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新 张友志
“近桥两岸,皆石壁雕镌海马水兽飞云之状。”这是北宋《东京梦华录》对昔日东京城内州桥壁画胜景的描述。
宋元时期,开封地区的仿木建筑砖雕壁画工艺达到顶峰。当时的砖雕壁画,除了在日常生活中被大面积使用外,在王公贵族甚至平民的墓葬中也极为常见。这些砖雕壁画,展现了宋元时期东京城繁荣恢宏的历史场景,见证了当时的文明发展高度,对研究古代建筑、家居生活、丧葬观念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也正因为如此,开封地区的古墓葬就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肥肉”。
2021年2月至7月,段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尉氏县某镇盗掘古墓葬。几人先后三次在同一区域盗掘三处不同的古墓葬,第一次、第三次未能盗获文物,第二次盗获瓷梅瓶一件。
被盗掘的古墓葬是经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核准并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系宋元时期的砖石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案发后,尉氏县公安局立即组成专案组展开侦查。2022年3月1日,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月16日被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2日,公安机关将段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案移送尉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完案件卷宗后,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段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多次盗掘?二是在未盗获物品情况下,能否认定段某某等人的行为是犯罪既遂?针对上述问题,办案检察官在讯问段某某的基础上,多次查看盗掘现场,并咨询了专家意见,对段某某的行为进行了清晰定性。
根据段某某的供述和指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文物保护机关现场勘探,证实段某某伙同他人在不同时间段内分别盗掘了一个家族墓葬群中多个独立墓葬。这些古墓葬之间相互独立,并不互通,因此应视为对不同封闭场所、不同犯罪对象的多次盗掘行为,而非对同一墓葬的不同位置的盗掘。据此,应认定为“多次盗掘”。
刑法设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所蕴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目前对多数文物最好的保护方法仍是埋藏在地下,因为一旦出土,就可能对文物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或毁坏。因此,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其既遂并不应该以实际盗得文物为构成要件。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段某某伙同他人3次盗掘古墓葬,除第二次盗获一个瓷梅瓶外,其他两次虽均未盗获物品,但其挖掘墓室,已对古墓葬造成实质性的破坏结果,损害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应当认定为盗掘古墓葬罪既遂。
2022年5月30日,尉氏县检察院以涉嫌盗掘古墓葬罪对段某某提起公诉,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遂提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针对尉氏县检察院对段某某的指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辩护人认为,段某某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多次盗掘古墓葬。经查,段某某的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在同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续盗掘,盗掘时间间隔较短,且相邻古墓葬距离较近,法院遂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又因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2022年11月10日,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但这一判决结果,与检察机关最初对段某某行为的认定大相径庭。
“一审判决宣判后,我院检察官联席会再次审查了全案证据,认真讨论认为,最初的认定没有问题,该判决未认定段某某‘多次盗掘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存在量刑畸轻、适用刑罚不当问题。”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李亚萌说。据此,该院向开封市检察院汇报后,于2022年11月19日依法提出抗诉。
2022年12月23日,开封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本案。开封市检察院支持尉氏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职。
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段某某是否属于“多次盗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开封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掘古墓葬,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予以支持。
2023年2月23日,开封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河南是文物大省,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南安阳考察时强调,‘要通过文物发掘、研究保护工作,更好地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以法治力量服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生动体现。”谈及此案,尉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军波深有感触。
文物作为地域文脉流传的重要载体,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可以起到让离乡游子记住乡愁、增强本地人心凝聚力、提升本地历史文化底蕴、扩大当地影响力、带动特色产业发展等作用。而开封地区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遍布市、县两域,但位于县域的国家级及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普遍存在保护意识不足、保护手段不符合法律规定、开发力度不够等问题。
尉氏县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镇政府怠于履行文物保护和管理职责问题,于2023年12月制發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切实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原则。同时建议加强对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2024年3月,当地政府将整改结果进行了书面回复:全面接受检察建议,积极开展文物安全保护排查,建立文物保护工作机制,指定专人统筹推进基层文物保护工作;推动执法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文物保护协同战斗力。同时,组织各基层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法治宣传,切实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与此同时,尉氏县检察院扎实开展文物保护巡回法治宣讲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教育引导当地群众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以前不知道这种偷换‘小坟堆行为也犯法,现在村里都知道了,这是文物,要好好保护呢。”2024年5月8日,尉氏县检察官到案发地回访时,村民纷纷围着检察官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