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互动:理解制度变迁的一个视角

2024-07-01 07:21严东唐鸣
江汉论坛 2024年6期
关键词:制度变迁

严东?唐鸣

摘要:历史制度主义剖析制度中多因素互相作用的动态过程,突出制度变迁中多重因果变量的综合作用。然而,特定历史背景下制度的生成与变迁往往受既存制度的制约,多制度的相互依存和协同运用必定会影响制度的发展。通过匈奴国家制度变迁的案例来探究制度互动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可以看到匈奴国家制度是在邻国制度长期影响下形成并变迁的。从匈奴国家制度的变迁来看,新制度的形成是制度互相冲突和竞争所导致的结果。

关键词:制度互动;制度变迁;匈奴国家;历史制度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4)06-0057-08

制度变迁是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历史制度主义认为,制度的变迁都具有延续性,不存在凭空生成的制度,新制度是在旧制度的影响下形成的。旧制度面临新的压力、旧制度本身的激励、新观念的输入等等因素都有可能激起原有制度的新改变。(1)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历史制度主义所构建的路径依赖理论强调制度的自我强化,那么,自我强化后制度与制度之间是否存在互相冲突与融合,这种制度冲突与融合的长期过程是否同样会推动制度变迁?

一、历史制度主义分析下的制度变迁

上世纪80年代,制度研究者在批评了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和行为主义理论后,通过跨学科的交流与讨论,逐渐形成了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式。新制度主义在选择性吸收旧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和行为主义理论的方法和工具后,通过新的研究框架展开了对制度变迁的研究。1992年 “历史制度主义”(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概念被首次使用后,历史制度主义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分析范式。作为一种理论分析范式,历史制度主义对制度的定义偏向于一种组织所制定的规则,重视站在时间的角度来分析制度与制度变迁。历史制度主义的制度变迁理论经过长时间的发展,逐步构建了完善的逻辑结构。然而,历史制度主义“折中主义”的特色,又给其发展带来了若干限制。

(一)制度变迁分析的逻辑理路

历史制度主义所构建的制度变迁理论受到了制度经济学逻辑的影响,形成了以路径依赖理论为基本框架的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制度在历史中具有延续性,一旦进入某种制度路径,长期的自我强化会使制度的改变变得困难,制度发展轨道因此变得难以逆转。对制度变迁的研究,主要围绕“断裂均衡”与“渐进式变迁”两种分析模式进行扩展。

斯蒂芬·克拉斯纳最早提出断裂均衡模式并将其运用于制度变迁的政治分析。他认为,长期来看,制度是稳定的,呈现出一种相对静止的均衡状态。突然的或重大的事件即“关键节点”的来临会使制度发生剧烈的变化后走向稳定,制度变迁的关键是外部危机和环境变化。(2) 凯瑟琳·西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制度变迁不能仅用突发的外部危机来解释,制度变迁的过程应当是“不时被打断的均衡”(3),即“断裂均衡”。断裂均衡分析模式是较早诞生的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模式,它由两个主要部分组成:断裂与均衡,前者以关键节点为核心,强调制度的不连续性;后者以路径依赖为核心,强调制度运行的内在机制。断裂均衡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更加准确地理解路径依赖模型的尝试,它的核心特征是突显出制度复制的确定性与制度产生的随意性。

强调突发危机和环境变化的断裂均衡模式受到了许多政治学者的质疑,原因是这种分析方式没有提供一个准确的逻辑机制来解释制度变迁,它对制度演化过程的系统分析和关注不够。进一步说,将制度截然分为稳定期和突变期的分析方法存在严重缺陷,“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也许仅仅占制度变迁因素中较少的一部分。制度内部复杂的演化机制使得多因素、多重变量和复杂性、整体性的渐进变迁开始成为历史制度主义分析制度变迁的新亮点。

渐进变迁考虑了制度内部演化的可能,它认为制度的路径依赖具有内在的变化因素,渐进变迁发生在变化的过程中,行动者会根据组织变革和技术进步作出动态调整。渐进变迁强调制度变迁的内生性因素。以凯瑟琳·西伦、詹姆斯·马洪尼等为代表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完善了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对其作出了较为系统的阐释,概括出了渐进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4)但也有批评者指出,渐进变迁分析者只关注渐进的、高度结果性的、持续的制度变迁,放弃了主要的制度变迁发生在关键节点的路径假设,解构了历史制度主义跨越时空理解政治的概念框架,完全放弃了结构取向的政治分析。(5)

