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方
(1.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2.伊犁师范大学新疆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中心,新疆 伊宁 835000)
我国与哈萨克斯坦自1992年建交以来,彼此在政治、经济、安全、国际合作、人文等方面合作频繁,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作为亚欧大陆心脏地带的“金色桥梁”和重要的十字路口,哈萨克斯坦连接亚欧、贯通南北,是世界上首个支持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1]。多年来,中哈两国在对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与哈萨克斯坦的新经济政策“光明之路”相融合方面进行了广泛的合作。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区域合作具有广泛而良好的基础。中哈都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方,哈萨克斯坦也是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2023年5月,中哈发表联合声明,指出双方均支持本国企业赴对方投资兴业,愿进一步提升投资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与可预见性,将继续努力保障稳定、透明、可预见的营商环境,保护投资者权益,共同推进合作项目,实现互利共赢[2]。相信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的促进下,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在商务和贸易领域的合作将开启新篇章。但是,双方在经贸合作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贸易摩擦和知识产权纠纷,因此,中哈知识产权合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研究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合作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合作的建议。
随着双边关系的逐步深化,中哈各领域的合作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并且仍在持续深化中。其中,两国知识产权的合作成果颇丰。2017年,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司法部磋商并签署了首个中哈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这象征着两国知识产权合作的正式启动。这份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对促进两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以商标权保护的合作为例,中哈均是《欧亚经济联盟商标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国,《协定》中对于“商品商标”和“商品原产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阐述。《协定》按照“单一窗口”原则来处理注册的相关事宜,进一步提高了联盟知识产权主体的区域化水平,提升联盟成员的经济效率,增强成员方的经济实力,并引来更多的投资。《协定》的执行可以减少法律保护商品和原产地名称的时间和节约资金成本,进而有利于在联盟市场上推出更多“欧亚品牌”的产品。
国家之间开展经贸合作一般基于共享利益,以实现贸易利益平衡为前提。但是在国际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国家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会随之而来。中哈之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有利于有效解决双边经贸纠纷,推动双方经贸合作向纵深发展。
一方面,跨国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日益频繁。在中哈频繁的贸易联系中,知识产权纠纷和侵权事件无法避免,这些冲突和摩擦有可能阻碍中哈两国的经济互动和进一步合作。另一方面,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通过签订各种双边协议和多边协议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些协议往往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中哈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尤为重要,有助于减少区域知识产权摩擦,维护良好的国际关系。
良好的沟通对话是区域合作的前提[3]。尽管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法律等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无法开展有效的合作。中哈可以有关国际条约为基础,通过加强国家层面的沟通和交流,寻找更多共识,在更多议题上展开合作,进而不断增强双方的政治互信。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基于本国国情而制定的。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存在显著差异,这成为两国进行经济贸易合作不可忽视的障碍。法律、语言和文化等因素间的差异增大了两国知识产权合作的协调难度。中哈两国在语言、文化、经济发展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程度不同,难以建立统一有效的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当我国已有知识产权成果进入哈萨克斯坦,或者哈萨克斯坦某国有企业希望打入中国市场时,由于立法之间的差异,可能会引发包括知识产权侵犯在内的贸易纷争。如果无法及时、有效地规避和解决这种贸易争端,两国之间的其他合作也可能会受到严重影响。
因为商标权、专利权具有显著的地域性特征,所以在中国已经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可能无法得到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反之亦然。《协定》对商标的保护有了较为合理的规定,根据这份《协定》的规定,只要申请人将商标或商品原产地名称的申请递交给欧亚经济联盟的任一成员方的专利部门,就可以在整个联盟范围内得到法律保护。对于专利权的申请,《欧亚专利公约》规定了较为简易的程序。《欧亚专利公约》目前赋予专利申请人在8个国家内获得专利。在各成员方中,欧亚专利的权利人因其在一国享有专利而获得相同的权利。但是,哈萨克斯坦是公约成员方,中国不是公约成员方,这意味着在处理涉及跨国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权问题时容易出现难题。如果专利权所有者想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两国都得到保护,他们的申请过程会变得较为复杂,申请所需的时间较长,还需要得到申请国的批准,这会对中哈两国的商务合作产生不利影响。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合作过程中首先要面对语言问题,语言不通将给双方合作带来诸多障碍。此外,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着较大差异,两国企业不能完全熟知对方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旦在区域合作中发生了侵权问题,语言以及法律等方面的障碍就会使得维权之路变得较为困难。高昂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是跨境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的另一个原因。维权需要一个过程,而当被侵权方需要在数个国家之间往返时,不得不考虑其成本。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一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将侵权产品带入他国市场。例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不法商贩将在中国制造的仿冒产品卖到了俄罗斯,给中国商品及品牌带来了消极影响。中哈两国经贸合作中,也可能出现假冒伪劣产品甚至侵权产品进入市场的情况,进而给两国经贸合作带来负面影响。
