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博弈视域下UGC平台的版权授权许可研究

2024-06-09 12:03李晓童
河南科技 2024年7期
关键词:合理使用

摘 要:【目的】当前,用户的交互式创作频繁、便捷,传统版权授权许可制度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拓宽版权授权许可的思路,降低主体间的博弈成本。【方法】从利益博弈的视角出发,通过对传统模式下版权授权许可困境的分析,寻求平衡创作者、平台和用户三方利益的途径。【结果】在UGC模式下,平台用户之间、平台与权利人之间存在着非合作博弈,使得用户生成内容无法得到良性传播,导致了集体利益的丧失。【结论】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用户生成内容使用相关作品行为,可以在合理使用的框架内进行解释;对于其他情形下的UGC授权许可问题,还需要多种举措以平衡不同用户之间及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分配。

关键词:UGC;版权授权许可;合理使用;平台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7-0119-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07.024

Research on Copyright Licensing of UGC Platfor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Game

LI Xiaotong

(Schoo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Nanj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Nanjing 210094,China)

Abstract:[Purposes] At present, users interactive creation is frequent and convenient, and the traditional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is facing new challenges, so it is necessary to broaden copyright licensing to reduce market costs.[Method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benefit game, by means of analyzing the dilemma of copyright licensing under traditional models,this paper seeks ways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creators, platforms, and other users.[Findings] Under UGC, there is a non-cooperative game between platform users and between platform and creators, which prevents the benign dissemination of user generated content and leads to the loss of total profit.[Conclusions] Those in compliance with legal circumstances can be provided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reasonable use; In other cases, multiple initiatives need to be utilized to balance the distribution of benefits among different users and between platforms and users.

Keywords: UGC; copyright license; reasonable use; platform responsibility

0 引言

UGC(User-Generated-Content)最早由网络出版和新媒体出版界在2005年提出。2007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UGC概括为互联网上公开、有一定创新性的非专业性内容。我国学术界一般以UGC中最主要的“重混”模式来界定其概念:对已有的文字、音乐、美术等作品进行摘录、合成,进而創作出新作品的行为[1]。由于本研究是在版权框架内讨论UGC的相关问题的,因此本研究聚焦的UGC内容是指由用户自由创作形成的、含有独创性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

当前,随着互联网技术进入Web3.0时代,用户的交互式创作变得更加频繁、丰富。UGC创作具有门槛低、便捷等优势,逐渐成为互联网时代重要的作品生产方式。普通用户一方面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原始创作,另一方面还可以不断挖掘原有作品进行衍生、聚合型创作,由此产出庞大的用户生成内容。而互联网时代内容供给的丰富性和获取的便捷性,让人们潜意识里将用户生成的内容和信息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下意识地“免费使用”,传统的版权许可模式力不从心。伴随着“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概念进入公众视野,作为其驱动核心的“用户创造价值”被持续关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对用户生成内容有所依赖,不断涌现的新技术、新创作模式、新理念同样向当前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提出了挑战。

1 利益博弈视域下传统版权授权许可模式的困境

1.1 UGC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博弈

在传统的著作权授权许可模式下,权利人通过将自己作品的全部或部分著作权一对一授权许可进行价值开发,从而获得经济收益。作品的授权许可渠道比较简单,不外乎通过出版商、影视公司等几种商业主体。而在用户生成内容的背景下,每一个用户既有可能是作品的创作者,同时也可能是作品的使用者。

首先,UGC类作品权利主体确定存在困难。《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但在UGC平台,用户大多使用假名、网名,有些作品属于匿名创作,显然无法用传统的署名规则来推断作者。同时,借助互联网算法等技术手段,用户生成内容往往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很多用户可以零成本接触其他用户的作品,也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多次创作、衍生创作。传播链和创作链的不断延长和扩展使得确立作品权利信息的难度增大。

其次,上下游作品之间权利关系网络纵横交错,许可成本高昂。用户在平台进行内容创作时,其行为往往只是出于个人兴趣或者情感表达的需要,仅仅“为了表达而表达”,并非为了获取版权进而以其牟利而表达。同时,UGC类作品具有聚合性[2]。在不含经济目的、缺乏经济激励的自由表达情形下,创作者生成作品时,对其使用的上游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是否属于二次或者多次创作的作品,是否侵权等法律问题几乎不考虑。即使这些法律问题被纳入创作者考量的范围,但由于上游作品的权利关系复杂,同一环节的作品,其创作可能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存在多个授权许可情形,创作者也难以厘清其中的授权许可网络,确权繁琐、难度大、成本高。

