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惠,王明利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北京 100081)
2022 年10 月,一篇题为《湖北基层供销社恢复重建至1373 个,基本覆盖全省乡镇》的报道引发了社会学界和经济学界对供销合作社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一些人担心这是要退回“统购统销”时代的标志,并提出“供销合作社是否会垄断市场”的疑问。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重建在大众传播中也被简单描述甚至错误转述为“供销合作社回来了”。实际上,我国供销合作社一直存在,从2006 年开始的“新网工程”到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部署,供销合作社系统均是重要平台,简言之,供销合作社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对供销合作社的阶段性认知空白主要是由于在市场经济初期,供销合作社失去制度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其他市场主体取代,一度陷入发展困境。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农民生产积极性上涨,但农村社会和经济的组织化程度下降。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小农并存,原有合作体系逐渐不能满足全产业链社会化服务、小农与现代农业衔接等需求,“分有余统不足”带来的专业合作质量不高、信息不对称、资金筹措难、品牌建设不足等问题愈加突显,急需构建农业新型合作化体系。在市场和自身发展需求的拉动下,供销合作社进行了一系列改革。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2016 到2024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对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持续深化综合改革和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合作经济领域的重要体现,借助供销合作社系统联结多主体共同推进的农业新型合作化将在新发展阶段起到承上启下、联农带农富农的重要作用。
从农业合作化既有研究来看,学者大多关注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变迁和经验总结,对农业新型合作化道路的关注不足,更缺少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对农业新型合作化发展意义和作用的系统分析,因而显得预判性不足,不能很好地指导新时代农业合作化发展。本文将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农业新型合作化界定为:坚持为农服务的基本原则,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深化创新,以农村社区合作为起点,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为纽带,发展多主体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合作。农业新型合作化的重点是打造一个综合服务平台,通过资源共享增强农民组织化程度以提高农业发展质量、效率和公平。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创新点主要在于:(1)不仅关注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演变逻辑,也系统阐释了农业新型合作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视角下的重要意义,指出新时代背景下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方向。(2)从时代、理论、组织和技术等层面分析了农业新型合作化的发展基础,从基本国情、制度要求、当前合作社发展局限和市场消费需求等角度分析了农业新型合作化的现实驱动,明确指出中国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可能性和迫切性。(3)在事实基础上对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针对农业新型合作化发展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为相关政策调整和制定提供参考。
基于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理念和发展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必须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首先,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更是保障14亿中国人口端牢饭碗的战略性产业。农产品供给若依赖大规模进口会存在不能满足国内需求和丧失定价权等风险,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饭碗主要装中国粮”十分重要。其次,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当前城乡差距仍然很大,农业发展基础不稳,生产效率不高,离产业现代化差距还较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相对薄弱,离治理现代化差距还较远;农业收入低,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离人才发展现代化差距还较远。约占总人口1/3的乡村人口①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2022年度数据,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点关注群体,缩小城乡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因此,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根据各自的角色定位拥有不同的发展逻辑。首先,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下,农户是乡村振兴的绝对主体,拥有无限的创造潜力。但在“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下,分散农户存在效率低下、与大市场衔接难等问题,若不组织起来难以自发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其次,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方针下,政府在农村公共服务保障、农业政策支持等方面起到引领和调控作用。但在城镇化、工业化起步相对较晚,城市支持乡村、工业反哺农业阶段较短的情况下,政府过度干预会加重财政负担并带来市场失衡,即国家无法通过大量资本投入成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最主要推动力。最后,工商资本能为农村带来资金、人才、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但其先天逐利性决定了大规模资本下乡可能会带来“非农化”或“非粮化”、短期套利、侵占农户权益等风险,因此,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工商资本也无法成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主力。可见,单一主体在农业农村现代化中存在各自的优势和不足,需要联合起来以补短板、锻长板,共同破解农业农村发展困境,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
