转有助于扩大经营规模、摊薄农地长期投入成本,从而促进转入方对农地进行投入。程玥等(2022)认为,通过“再集体化”的流转经营,可以有效化解分林到户后的林地经营规模不经济问题。特别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介入流转能够对地块进行调整和搭配,减小转入方实现地块集中连片的难度(陈甲等,2021),实现地块层面的规模经济,从而促进转入方对土地的投入;但也有学者指出,地块层面的规模经济也存在边际效应递减的情况(顾天竹等,2017)。

但是,正如众多学者研究发现农地经营规模与生产率之间存在反向关系一样(李谷成等,2010;许庆等,2011),林地经营规模过大也可能造成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孔凡斌等,2020)。农户经营林地存在一个最优规模(柯水发等,2016;张自强等,2020),当超过一定规模限度后,受到技术和管理能力的约束,农户的林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不能实现最优配置,可能会减少对林地的投入(高雪萍等,2018)。Mandondo等(2015)对马拉维的烟草种植户的研究发现,对经营者来说,规模越大意味着风险越高。而基层政府行政主导的流转目标常以追求大规模为导向,并采取各种政策工具刺激流转规模的扩大(尚旭东等,2017;刘梦欣等, 2021),可能导致转入方经营能力与经营面积不匹配。黄忠怀等(2016)、王雪琪等(2018)研究均证明,政府主导流转会使得农户无法自主选择土地流转的地块和面积,土地资源配置行为受到较大的约束,从而导致转入方经营的农地面积超过合理规模,最终选择减少土地投入而粗放经营。也即,如果政府以行政命令和各类计划为基础,人为地刺激流转规模的扩大,则可能由于政府的有限理性、上下级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林地资源的错配和低效利用(刘同山等,2019)。

已有研究分别从产权安全和规模特征等角度出发,对于第三方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效应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价值。但在两个方面仍可继续改进:第一,多数研究将第三方视为角色单一的主体,事实上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介入时,其角色行为存在较大差异。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介入时,基层政府或村委会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通过建立中介平台、引进外部资源等完善流转市场的手段,促进流转双方自主进行决策和谈判;而第三方以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时,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直接参与交易,在选择交易主体、拟定合同、决定流转规模等方面对流转产生重要影响,甚至代理流转双方进行选择,已有研究忽略了第三方在介入林地流转过程中的多元角色。第二,现有研究虽然认识到产权安全和规模特征分别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但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同时,既有研究在关注产权安全方面,关注的多是以签订合同为代表的产权界定,而忽视了产权实施在保障产权安全方面的作用。在规模特征方面,已有研究多关注转入方经营规模的扩大产生的规模效应,忽视了地块层面产生的规模效应。综上所述,本文将第三方介入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两种角色,并将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同时纳入分析框架,从而打开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影响转入方林地投入机理的黑箱。

3理论分析框架与研究方法

首先,在考虑第三方介入角色差异的基础上,将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同时纳入理论分析框架,提出相应的研究假设;其次,用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衡量林地投入水平,构建SUR模型以检验研究假设。

3.1理论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理论上,林地经营者是否对林地进行投入取决于投入收益的可得性及大小。与农户私下自发的流转相比,第三方介入的流转主要在产权特征和流转规模上存在较大差异(Shi et al., 2018;张建等,2019)。其中,产权特征决定了林地投入收益的可得性,规模特征则决定了林地投入收益的大小。因此,本文从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两条路径考察第三方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

众多学者证实了产权稳定性对土地生产性投资的影响(Besley, 1995;Holden et al., 2009),而产权稳定性又包括产权界定和产权实施两个维度(罗必良,2019)。产权界定主要指林地流转合约的清晰程度,而产权实施则指林地流转合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稳定性。从产权界定的维度,无论第三方以中介组织抑或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流转,为规避潜在的担保风险,第三方往往都会要求交易双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合同并约定具体条款。这能够避免由于产权模糊所引发的收益权归属不清等问题(罗必良等,2013),从而有助于转入方形成稳定的交易预期。同时,流转期限的长短所决定的行为预期对流转合约的稳定性至关重要(Kvasov, 2005),特别是林地投入具有当期投入高但回报分多期的特点,故流转期限对转入方未来收益的安全性预期尤为重要。一般来说,第三方介入流转时为避免事后反复谈判博弈的交易费用,流转的年限相对更长。故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第三方以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两种方式介入流转均能强化林地经营权的稳定性,从而能够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

