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智慧法院是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思维得以贯彻的具体表现。元宇宙技术的兴起为智慧法院的建构创造了全新的发展机遇。智慧法院在现行发展过程中,具有技术应用层面的结构化失衡、诉讼选择层面的惯性化思维、系统融合层面的错位化机制等缺陷。通过元宇宙技术与智慧法院的有效结合,可以推动数字孪生技术下司法数据的模型化构建、人机交互技术下司法平台的理性化构建、3D建模技术下司法框架的高效化构建。与此同时,有必要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双重诉讼维度审视元宇宙技术与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的具体衔接方式,进而打造一体化、独立化的智慧法院体系。
关键词:元宇宙;智慧法院;在线诉讼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总结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科学化、系统化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这为理解“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二者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科学的方向指引。法治作为现代化的社会治理方式,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遵循时代发展规律,立足中国本土国情,积极与现代化、智能化的科学技术形成良性互动。进入“十四五”发展阶段,智慧法院的发展建设必须更加贴合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结构的新期待,从更为广阔的视角有计划地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工作的开展。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带来了便捷化体验。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在智能化、数字化的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为整个法律体系的规则建构、路径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智慧法院作为现代化法治理念的标志性产物,其形成与发展折射出智能时代司法价值实现的技术性选择[2]。智慧法院的建设必须始终遵循时代发展规律,在把握其内在运作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将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系统相结合,转化为更高层级的智慧司法服务模式。
1. 智慧法院发展进程中的困境反思
1.1 技术应用层面的结构化失衡
智能司法技术正逐步融入法院司法信息系统建设的各个方面,但智能化司法理念的传播及其具体技术的应用在审判实践中所体现的价值远未达到预期。现行困境的产生原因源自多方面,司法实践中,法官自身对于新型技术融入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认识、智能司法技术在审判系统中应用的熟练度,以及此种技术在法院体系中适用的最佳领域尚未确立等,都是不可回避的问题[3]。电子卷宗在当前已经尝试融入一定程度的智慧司法技术,但仍未能满足审判与执行阶段的覆盖化需求。
除此之外,智慧法院体系的建立应当切实围绕法官的业务需求展开,从法官司法工作便捷化、专业化、有效化等角度进行切入。智慧法院的结构应当以减少机械化、重复化的工作为目标,以为人民提供智能化的司法服务为价值导向,运用元宇宙新型技术模式,不断提高法院与公民之间的司法沟通质量,形成便捷化、高效化、智能化的司法服务系统,进而推动智慧法院呈现全新的发展样态。
1.2 诉讼选择层面的惯性化思维
诉讼是法院司法系统的核心环节。目前,我国的纠纷化解模式主要以传统的线下诉讼模式为主,在线诉讼模式的应用选择仍不乐观。在线诉讼模式的建立主要依托于网络虚拟空间技术与当事人异地化参与技术,具备隐秘性特征。这种区别于传统的新型诉讼模式尚未在公民内心形成良好的信赖感,不足以打破传统诉讼对公民造成的惯性思维。事实上,将纠纷化解的路径从线下转移至线上,必然会给当事人带来全新的诉讼体验感。但是,技术维度、情感维度、诉讼结果合理化维度仍然是阻碍在线诉讼模式发展进程的主要瓶颈。
在互联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背景下,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量呈现持续上涨的态势,但目前受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思维惯性的影响,我国的纠纷化解形式仍然集中表现为线下诉讼模式。互联网法院的建立给互联网纠纷的线上诉讼带来了较为积极的推进作用,但其具体的诉讼效果、当事人的线上参与程度、法院判决结果的公民接受度,仍然需要时间来验证。
1.3 系统融合层面的错位化机制
智慧法院现阶段的建设在系统内部的融通性方面存在错位化的情况。只有在精准释明司法系统运转机理的基础上,将大量碎片化的司法数据作出系统化的分类处理,才能揭示各个模块之间的逻辑关联性。建设智慧法院系统,需要各实务部门达成有效共识,推动司法系统在数据共享与资源共享方面形成新的合作机制。智能技术的判断标准,实际上是指技术工具在实践中的应用程度。对于审判人员而言,“技术中立”主要是指技术本身对现行有效的各项法律规定都要机械化地适用,而此种“僵硬”适用与司法审判实质追求的正义理念相违背[4]。