最后,在传统版权授权许可框架内,UGC平台用户发现其难以利用版权授权许可制度建立合理的市场秩序,用户之间的利益博弈出现“囚徒困境”。上游创作者提前知晓利用其作品的下游用户不会主动寻求版权授权许可,下游的创作者也对自己的侵权和被侵权风险预知。既然无法成功获得授权,也无法有效阻止侵权行为,因此放任这种难以纳入法律规制的侵权乱象循环。用户个人占优的逃避策略使整个市场乱象横生,这恰恰是集体利益的丧失。

1.2 权利人和平台之间的利益博弈

权利人与平台之间的利益博弈主要在于二者权利义务的分配。目前UGC平台设置了进入授权条款,用以约定平台用户发布、创作内容的权利义务分配。用户在平台进行内容分享前必须先注册,该过程要求用户勾选注册协议,其中包含了用户生成内容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若用户不勾选该条款,则无法完成注册进入平台,即“要么同意,要么离开”[3]。大多数平台不从用户方受让著作权,仅要求其在平台生成的内容允许平台以及其他用户使用。当海量创作引发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平台则利用“避风港规则”进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在“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荔支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旗下客户端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播放等服务。法院认为,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并不明知或应知服务对象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行为依法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平台仅提供免费分享场所,希望通过大量UGC内容积累获取用户和流量效益,若是从用户处受让版权,在纠纷中难以对主观上的过错进行申辩,从而难以受到“避风港规则”庇护[4],对平台来讲,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则变得十分“烫手”。对普通用户来讲,其主动适用传统的版权授权许可规则缺乏激励,面对平台“要么同意,要么离开”式的注册授权条款时,也缺乏议价权,只能被动接受平台相应条款。在权利人(普通用户)和平台的利益博弈中,二者均不愿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以规避侵权,这是一种非合作博弈,也是一种零和博弈。平台必然不愿承担其他用户的侵权风险,也不愿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和审查义务,UGC用户只能被动接受平台的授权许可协议,这成为唯一的纳什均衡。

2 合理使用制度的部分规制

传统的版权授权许可制度在用户生成内容领域无法进行有效规制,基于用户生成内容自身的特点,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将其纳入合理使用框架确有适用的正當性。著作权作为私权具有垄断性,这使得其与UGC平台的内容共享模式并不兼容。UGC平台通过信息的大量产出与迅速流动来获得效益,若坚持信息专有则无法实现平台促进信息充分利用的价值取向。正因“产权制度的负外部性需要内部化”[5],合理使用制度可以促进信息的流通,作品传播价值和使用价值一经释放,将会进一步丰富文化市场,不至于使私权过分扩张,损害信息传播带来的流量利益。

然而,合理使用制度尚不能全面解决用户生成内容版权授权许可的困境。一方面,当前我国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三步检验法”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争议颇多,特别是对于其中“使用性质与目的”的要求——用户创造内容盈利性与否的判断流于“是否以赚钱为动机”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新影年代、华谊兄弟上海影院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认为在商业海报中使用美术作品只要符合一定要件,仍可构成合理使用。“对作品的引用旨在说明其他问题,使得被引用作品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转换,不构成侵权。”另一方面,“合理使用”并非等同于“容忍使用”,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对侵权行为进行容忍使用,破坏了著作权固有的性质。随着区块链等相关认证技术的发展,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市场会推动相关认证确权工具进化。正如戈斯汀[6]所说,著作权进入交易成本过高的领域时,市场力量会促进减少成本。因此,“技术的归技术,法律的归法律”,以成本为借口将“合理使用”作为侵权的缓冲地带并不具有当然性。

3 用户生成内容版权授权许可模式的完善

合理使用规则尚不能解决各种情形下UGC授权许可问题。如博登海默所言,发达的法律制度排斥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需要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利的平衡。因此,需要拓宽思路,降低博弈成本,探索一种三方利益均衡的版权授权许可模式:注册协议中未退出的用户可以通过衍生市场的利益实现补偿;选择退出可以获得许可收益和一部分传播利益;平台亦可以通过流量变现等实现交叉补贴。

3.1 注册协议引入“选择—退出”共享模式

目前大部分UGC平台提供的用户注册协议类似于一种“知识共享协议”,选择加入该协议的用户均须遵循“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的规则。加入协议的所有用户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以不经授权使用和传播共享池内的作品和信息[7]。基于目前我国用户生成内容加入远多于退出的特点,为提高效率,可以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退出共享,即是否释放作品的传播利益与控制作品的衍生市场利益。首先,UGC平台用户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退出“知识共享”。其次,版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控制作品的衍生市场。权利人创作所获取的利益一般包括作品的直接许可收益和间接的衍生利益,当其对未来收益预期乐观时,很有可能选择加入共享池,从而释放作品的传播效率,控制作品的衍生市场以获取更大的衍生利益。