而从产权实施的维度,产权不仅需要形式上的界定,还要求在实施时具有可操作性,忽略了产权实施,仅依靠合同形式或条款并不一定能保障林地经营权的稳定①(徐志刚等,2021)。尽管理论上来看,清晰的权利界定能够激励转入方增加投入,但转入方是否进行投入最终取决于其能否实际控制投入的收益而非林地的权属形式(刘璨,2020)。换言之,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转入方对土地投入的行为决策还取决于其实际对产权界定的信心或稳定预期。众多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实施的效力受到政府行为、村庄民主和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任洋等,2019;Xu et al., 2020),因此第三方不同的角色行为可能会对合约的稳定性产生差异化的影响。如第三方以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流转,人为地设定交易规模和流转指标,并以非市场化的调控、管制等手段对流转的形式、租金等进行干预。基层政府提出规模化经营目标并推动集中流转,村委会则出于完成流转目标任务的需要,以游说、动员等方式要求农户配合转出林地。此时,农户并非主动要求村委会提供流转服务,故而村委会与农户和转入方之间均未形成实质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那么,在后期市场环境和租金发生变化时流转双方可能产生纠纷②,并导致规范的书面合同内容失效,这会增加额外的交易费用,从而削弱转入方事实上的经营权稳定性。并且,在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流转中,基层政府官员和村干部往往能够影响流转补贴等政策资源的分配,这也可能提高他们向转入方寻租的概率(Markussen et al., 2014;高建设,2019),从而弱化转入方的林地经营权产权强度。

相比之下,如第三方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建立中介平台、引进外部资源等完善流转市场的手段间接发挥作用,则能够有效减少流转中信息搜集、谈判签约等各个环节的交易费用(Tang et al., 2019),并与流转双方形成一种协商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流转运行路径如图1所示。

有转出林地意愿的农户通过第三方寻找合适的转入方,并委托第三方与转入方进行协商和谈判,流转双方根据对林地的收益预期提出流转租金、流转期限等诉求,最终在协商和博弈过程中达成交易(程久苗,2020),流转接近交易双方自发选择下的市场行为。同时,在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流转中,产权交易中心或村委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①,但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在流转合约的执行过程中发挥协调组织作用,对转出方后期可能的违约行为加以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第三方中介组织既可能是村委会发挥中介作用,也可能是政府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介入流转,但从现实来看,即便是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也需要通过村委会发挥宣传、引导和监督的作用,即在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流转中,村委会和村干部发挥了重要的治理作用②。而村干部在村庄内部还同时具有声望和差序治理格局的影响,一方面,村干部作为村庄的精英和能人,在村庄日常事务管理中形成的权威能够有效起到事后协调沟通的作用(耿鹏鹏,2021);另一方面,村干部与转出户在互相熟悉的社会规范下形成的天然联系,也有助于在履约阶段发挥声誉机制等关系治理手段的作用,与规范的书面合同形成互补,为正式合约的实施提供保障机制,增强合约的约束力与稳定性,从而进一步强化转入方林地经营权稳定性。第三方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作用机理如图2所示。

综上所述,本文在考虑产权安全对转入方投入行为影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时,产权界定与产权实施对产权安全的影响,提出假设H1。

H1: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第三方介入流转能提高转入方经营权的稳定性,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而从产权实施的角度,相比之下,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的流转能更好地强化林地经营权的稳定性,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激励作用更明显。

众多研究探讨了林地规模不足和细碎化对经营者林地投入的负面影响(Xie et al., 2014;张寒等,2016),经营规模的扩大可通过规模经济效应降低边际成本以及增强林业生产预期,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Wang et al., 2017;徐志刚等,2018)。一般来说,无论是中介组织还是行政主导,第三方介入流转的规模导向更强,因此转入方能够在短期内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转入林地的规模经济并不仅仅由林地经营面积扩张引致。规模经济的实现更多在于地块的连片,若转入的地块大多规模较小,则经营面积扩张并不一定意味着地块规模的扩大(曲朦等,2021),且林业生产投入所要求的规模经济与连片规模的联系更为密切(刘晶等,2018)。换言之,如果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无法降低林地细碎化程度,那么经营规模的扩大并不必然改善规模经济性(胡新艳等,2018),对经营者林地长期投入的激励作用并不明显。对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流转而言,为实现规模化经营的目标,林地的集中连片是基本要求,而对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流转而言,村干部的动员优势也能够有效减少流转双方的沟通与协调成本,实现对分散地块或“插花地”的协调和整合,从而提高林地集中连片的可能。因此,第三方以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流转均能够从经营规模和连片规模两个方面改善转入方的林地要素可得性,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