现行智能法院在建设过程中,智能司法技术尚未实现技术研发者对其预期的灵活适用目标,主要原因在于其背后潜藏的技术风险。实际上,智能司法技术的风险通常可以凭借制度化的设计对其进行有效控制,智慧法院的建设必将呈现双层维度的效应,而此种正反双重效应应在司法制度理性的体系下实施,从而更为完善地发挥其辅助性作用。
2. 元宇宙技术在智慧法院系统中的应用图景
2.1 数字孪生图景中的司法数据模型
数字孪生技术可以有效推动司法数据模型的构建。便捷的接入方式和逼真的沉浸感体验是元宇宙的核心特征之一。支撑这一特征的技术,目前是以XR为主的沉浸式体验技术,包括XR类的接入设备、体感设备、全息影像技术、脑机交互等更高级形式的接入设备技术,以及背后的计算机视觉、语音识别、NLP等算法。数字孪生技术作为一种涉及多尺度、多学科属性的技术,具有实时化同步、真实化映射等特点。因此,数字孪生技术在现实世界中的适用可以将人们周遭的各项信息数据化处理,并实时记录至对应的空间领域,再以“复制粘贴”的形式通过元宇宙涉及的3D建模技术呈现在大众面前。
2022年9月23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团队进行了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5]。吴旭阳团队克服了三大技术难关,完善了智慧法院系统的数据模型,为本次元宇宙庭审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积极协助、深度参与司法审判工作,经由庭审向前延伸至诉前调解。推动矛盾化解关口前移,不断引入新技术与新模式,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积极探索元宇宙与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结合,以司法数字化、智能化赋能司法改革新形态,助力智慧司法新动能。
2.2 人机交互图景中的理性司法平台
人机交互技术为人类现实世界与虚拟化世界之间搭建了理性的对话平台。计算机系统的人机交互技术主要依靠可输入和可输出的外部设备和相应的软件来完成。可供人机交互使用的设备主要有键盘、显示器、鼠标、各种模式识别设备等。近年来,随着机器视觉、人工智能、模式识别技术的发展,以手势识别、动作识别、语音识别等为基础的自然人机交互技术不断涌现。人机交互的模式也从单一通道输入向多通道输入改变,最终达到智能化的目的。
元宇宙的人机交互模式具有独特的运行逻辑。基于政法工作实际需求,结合基层社会法治的治理难点,人机交互技术将有助于创新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路径,使时间和空间限制条件弱化,在虚拟调解室内实现调解员、双方当事人、代理人等多人在不同地区实现语音与视频的实时连线服务以及共享屏幕服务。调解参与人将以专属虚拟形象通过语音、视频、文字、图片、文档、动作、表情等多种方式与当事人实时互动,促进高效线上沟通交流、案件材料上传展示和数据信息共享,实现调解全程在元宇宙空间进行,以沉浸式、交互性、场景化方式创新纠纷解决途径,打造虚实交互的解纷新体验。
2.3 3D建模图景中的高效司法框架
3D建模技术可以有序推进高效司法框架的形成。3D建模技术是指使用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等工具,在三维坐标系内建立一种三维数学模型的过程,用来描述现实世界中实体物体的形状、大小和其他属性。通过三维建模技术,人们可以在计算机上创造出复杂的物体,包括人物、场景、建筑等轮廓形状,并且可以有各种动作、质感和光影效果等。元宇宙中需要大量的三维模型来创造场景、人物、道具等元素。这些模型可以从现实世界中获取,也可以通过三维建模技术创造。
智慧法院的建设离不开线上虚拟空间的搭建。3D建模技术可以为虚拟化的诉讼空间提供完善的数据模型服务,方便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及时通过系统搜集到的案件信息还原真实的案件事实。虚拟空间中数字的个人既可以是物理意义上的个人克隆版,也可以是使用者主观构想出来的人物。而真实映射与虚构假设的多重个人身份可以使其在元宇宙空间中享受到沉浸式的交流体验,进而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目前,3D建模技术的发展已经趋近成熟,该项技术被广泛用于影视特效、房地产建模等领域,但其在智慧司法领域的发展仍处于萌芽阶段,随着现代化法治观念的深入推进,该项技术将会更加灵活地运用于智慧法院体系。
3. 双重诉讼维度下的智慧诉讼模式
3.1 刑事诉讼维度下的一体化智慧诉讼模式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的在线诉讼模式只进行了较为有限的尝试。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模式的发展受限于多方因素。目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主研发了“206系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为“上海二中院”)作为试点单位,于2019年1月23日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刑事案件庭审活动,用AI辅助办理刑事案件,运用 “206系统”进行开庭审理[6]。同年,上海二中院运用“206系统”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这也是我国法院首次使用“206系统”辅助开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人工智能实现了从辅助侦查、辅助起诉到辅助审判各个环节的全线贯通[7]。
元宇宙虚拟化的处理技术以及映射化的数据信息反馈机制,可以为刑事案件在线诉讼平台的搭建提供较为充分的技术支持。关于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模式的适用范围方面,在线诉讼在刑事领域的开展必须依法审慎推进。当前,我国尚处于在线诉讼模式的完善阶段。刑事领域中的在线诉讼模式主要适用于案情简单、程序便捷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便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
