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海阳 赵露 鄢龙 毕梦婷 浦继尧
摘要:本文以OpenAI公司AI产品Sora为研究对象,探讨了人工智能文生视频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通过介绍三个产品的技术原理,抽象出相对应的法律模型,并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分析了Sora生成的视频是否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应该采取作品中心主义的观点,将AI生成内容认定为作品。此外,本文还讨论了AI文生视频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提出了AI和用户享有著作权的观点,从法学角度对人工智能文生视频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
关键词:人工智能;文生视频;著作权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特别是AI文生视频的出现,如OpenAI的Sora模型,版权的保护范围和定义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技术的生成能力已接近“开箱即用”,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使得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模糊。因此,探讨AI文生视频的属性和著作权归属问题,对于保护创作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性。本文将从底层逻辑出发,论述AI文生视频的作品属性和著作权归属[1]。
1. AI技术底层逻辑
对于所要阐述的对象Sora,本文在了解Sora工作原理的基础上,从著作权法的视角出发,得出关于其同类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产品的法律抽象模型。
Sora、GPT等大模型的底层技术逻辑主要基于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这些模型通过大规模的数据训练,能够理解和生成符合人类语言习惯的文本、图像和视频内容。
具体来说,Sora模型是一个扩散模型,采用了Tranformer架构(如图1所示)。这种架构能够将随机噪声逐渐转化为有意义的图像或视频内容。Sora模型通过训练,学会了理解和处理文本提示,将用户的描述转化为视频内容。首先,Sora模型接受用户的文本描述作为输入,然后利用扩散型变换器生成一系列潜在表示(latent representations),这些潜在表示逐渐接近真实的视频数据。在这个过程中,Sora模型通过不断迭代和优化,逐渐生成与文本描述相符合的视频内容。
而GPT模型,如GPT-3,是基于Transformer的语言模型,通过大规模的互联网数据训练,能够生成各种文本内容。GPT-3拥有超过1750亿个参数,仅需很少的输入就能生成高度逼真和复杂的文本。这种模型的出现彻底改变了AI生成,并引发了大规模训练的可能性。
总之,Sora、GPT等大模型的底层技术逻辑基于深度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它们通过大规模的数据训练,能够理解和生成符合人类语言习惯的内容。无论是Sora模型生成的视频,还是GPT模型生成的文本,都能够根据用户的输入快速生成符合要求的内容。这些模型经过大量数据的训练,拥有了丰富的知识储备和生成能力,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任务和场景。
2. 法律模型
基于以上信息,本文从研究著作权法的角度,抽象出Sora等生成式AI大模型技术的法律模型.如图2所示。
根据Sroa的算法,普通用户只需要输入一小段文字,Sora就可以生成长达60秒的视频,并且支持不同宽高比和高分辨率。尽管OpenAI公布的demo(演示)中仍存在诸多瑕疵,如凭空消失和不符合重力常识等,但是回顾2020年OpenAI发布的GPT-3,其生成的文本亦存在各种各样的逻辑问题,直到如今具有出色处理能力的GPT-4,所以完全有理由相信AI生成媲美专业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的那一天并不遥远,至少目前就已经对视频剪辑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2]。
因此,法学界完全有必要对AIGC(AI-Generated Content)的产业前景加以法律规范和学术讨论,以满足完善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监管和加快AI产业赋能增速的迫切现实需要。
下面笔者将从上文中抽象出的法律模型出发,聚焦于AI文生视频的输出端,分别对AI生成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从而享有著作权保护、倘若享有又应归属于谁这两方面进行讨论分析。
3. AI文生视频的作品认定
AI文生视频的认定关乎其是否能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虽然在特定情况下,AI文生视频可以被认定为制品,但是本文仅从其是否构成作品的情况进行讨论。在讨论文生视频归属之前,有必要对作品的认定进行充分的论证。
3.1 作品认定的法律前提
AI文生视频,即由人工智能生成的视频内容,其作品类型的归属在传统著作权法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对于AI文生视频来说,其可能最接近的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然而,传统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必须具有原创性,并且是人的智力成果。AI生成的视频内容虽然具有独创性和表达性,但其并非直接由人类作者创作,这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传统的著作权法框架。
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经过第三次修改,将原来的作品类型法定模式修改为作品类型开放的新模式,增加了一项作品认定的兜底条款“(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通过增设兜底条款,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就为将AI文生视频纳入兜底条款提供了法律前提[3]。