但是,无论是经营规模还是地块规模,规模的扩大与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都呈倒U型关系(赵昶等,2021)。林地规模经营要求林地规模要与一定的劳动力、资金等要素相匹配,而且转入林地规模越大,其对要素的匹配程度要求越高(邹宝玲等,2019)。若第三方以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流转,在实现规模化政策目标的驱使下,基层政府往往会设定流转面积门槛,或通过补贴等政策激励手段刺激转入方扩大经营规模,这可能导致转入方的经营规模超过其最优规模,从而很难实现林地经营面积与劳动力、资金等其他要素的完全匹配。受到边际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当经营规模与地块规模超过临界点后,林业生产的边际收益开始递减,而对林地投入的边际成本却相应增加(张自强等,2020)。转入方根据对成本收益的衡量,对林地进行投入的意愿就会相应降低。相比之下,若第三方以中介组织的形式介入流转,转入方可以借助产权交易中心或村干部的介绍协调扩大经营规模与地块规模。但只有成本收益符合预期,转入方才可能继续扩大林地规模,其实际经营规模不会超出最优经营规模,也就有能力和意愿在转入的林地上进行投入来寻求生产技术的改进。

综上所述,本文在考虑规模特征对经营者林地投入行为影响的基础上,同时考虑第三方介入对经营规模和地块规模的影响,提出假设H2。

H2:第三方介入流转能够从经营规模和地块规模两个方面改善流转的规模特征,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相比之下,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介入流转能够更好地实现转入规模与转入方实际需求的匹配,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强。

3.2研究方法

本文分别采用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衡量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如式(1)和式(2)所示。

式(1)、式(2)中,capi和labi分别表示转入方对地块的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水平,interi表示第三方介入,intermodei表示第三方不同的介入方式,即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两种,Xi为控制变量,α、β、c和γ为待估参数,εi为随机扰动项。

理论上,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都是连续型变量,故可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 OLS)回归。但是,资本投入和劳动力投入可能同时受到不可直接估量因素的影响,OLS估计结果可能有偏。相比之下,一方面,SUR模型能提取多个方程间随机扰动项的信息,在估计过程中提高参数的估计效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各方程解释变量的随机扰动项之间存在高度相关性,SUR模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异方差、内生性和自相关等问题,提高估计的精准性(温涛等,2020)。

SUR模型的具体设定是:假设共有n个方程(n个被解释变量),每个方程共有T个观测值,T>n。在第i个方程中,共有Ki个解释变量。第i个方程如式(3)所示。

对SUR模型的每个方程进行单独观察,并不能发现彼此的相关关系,但是不同方程扰动项之间的同期相关性却联系起看似独立的方程,并组成一个方程系统。由于SUR模型要求各个方程扰动项之间存在同期相关,因此首先需要进行适用性检验,如果检验结果拒绝各方程的扰动项无同期相关,则选择SUR模型是合理的。

无同期相关检验的LM统计量如式(8)所示。

4数据来源、变量选择及描述性统计

2022年,课题组选择湖南、贵州、云南作为案例省,每个省选择8个案例县(市、区),每个县选择12个案例村,最终得到457个地块层面样本用于实证检验。根据研究需要设置解释变量和被解释变量,并进行相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4.1数据来源

在综合考虑森林资源储量、集体林改时间以及相关政策支持力度的基础上,选择湖南、贵州和云南作为案例省。进一步地,在案例省选择森林资源丰富、产业成熟度较高、林改开始较早的县(市、区)作为调研点,并尽量选择林改配套政策完善且林地流转较活跃的县(市、区)。最终确定了腾冲市、红河县、余庆县、湄潭县、桐梓县、麻江县、汝城县、呈贡县等8个县(市)作为调研县。在确定调研县(市)的基础上,根据前期收集的数据资料和访谈资料,汇总调研县的林业发展和林地流转相关信息,最终选择了12个村作为样本村。