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来看,社会主体合作时的总产出与不合作时的总产出之间存在一个差额,即形成合作剩余,这是合作制度的红利。由于农产品市场具有季节性、周期性、缺乏供求弹性、市场风险较大等特殊特征,中国更是存在大量规模小而分散的农户,为实现外部规模经济、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不确定性和规避市场风险,寻求合作是农户的理性选择。我国农业合作在制度变迁的历程中经历了多次转型升级,这些变化符合不同阶段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与制度环境的演进,是一个不断追求、不断接近帕累托最优的过程(陶冶等,2021)。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型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业技术不断改善,农业机械化程度逐渐提高,农村生产已从原来简单的自给自足式发展模式转向现代化、多元化和市场化发展方向。这要求农业合作组织有更丰富的功能,既能提供生产所需的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资源,还能提供采购、销售和融资等服务,以满足农民对现代化生产和市场化运作的需求。研究和实践证明,合作组织的合作形式、内容或维度越单一,在市场或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时,不能规范运行甚至虚假运行的可能性越高(朱乾宇等,2021)。而多主体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合作可以使农户与合作组织之间形成更紧密更稳定的合作关系,获得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效益,实现多方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另一方面,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替代人民公社制度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后,我国农户组织化程度下降,“统”的效能在市场经济下被削弱,影响农业农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虽然近年来我国逐渐重视发展集体经济并进行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但目前农村集体经济仍普遍存在过于依赖国家财政资金输血,自身造血能力不足的问题(徐冠清等,2021;李韬等,2021),且各地村镇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很大②2019 年底结束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发现,超过3/4 的农村集体资产集中在14%的村。数据来源于《全国农村集体家底,摸清了》,http://www.gov.cn/xinwen/2020-07/13/content_5526193.htm。,这也是一些“名村”集体经济模式难以推广、无法借鉴的原因之一。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法人地位使其难以与其他市场主体同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寻求与其他主体合作成为其参与市场交易的必要选择(赵黎,2022)。因此,加快推进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要在已有改革基础上“破”“立”并举——以维护和增进农民利益为根本导向,在发展壮大新型集体经济的同时积极探索农业新型合作化道路,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社会协同的三方合作机制,多主体共同参与农村生产、供销、信用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这种综合性合作能在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融合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优势,在维护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联合政府、企业、合作组织等力量,集聚土地、资金、劳动力、技术、企业家才能等多种资源要素,激活农业农村发展动能。综上所述,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走农业新型合作化道路是在市场引诱和政府主导下制度变迁的必然结果。
托马斯·莫尔在看到英国“圈地运动”给人民带来的不幸时,认识到资本主义和私有制的不公,在1516 年出版的《乌托邦》中提出废除私有制,改造社会,这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合作思想萌芽。罗伯特·欧文作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进一步提出建立合作公社的设想,并进行了大胆的试验,最终虽然失败了,但空想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制度的贪婪和不平等进行了揭露和批判,构想了一种基于合作社制度基础上的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作劳动、合理分配的理想社会。随着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的传播,被压迫的工人们成立了一批对抗工商资本家、反对剥削的合作社。1844年诞生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在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章程和会议纪要中,拟定了若干经营原则,包括入社自由、民主管理、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股本利息受限制、政治宗教中立、现金交易、促进社员教育、只对社员交易、按时价或市价交易、创立不可分的社有财产等。罗虚代尔原则影响深远,直至今日,仍是各类合作社建立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空想社会主义合作思想的进步性给予了肯定,也指出了其存在的时代局限性,认为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将自身置于阶级对抗之外,拒绝一切政治行动,把社会主义理想的实现寄希望于资产阶级,他们的观点是陈旧的,理论是模糊的,革命是不彻底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吸收了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合作社思想。与空想社会主义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合作运动作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手段,将合作经济视为从资本主义走向共产主义的过渡阶段(马克思等,2002)。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合作社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为基本前提,马克思和恩格斯预测土地国有化会成为一种“社会必然性”,加入农业合作社会帮助农民免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削,人们会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联合劳动,形成“自由人的联合体”。
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列宁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合作社是引导小农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桥梁的重要思想,明确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的合作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反复强调国家应给予合作社多方面的优惠支持,更进一步关注到了流通领域合作社的重要作用,提出从流通领域入手把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计划,即以农民自觉自愿为前提、以商品经济为纽带,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逐步将所有小农引向社会主义(列宁,1958)。列宁之后的斯大林继续探索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提出先组织农民建立非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在此基础上发展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庄)的路径(孔祥智,2021)。可见,列宁和斯大林对于农业合作化道路的设想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农业生产力及生产水平还很落后,而工业化建设仍需农业的支持,通过发展合作社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在当时重要且急迫。新中国领导人充分学习吸收了马列著作中的合作社经济思想,认为合作社是通往社会主义的中介组织,并将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合作理论,推动农民合作由低级向高级形式变迁。从1949到1958不到9年的时间里,完成了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从农业生产初级社到高级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人民公社的转换。这一变迁过程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中国的工业化、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支持,也是实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途径。但在私有到公有迅速转变的过程中,特别是合作化运动后期,由于脱离中国国情,片面重视生产关系却忽视了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符,过于冒进反而严重打击了农民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经济良性发展。