3.2 观点的冲突:人类中心主义与作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一直被视为传统著作权理论及立法的构建基础,强调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者只能是自然人。按照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其中的独创性与智力成果都依赖于人,即独创性必须是自然人所展现出的“独一无二的创意”,而对于智力成果则只有人类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主要观点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作品中体现的作者创作意图、思想、情感等主观因素不可或缺。刘影学者[1]认为只有人类的智力成果才能构成作品,人工智能作品因缺乏思想或情感的表达不能构成作品。
第二种观点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来考察其独创性。王迁教授[4]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作为切入点,认为这些生成内容都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不能体现创作者独特的个性,不具有独创性。
第三种观点围绕著作权法的基本目标。刘银良教授[3]从法理上分析了人类创作是赋予作品多样性、价值性及稀缺性特征的本质因素,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是对人类思维的模仿,可能导致作品平庸化,从而挤压人类作品及其作者的生存空间,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立法目标。
对此,笔者更赞成作品中心主义,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持有不同看法。
第一,所谓要求AIGC体现出作者的创作意图、思想和情感是不恰当的表达,就像普通人看不懂卢浮宫里的20世纪的抽象主义画作,但也并不影响它是作品。所谓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实则应是激发读者的思想情感。而如今看来,AI工具所生成的许多视频不仅能被人类理解其含义,更能激发人类的想象力、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又反过来促进了人类创作者的创作激情,这也符合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第一目的和立法宗旨。因此对作品的定义应当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来面对,而不一定要以人类是作者为前提,因此,将“智力成果”解释为“与自然人脑力创作相当的新颖性、创造性的新内容”,更符合中国著作权的保护宗旨。
第二,对于“可能导致挤压人类作品及其作者的生存空间”的观点。实际上恰恰相反,AI会帮助人类创造出更好的作品,从而扩大人类作者的生存空间。Sora发布以后,玄机科技董事长沈乐平表示要拥抱AI文生视频技术,“Sora可以覆盖动画制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帮助提高制作效率、降低成本,并优化流程。AIGC几乎可以介入动画制作的各个流程,未来还会不断进化,未来可能动画各个环节都会融合AI来制作”。有不少自媒体作者表示,这会大大降低行业的技术门槛,鼓励更多的创造者加入进来,“这不是对短视频的毁灭,而是重生。”
第三,对于“独创性”的判定,一些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主要是通过对数据库中现有材料的学习而生成的,其生成物是对原有作品的一种剪切和粘贴,并不具有“独创性”[5]。这种声音随着GPT模型的不断改进以及文生图、文生视频的出现,而不断减弱甚至销声匿迹。2023年,我国首例“文生图”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率先作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属于作品并具有独创性的判决[6]。而正如前文所述,随着输入端数据训练的体量越来越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也将会越来越高。
第四,有观点认为“人工智能只是对人类思维的模仿”“可能导致作品平庸化”[7]。一方面,模仿人的思维不代表就低于人的思维,更不代表无法产出比人创作更优秀的作品;另一方面,AI并不全是对人类思维的模仿,还有超越,因为其本质是数学意义上的概率的组合,只是需要通过人的训练,将其生成物逐渐调整为人类能理解和使用的作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有超越人类思维的部分存在(人的思维存在惯性、偏见、盲区),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据悉,川宁生物于2024年2月22日晚间公告,子公司上海锐康生物与金珵科技在生成式AI辅助合成生物制造方面达成合作,利用生成式AI辅助提升代谢途径中关键酶性能,从而提升终端小分子产品的效价、碳转化率和时空转化率,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8]。
总之,如果我们恪守人类中心主义,那么AIGC将无法纳入商品化进程,这既不符合AIGC的发展业态,也不利于保护和鼓励技术创造。因此,更可行的做法是伴随作品中心主义的转让,推动以人格权为出发点的著作权法转向以财产权为出发点的版权法。这也是符合著作权与人身权相分离的趋势,著作权的许可便是通过这种形式以实现更好地利用效益获取更多的报酬。
4. AI文生视频归属判定
上文论述了文生视频应当并且能够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么当其成为作品,其归属又如何划分?对此,笔者按照AI本身、设计者、使用者的顺序展开了具体归属的分类讨论。
4.1 AI文生视频不应归属于AI本身
将AI生成物归属AI本身,也就意味着将AI拟制为人。例如,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但是法人享有著作权有着AI尚不可拥有的三个前提,即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在法人的主持下完成、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关于AI有无意思表示,上文笔者持独创客观性的观点,认为作品可以不需要人的思想情感投入,AI的创作也可以成为作品,但是这并不是认为AI就具有人类的思想,这里是主观性的探讨,因为思想情感独属于人类这一点是历史决定的,不得不承认人工智能只是数据算法的产物,而不具有意思表示。第二,著作权主体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这意味着著作权人不仅要享有相关作品的权利,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AI本身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主体,尽管其拥有创造大量社会财富的能力,但是其本身并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者是承担完全法律责任的能力。对此,笔者认为不可将作品的财产权利归属AI,但可为其保留署名权这一人身权利。
4.2 AI文生视频不应归属于设计者或AI公司