在确定样本村后,通过对村干部的访谈,获得该村全部实际参与过流转的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的信息,在每个样本村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选择25个受访对象发放问卷。共计收回300份调研问卷,剔除变量严重缺失和内容明显失真的8份问卷后,共获得292份有效问卷,问卷有效率为97.33%。同时,本文在处理样本时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将林地地块层面的变量与农户层面的变量进行匹配,尽可能消除地块层面的异质性对实证结果的影响,最终共计获得457个转入的地块样本。

4.2变量选择

根据理论分析,本文选择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以衡量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选择第三方是否介入作为关键解释变量,并进一步将第三方介入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同时,还加入了一系列控制变量以缓解内生性问题,变量说明及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

4.2.1被解释变量

本文的被解释变量是转入方对林地的生产性投入。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等短期投入和有机肥等长期投入的目的性有所区别(张建等,2019;李星光等,2021)。但林地经营长期性决定了林业生产中长短期投入的差异并不明显,因此本文不重点对此进行区分。劳动力和资金是林业经营中必要的生产要素,多数研究没有对二者进行区分,重点考虑的是林地的总投入。本文以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两方面来衡量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Liu et al., 2017;朱文清等,2022),具体来说,用转入方在每亩林地上全年用于林业经营的平均有效劳动天数衡量劳动力投入水平,用转入方在每亩林地上用于林业生产经营费用衡量资本投入水平,包含化肥、农药、种苗、其他等4项的费用加总①。

4.2.2关键解释变量

本文需要检验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因此在问卷中设置了“流转途径”这一问题,设置了“私下流转”“村干部介绍”“产权交易中心”和“政府行政主导”等选项。如受访者选择除“私下流转”之外的三个选项,即认为流转中存在第三方介入,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进一步地,本文还需要区分第三方介入流转的方式,即将第三方介入区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根据理论分析,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流转中,政府或村委会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建立中介平台、引进外部资源等完善流转市场的手段发挥作用。如受访者选择“村干部介绍”和“产权交易中心”,表示第三方是以中介组织的方式介入流转。而在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流转中,政府或村委会直接参与交易,在选择交易主体、拟定合同、决定流转规模等方面对流转产生重要影响,甚至代理流转双方进行选择。在这一过程中,第三方从流转前的协商谈判、设定准入条件到流转后合约签订、保障监管都直接参与其中。如受访者回答流转途径是“政府行政主导”,则表示第三方是以行政主导的方式介入流转。

4.2.3控制变量

本文还引入了户主层面特征、家庭层面特征、地块特征、村庄特征、政策因素、地区固定效应等控制变量以降低估计偏误。户主层面和家庭层面体现了家庭人口学统计特征,能够反映转入方的经营投入能力;地块特征在自然属性方面的差异直接决定了林地生产投入的难易程度;村庄特征和政策因素对转入方的投入行为需要进一步验证;地区固定效应用来控制不同地区特征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根据理论分析,第三方介入的流转在合约形式、租金、期限等方面与农户私下自发流转存在较大区别,而不同维度的合约安排会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行为产生关键影响,因此本文同时控制了林地流转合约的不同维度。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都必然意味着交易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果将合约形式引入模型可能与第三方介入存在多重共线性的问题,因此本文仅将流转租金与期限作为控制变量放入计量模型。考虑到资本投入、家庭年收入等变量的数据波动较大,对这部分数据均做了取对数的处理。

4.3描述性统计

描述性统计能够直观体现样本变量的分布情况,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影响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在全部样本中,私下自发流转的样本有272个,占比为59.52%,第三方介入流转的样本185个,占比为40.48%。相比之下,第三方介入的流转样本中,流转的平均租金、平均期限均明显高于农户私下自发的流转,可见第三方介入可能使得林地流转呈现一定的市场化特征,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本文的实证结果。同时,第三方介入的样本中,地块面积的均值大于私下自发的流转,说明第三方介入具有较强的规模导向。而从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情况来看,第三方介入的流转中,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水平高于农户私下自发的流转。进一步地,将第三方介入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两种,并对二者的合约特征和投入差异进行比较后发现,行政主导的流转中平均租金和平均期限均高于中介组织的流转,一般来说,为减少农户的阻力从而快速实现林地的集中流转,第三方以行政主导方式介入的流转可能会人为设置更高的流转租金,并且为减少事后反复博弈谈判的交易费用,第三方行政主导介入的流转也一般会要求流转双方签订较长的期限。就林地投入而言,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流转中转入方的资本投入较农户私下自发流转更高,但较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流转更低,这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本文的假设H1和H2。但是,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流转中转入方的劳动力投入反而较农户私下自发流转更低,可能的原因是描述性统计分析中没有对林种进行区分。