(二)制度变迁分析的发展限制

承袭路径依赖理论构建基本框架的历史制度主义在解释制度变迁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路径依赖具有“高度决定论”的色彩,既容易忽视制度变迁的长期过程,也难以刻画制度变迁的发生路径。此外,作为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核心,制度作为因变量还是自变量的假设分歧使得历史制度主义难以限定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具体作用,这导致其分析范式缺乏对制度自身影响制度变迁的探究。历史案例中多制度的相互依存和协同运用通常会影响制度变迁的进程,仅在单一制度下进行研究会导致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者忽视延续性制度对制度变迁的影响,这使得强调制度变迁外部与内部原因的历史制度主义在具体案例分析中常缺乏对制度与制度关联性的解释,因此对制度从无到有、从有到变的长期过程缺乏解释力。

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者不断吸收新、旧制度主义等其他流派的观点,以充实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逻辑。然而,理论和分析模式的大规模杂交带来了变量和逻辑的泛滥,易于导致研究者产生制度分析“无所不能”的错觉,模糊问题的性质。此外,历史制度主义所保有的折中主义和调和主义的态度使得制度、观念、行动者等变迁因素之间的关系变得繁杂,导致以制度为核心的因果逻辑被侵蚀,捕捉制度变迁的动力变得困难。一方面,“面面俱到”的分析方式带来了证伪难题;另一方面,将工具与观点杂糅在一起很难解决实际的制度变迁问题。因此,研究者们常常会质疑历史制度主义在社会科学中的特殊价值。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的演变通常是长期的,制度化的过程总是会走向复杂化,随意构建制度分析框架中的变量反而会导致什么都说不清楚,为理解制度变迁的机制增加更大难度。

(三)制度互动:渐进式制度变迁的拓展

彼得·霍尔曾给出了被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者普遍认可的制度定义,即制度是指“在政治和经济各领域形塑个人之间关系的正式或非正式规则、顺从程序和标准化的惯例”,并且“制度往往和利益分配相关联,身份政治也是驱动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6)然而,现实政治环境使得个人不可能只受到一种制度的影响,制度间的交叠与接触也会影响制度的实际效用。当一个制度的内容、运作及结果受另一个制度显著影响时,即为制度互动。(7)

历史制度主义的渐进变迁分析者认为,制度的模糊性是政治制度的基本属性,制度是开放的、可阐释的。模糊的制度给予不同集团和个人争夺权力资源的机会,灵活的行动者会因为争夺权力资源不断地尝试重新塑造情景、解释规则,这会持续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内生性动因。制度在具有模糊性的同时,又具有多样性。这是因为,在真实的政治环境中,人类设计或形成某种制度具有价值设定,这种设计或形成的制度受到人类所使用工具的限制,受到认知和环境的影响。这一方面导致部分制度必须作为一种复合体存在才会具有稳定的形态,另一方面导致处于不同环境或同一环境不同时间背景下具有相同价值设定的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制度同时具有的模糊性和多样性,使处于不同制度影响下的行动者为提高制度管理效率或维持个体政治收益而尝试推动制度变迁。当一个制度发生变化时,与之互补的制度必须维持变迁以满足稳定制度复合体的需要。竞争的制度往往倾向于互相模仿、互相学习并持续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因,冲突的制度往往也会基于制度压力而产生推动制度变迁的动因。

历史上,设计制度者可以在一夕之间改变规则,但制度的演变通常是长期的。新制度替代旧制度并不会跟随社会的发展同步进行,制度的变迁往往具有较强的滞后性。换言之,新制度设立后会受到旧制度的残余及其相关力量的牵制,旧制度在制度变迁中会呈现出极大的惰性并影响社会成员的行为。因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新制度会遭遇旧制度的强大压力。

二、制度互动的分析框架

制度互动的长期过程常常会超出制度设计者的意愿,这使得制度关联所造成的影响往往不可控且不可测。行动者只能通过推动制度变迁来规避消极影响或者扩大积极影响,经由制度互动所造成的制度变迁是不可避免且不可逆转的。

(一)行动者因素

从制度的定义来看,制度的作用主体是行动者,行动者既是制度的承载主体,也是制度变迁的推动者。行动者与制度高度相关,制度互动的本质就是行动者对不同制度的接纳与排斥。行动者的行为是制度分析的核心因素,行为与制度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刘圣中将制度对行动者的影响归纳为:给行动者的行动提供机会,设定行动者的行动限制,影响行动者的行动目的和偏好。(8)行动者因此很容易受到制度的影响而行动,然而,行动者首先具有自主性,他的行为过程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历史制度主义研究者较为重视行动者的能动作用,他们认为行动者是制度变迁的建构力量,行动者可以通过种种政治行为对政治制度产生作用。在制度发展并逐渐改变的动态过程中,新观念、环境或危机持续产生的制度变迁需要,不同行动者的独立偏好所形成的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长期竞争,共同构成了推动制度变革的主要力量。