邓小平在总结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农业改造经验后,认为合作化需要稳步推进,巩固之后再发展下一阶段会更好,提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两个飞跃”:废除“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实行以农民自发创造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1993)。根据国情农情适时修正偏误,发展了农业生产力,同时避免了两极分化,稳定了中国农村社会(Zhang et al,2008)。不过,中国农业合作化程度也因此大幅下降,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突显。1982 至1984 年中共中央连续三个一号文件勾勒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经营体制,但大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较为脆弱,在实际农业生产发展中“统”的作用发挥有限(陈锡文,2022),无法弥补农民组织化程度下降带来的问题,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急切的现实需求。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民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意味着我国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摆脱了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束缚,开始在产权安排、治理结构、分配制度、服务领域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变革。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区域实践中存在着合作社质量良莠不齐,大量“空壳社”“伪合作社”套取国家补贴等现象,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完善。
关于如何有效破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习近平主张“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2006年,习近平任浙江省委书记时指导并总结了瑞安市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建设的改革试验(徐旭初等,2018)。有学者认为农业新型合作化理论在习近平提出“三位一体”构想时已基本确立(陈林,2015)。自2014 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启动以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在浙江、山东、河北、广东等地的改革试点中获得了一批优秀创新成果和成熟经验。随着实践效果的显现,“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进一步上升为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顶层设计的重要内容。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自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底,要打造若干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三位一体”试点单位③资料来源于《供销总社等四部门出台指导意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http://www.chinacoop.gov.cn/news.html?aid=1712939。。“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既是三重合作功能的一体化,也是三类合作组织的一体化,又是三级合作体系的一体化。长远视角来看,“三位一体”构想是对农村“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大完善。
一是工农城乡关系转变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时代基础。随着我国工业自身积累和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为保证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也不掉队,国家越来越强调农业农村的优先发展。自2004年国家取消农业税以来,中国工农关系发生逆转,从过去的以农养工向工业反哺农业转变。2020 年10 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强化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工农城乡关系的转变表明党中央关注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工农失衡和城乡失衡问题,并对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农业农村,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以及公共服务均衡分配是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的关键,也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时代基础。
二是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状况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理论基础。中国过去的农村合作道路探索经验,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实践教训验证了一条基本经济规律: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自201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国家高度重视农业供给体系的提质增效。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供给也关注需求,既强调生产力也完善生产关系,既强调市场主导也重视政府引导,要求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提升农业供给质量和效率,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增加农民收入。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我国农产品质量持续提升,供需错位问题有明显改善,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水平也有所提高(刘守英等,2021)。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农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协调发展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理论基础。