5实证结果与分析

作为参照,本文首先对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两个方程分别进行OLS回归。在回归之前先进行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各变量最大的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 VIF)仅为1.65,均小于5,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变量可以直接引入模型。本文通过加入地区固定效应缓解由地区差异带来的内生性问题,并采用稳健标准误来避免可能存在的异方差问题。结果显示,第三方介入显著提高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水平,但对转入方进行林地劳动力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

本文将OLS的回归结果作为对比,重点参照SUR模型的回归结果进行分析。由于SUR模型的基本假设是各方程的扰动项之间存在同期相关,因此首先需要对两个方程扰动项进行无同期相关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两个方程扰动项“无同期相关”的检验P值为0.0542,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拒绝了方程的扰动项之间相互独立的原假设,可见,SUR模型可以显著提高估计效率,是更为合适的估计方法。

5.1基准回归

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表3列(1)和列(2)反映了第三方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模型中加入了一系列控制变量。结果显示,第三方介入流转对转入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不显著。而第三方介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增加了转入方的资本投入水平,边际效应为42.61%。基准回归结果显示,尽管第三方介入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但总体上第三方介入提高了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水平,本文的假设H1得到部分验证。

进一步地,表3列(3)和列(4)体现了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的林地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以农户私下自发流转作为对照组的回归结果显示,相比于农户私下自发流转,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流转中转入方的资本投入水平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提升了30.71%,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林地流转中转入方的资本投入水平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提升了22.31%,可见第三方中介组织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验证了假设H1。一方面,无论是第三方中介组织抑或是行政主导,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均具有激励作用,说明第三方在解决流转交易不规范、林地细碎化等方面发挥了“有形之手”的作用;另一方面,相比于第三方行政主导可能出现的“政府失灵”情况,第三方中介组织能更好地稳定林地经营权并实现规模匹配,是更接近于市场机制的林地流转,因此对转入方的投资激励作用更强。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也基本符合理论预期,本文以表3列(2)为例进行分析。户主年龄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户主更加年轻的转入方经营能力相对更强,更具备对转入的林地进行资本投入的能力。家庭自有林地面积则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增加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家庭自有林地面积体现了转入方的先天经营优势,且更容易通过流转形成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对林地投入的成本。约定租金是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基本要素,能形成稳定的合约关系并起到传递价格信号的作用,结果显示,流转中约定租金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增加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对不同林种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相比于竹林,转入方对经济林的资本投入水平最高,这符合一般的认识,竹林在成林以后每两年即可采伐一次,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以保持稳定的经营,无需进行其他的资本投入(曹畅等,2019);而经济林尽管也可以获得稳定的周期性收益,但由于经营经济林对精细度的要求较高且收益相对更高,因此需要更多的资本投入且转入方也更愿意对经济林进行投入。

5.2稳健性检验

为检验上述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还通过更换估计方法和替换关键解释变量的方法进行相应的稳健性检验。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的稳健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5.2.1稳健性检验一:更换估计方法

虽然本文考虑了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并采取SUR模型解决内生性问题,但对实证结果的解读仍需谨慎,原因在于关键解释变量“第三方介入”可能是由多个因素决定,而不是随机选择,其他未观察到的因素也可能影响第三方的介入,这就可能导致SUR模型的估计结果有偏,从而影响基准回归结果的可靠性,因此本文进一步引入工具变量解决内生性问题。合适的工具变量应该与第三方是否介入相关,而与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行为无关,如果样本所在的县(市)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示范县,可能为了推动林业规模化经营而对林地流转采取更加主动的介入手段,但是样本所在县(市)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示范县并不会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是较为合适的工具变量。因此,本文选择“样本所在县是否为林改示范县”作为两阶段估计的工具变量,并同时采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Two-Stage Least Squares, 2SLS)和条件混合估计法(Conditional Mixed Process, CMP)分别进行估计。回归之前需要对工具变量进行不可识别检验和弱工具变量检验,结果显示工具变量的选择是合适的。