智慧法院在线平台应当贯穿刑事诉讼的全部环节,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环节,在刑事诉讼全过程打造新型在线诉讼模式,进而推动刑事案件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有学者指出,刑法在形式上的有效性并不等同于其适用层面的有效性[8]。刑事诉讼为当事人在程序保障方面提出的标准显然应当高于民事诉讼。从刑事诉讼的视角看,刑事案件在线诉讼模式的构建只有在其兼具权力限制功能与权利保障功能的前提下,才能满足司法公平的追求。
3.2 民事诉讼维度下的独立化智慧诉讼模式
民商事纠纷的化解应当以高效、公平化解纠纷作为其诉讼追求。从现行民事案件在线诉讼模式的实践情况看,元宇宙技术与在线诉讼模式的结合更加符合虚拟化、数字化的现代化法治走向。
长春环境资源法庭引入吉林省高院与科大讯飞共建的人工智能实验室的最新成果——诉讼服务虚拟人。该设备是“元宇宙”概念下的AI智能交互系统,是“虚拟现实+诉讼服务”的一次大胆创新。借助数字创作工具,长春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定制了“AI虚拟数字法官”形象,并结合一体机设备载体,以多模态交互的方式为来访群众提供立案引导、法律问答、普法宣传、天气查询等一系列便民服务[9]。
在线诉讼模式可以有效推动国民经济领域数据安全体系的建设。在线诉讼平台的构建可以较为契合地满足即时权益保障的需求。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法院系统与传统司法系统二者之间虽然有司法逻辑的传递性,但二者之间实际上却存在本质性的差异。相较于民事诉讼中传统的执行实践,在线上诉讼模式中,区块链技术的灵活运用能够使法律层面的约束力与执行力逐渐形成独立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这种模式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司法执行成本[10]。元宇宙技术通过虚拟化要素分割的模式,化解人脑系统对于各项信息处理的局限性,进而高效提升在线诉讼平台中法官的审判质量。
结语
智慧司法标志着现代化法治的发展方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加速推进智慧司法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元宇宙的兴起为智慧法院的构建创造了更多的发展机遇。目前,我国智慧法院在技术应用、诉讼选择、系统融合三个层面都面临着不同的困境。元宇宙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技术体系,涉及沉浸式XR技术、人机交互技术(HCI)等多项具体技术。各项技术在智慧法院系统中的应用图景,可以表现为以数字孪生技术推动司法数据模型的建设、以人机交互技术推动理性司法平台的形成、以3D建模技术推进高效司法框架的完善。与此同时,智慧诉讼模式的构建必须结合刑事诉讼思维与民事诉讼思维,加以综合考量。最终,在现代化法治理念的指引下,构建兼具一体化、独立化属性的智慧法院体系。
参考文献:
[1]丁怡婷,王洲,宦翔,等.党的二十大代表热议——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N/OL]. 人民日报, 2022-10-21(1).http://cpc.people.com.cn/20th/n1/2022/1021/c448334-32548756.html.
[2]刘艳红.大数据时代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展开[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3):9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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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央广网.厦门法院举行全国首场“元宇宙”庭审[EB/OL].(2022-09-24)[2024-04-05].https://xm.cnr.cn/fzdc/20220924/t20220924_526019153.shtml.
[6]央广网.我国法院首次运用“人工智能”辅助案件审理[EB/OL].(2019-01-24)[2024-04-05].https://www.cnr.cn/shanghai/tt/20190124/t20190124_524492909.shtml.
[7]上海高院.“206系统”再次升级 从“1-N”四项辅助新赋能[EB/OL].(2019-08-09)[2024-04-05].https://m.thepaper.cn/baijiahao_4123601.
[8]张明楷.刑法修正案与刑法法典化[J].政法论坛,2021,39(4):3-17.
[9]智慧政法|创新智慧法院新思路 探索诉讼服务元宇宙[EB/OL].(2022-12-11)[2024-04-05].https://k.sina.com.cn/article_2415608027_8ffb40db020010r7y.html.
[10]高薇.互联网争议解决中的执行问题——从司法、私人到去中心化数字执行[J].法商研究,2018,35(6):134-145.
作者简介:王崇润,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人工智能法学。
基金项目:2023年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科学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助力平安广西研究(编号:YCSW2023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