三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组织基础。2017年农业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独立经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并提出坚持市场主导、农民自愿、民主合作、兴农富农等原则,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引导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动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户共同发展。2018年,国家选择河北、内蒙古、安徽、河南、海南、宁夏、新疆等作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省份④资料来源于《三部门联合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政策创新试点工作》,http://www.gov.cn/xinwen/2018-03/10/content_5272853.htm。。2019—2022 年,国家继续采取一系列措施指导、培育和扶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扩大了试点省份范围,并积极组织认定省级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模式。带农作用突出、综合竞争力强、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组织基础。
四是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是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技术基础。自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实施数字乡村战略”,连续七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建设数字乡村提出了明确指示和部署。截至2022年12 月,我国农村网民规模为3.08 亿人,占网民整体的28.9%,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为61.9%,实现“县县通5G,村村通宽带”。数字技术与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环节深入融合,大幅提升了农业生产效率,有力拓宽了农产品销售渠道,为农产品出村进城搭建了双线并行的通路⑤数据来源于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cnnic.cn/n4/2023/0302/c199-10755.html。。农业农村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数字农业农村发展规划(2019—2025 年)》提出,到2025 年要实现农业农村数据采集体系建立健全,基本建成“一个网络、一个体系、一个平台”(天空地一体化观测网络、农业农村基础数据资源体系和农业农村云平台)。随着数字农业农村建设的推进,数字化将作为一种技术进步手段赋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有力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路径实现,成为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技术基础。
一是“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要将农民组织起来。根据《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2022年)》数据,我国85.3%的农户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小农经营仍是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的基本面。受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区域行政分割的影响,我国要素和资源流动仍存在障碍,数量巨大的小规模农户与大市场的联接不够紧密。“大国小农”是我国农业发展需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现实,处理好小农户的发展问题,才能保障农业农村现代化平稳实现。单一小农户的交易量低、技术滞后、信息不畅、资金短缺等问题使其处于市场弱势地位,落后于现代农业的发展,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需要使分散的小农户联合成一个有市场竞争力的整体。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打造以农民为主体、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农业新型合作经济体系,能有效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规模化水平,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力共同富裕(汤益诚,2017)。
二是弥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相对缺位要求提升农民综合合作程度。我国改革开放从农村破题,以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替代人民公社制度,建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力得到有效恢复,“分”的积极性已充分体现,但农民组织化程度大幅下降,“统”的职能未能在市场经济、规模经济中发挥应有作用。大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职能不足,自我运营发展困难,更难以为分散的农户提供需要的产前、产中、产后高质量服务。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打造能提供可持续综合服务功能的农业新型合作经济体系,可以推动集体经济纵深发展,提升农户组织化程度(Chen et al,2019),弥补目前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相对缺位。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局限需要进一步打造规范、综合、协同的合作体系。自2007 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迅速。截至2023 年5 月,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223.7万家⑥数据来源于《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456 号建议的答复》,http://www.moa.gov.cn/grvpublic/NCJJTZ/202307/t20230724_6432787.htm。。但在实践中,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经营管理不规范、人才短缺、带动小农能力不强、运行质量不高等问题(汪恭礼等,2022)。一些学者通过调研发现我国大多数合作社为“空壳社”“伪合作社”“精英俘获”,套取国家补贴问题严重(孙迪亮,2020;高远东等,2021)。更有学者认为中国几乎不存在真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进行制度建构(邓衡山等,2022)。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侧重农业生产环节的服务,功能较为单一,没有实现和流通、金融要素的有效融合,难以真正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而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打造全要素、全产业链、上下协同、条块结合的农业新型合作经济体系,能在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统筹推进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等规范发展,带动农业生产、流通、金融等要素的融合发展,实现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四是消费需求的升级需要通过农业新型合作化打造高市场信任度的农业品牌。随着物质生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消费需求逐渐升级,越来越重视食物品质(如绿色、健康、营养)。农产品作为无法绝对标准化生产的产品,消费者难以直接接触单个生产者或判别单个生产者的产品质量,通常通过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集体声誉进行选购(Winfree et al,2005),如五常大米、烟台苹果、丹东草莓、阳澄湖大闸蟹等。但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作为准公共物品,供应者分散且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督,容易出现“搭便车”“以次充好”等滥用泛用行为,甚至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榨取集体声誉,损害品牌形象,消耗公众信任度。