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心怡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曾在《互联网法院的功能定位研究》指出,互联网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不仅限于表现形式,其深层意义在于互联网技术所造成的对维护传统法律秩序的不安,即建立在传统线下交往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是否能”和“怎样覆盖”语词意义下在线上进行的交往行为,甚至已有观察者在互联网上创造了交往空间的定义,而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也是建立在这一深层原因之上。
一、互联网法院目标取向分析
我们可从两方面认识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一是协助办案,优化司法服务功能。探讨司法程序如何更加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并借助互联网技术促进司法程序转型。二是网络空间治理作用。透过互联网法院裁断互联网空间中出现的纠纷,用“实践先行”等模式探寻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由此直接引发互联网法院目标定位的二元性取向,即以互联网技术为主线,在司法程序层面和网络空间治理规则层面进行探索。
二、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解释
针对现有法律规范中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的解释,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提出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合法性有争议。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系统确定。“集中管辖”这个概念在基本法上未被规定,只是学者从我国各个立法实践中总结出的一个概念,而且这个概念受到了学界的长期质疑。这一点问题单从解释论角度很难回答,就互联网法院成立的目的而言,立法者刻意通过互联网法院实践推动制度改革,这一思路与过去专门法院设置的思路有所不同,它更像改革的思路。因此,对这一问题,势必要通过进一步的实践才能得到答案。
第二,《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类型规定采取列举方式,在实际适用范围上不够宽泛。可见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权限,立法者抱着无比审慎的心态,然而目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案件种类瞬息万变,这样固化的条款是否能实现互联网法院成立的初衷?针对这一点疑问,本文以广州互联网法院为例,对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司法数据和中国文书裁判网发布的司法数据做实证分析来进行讨论。
二、互联网法院现状实证分析
(一)新收案件类型
截至本调研结束,2023年1月-8月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新收案件共18621件(民诉前调案不计入司法统计,故未计算在内),其中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新收案件1808件,结案1622件,未结案504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新收案件320件,结案264件,未结105件;网络金融借款合同新收案件1584件,结案1120件,未结504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新收案件382件,结案208件,未结179件;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新收案件7610件,结案5726件,未结3278件;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新收案件1006件,结案911件,未结411件;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新收案件78件,结案71件,未结32件(数据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从中可以看到,新收案件占比较多的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未结率较高,虽然新收案件占比最高,但是未结率达43%左右。除此之外,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纠纷,网络产品责任纠纷的未结率均达40%以上,虽然这几类案件的接收率高,但是未结率也相应较高。
新收案件中占比最高的是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执行案件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其中,网络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和执行案件达到了新收案件的71%左右。而网络公益诉讼案件中,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则合计仅7件,差距悬殊。其中,网络公益诉讼只有1件没有结案,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网络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各有一半没有结案。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网络著作权”“2023”搜索能够搜到11份裁判文书。其中,判决书6份,裁定书5份,6份判决书中有4份来源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其余2份分别属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5份裁定书里则有3份来源于上海,可见该类案件在3个互联网法院的受理和审结率都是偏低的。
(二)实体法运用比例
在北大法宝上以关键词“2023年”“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搜索,能够搜到已公布的485份法律文书。其中,判决书351份,裁定书134份[有21个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为裁定依据驳回起诉,68个案件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裁定撤诉,56个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按撤诉处理]。从以上数据能够看出,广州互联网法院对于案件的实质性审理率较高。