行动者行为的不断变化,以及制度的模糊性,给制度变化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制度变迁的长期过程中,行动者的自主性使行动者行为的变化飘忽不定,行动者行为的短暂性与制度演变的长期性又导致行为对制度的影响难以具备客观性。然而,制度会规训行动者,正式制度确立后会强制要求行动者通过制度展开活动,行动者自身是否有遵守制度的主观意愿、是否实际遵守制度并不能影响制度强制力的存在。制度生成后,处于某一制度下的行动者整体不可避免地被制度所推动,朝着制度所期待的结果前进——无论最终结果能否满足制度设计者的期待。长期来看,制度的生成、变迁是动态且持续不断的,制度变迁的过程既是制度发展的过程,也是制度稳定发挥作用的过程。

(二)制度因素

制度界定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联结方式,为行动者的行为设立了限度。现有研究主要关注制度互动的两大维度:第一维度强调“制度的作用”,制度间的互动被分为功能性联系与政治性联系,功能性联系指一个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实质性联系直接影响另一制度的有效性,政治性联系指行动者为了各自的利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制度联系在一起时所形成的制度性联系。第二维度强调“制度的层次”,将制度互动分为水平和垂直两个层面,水平方向上的制度互动指在相同社会组织层面运作的制度之间的联系,垂直方向的制度互动指不同社会组织层面上运作的制度之间的联系。(9)

不同制度主要通过四种方式互相影响,分别是水平方向上的合作、竞争,垂直方向上的冲突、互补。水平方向上制度的合作与竞争是制度变迁的外部压力。不同制度影响下的社会组织通过合作或竞争来实现自身的目标,使得双方的制度发生联系。在此背景下,双方为维护自身的结构稳定或利益产出,会通过调整自身的制度来适应新的政治情景。垂直方向上制度的冲突与互补是推动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多制度约束下的社会组织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产生变化,例如人口结构的转变或社会规模的扩大,新观念的引入和环境的剧变等,这些因素同样会导致制度通过调整自身来适应新的政治情景。

受到既存制度约束或激励的行动者,会通过制度协调来实现集体受惠并统一社会成员的行动方式。水平方向上制度的合作、竞争,使被不同制度约束的行动者通过阻碍或推动制度变迁来维护自身制度的价值。垂直方向上制度的互补、冲突,使处于多种制度影响下的行动者通过制度提供的政治情景来推动或阻碍制度变迁,以达成自身的偏好目标。

(三)时空因素

制度存在于特定的时空之中,时空差异往往隐含着大量的情境差异,在恰当的时空范围和情境下进行案例选择可以为制度变迁分析提供强有力的解释逻辑。(10)时间体现制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过程限制,空间反映制度微观、中观和宏观的结构制约。时空差异使制度与研究变量的因果逻辑关系异常复杂,研究者在不同的时空背景下常常会得出相反的结论。

在历史制度主义者分析制度变迁的很多案例中,常常会面临制度的多样性和案例的代表性问题。时空差异所造成的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反对者经常能通过反例证明研究结论不成立。时空差距越大,人们对特定概念含义的理解也就越不相同,研究者使用相同的名称可能反而会影响论证的说服力,不同的时空背景注定会影响制度生成与变迁的结果与方式。例如,封建制度在西欧与中国虽然名称一样,但不能被视为同一概念,二者的变化也不可能等同。因此,跨时空的制度变迁分析,往往不能仔细推敲。

通过制度互动分析制度变迁,可以构建一个能够较好地捕捉因果机制的研究设计。制度互动不仅代表着不同制度约束下的行动者通过接触掌握了相似的制度观念,更代表时间上的同一。历史制度主义常用的时序比较对于案例的选择通常限于时间上的截断、空间上的模糊而易于造成概念上的差异,使得对制度变迁的研究缺乏相似的背景,研究者因此常常会得出矛盾的结论。制度互动可以在具体的分析中将空间维度与时间维度同时纳入,构建一个动态的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内,时空问题能够得到较好的处理。

三、案例介绍:匈奴王朝国家的发展过程

现今中国北方的草原地带(包括今内蒙古高原及其南方邻近华北与新疆的草原地带),长期是中国游牧民族的大舞台。游牧民族常与中原王朝发生冲突,而中原对它们的称呼也随着朝代的更替而发生着变化。据《北狄匈奴传》的记载,“匈奴之类,总谓之北狄。……夏曰荤粥,殷曰鬼方,周曰猃狁,汉曰匈奴。”匈奴则自认是华夏后裔,“其先夏后氏之苗裔也,曰淳维(獯鬻、熏育)。”(11)

