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晶晶
【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文章从新《公司法》修订对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收征管以及企业所得税适用影响等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新《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取消对投资比例的限制、完善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固定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等方面的修订,对税收执法者和纳税人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税收政策;执行与适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公司法》的修订“牵一发而动全身”,将对很多其他法律产生影响。税法是建立在民商法对各类经济活动规范的基础之上,而实践中大量的经济活动是围绕公司展开的,《公司法》是规范商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其修订会影响税法的制定与适用。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探讨新《公司法》修订对纳税义务的确定、税收征管以及企业所得税适用等方面的影响,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一、《公司法》修订对纳税义务确定的影响
在公司出资设立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从法律层面上取消了对投资比例的限制,企业注册时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资,这样放开后就使得知识产权可以100%作为注册资本注资,对于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案例1:甲公司要投资设立一家乙公司,用甲公司名下价值10万元的专利,经过评估以后作价200万元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投资协议中确定五年期限,
甲公司成立的乙公司(子公司)是用专利来投的,那么这种公司架构。对乙公司完全是100%的无形资产进行的投资。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1.取得评估200万元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190
贷:资本公积——资产增值 190
2.进行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专利权)
218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200×9%)
甲公司采用的专利权进行投资:
一是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专利、商标、版权等无形资产对自己的专利权作为出资标的对外进行投资的,并且是对其拥有的专利权进行了价值评估。
二是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甲公司以专利权投资入股取得股权,选择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投资入股的过程暂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因其可以递延到未来股权转让的时候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甲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乙公司进行抵扣,完全没有压力。
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在接受甲公司的专利权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218
2.按照投资协议进行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40
贷:累计摊销——无形资产摊销 40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此专利权的投资所涉及的税收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是增值税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六条规定,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是城建税及附加。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如果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如果不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三是企业所得税。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印花税。《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包括专利权转让书据,按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本次投资的纳税情况产生了较大影响,虽然评估的200万元投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但是开票的甲公司把增值税发票开给乙公司,乙方也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甲方是没有超过500万元的投资,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法》修订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诸多税收征管措施提供了基础法方面的依据,完善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得滥用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就是税收债权,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下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新《公司法》对税收征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公司出资设立方面,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五年内到期的规则,以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也有助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案例2:2024年7月12日甲公司注册一个建筑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在2026年7月11日到位,但是甲公司在2026年10月20日又将该注册资本转走。
此注册资本转走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一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以股东借款的名义借出转入私人账户,会计上挂账在股东个人名下。二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老板控制的关联公司以关联交易的名义转走资金,其实是虚假的关联交易。三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比如支付欠款、还款、预付货款等名义转走资金,其实债权债务根本不存在、子虚乌有。四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转走资金,其实是找票列支费用达到抽逃资金目的。五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暴力转走款项来抽逃资金,会计上不做账,导致财务报表虚假。六是注册资金实缴到位后,通过借款的模式,制造借款不还、编造坏账损失。其损失属于虚假损失。
为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修订的《公司法》在法律层面建立起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股东利用控制的公司“换壳经营”、转移利润并进行避税的行为并不鲜见,横向法人人格否认规则拓展了缴纳税款的责任主体,税务机关可以将该规则作为规制企业避税行为的重要工具,据此要求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对于未缴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2021年10月,A先生和B女士出资60万元和40万元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是A先生;2022年2月份A先生出资80万元设立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先生和B女士出资80万元和40万元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都是A先生;2022年7月份由于疫情,公司经营不善,甲公司于2023年宣告破产。清算完毕后,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20万元货款,无法进行索赔。出现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丁公司承担债务。二是有限公司财产混同的;三是股东利用控制的多个公司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本案例产生的税务风险:
1.新《公司法》开始强化横向穿透、横向人格否认。这也是新公司法的主要变化之一。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和法人独立地位,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民营企业家如何隔离自身及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显得越来越重要。
本案例产生的法律风险有: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穿透)。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穿透)。
三、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是新修订《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在推动企业运营、鼓励投资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相当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即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不但是一部组织法,也是一部行为法。企业所得税法是调整国家与企业就企业利润如何课税的行政法。二者之间虽然调整的对象和内容不同,但在鼓励投资、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等的价值观上基本趋同。二者之间联系更为紧密的是,《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是企业所得税法对公司行使征税权的重要前提。公司这种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决定了公司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可以独立进行商业盈利活动,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也决定了税法可以对公司这种拟制实体获取的所得进行征税。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这是一个重大突破,对某些公司来说,是个利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同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一样,都是站在会计处理的角度,指的是对账面亏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负)的弥补。
从会计的角度看,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实际上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项目之间的结转,用会计分录表示:借记“资本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从税法角度看,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列举的企业收入范畴并未直接涵盖资本公积金,且资本公积金本身不构成公司的利润,不存在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案例4:2020年8月份,甲公司和乙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A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公司以现金出资11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资本溢价500万元),自然人现金出资400万元。因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不力,截至2024年6月末,A公司产生的亏损500万元。(案例中股东和自然人皆为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
1.A公司收到投资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0
贷:实收资本——甲公司 600
自然人 4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
2024年7月,A公司准备向银行融资1000万元,为消除因账面亏损给融资带来的不利影响,A公司决定用资本公积(溢价)500万元弥补账面亏损500万元。
2.A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会计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
3.A公司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A公司用溢价的资本公积(溢价)500万元弥补了A公司亏损,是不用作为A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因此,对于A公司来说,资本公积(溢价)弥补账面亏损,不需要确认收入,即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会计处理上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消除了账面亏损,企业所得税上可弥补的亏损,会计处理不影响所得税处理。不存在会计与税收上的差异、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甲公司的影响:
甲公司额外多投入A公司的500万元,已经计入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国税函〔2010〕79号规定,A公司用资本公积(溢价)弥补亏损,不作为A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样甲公司也不得增加其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增加了A公司后续可供分配的利润,对于甲公司来说,后续会收到更多的分红。《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即后续甲公司收到因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增加的500万元分红对应的部分,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自然人乙的影响
对自然人来说,不管资本公积(溢价)是如何投资形成的,用资本公积(溢价)弥补亏损并不属于转增资本(或股本),所以,对应自然人股东来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对增加A公司后续可供分配的利润,对于自然人乙来说,后续收到的分红,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税收政策也需要与时俱进。从旧《公司法》到新《公司法》的转变过程中,企业税收政策也经历了重大变革。
当然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也带来了的挑战。部分企业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一些企业可能需要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并重新评估其经营策略和投资计划。另一方面,税务部门也需要适应新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以防止偷税漏税等行为的发生。资本公积金并非由公司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无盈利不分配”是利润分配的一项普遍规则,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为公司日后分配利润创造了条件。可以预测此项变化将成为税务机关的监管重点,因此,企业应关注此项操作带来的合规风险。
四、结语
在当前形势下,小企业、高利润新形势下要适应新修订的《公司法》对税收政策执行与适用的影响,企业要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财务管理方式。税务部门也要加强税收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纳税意识和遵从度。同时,税收部门还要加强税收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税收政策的顺利实施。
主要参考文献:
[1]初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23.
[2]中级会计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23.
[3]翁武耀,张雨乔.从税收视角关注新修订的公司法[J].2024(5).
[4]杨春根.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所得税有何影响[N].中国税务报,2024(7).
责编: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