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荣泽案:“民国第一大案”的启示

2024-06-14 09:13付杰
世界博览 2024年11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审判律师

付杰

在漫长的中国法制史中,“清末修律”无疑占据了十分重要的篇章,旧有的中华法律体系经历了大刀阔斧的变革,引入了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形成了颇为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促进了中国法治的近代化进程。虽然清廷很快覆亡,这些法律极少得到实施,但“清末修律”在客观上启发了国人的法律观念,传播了现代法治精神。民国新立之时发生的一起轰动一时的案件——姚荣泽案,被称为“民国司法独立第一案”,甚至“民国第一大案”,原因就在于姚荣泽案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较为完整地实践司法独立原则的案件,还展现了法律与权力正面交锋、激烈博弈的奇观。

知县杀人,群情鼎沸

周实、阮式为江苏山阳县(今淮安市淮安区)人,曾同在南京宁属师范学校读书,两人“皆为南社之员、同盟会友,奔走革命事业多年”。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后,各省纷纷响应,在短短几个月内,清廷统治土崩瓦解,革命党人宣布成立中华民国,走向民主共和。周实、阮式受同盟会之托,为山阳县光复事业尽心出力。二人很快召集当地学生组织起了巡逻部,分别担任正副部长,响应革命号召。11月12日,山阳县宣布光复,并于14日在清江浦召开光复大会。

原山阳知县姚荣泽眼见清廷大势将去,也迅速转向,支持革命,还被当地乡绅推为司法长(也有说为民政长)。但他并非真心拥护革命,而是持观望姿态,因此被周阮二人多次批评“首鼠两端,骑墙观望”。光复大会当天,姚荣泽匿而不出,周、阮举其斑斑劣迹,大加挞伐,斥责其“避不到会,即为反对光复之行为”,还于次日当面指责,并盘问县里粮赋所在。

被两个青年如此为难,姚荣泽早已怀恨在心。彼时又有传言说两人要将当地乡绅的财产充为公用,传统势力自然不愿束手就擒。11月17日,在一众乡绅的支持下,姚荣泽声称有事协商,传周实至府学魁星楼下,将其乱枪打死。后又派人将阮式捆缚至魁星楼,刳腹剖心,残害致死。

杀害两人后,姚荣泽对外诬称两人勾结土匪,为非作恶,还继续加害两人亲属,逼迫他们写下供状,以混淆真相、蒙骗外界。周父被判处十年监禁,阮式兄弟屡遭毒打,不得已逃亡他乡。没过多久,革命军进驻山阳,姚荣泽自知罪愆,遂谎称母病,逃至通州总司令张詧(著名实业家张謇的兄长)处,求为庇护。纸终究包不住火,姚荣泽残忍杀害两名革命志士的消息还是传了出去。南社发起人柳亚子、朱少屏等人在报刊发文揭露案件真相,并积极奔走斡旋,呼吁洗清冤屈,严惩凶手。《申报》《时报》等媒体也争相报道,一时间群情汹涌,沸沸扬扬,革命党人更是激愤不已,誓要捉拿姚荣泽,还周阮一个公道。

上海光复后,革命党人于11月6日成立了沪军都督府,同盟会元老陈其美任都督。陈其美也为南社成员,柳亚子等人联名向其上书,周阮家属和淮安学团顾振黄等人也纷纷请求他出面惩办凶犯。如此关头,陈其美义不容辞,文告张詧,要求将姚荣泽押至上海审判,但张詧以管辖权为由拒绝引渡。

彼时中华民国业已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总统。陈其美干脆电告南京政府,请求在沪审判姚荣泽。孙中山也十分关注这起惨案,还曾为周阮二人亲书挽联,以为悼念:“喋血于孔子庙中,吾道将衰,周公不梦;阴灵绕淮安城上,穷途痛哭,阮籍奚归?”他在先前已令江苏都督庄蕴宽处理此案,姚荣泽也被押至苏州,接到电文后,便同意将此案交与陈其美。陈其美终于如愿以偿,将姚荣泽置于自己的势力范围之内,但他想不到的是,尽管取得了管辖权,该案的审判权却由不得自己一手操控,因为半路上杀出了一个伍廷芳。

伍陈之争,互不相让

伍廷芳一生中最光彩的篇章大概要数清末修律了。他与沈家本一道,为修订落后残酷的传统法制兢兢业业,对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转型做出了巨大贡献。民国成立之后,他被任命为司法总长。

伍廷芳敏锐地感知到,可以将姚荣泽案审判作为一个样板,可向国内民众呈现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开审判、控辩庭审等先进司法理念和制度的样貌与优势,又可向西方列强展示中国司法制度的文明和法律事业的进步,为以后收回领事裁判权等司法主权做准备。因此,2月18日伍廷芳去电孙中山,表达了自己对姚荣泽案的见解:“拟由廷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孙中山曾说过,“中华民国建设伊始,宜首重法律。”因此他对伍廷芳的提议十分赞同,次日即回电:“所陈姚荣泽案,审讯方法极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