(一)环境所塑造的游牧社会

匈奴所处的自然环境使匈奴的生产方式是完全的游牧式——在干旱草原地区通过骑马移动的方式放牧,以利用水草资源,获取生活资料,并通过这种方式保持草场的可持续利用。草原地带的降雨极不稳定,自然灾害较多,夏天干燥、冬天极冷,这导致匈奴难以利用农耕和渔猎等相关辅助性手段进行经济补充。于匈奴而言,除了劫掠和贸易以外,其他的辅助性手段都是不值得进行长期投资的。随着生产技术的逐渐发展和产品数量的不断提高,大规模的畜牧逐渐转为分散式的小群体游牧。这就为阶级分化和财产私有的出现创造了契机。(12)

与农耕视土地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不同,游牧对土地的使用是变化不定的。不稳定的游牧式生产方式导致集体占用土地是暂时的,匈奴基本的生产资料是畜群,特殊的土地制度使驻牧地常常成为匈奴部落之间争斗的焦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各部落需要一个权威来分配草场,这也促成了部落之间的联合。

匈奴社会是一个以游牧生产为基础的奴隶制社会,为了获得资源和人口,它经常通过掠夺性战争进行经济补充。频繁作战强化了匈奴政治组织的军事性,大量的人口掠夺冲淡了部落内部的血缘关系。(13)在外部地缘压力和自身生产结构的影响下,匈奴社会诞生了一个将家庭视为政治单位进行集中统一领导的政治制度,匈奴的单个家庭是一个生产、政治、军事三合一的组织。

(二)中原王朝影响下的军事帝国

匈奴最早不与中原国家接壤,其四周有不少游牧民族。从秦“起兵伐义渠”,赵“北破林胡、楼烦”,燕破东胡之后,秦、赵、燕三国便与匈奴相邻。(14)来自邻国的军事威胁,影响了匈奴内部各个民族,它们为了应对这一威胁,改变了生存策略,开始谋求组织部落联盟。

早期的匈奴部落联盟仅是一种不涉及其他方面的军事联盟,运用军事民主制来进行对外战争,各部落首领间关系平等,没有高低之分。然而,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并修建了“万里长城”,试图将南方农业带与北方游牧带隔绝。这一事件使得游牧民族南下困难,生存环境发生巨变。中原的统一和长城的建成对匈奴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匈奴逐渐变成在单于领导下统一对外作战的军事部落联盟,单于作为军事领袖的制度被固定了下来。

一种以军事首脑为中心的超部落政治组织逐渐发展,其集体行动常常受到正反馈激励。一旦政治权威建立,权力的运用便自我强化,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都被用来强化和巩固其优势。最终,在很短的时间内,单于的权力被扩大化了,联盟的政治权力得到了集中和强化,强迫性的合作替换了自愿且松散的联盟,在军事利益的基础上,军事贵族们的关系被永久地巩固下来。

匈奴联合的目标唯一——在军事竞争中胜出,其附属的对内职能是镇压奴隶起义和征税。匈奴联盟具有很强的军事色彩,军事战争在这一政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匈奴全社会都被动员起来围绕战争这一目的开展行动。在庞大的奴隶制国家建立后,国家的特点便清晰地显现出来,其“文武不分、军政不分、兵民不分”,所有适龄成员都是骑兵,所有军事首长都既是氏族首长也是其生产组织的领袖。“通过这样的组织关系(统治关系),所有骑兵都随同他们进行无休止的掠夺战争”(15),一个围绕战争而高速运转的国家体系由此被创立。

匈奴军事政权在早期具有很大的战争优势,这使得它可以很轻易地将压力转嫁给作为进贡者的其他国家。然而,匈奴政权封闭的军事制度使得大部分民众的财富积累和阶级跃迁都只能依靠战争,而没有其他路径进行补充。在与汉朝通过“和亲”维持和平的历史时期,仍有许多针对汉朝的“寇边”行为,这些行为并没有获得单于的授权,而往往是下级军事贵族擅自作出的。(16)匈奴这一国家存在的目的似乎仅仅是联合作战,一旦无法通过军事行为获得回报,其内部矛盾便急剧恶化。在不断的战争失利下,匈奴分裂成南北两支,一部分降汉南迁,另一部分北去,不知所终。

(三)南迁与政权的重建

公元前52年,呼韩邪单于率南部匈奴降汉。在汉朝的支持下,呼韩邪于公元前43年北归,恢复对匈奴的统治。公元48年,匈奴境内再次因单于之争而发生叛乱,再次分裂为南北两支。其中,南匈奴依附东汉,被安置在河套地区,建庭于五原塞(今内蒙古包头)。此后,由于北匈奴的军事压力增强,又将南匈奴部民迁徙居于西河美稷,匈奴人便散居于五原、雁门、北地、朔方、代、定襄、云中等郡。公元140年,南迁至东汉的匈奴部众再次叛乱,于是东汉政府“乃徙西河治离石,上郡治夏阳,朔方治五原”(17)。匈奴部众更加南下,深入至汉朝中部一带。