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值得借鉴的先进经验。以欧盟为例,欧洲已进入货币一体化阶段,而欧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已初具规模,欧盟成员方之间达成了一致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由于欧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距,所以制定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策略较为困难。基于此,欧盟将其知识产权战略分为区域内策略和区域外策略。从内部来看,该策略旨在解决各国因国情不同、法律不能统一而妨碍贸易自由化发展的难题,采用的方法是将某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推广到全欧盟。从外部来看,要确保整个欧盟都是国际知识产权合作的主要力量,这样不仅可以提高知识产权的国际地位,还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欧盟的集体利益。因此,中哈两国也可以学习借鉴,采取内外有别的方法,内部通过双边条约的形式将某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推广到两国,外部要确保两国知识产权的整体竞争力。
区域合作的基石是合作双方能够在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基于相同的目标和框架进行合作,以促进各自的发展。中哈双方可以开展经常性谈话,就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的相关议题进行坦诚而深入的讨论。以便最大限度地达成共识。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方面还是在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中国和哈萨克斯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故而在进行区域合作的初级阶段,需要优先考虑建立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合作框架。目前,可通过协商、谈判等制定中哈知识产权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该协议在两国签字确认后正式生效。这样既能解决区域内部由于各自国情差异带来的合作方面的问题,处理中哈在知识产权法律上不一致所产生的问题,又能持续完善两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烦琐的国际申请过程不只对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保护不利,同样也给中哈两国在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带来了诸多困扰。中哈可以合作构建出一种简化的知识产权申请制度,两国企业只要在本国申请知识产权,就等同于在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同时提交了申请,申请者无须亲自赴国外申请,也无须等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长期审核。这一新机制的实施将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申请的成本和风险,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该合作机制的核心在于合作双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一方面,双方要共同制定标准化的申请流程和申请要求,确保各个申请环节的顺畅进行。另一方面,双方要建立知识产权合作的申请和信息共享平台,任何一方通过平台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知识产权申请,实现知识产权的一站式申请。通过平台申请者还可以及时获得获知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和相关政策与法规,进而提高申报的准确性和效率。
如上所述,通过合力构建高效的知识产权申请机制,解决了专利申请的低效高成本问题,申请之后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化问题。不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会有所不同。因此,一种可能出现的现象是,一个商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在其来源国已经超过保护时限,然而当该商品到达或通过与之贸易的国家时,却没有超过该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设定期限,进而引起纠纷[4]。解决办法是逐步协调两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建议中哈两国先在小范围贸易中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协调的磋商,约定双方采用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准则,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适用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两国间贸易的自由化水平,使得两国知识产权合作不会因为各自保护标准的差异受到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协调中哈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并不意味着两国知识产权立法完全相同,对于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依然保持不变。
针对国内侵权产品可能进入他国、影响中哈双边合作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两国需加强对国内生产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生产企业和商贩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加大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
其次,从国际上看,中哈两国应加强知识产权监管方面的合作。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等方式加大对违法企业行为的联合惩处力度,积极推动跨国执法合作。从国内看,我国有关部门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助力中哈知识产权保护的交流和合作。
最后,中哈应积极参与其他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扩大多边合作,不断增进多边共识,通过多边合作机制平台(如上海合作组织)共同打击侵权产品,为构建公正、稳定、可持续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贡献力量。
文章探讨了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方面的必要性、现存问题与相应解决对策。中哈两国因为经济互补性强、政治互信高等因素,在“一带一路”背景下经贸合作效果显著。但是,由于中哈两国知识产权立法差异大、相互之间知识产权申请程序复杂、知识产权跨境维权难度大等问题,中哈两国知识产权合作存在一些障碍。基于此,文章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积极借鉴已有知识产权区域合作组织的成功经验,签订和完善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条约,合力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申请制度,协调中哈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希望这些建议能有助于持续推动两国经贸合作,进而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下,中国与哈萨克斯坦逐步实现涵盖所有类别的知识产权保护及创新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