由于人工智能设计者在目前阶段基本上都是依靠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以技术者一般情况下都会与单位约定权利归属,故在此将设计者和所有者一起讨论。多数学者不支持AI生成物归属于设计者的观点[9],笔者对此也持反对的态度。
第一,从目的来说,著作权设立的目的是防止传播,保护作者独占排他的权利,但是设计者设计出的AI作品是为了广泛传播,通过流量的方式来获取利益,有悖于著作权设立的目的。
第二,从权利设置来说,设计者通过设计出AI可以获得AI的专利权。如果对AI生成物同时享有著作权,也就意味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这种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第三,就著作权的内容来看,AI文生视频的创作过程中,设计者仅提供了数据和算法模型,而AI生成的作品具备一定独创性,其内容并不在设计者的预期范围内。因此,将AI文生视频归属于AI设计者,可能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对等[10]。
4.3 AI文生视频应归属于使用者
如果使用者对AI生成的作品有最低成本的创造性投入,那将获得一定的权利。例如,卡什塔诺娃用AI生成的漫画《黎明的曙光》,虽然漫画内容图片创作由人工智能完成,但是卡什塔诺娃对其进行了选择、编排,依法应当享有汇编权。如果使用者只是输入几个关键词,便自动生成作品,这将不能归属于使用者,而是归属于公有领域。再者,单纯地将AI生成物视为公共财产而置于公有领域,这种观点忽视了目前广大AI使用者对AI生成物支配性使用的正当需求。例如,在文生图一案中,所生成的作品是作者对参数等数据多次调试后得到的,依旧需要人类的参与和贡献,如果将这种作品归入公有领域,则实质上是否定了使用者在生成中的贡献。根据当前OpenAI、Midjourney以及Canva可画公司在用户使用条款协议中都作出倾向于将AI生成物归属或有条件地归属于使用者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从AI公司的角度来看,归属于使用者将会使他们的权益得到更大实现,而使用者当然也会更倾向于生成物归属于自己。如果将AIGC归属于使用者,将能够实现更大的利益平衡。
4.4 应为AI本身保留署名权(标识义务)
2023年,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11],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以生成者身份进行标识,与自然人创作进行区别。在大数据时代产生了新的社会价值追求,数字人格是当下的发展趋势,社会上人们对这些蓬勃发展的虚拟形象产生了认同感,同时,国内知网上也出现了“ChatGPT”署名的文章[12]。为AI保留署名权可以防止那些以AI生成的作品冒充自己作品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就像是商品上使用的“防伪标识”[4]。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特殊立法的可能性。标注AI产品不仅是权利(署名权),更可能成为法律义务,这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识别其创作者和促进商品流通。例如,一个不懂视频技术的剧作家也可以通过工具生成让其拥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这样就会大幅降低该行业的技术门槛。
有人可能质疑侵犯人工智能署名权会对人工智能造成什么影响?如果只是为AI设置权利,而没有相应义务人承担责任,那这权利不是形同虚设吗?笔者对此的回应是,与为AI保留署名权这样的数字人格相同,承担责任也只局限在包括“消除影响、停止侵害、公开道歉”的民事责任等恢复名誉的措施,而舍弃财产的责任,这样也能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结语
根据对AI文生视频技术底层逻辑的研究,在现有著作权法对此类新事物的规范尚不明朗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应当在人类中心主义与作品中心主义两大冲突观点中选择作品中心主义,将AI文生视频纳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范围。对于AI文生视频的著作权归属,应当结合时代发展,综合考虑经济规律、立法宗旨和社会效应。根据目前情况来看,直接将AI文生视频归属于设计者、制作者(AI公司)甚至公有领域并不合适,应为AI本身保留署名权(义务),在判断使用者对AI创作的独创性、实质性贡献度的基础上,判断其权利是归属于使用者,还是公有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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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迁.再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政法论坛,2023, 41(4):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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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生成式人工智能输入和输出涉及著作权问题——国内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判例与国外案例对比[EB/OL].(2024-02-20)[2024-04-13].https://36kr.com/p/2656602927071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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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内容标识方法》发布(信安秘字〔2023〕124号)[A/OL].(2023-08-26)[2024-04-13].https://mp.weixin.qq.com/s/OEDZL7RKe640S93ESm0YhA.
[12]沈阳,ChatGPT.智能对话新篇章——ChatGPT的探索与未来[J].传媒论坛,2023,6(6):3.
作者简介:邹海阳,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人工智能。
基金项目: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国家级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视角下—AI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及其保护路径探析(编号:20231065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