东汉政府划分南边八郡作为匈奴的驻牧地。在这有限的土地上,匈奴并不能像以往那样在大草原上“逐水草而居”,土地被相对固定地划分给首领。匈奴南迁后,东汉赏给了匈奴贵族大量土地,匈奴拥有了世代相袭的土地贵族。匈奴的农耕有所发展,此时匈奴通过汉朝的土地管理制度来管理世袭的土地,对草场的管理仍采取原来的方式。

公元216年,曹魏政权将匈奴民众编入户籍,其身份与汉民众大体相当,但是享受不缴纳贡赋的优待。(18)魏晋政府不同于汉政府的“怀柔”,而是采取高压政策对待匈奴,这彻底改变了匈奴社会的生产结构。曹魏政权以前,匈奴部民由平民和奴隶两部分组成。匈奴部民被曹操纳入户籍后,匈奴受到了魏晋政府的打压,匈奴民众逐渐成为隶属豪强的田客、为国家服务的屯田客以及大家族的奴隶。在汉末魏晋的短暂时期内,从事农耕的匈奴人占了匈奴社会的绝大部分,匈奴人成为小农经济的成员。

尽管生计已经发生变化,但是匈奴族群共同体仍然维持着完整的结构。离开草原后,原始的游牧经济逐渐转变为农业或半农业半放牧经济。许多匈奴人掌握了高超的农耕技术,完全摆脱了以前的生活方式。然而,匈奴民族共同体的变化非常缓慢,汉朝封建经济对匈奴部落组织造成的影响不大,匈奴社会仍然维持着传统的军政合一制度。魏晋时期,匈奴社会仍然采取兵民合一的制度,其政治生活仍然由部落首领和军事贵族把控。匈奴家庭既是一个生产单位,也是一个军事单位。一旦需要,匈奴部民随时可以成为士兵,参加作战。李吉和认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的原因是各个匈奴贵族仍然存在并管理着自己的部落,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匈奴的内徙基本上是以和平的方式进行的,这使匈奴的部落结构得以完整保存。(19)

公元304年,迁徙中国境内的匈奴部族建立汉赵国家,通过“胡汉分治”的方式接纳了汉朝的国家管理制度,将不同的民族分开进行管理。在部落区域,仍通过传统的军政合一制度进行管理。在城镇区域,通过户籍制度进行征兵、摊派赋役,并设立州郡,选举文官进行官僚式的管理。国家除皇帝以外,还设有“大单于”作为“副王”。因此,国家的上层统治者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汉式官员也是匈奴诸侯王。国家稳定运行较长一段时间后,延续性运行的汉制与匈奴旧制均自我强化。在匈奴传统军政合一制度的影响下,汉赵国家强化军事需求,忽视农耕生产,以征战为国家事务,以掠夺民间财货谷帛为国家任务。在汉制的影响下,匈奴国家逐渐加强集权,从贵族君主制向专制君主制演变。

四、制度互动:匈奴王朝国家制度变迁的动态过程

匈奴国家从联合至诞生,一定程度上是对强邻压力的回应。匈奴社会的联合作战,也是基于南方农业国家的军事压力。查尔斯·蒂利认为:“战争创造国家,国家发动战争。”当南方形成帝国并通过国家机器发动战争、捍卫政权时,匈奴社会也迫切需要一个国家来抵抗南方帝国的军事压力。

(一)外部制度压力下的制度化国家

匈奴国家制度形成时,其自身的其他制度并不成熟。例如,它以“口头约束”为法律制度,通过每年举行一次议会并收取适当费用这一方式进行收税,国家不存在专职的公职人员。未成熟的其他制度和早熟的军事制度,共同构成了匈奴国家制度。

一旦正式制度建立,匈奴国家制度便不断强化,形成了一种完善且排他的制度路径。尽管后来军事压力大大弱化,但匈奴长期的军事目的扰乱了社会的生产活动。例如,潜在的生产人员被吸纳进私人队伍中进行军事训练,随着战争规模的不断扩大,兼职士兵会进行更为紧促和频繁的军事训练。非生产因素的扩大和对生产的破坏使得消费比例逐渐扩大,国家越是发展,大草原政治中心地带的花费就越大。

在此基础上,首领们通过军事目的结合,将自身经济压力转嫁给其他国家并通过战争缓和社会矛盾,“从进贡的资源中抽取税收的能力是内亚‘游牧型国家的迫切需要,它成为了维护国家的单一政府结构所关注的压倒一切的问题。”(20)而一旦采取军事战争解决经济压力并形成制度,匈奴的经济发展问题便被掩盖,社会便愈是依赖这种军政制度解决问题。