在模型估计时,由于CMP方法所得的内生性检验参数atanhrho_12没能显著拒绝核心解释变量“第三方介入”为外生变量的原假设,因此本文以2SLS的回归结果为准进行分析,表4列(1)和列(2)分别反映更换了估计方法后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对林地的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影响,结果显示,在更换了估计方法后,第三方介入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依旧不显著;而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的林地资本投入的影响的显著性水平和方向与基准回归保持一致,仅系数有所上升。说明本文的基准回归结果受到内生性问题的干扰并不严重,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5.2.2稳健性检验二:替换关键解释变量

在基准回归中,本文用亩均劳动力投入的个数和资本投入金额衡量林地投入水平。存在一种可能是:第三方介入的流转规模一般较大,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工除少量家庭自有劳动力外,还会采用雇佣劳动,统计中这部分投入可能被计入资本投入的范畴。借鉴Yi等(2014)的研究,本文用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货币加总衡量林地的相关投入,即将资本投入和货币化等价劳动力投入相加;用村级层面的帮工价格乘以实际的亩均劳动力投入数量衡量劳动力投入的货币价值,对数据做取对数处理以缓解数据波动较大产生的内生性问题。由于货币加总是连续型变量,因此可以选择OLS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4列(3)的回归结果显示,用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货币加总衡量投入水平,第三方介入仍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提高了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水平。可见,本文基准回归结果是稳健的。

5.3机制分析

本文的理论分析中指出,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差异化影响是通过地权稳定性和规模匹配产生作用。基准回归结果已经表明,第三方介入的林地流转有利于刺激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且第三方中介组织对林地流转的影响效应要强于第三方行政主导。但是,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林地流转是否真的作用于地权稳定性和规模匹配仍有必要进一步检验。根据理论分析和调研数据,使用转入方在流转中是否遭遇林地经营权纠纷来衡量地权稳定性,包括林地转出方试图收回林地经营权或以收回经营权为威胁要求提高租金的行为,以及干预转入方在林地进行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为(江激宇等,2018),如林地流转中转入方遇到过上述行为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规模匹配则用转入方的规模调整意愿来衡量,如林地转入方有意愿继续扩大或缩减林地经营规模,则可认为转入方现阶段的林地经营规模未能较好实现规模匹配,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同时,由于这部分机制分析旨在对第三方中介组织和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投入激励效应进行对比分析,因此本文仅保留了第三方介入的185个样本,并按照第三方介入方式生成一个二元虚拟变量。考虑到地权稳定性和规模匹配都是二元变量,因此可以采用Probit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回归系数表示边际效应。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的机制分析一如表5所示。

由表5列(1)和列(2)可以看出,与第三方行政主导的林地流转相比,第三方以中介组织的方式介入林地流转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林地流转事后发生纠纷和规模不匹配的概率,边际效应分别为13.42%和17.41%,即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的林地流转是通过地权稳定性和规模匹配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行为产生影响。这验证了假设H2,从产权特征的角度,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林地最接近于市场化的流转,同时又能发挥一定的关系治理的优势。在此情况下,林地流转双方的合约关系最为稳固,有利于保障转入方的经营权产权安全,从而激励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而从规模匹配的角度,在第三方中介组织的流转中,转入方是根据边际收益与产出的权衡决定林地的转入面积,最能够实现供需的有效结合。

进一步地,本文将不同的介入方式、规模匹配、产权特征及其交互项分别放入模型。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的机制分析二如表6所示。由表6列(1)和列(2)可见,相比于第三方行政主导,第三方中介组织显著增加了转入方对林地的劳动力和资本投入,这进一步验证了前文的基准回归结果。而将规模匹配和产权稳定性加入模型后发现,如果转入方想要改变经营规模,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其对林地的资本投入水平,即如果转入方没能通过林地流转实现经营规模与实际需要规模的有效匹配,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下,理性的转入方会选择减少对林地的资本投入。同样地,转入方如遭遇过林权纠纷,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对其林地资本投入存在负向影响。就规模匹配和产权稳定性的比较而言,规模不匹配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负向影响更为明显。而尽管规模匹配与产权稳定性均负向影响了转入方对林地的劳动力投入,但均不显著。同时,本文还将第三方不同的介入方式与规模匹配和产权稳定性进行交互后放入模型,结果显示,交互项对转入方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影响均不显著。可能的原因在于,本文在计量时使用的样本量不大,变量间的真实关系可能由于变异数量少而未得到真实反映,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通过大样本的面板数据加以分析。