对351份裁判文书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其中288份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标的额基本位于l万元以下,其中有163个案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那么,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在2023年判决书里,经过实质性审理的案件中有50%以上是较为简单重复的小额诉讼类案件。从这个方面看,这样的审理模式是否有助于达到互联网法院最初的设立目标,还有待商榷。
(三)互联网法院创新活动现状分析
有关目前互联网法院的丰要创新活动,集中在智慧法庭、多元纠纷化解、区块链技术三个方面。
智慧法庭相当于传统线下诉讼的线上化改革,日前3个互联网法院基本上可以完成起诉、应诉、举证、质证、庭审等环节的异地在线+全程网上操作。此外,三个互联网法院也都进行了各自的创新活动。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了“AI虚拟法官”“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跨境贸易法庭处理跨境的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电商平台网络服务类合同纠纷案件等;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Allinmessage 5G智审卡片”,当事人无需下载安装,通过手机短信即可交互完成所有诉讼活动,日前已在网络金融案件中推广应用,取得良好效果,案件平均交互审理用时较传统审理模式缩短近三分之二。
同时,互联网诉讼平台与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能够无缝对接,引导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包括诉前、诉中引调)。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网络E调解平台”可以实现在线调解,仅2018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多元调解化解案件就有5572件,占全部结案数的22%;还有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我要调解”平台、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枫桥E站”。
在区块链技术方面创新活动是最少的,区块链技术目前在互联网法院中多用于在线取证,区块链技术具有时间可信、数据完整的技术特点,将庭审笔录签字及证据材料保存上链,实现庭审全过程数据进行事前存证和事后验证,确保庭审证据的不可篡改和合规性。区块链技术是技术层面的探索路径中最有可能影响传统诉讼规则的,区块链“去中心”的结构特点会对法院等原有“中心”的权威性带来挑战。
四、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建议
(一)进一步细化涉网案件类型
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升级版的“电子法庭”或者“数字法庭”,其本身也肩负着特殊的任务与意义。应明确互联网法院定位与功能,确立合理案件管辖范围等,这些都会直接影响互联网法院受案的数量和质量。
可根据涉网案件的标的数额,案件性质,证据收集和当事人情况,将新近发生的部分疑难复杂涉网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但是,P2P(也就是在互联网上点对点地开展民间小额借贷)争议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典型形态,理应归互联网法院管辖。但,鉴于基层法院办案饱和度有限,P2P纠纷案件规模逐年激增,此类案件易引发集体诉讼,在没有确立有效的集团诉讼或示范诉讼制度前,互联网法院并不适合管辖这种网上案件。
相对来说,互联网法院法官对互联网深层次内容比较熟悉,对履行互联网领域司法任务比较娴熟,法院还享有相应装备条件,比较具备触及网络空间治理范畴的能力。例如:通过搭建网络平台、即时沟通反馈、优化监督相关举措落实工作,进行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等。当今,网络空间刑事犯罪行为日益频繁,有必要考虑未来涉网刑事案件逐渐被纳入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
(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与人民调解相结合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ODR)是指纠纷解决的主要程序是依靠网络技术完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如“闲鱼小法庭”。ODR可以效率更高、成本更低地解决因网络购物或者网络服务带来的纠纷,从而分担互联网法院应对此类简单纠纷的压力。但是,也出现一些问题。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各平台都会采取一些优惠政策来吸引商户进驻,不可避免地会放松对商户的监管度,以至于有不少商户钻空子。电子商务平台若缺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无法取得消费者信任,从而使得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中立性大打折扣,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裁判员不可能既是运动员,也是裁判者。此时,适当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员进入调解就显得非常必要,在网络较为发达地区甚至可以将线上调解直接转化为线下调解,同时定期为调解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三)畅通互联网法院和普通法院的衔接
就目前来看,涉网案件的合理分流能够减轻互联网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办案压力。事实上,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是一种互为补充、和谐共进的关系。相比之下,互联网法院仍处于涉网纠纷化解的核心位置,它以典型案例及办案规则发布来引导普通法院审理。但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等于普通法院角色的削弱,如果涉网案件涉及普通法院所辖非涉网案件,或普通法院处理案件时对于涉网案件有关规则产生怀疑,还需要借助不同审判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与交流机制来解决。
从长远来看,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在全国普通法院的推进,在线诉讼普及到普通法院是必然的趋势,涉网案件不能被看成互联网法院的专属,未来的普通法院必然也会涉及涉网案件。畅通互联网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审判工作的衔接,完善相关机制至关重要,可为未来涉网案件合理的分流和审理打下基础。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项目编号:04M2023071)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