因此,基于强邻的制度化国家所造成的压力,匈奴也形成制度化的国家进行战争,并通过战争解决经济问题。这种国家制度使得匈奴社会金字塔式的阶级结构以军人为基石,单于领导作战却忽略对其他事务的管理。已经正式化的国家制度逐渐封闭,社会成员均已无法逃离。社会内部不存在军人复员和军事贵族转行的现象,不存在专门化的其他部门,上层阶级中绝大部分都是军人,所有事务均由军人管理。

中原国家制度化所形成的军事压力催化了匈奴社会国家制度的生成和变迁,使得通过军事制度解决经济问题的匈奴国家能够在早期取得优势。然而,早期的优势并不能永远维持下去,制度这一“遗产”却随着正反馈而不断地巩固和强化,变得难以逆转。随着汉朝及周边其他国家的不断发展,通过匈奴国家制度动员与他国进行战争所带来的收益越来越少。

历史上,作为匈奴敌手的汉帝国在与匈奴长期对抗的过程中加快了自身制度变迁的进程。例如,军事上,推出“马复令”,增强武装力量,并颁布“推恩令”,削弱诸侯国势力。政治上,进行察举制改革,设立十三州刺史。经济上,实行盐铁专卖,发展国营经济,并改革九卿之一的大司农,统一了财政管理等等。尽管这一变革的过程也是长期的,但比之于匈奴,却迅速不少。从匈奴来看,自公元前209年冒顿建国时期到公元48年内迁,其国家制度变化不大,其战争能力的增长相对缓慢。匈奴以“口头约束”为法律,没有财政和税收的观念,只有上贡的观念。匈奴的绝大部分制度变迁都是模仿邻国而非自身原创的。

军政合一的制度使匈奴成为了早期的“赢家”并不断地获得利益,制度形成后的路径依赖使得军政合一制度具有稳定性,特定的其他选择因此被排斥在制度之外。从历史上看,当匈奴正接受着汉朝的纳贡,关市欣欣向荣,以至于出现“匈奴单于以下皆亲汉,往来长城下”(21)的局面时,匈奴下级贵族仍然违背单于所定盟约持续性扰乱关市和“寇边”。

匈奴军政合一制度下财富的积累和阶级的跃迁都是依靠战争,并没有其他路径进行补充。匈奴作为一个军事政权,其持续性战争目的使其对和平条约视若无睹,所以持续性地不讲信用,因为这与其国家制度相矛盾。军政合一的制度排斥商业,使得匈奴与汉朝的关市总是被匈奴军事贵族大规模的战争所摧毁,无法繁荣。当匈奴作为早期“赢家”的优势不复存在,无法通过战争将自身的经济压力转嫁给作为进贡者的其他国家时,危机便出现了。

(二)南迁后匈奴社会的制度互动

南迁后,东汉政府设立护匈奴中郎将监护匈奴,在防止叛乱的同时防御北匈奴的侵扰。东汉对匈奴的干预主要通过匈奴的单于或贵族对匈奴社会施加影响,没有从匈奴征税,也没有干预匈奴的世袭继承。东汉时期的匈奴高度独立,其政治制度所受影响较小,辖区内仅有部分农地需要借用汉制进行管理,此时的匈奴具有“属国”的特征。于匈奴而言,虽长期与汉人杂居,但这没有影响其传统的政治制度。然而,东汉与匈奴的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需要,积极地倡导匈奴与汉族互相学习,这逐渐使匈奴社会接触并学习了封建农业帝国的各种社会制度。例如,据史料记载,匈奴稽胡“其丈夫衣服及死亡殡葬与中夏略同……又与华民错居。其渠帅颇识文字。然语类夷狄,因译乃通。”(22)

曹操对匈奴的改革取消了匈奴单于作为军事领袖和政治领袖的职能,这意味着匈奴“属国”地位的动摇。曹操的新制度设计使魏晋政权有了正式的、直接管理匈奴的制度化依据。从身份上看,此时匈奴民众和汉民众大体相当。对于匈奴部众而言,此时他们同时受到两种政治制度的影响,两种制度既包含着竞争的部分也包含着互补的部分。这使得两种政治制度重叠在了一起,进行了有效的互动。