公用品牌的负外部性使一些企业更倾向于发展企业品牌,出现“一品多牌”现象,削弱了品牌竞争力(董银果等,2022)。而中小规模农户由于品牌建设成本高昂,很难也没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品牌,合作化仍是最好的选择。通过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以借助供销合作社的平台、组织和大众认知度,联合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主体,打造一个既具有全国信用又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品牌,在生产端把控产品质量,在流通中增强运输保鲜和信息追溯能力,在消费端降低消费者信息搜寻成本,实现产销对接,助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长期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在组织、网络、品牌、服务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需要也能够作为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大多建在乡镇一级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是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根基所在。从2014 年试点实施“基层社恢复重建工程”起,基层供销合作社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20年底,供销合作社全系统共有37 652个基层供销合作社。除深扎农村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外,供销合作社系统还拥有大量社有企业。截至2020年底,全系统共有各类法人企业22 739个(不含基层社)⑦数据来源于中国供销合作网,https://www.chinacoop.gov.cn/column-zsgk.html?id=4876。。若能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资源优势,实现系统资源的优化整合,供销合作社完全有可能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更好地承担起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推动农产品上行、日用品下行,极端状态下保障供应等时代任务,这需要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加快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一是密切内部层级联系,提高各级联合社为成员社、基层社提供行业指导管理服务的能力,强化与农民的利益联结;二是用市场化手段推动社有企业上下联合,建立起不同层级社有企业之间以利益联结为核心的联合发展机制,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一体化经营服务体系。社企关系的进一步理顺有助于充分激发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活力,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体系奠定基础。
如何处理好供销合作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的关系无疑是建设新型农村合作体系的一个关键问题。这需要各地牢牢抓住“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的三新理念,因地制宜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与发展“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相融合。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率先探索出一些宝贵经验。如重庆市持续深入推进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社“三社融合”,引导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交叉入股、合股联营,村社共建产业联合体,形成密切联结的利益共同体,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农民财产性收入⑧资料来源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社”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http://www.cq.gov.cn/zwgk/zfxxgkml/szfwj/qtgw/202107/t20210701_9444413.html。。作为“三位一体”改革最早试点的省份,浙江于2017年成立了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全国率先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农合联组织体系,在规范和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及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流合作上起到重要指导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带领农民群众走上共建共治共享的农业农村现代化道路⑨资料来源于《浙江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概况》,http://gxs.zj.gov.cn/col/col1450647/index.html。www.gov.cn/xinwen/2022-01/23/content_5670074.htm。。“三社融合”和“农合联”在实践中展示了农业新型合作化道路中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社会协同三者相结合的重要助推作用,在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基础上,这些进一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的再合作创新模式将逐步得到推广。
实践证明,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两权合一”土地制度无法带来共同富裕,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两权分离”土地制度才取而代之。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公益性、社会性功能等属性,在解决农业痛点问题上有其他以利润为导向的经济组织不具备的独特优势,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只有市场化运营才能让集体经济重新拥有“造血”能力,于市场竞争中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可以预见的是,农业新型合作化将持续推进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通过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让村级组织在领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找到有力抓手;加快构建农村信用合作体系,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中合作金融组织的重要作用,既合法稳慎开展资金互助,也密切联系各类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机制,明确市场主体地位、权利与义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确保权责清晰、监督有效,同时建立有效的薪酬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培育和吸引优秀的农村职业经理人。