5.4进一步讨论

长期来看,提升农林业生产效率要求提高资本替代率(张正平等,2021)。同时,考虑到前文的一系列回归结果分析中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均不显著,本文进一步讨论第三方介入流转中资本对劳动替代的可能。参照咸金坤等(2022)、李艳等(2023)的研究,在未加入任何控制变量的情况下,考察第三方介入分别对转入方对林地的劳动力投入和资本投入的影响。第三方介入对资本替代劳动的影响如表7所示。表7列(1)的结果显示,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仍不显著;列(2)的结果显示,第三方介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提高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边际效应为77.56%。考虑到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替代关系,列(1)和列(2)的结果可能共同说明:第一,林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和周期性,转入方的劳动力投入可能更加灵活,对林地的管护、抚育等可以通过兼业或闲暇时间完成。相比于资本投入的刚性约束,转入方对劳动力的配置更加具有弹性。第二,根据诱导性技术变迁理论,要素禀赋的改变会诱使农户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要素替代价格昂贵的要素。在农村劳动力大量非农转移的背景下,劳动力在林业和非林部门之间的边际要素报酬存在显著差异,对转入方而言,相比于资金,劳动力是相对更为稀缺和昂贵的资源,这使得转入方对林地的劳动力投入面临着较高的机会成本。而某种程度上,化肥和农药等的投入能够替代人工对林地除草、管护等照料(杨宇等,2015),故转入方更倾向于利用施肥、施药等资金投入替代劳动力要素。第三,转入方转入林地后,特别是在第三方介入流转后,林地经营规模增加且细碎化程度降低,林地集中连片的可能性提高,规模效应得以实现,林业集约化生产能保障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效率(宁泽逵,2012),转入方可能相应地减少劳动力投入,同时更倾向于增加资本投入。

6研究结论、讨论与政策启示

促进林地流转和刺激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实践中,基层政府或村委会常作为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本文同时考虑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的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并将第三方介入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分析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影响转入方林地投入行为的影响机理,以在湖南、贵州、云南三省调研获取的457个林地转入地块样本为研究对象,采用SUR模型进行实证检验得出研究结论,同时展开讨论后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启示,为厘清第三方在林地流转中的角色边界提供理论和实证依据。

6.1研究结论

本文以实地调研获取的457个转入样本为研究对象,采取SUR模型检验了研究假设,并进行了机制检验和稳健性检验,分析了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得出3点研究结论。

(1)第三方介入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提高了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水平,与自发流转相比,中介组织影响转入方资本投入的边际效应为30.71%,行政主导影响转入方资本投入的边际效应为22.31%。

(2)从产权特征的角度,第三方中介组织能更好保障转入方的经营权稳定性。从产权实施的角度,相比于行政主导,中介组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林地流转事后发生纠纷概率,边际效应为13.42%。

(3)从规模特征的角度,第三方中介组织能更好实现转入方实际需求规模与转入规模的匹配。相比于行政主导,中介组织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降低了转入方实际需求与转入面积不匹配的概率,边际效应为17.41%。

6.2讨论

已有研究多分别从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的角度出发,将第三方介入视为角色单一的主体,讨论第三方介入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本文同时考虑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的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并将第三方介入细分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构建理论分析框架。实证结果表明,第三方介入显著增加了转入方对林地的资本投入,但对劳动力投入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表明,现阶段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第三方有必要适当介入流转,这与曲朦等(2021)的研究结论一致。同时,进一步考虑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的差异后发现,从产权界定的角度,第三方介入流转能提高转入方经营权的稳定性,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而从产权实施的角度,相比之下,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的流转能更好地强化林地经营权稳定性,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激励作用更明显。第三方介入流转能够从经营规模和地块规模两个方面改善流转的规模特征,从而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相比之下,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介入流转能够更好地实现转入规模与转入方实际需求的匹配,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强。