曹魏政权时期,匈奴贵族虽仍处于统治地位,但是统治方式发生了改变,由直接统治变为中原王朝制度下的间接统治。(23)曹魏政权取消了匈奴传统贵族军政合一的权力,改为由汉朝任命的帅、都尉进行军事指挥,但其无征税和司法权。(24)帅和都尉基本由已经改为刘姓的匈奴子弟担任,改为刘姓的匈奴人普遍都是受中原王朝影响较深的匈奴贵族。例如,原单于于扶罗之子刘豹担任过左部帅,刘元海继承祖先名号为右贤王,担任过北部都尉和右部都尉,而刘猛继承右贤王名号并担任中部帅。然而,据晋书记载,“刘氏虽分居五部,然皆居于晋阳汾涧之滨”(25),五部帅实际上脱离了部众,这些由汉朝册封的匈奴统治者没有能力直接统率匈奴部众,匈奴部落民众受各部酋长和汉朝司马共同管理。唐长孺曾指出,“一个屠各酋长掌握的实力要比空名的左右贤王大得多”(26)。

从上文可以看出,魏晋时期匈奴社会中的权力占有者失去了一部分权力,由冒顿单于所发明的“官职”至此变为了一种尊称。这在史书上也有相关的证据,比如刘宣就说道:“自汉亡以来,魏晋代兴,我单于虽有虚号,无复尺土之业,自诸王侯,降同编户”(27)。由随后的史料也可以发现,匈奴贵族更喜欢用这些曾经的称号来称呼自己。例如,刘宣曾言:“左贤王元海姿器绝人,干宇超世,天若不恢崇单于,终不虚此生也”,“魏晋无道,奴隶御我,是以右贤王猛不胜其忿”(28),可见他们都很少用都尉之类的官职自称。这从侧面说明,虽然地位降低,但是匈奴的旧制度并没有被行动者所抛弃,匈奴的部落组织仍然维持着完整的结构。

公元304年,匈奴贵族刘渊率领匈奴部众建立了汉赵国家。基于匈奴传统的军政合一制度,匈奴贵族对匈奴族群具有相当大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增强了匈奴部民的对外作战能力,汉赵匈奴仍是以武立国。汉赵政权建立后,刘渊置单于台,任儿子刘聪为大单于,通过传统军政合一制度来管理六夷,通过汉朝政治制度来管理汉人。地方行政建制则以“万落”“万户”为单位进行分治,而这种双重制度“多被十六国少数民族政权所继承,形成当时政治之特点”(29)。

(三)内部制度冲突下的制度变迁

皮得·古雷维奇曾提出过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相关因素,就是专属资产的处理。他认为,“政治行动者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中进行投资,即‘专属的资产——关系、期望、特权、程序知识等……当某一制度的资产专属高昂,行动者发现,任何危及些资源的变迁成本都颇为高昂。”(30)匈奴南迁后,长期受到汉朝制度的影响,导致这些封建压迫者拥有了汉朝制度下的众多“专属的资产”。汉赵政权建立后,行动者通过维持汉朝制度管理土地并获得了权力、官职、居所以及在汉地的影响力,通过维持匈奴制度保留制度带来的武力。简言之,匈奴长期受两种制度的影响,在两种制度下都具备了一定的专属资产。然而,行动者不能将属于不同政治制度的专属资产交付同一种政治制度进行管理,因此,无论对哪种制度采取激进行动都具有高昂的成本。于是,行动者一般倾向于采取“胡汉分治”,以尽可能地保留自己的专属资产。

双制度的存在使得匈奴社会成员常具有双重身份,对两种制度都存在依赖。汉朝制度与匈奴制度之间除了互补的部分,也存在互相竞争的部分。国家在稳定运行较长一段时间后,延续性运行的汉制与匈奴制度均自我强化,自我强化后的双方产生了互相替代的强烈诉求。汉赵政权延续的汉制使得政权内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国家政令全部由汉式官厅来发布,匈奴部族酋长们在接受匈奴官爵的同时还接受了汉式官位。大单于之位与诸部首领的意志没有关系,是附随于帝位而存在的,这使得汉赵时期诸部首领的地位比以前低得多。

从行动者视角来看,“胡汉分治”是匈奴既得利益阶层为保留自身利益而设计的制度,因此,这种制度设计并不能受到所有行动者的认同。制度设计者所设计的制度是基于自身的偏好,行动者在制度下的自我调整也是基于自身的偏好,处于两种制度下的行动者会强烈地感受到制度带来的治理冲突。两种制度带来的利益使得行动者不肯放弃任意一方,但是经由制度产生的冲突也无法解决。

对比两种制度,中原王朝国家制度作为一种专制君主制,依靠官僚对国家进行管理,天然要求国家机构集权。匈奴传统制度具有贵族君主制的特征,更倾向于军事分封。两种制度自我强化后产生了冲突与互相替代的动机。汉朝与匈奴的行动者基于自身偏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通过不同制度追逐利益、划分利益和围绕利益诉求而产生冲突,这些因素创造的内生性压力成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推动着汉赵国家制度缓慢变迁,向最佳形态靠近,以缓和制度矛盾。从汉赵政权的发展来看,匈奴贵族逐渐被汉式官僚所取代,国家从贵族君主制走向专制君主制,匈奴传统政治制度在历史的舞台上消失了。