在计划经济时代,供销合作社作为一种为获取工农产品剪刀差以快速实现国家工业化而服务的强制工具,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供销合作社失去政策保护优势,发展一度停滞。在新时期综合改革下,供销合作社逐渐恢复发展活力并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中起到重要作用。但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产权不清、社企不分、运营管理受干预等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张瑞等,2023),因此,人们对供销合作社在市场经济下的位置存在困惑和担忧。供销合作社是推进农业新型合作化的有力抓手,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应当坚守联农姓农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提升为农服务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一方面,发挥服务网络优势,不以利润为导向,在政府适当扶持下,承担资本不愿意干但必要的公益半公益性事务,做好社会保障和危机托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搭建为农服务综合平台,在尊重农民自主意愿的前提下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联结多元主体力量,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竞争力。在竞争中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在制度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管理监督,尽量避免出现寻租行为,打消公众对回到统销统购时期供销合作社一家独大实施垄断的担忧。同时,在农业新型合作化推进中要及时总结提炼各地优秀经验、鼓励推广创新,展现并提升为农服务的供销品牌形象。
在农业新型合作化发展方向上,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不是孤立的制度安排,合作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孤立的组织。但在已有研究和法律表达中,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存在合作经济包含集体经济、集体经济包含合作经济、两者是交集关系等不同看法。学术界的认知混乱和法律表达的模糊使得农业合作化发展的价值和意义无法充分体现,也使得基层组织在实践中难以找到有效抓手和明确保障。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一步明确集体经济、新型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的概念界定以及各类经济组织的成员边界和市场地位,明晰新型合作化下各类组织间的产权关系和合作机制,完善市场交易规则,使得农业新型合作化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应当考虑到农业新型合作化在实践发展中存在多种可能的组织形式,在制度设计中留出一定的演化空间。
中国地域广大,各地乡村资源禀赋不同,产业基础和经济发展差距较大,集体经营性资产分布不均,组织力量也有强有弱。因此,发展农业新型合作化时,不能贪大求快,更不能简单照搬照抄国内外已有模式,而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集体经济薄弱、合作社质量不高、社有企业资产状况差等),在此基础上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适应相促进的规律,探索适宜的合作化实现形式。首先,加速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组织联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两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选择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合作形式,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等不同社区综合合作形式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的保值增值。其次,“三社融合”“农合联”等再合作化模式要根据各地“三变”改革、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村金融信用合作等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合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要关注,不能只是简单组合“挂牌”,对其中职能重叠部门改革重组,对“空壳社”“伪合作社”“僵尸企业”等清理整顿,对历史不良资产依法推进核销。
在新型合作化建设中,多主体间可能存在动力不足、利益冲突、协调不畅等问题,为降低合作成本、确保合作稳定性,应当建立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机制。首先,在农户、政府和市场协同的合作机制中,一方面,通过制度保障强化农民在乡村建设和治理中的主体性地位,提升农民获得感,激发农民集体意识,全面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一批懂技术、有理想、有担当的“新农人”,增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内生动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配置的互补作用,提高市场灵敏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其次,在多元主体协作中,通过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共享及风险分担机制,平衡不同主体的利益诉求和权责边界,做到账目清晰,分配透明,监管有力,拒绝“搭便车”和“精英俘获”行为。最后,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财产权益保护不动摇的底线,建立权力运营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时,警惕社会资本的无序逐利导致集体利益被攫取、成员利益失去保障等风险;在政府引导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时,尽量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避免自上而下的单向控制和恶性垄断。
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国情要求我们走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因此,在保障粮食安全和工农失衡的时代背景下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带动农民持续增收。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举措。历史经验和改革实践中的问题告诉我们单一主体不具备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能力,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建立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机社会协同互补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农业新型合作化道路,多主体协同参与农村生产、供销、信用等领域的建设和发展,共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基于农业合作化演变的历史逻辑梳理,可知,农业合作化道路一直以来群众基础广泛,能有效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在市场化改革中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在坚持为农服务的基本原则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农村基本经营体制深化创新的基础上,以农村社区合作为起点,以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为纽带,发展多主体多领域多层次的综合合作不仅拥有时代、理论、组织和技术基础,还具有丰富的现实驱动,完全有可能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协同多主体共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的突破口。由此可见,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到“三社融合”和“农合联”,部分地区探索出一些宝贵经验和创新模式可供借鉴推广,而集体经济市场化运营在未来也能充分发挥农业新型合作化对中国式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为更好地推进农业新型合作化发展,应当坚持为农服务的职责定位并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概念和内涵,同时留出制度演化空间,鼓励不同地区在实践中因地制宜稳慎探索适宜的合作化形式,并构建多元主体共建共治共享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