3.2 探索UGC平台与著作权集体组织合作

选择退出知识共享协议的用户作品的利益,可以通过授权许可和传播得以实现。即使传统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其行政垄断性备受诟病,但用户生成内容的授权许可领域仍然具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8]。

一方面,UGC平台可以取得集体管理组织下管理作品的概括性集中授权许可。这种“一揽子”式的概括性许可合同,可以避免用户生成内容创作者和上游素材作者一对一寻找授权许可的高昂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和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对于自愿登记的用户,可以借鉴美国近年来倡导的“版权法通则计划”,借助平台的技术优势采用数字技术实现版权预先登记,分散著作权登记机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压力。UGC平台在获取用户许可的前提下,将默认登记的用户作品权利信息与著作权管理组织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对于零散的用户生成内容或是缺乏登记积极性的UGC用户,平台可以在用户注册协议中添加数字权利管理信息条款,采用技术手段避免其在作品传播过程中被篡改或抹去。美国目前借助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和作品的数据接口,给作品生成内容提取特征码,作为其永久有效的身份ID。我国UGC平台也已有相关实践,如电视剧《人世间》通过作品特征提取进行哈希运算,将产生的作品权利管理信息写入区块链,进而规避短视频平台侵权。司法实践对于区块链存证亦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3.3 加强平台责任承担

在用户生成内容领域,公权力、用户与UGC平台对数据信息的掌握具有不对称性,在传统版权授权许可规则的适用缺乏效率的情况下,平台有其自身优势,可以更为及时地解决问题。同时,在用户生成内容的利益链条上,平台收益占很大的比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平台的义务承担应该有更高的要求。

其一,在用户生成内容的侵权防范上,平台可以借助其数据优势为登记过的UGC作品进行版权过滤,提供盗版监测和维权通道。欧盟现已规定平台“强制过滤”,直接改变了以“通知—删除”义务为基础的被动注意义务模式。该做法目前在我国虽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但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声音来看,适当加重平台义务是缓和用户生成内容领域授权许可窘境的必然选择。在“腾讯诉运城市阳光、字节跳动案”“爱奇艺公司与字节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法院即指出UGC平台在其服务和运营的相应环节中需要施以必要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范侵权。其二,在用户生成内容授权许可的费用承担上,平台不能完全将其转移给用户[9]。用户生成内容平台采用的大多是“烧钱购买内容—内容吸引流量—流量多渠道变现”的交叉补贴商业模式。平台通过聚合用户生成内容,获得作品的传播价值和流量变现机会,已然实现了利益回流。例如,抖音平台的“特效师计划”,利用现金激励平台用户参与“特效”众创,平台一方面可以使用设计版权,另一方面也获得了流量收益,这实际是双赢的局面,而非一方以另一方受损为前提获益的零和游戏。

参考文献:

[1]GERVAIS D .The tangled web of UGC:Making copyright sense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J].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09, 11.

[2]顾晨昊,臧佳兴.用户生成内容时代媒介平台的版权治理模式转变:欧美经验与中国路径[J].中国编辑,2021(12):81-86.

[3]倪朱亮.“用户生成内容”之版权保护考[J].知识产权,2019(1):14-23.

[4]胡丽,何金海.网络用户协议中的UGC授权条款:现实图景与规范设置:以我国40个网络平台用户协议为样本[J].社会科学家,2021(12):125-131.

[5]冯晓青,马彪.数字版权下合理引用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完善:以用户生成内容为研究对象[J].法律适用,2022(4):53-62.

[6]保罗·戈斯汀.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7]王磊,杜颖.UGC版權保护的平台机制研究[J].知识产权,2021(8):65-74.

[8]吴申伦.UGC模式下我国有声书著作权集中许可制度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21(11):15-21.

[9]徐家力,杨森.利益均衡视角下UGC版权规则浅析[J].中国出版,2021(15):53-56

收稿日期:2023-10-06

作者简介:李晓童(1999—),女,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猜你喜欢
合理使用
信息自由与版权法的变革
室外艺术品原作者署名权的行使规则案例分析
浅析如何正确使用多媒体进行高中政治教学
“非遗”图像——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图片拍摄
新闻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与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