五、总结

在发展过程中,匈奴总是倾向于维持部落联盟时期基于外部地缘压力和自身生产结构所形成的军政合一的制度。匈奴社会再次建立国家时选择重构以往的制度,希望恢复昔日的“荣光”。从匈奴的选择可知,旧制度对集体行动有很强的吸引力,这种吸引力可能是集体的行动逻辑,个人无法逃离,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征。

匈奴南迁后,长期受到两种制度的共同影响,匈奴获得了汉朝制度下的官职、土地、居所等专属于汉朝制度的“资产”,这导致匈奴社会产生了对汉朝制度的依赖性。因此,汉赵政权建立后,匈奴试图通过“胡汉分治”的方式来维持两种制度。一方面,设立单于台统领部落,以延续军政合一制度。另一方面,遵汉朝为正统以维持汉制,通过郡县乡里掌握户籍、摊派赋役、募集兵员。通过同时维持两种制度的方式,匈奴既可以保留大部分制度结构,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制度获得利益,然而,经由制度产生的冲突同样也无法解决。

通过案例分析可知,制度变迁过程确实存在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会使制度具有自我强化的属性,这一属性使得制度变迁的过程具有延续性,即新制度并非偶然形成的,而是在继承旧制度部分要素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在社会发展的长期过程中,仅靠延续旧制既不能在制度竞争中获胜,也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组织结构。

注释:

(1) 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32页。

(2) Stephen D. Krasner, Approaches to the State: Alternative Conceptions and Historical Dynamics, Comparative Politics, 1984, 16(2), pp.223-246.

(3) Sven Steinmo, Kathleen Thelen, Frank Longstreth (eds.), Structuring Politic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ism in Comparative Analysi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4)(6) 马得勇:《历史制度主义的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兼论其在中国的适用性》,《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5期。

(5) Peter A. Hall, Politics as a Process Structured in Space and Time, in the APSA (American Politicial Science Association) 2010 Annual Meeting Paper, Washington D.C., 2010, 11.

(7) Olav Schram Stokke, Trade Measures and Climate Compliance: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Between WTO and the Marrakesh Accords,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s: Politics, Law and Economics, 2004, 4, p.342.

(8) 刘圣中:《历史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的比较历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9—140页。

(9) 孔凡伟:《制度互动研究:国际制度研究的新领域》,《国际观察》2009年第3期。

(10) 叶成城、黄振乾、唐世平:《社会科学中的时空与案例选择》,《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8年第3期。

(11)(14)(21) [汉]司马迁:《史记》卷110《匈奴列传》。

(12)(13) 林幹:《匈奴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7、16页。

(15) 林幹:《中国古代北方民族通论》,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0、121页。

(16) 据《汉书》卷94载,公元前180年,汉文帝巩固了与匈奴的“和亲”条约后仅过四年,右贤王即违背条约,发动了对中原的侵略。汉文帝致信匈奴单于表示抗议,但单于认为事件的根源是双方互相憎恨,因而没有惩罚右贤王。公元前162年,同样的违约再次发生,此时汉文帝再次抗议,仍被忽视。这种违约行为愈演愈烈,最后汉景帝时期不得不终止了与军臣单于之间的条约。

(17) [南朝·宋]范哗:《后汉书》卷89《南匈奴列传》。

(18)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97《四夷列传》。

(19)(22) 李吉和:《匈奴的内徙及其影响》,《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4年第1期。

(20) [美]狄宇宙:《古代中国与其强邻——东亚历史上游牧力量的兴起》,贺严、高书文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3页。

(23) 公元206年,并州刺史梁习对其境内的匈奴民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待匈奴的贵族,他授予地方官职使其与部落脱离联系;对待匈奴的民众,他征调壮丁,将其编为义从、勇力,分遣各地打仗、驻防,并将其家人迁移至邺城。

(24) 《晋书》卷97《四夷列传》载,“建安中,魏武帝始分其众为五部,部立其中贵者为帅,选汉人为司马以监督之”,“帅”设置于建安中。“魏末,复改帅为都尉。”

(25)(27)(28) [唐]房玄龄等撰:《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

(26)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87页。

(29) 吕一飞:《匈奴汉国的政治与氐羌》,《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

(30) [美]保罗·皮尔逊:《时间中的政治:历史、制度与社会分析》,黎汉基、黄佩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74页。

作者简介:严东,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唐鸣,华中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9。

(责任编辑 刘龙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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