相比于已有研究,本文在三个方面做了改进。第一,学界普遍将第三方视为角色单一的主体(黄忠怀等,2016;张建等,2019)。事实上,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和行政主导介入时,其角色行为存在很大差异。第三方作为中介组织介入时,基层政府或村委会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通过建立中介平台、引进外部资源等完善流转市场的手段发挥作用,流转双方自主进行决策和谈判;而第三方作为行政主导介入时,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直接参与交易,在选择交易主体、拟定合同、决定流转规模等方面对流转产生重要影响,甚至代理流转双方进行选择。相较于前人的研究,本文综合考虑了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时角色行为的差异。第二,现有研究虽然认识到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分别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刘同山等,2019),但少有研究同时考虑二者对转入方林地投入的影响,也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相较于前人的研究,本文将产权特征和规模特征同时纳入分析框架,打开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影响转入方林地投入机理的黑箱。第三,现有关于土地流转的实证研究中,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等微观个体多被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姚志等,2020),但事实上,林地流转的合同标的多是以地块为单位,转入方对林地的投入也是以地块为单位,本文在实证分析时采用了地块层面的数据,尽可能消除了地块层面的异质性对结果的影响。

本文还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虽然实证分析使用了相当数量已流转的地块数据,但总体上样本量有限,且调研只获得2022年的截面数据,这可能会影响实证结果的稳健性以及研究结论和政策启示的普适性。今后需要继续完善和增加样本点,运用大样本的面板数据完整检验第三方介入流转的投资激励效应。

6.3政策启示

促进林地流转和刺激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是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目标,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常作为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结果,本文提出2点政策启示。

(1)林地经营权产权稳定性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促进转入方对林地进行生产性投入。与农户私下自发流转相比,第三方介入林地流转具有流转形式规范、规模导向强等特点,有利于从产权界定方面提高经营权的稳定性和扩大林地经营规模,从而激励转入方对林地进行投入。因此,要充分重视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等第三方对林地流转的必要功能。在我国林地流转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进一步盘活林地经营权,要发挥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等第三方在合约保障、制定规则、协调服务、传递信息等方面的作用,完善产权保障相关的制度安排。

(2)第三方不同方式介入流转体现了不同的激励和控制机制,对转入方的林地投入行为存在差异化的影响。第三方行政主导尽管在短期内可能能够实现林地的快速集中,但也可能会损害市场机制固有的竞争性和自发调节能力。而第三方中介组织可将手段限定在完善市场环境等方面,交易双方仍然是依靠市场机制进行决策,较好地平衡了政府职能与市场作用的角色边界。长期来看,随着林地流转市场环境的不断改善,第三方应选择逐渐退出,将交易的实施和达成完全交由市场,更多地依托市场定价机制或是培育非政府性质的中介服务组织,逐步完成由“运动员”向“裁判员”的角色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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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康燕)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府。但实践中,在“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委会具有政府代理人的身份特征,在功能上相当于基层政府在农村的代理者,政府的政策目标也需要村干部的协助传递执行才能实现。譬如,基层政府为实现规模化经营提出林地流转的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收入、评价等挂钩,此时政府与村委会的目标即存在一致性。因此,本文将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统称为第三方。

①徐冬梅等(2019)研究发现,林地的集中流转过程中,流转合同一般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合法的流转程序,但事实上,转出方在整个流程与合同的制定的过程中没有实际的话语权。可见,程序的规范并不意味着合约关系的对等。

②林地转出方试图收回林地经营权或以收回经营权为威胁要求涨地租的行为,以及干预转入方在林地上进行正常生产活动的行为,都可以视为流转纠纷(江激宇等,2018)。

①法律对管理费用的合理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节第四十五条规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

②调研中发现,有的规模经营主体表示只愿意同村委会签订合约,“一般流转我们都通过村干部,由村干部跟农户协商,这样我们更放心。”

①一般来说,林地不适于机械作业。为防止水土流失,地方政府往往不允许使用大型机械进行林地整理。其他用于采伐、采摘、运输的机械使用于林地产出阶段,不与转入方对林地的前期投入直接相关,且实地调查发现农户林地经营的机械化程度普遍较低,故本文未考虑机械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