但陈其美在前已大费周章将姚荣泽押解来沪,欲操控审判、急速办结以报同志之仇。伍陈两人虽然交情不浅,目的也高度一致,都是惩治凶犯,以名公道,但在具体形式和程序上,由于教育背景、身份职属、具体考量等差异甚大,爆发冲突就在预料之中了。果不其然,围绕姚荣泽的审判问题,包括审判程序、裁判人员、律师辩护等要点,两人往复行文,互不相让,甚至最终上升到“人身攻击”了。不过,两人的来往电文,尤其是伍廷芳的五封电文,可以说是绝佳的普法文。

为了速办此案,陈其美先斩后奏,任命沪军军法司总长蔡寅为临时审判庭庭长、日本法律学士金泯澜等两人为民国代表,并向伍廷芳谎称“姚荣泽一案已由阁下委任丁榕为陪审官”。3月2日,伍廷芳向陈其美发去第一封电报。在这封电文中,伍廷芳先表明了司法独立之意,又将普通法系的抗辩式审判和陪审员制度详细说明,且兼有程序正义、公开审判之意涵。陈其美收信后,以审判人员已登报公示、案件非同寻常为由,坚持己见,不为所动。

伍廷芳又去电一封。在这封电报中,伍廷芳认为外国律师可以参与此案,并重申这是为民国不被列强轻视,为收回领事裁判权作长远计。但陈其美坚决不赞同外国律师参与诉讼:案件发生在中国,原被告皆为华人,且外国律师参与诉讼有破坏中国司法主权之虞。

不得已,3月11日,伍廷芳又发去第三封电报,首先对外国律师参与诉讼一事作出解释,然后又具体说明了陪审制度的流程。陈其美仍不为所动,又从司法主权角度详加反驳。

针对陈其美的辩陈,3月19日伍廷芳发了第四封电文:“今欲设法收回领事裁判权,必须未收回之先,将法律及审判方法实地改良,示以采用大同主义之铁证,使各国报纸表扬而赞美之。随即编纂完美之法律,昭示中外。然后有所挟持以与谈判。庶于收回领事裁判权一事,始有希望。”从信中可见,伍廷芳不愿妥协,已从案件内容上升到国家主权,语气渐趋激烈。陈其美也毫不退让,回电指责伍廷芳所率司法部在法制建设上无所作为,却要在外国律师参与辩护上斤斤计较。

看到这封充满讥讽语气的信,伍廷芳大有“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之感,3月22日去了第五封电文,向对方普及了无罪推定、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法律知识。陈其美收到来信,回信力驳。两人争执至此,已然无法找到圆满解决办法,最后只得由孙中山下场定夺,折中处理。临时法庭不设正副,只有裁判官,陈贻范居中,丁榕、蔡寅居左右;而且案件也没有外国律师参与,避免了伍陈纷争中的一大矛盾。整体来看,伍廷芳还是取得了胜利,法庭设置和审判程序按照他所设想的安排进行。然而,案件的审判结果却出乎伍廷芳的意料,导致他备受诘责,一身狼狈。

公正的审判,不公的结果

1912年3月23日,姚荣泽案在上海南市市政厅正式开审。除了3名裁判官,还有7名陪审员,以及原告律师和被告律师参与庭审。由于当天没有审结,30日和31日继续进行,传多名证人一一到场问询,主要围绕周阮是否有扰乱治安行为、何人主张杀周阮二人、姚荣泽的供述是否可信等展开。

公诉方认为姚荣泽是有预谋地杀害二人,以报复二人多番为难。姚荣泽则极力反驳,称周阮专权恣肆,胡作乱为,且将杀人行为推至当地乡绅,而非出于本意。被告律师巢琨则将姚荣泽的行为解释为“职权内之行为”。

案件审理完毕后,陪审团退庭商议,最终认定姚荣泽谋杀成立,应处死刑,于2周内执行。裁判官丁榕宣判后又言道:“堂上前经声明革命纷扰之际,被告所为,或尚可原。陪审诸君如认为有可原之处,得于两周内具书呈请大总统裁夺。”经过陪审员请求,时间又延长为3周。7名陪审员中4人同意对姚荣泽法外施恩,同意者上书总统袁世凯(孙中山已辞职)。用柳亚子的话来讲,“袁皇帝看在老姚杀戮革命党的功劳上,当然是一笔照准。”特赦姚荣泽免其执行死刑。据此,改判姚荣泽终身监禁,3个月后又被特赦出狱。

需要注意的是,袁世凯的特赦令言伍廷芳也发电求情,并非实况。不过,事实已经不重要了。姚荣泽残忍杀害两名革命志士,最后竟逍遥法外,在国人看来显然匪夷所思,荒诞之极。大众和媒体纷纷拿伍廷芳出气,革命党人更是对其口诛笔伐,极尽羞辱,批评他滥用职权,包庇罪徒,破坏法律。自然,就连他所力主实行的审判制度也成了众矢之的,被认为枉纵曲直,不分是非,不适合中国国情。所谓“好心办坏事”“吃力不讨好”,大概就是如此吧。

姚荣泽案说明,在传统观念仍然浓厚、法治意识十分淡薄的民国初年,建设一个理想的法治国家是何其遥远,近代司法的良性转型又何其艰难。不过,公正之匮乏,即以法律补之;司法之孱弱,即以制度强之。

(责编: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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