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活运动期间警察职权的扩张(1934-1937)

2024-06-06 14:34潘宇琳
秦智 2024年5期

[摘要]警察制度传入中国后同传统相结合,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近代警察制度。近代警察在城市生活中扮演着多重角色,与一般意义上的警察职权不符,一方面体现近代国家依靠国家机构对社会生活和民众个体加强控制与干预的努力,另一方面又展现警察职能的模糊及与行政机关权责混乱的现象。近代警察在城市生活中职权的扩张在1934-1937年间的新生活运动中体现的极为明显,其主要集中在“教育劝导”“定罪与处罚”“社会卫生治理”三个方面,这鲜明地体现出国民政府控制社会的意图。

[关键词]新生活运动;近代警察;职权扩张

[中图分类号]D693.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20122/j.cnki.2097-0536.2024.05.006

一、教育劝导

新生活运动,规定人们在街上行走,要有秩序,要靠左边走,警察从上午七时至下午七时在街上值班,指导人民靠左边走。[1]如在安庆市,警察在街道上进行劝导工作,这样的劝导队常多达数百支,“一、行人车马靠左边走;二、帽子要戴正;……;十、挑担子不要横着走,几个人不要排着走”[2];另外,在城市各地执勤的岗警在遇到违背新生活运动中的规矩的群众之时,也必须承担起劝导的义务。

在新生活运动中,对民众行为的管理与限制多依靠警察来实行,甚至还需要负人力车夫训练的职能。每周日,各区警察需要集合其所管辖区内的各个住户的家长进行训话,加以教导。而警察实行教育劝导的一个重点是“各轮船码头以及公共场所”,要“尤应注意秩序维持,譬如购买车票及票站码头上下,必须警察现行在场纠察,令乘客站队,按次出入,不得争相拥挤,其次在公共场所与路中及巷角,不得随意吐痰小便,大声吵闹叫喊”[3]。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规定警察在劝导民众的时候要秉持着良好的态度,认为普通的人民群众是“无智识的人”,应“抱着和平的态度”,应“多用‘苦口婆心的劝导方法,少用‘非拘即罚的手段”,[4]总而言之就是警察要教师化。警察被赋予这种指责,正反映了国民政府想要移风易俗改变社会面貌、深入实施社会控制的意图,也说明此时的警察职能与正常的警察职能尚相距不远,也体现出国民政府此时尚未想要用完全专制的手段实行社会控制。

二、定罪与处罚

在新生活运动中,劝导与处罚是一体两面的,是为了达成社会治理而采取的双重手段。遇到违背规矩的事情先进行劝导,若劝导不成则进行处罚,“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加以责罚,虽说人民对于法律本有绝对遵守的义务,如果有所违犯,原尽可以依法责罚,但我们有时却只加以劝告,这就是要让您自身能够明白悔悟”[5]。这一时期处罚的内容比之前更为扩大,“取缔”的事由比之前更为繁杂,这都反映出国家机器对社会运转的干预实质上的增强。民国时期的治安处罚法是《违警罚法》,于1928年编订实施,在1943年又加入了大量“违警”内容,这里面就包含了大量新生活运动所规定实施的内容,这既反映出新生活运动中警察职权不仅限于当时的现有法规,而是在此基础上有所加强,也体现出国民政府通过法律将警察职权的扩张固定下来的意图。与此同时,法规中有大量的空白法,这给了警察很大的自主权,使之成为事实上的“立法者”,为新生活运动期间警权的扩张奠定基础。

最为明显的一点是对“奇装异服”这一概念的界定,以及对其采取的各项措施。例如:北京市规定“旗袍最长须离脚背一寸,衣领最高须离颚骨一寸半……禁着睡衣及衬衣或拖鞋赤足行走街市”[6];湖南省训令:“自本日起取缔奇装异服……禁止裸腿;男女不准烫发”[7]。另外,不许人民群众烫发,有时甚至会联合其他部门(如新运会等),“收缴烫发器具,查禁理发业‘电器烫发”[8];甚至对于男女交往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如北京市发布的告令就禁止男女挽臂同行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明令禁止在校的男女同学交往过密等。由此可知,当时为了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对服饰的限制极为严格,如果违犯则会被警告和罚款,甚至被“抓办”。

虽说新生活运动对民众的种种生活有很多限制,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之处对群众进行处罚更是对警察职权的滥用,但是其客观上也促进了社会的移风易俗、改变了社会风气。新生活运动开始后,对娼妓问题的治理就比较重视,譬如四川省政府的训令:“自二十四年七月新规,提高寮妓捐收,客妓驱逐,客妓艺妓,均停收捐,现征捐者仅特区乐女”[9];北京市的娼寮只能依原有地域集中居住,而禁止与民居杂处,命令戏园、电影场、球房、饭馆所雇用之女招待必须经公安局核准登记方能继续工作,旅馆公寓小店等对于男女旅客住居一室非证明确为家属者不得同住,若是违犯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移风易俗,女警员甚至会去女浴池中检查有无“有伤风化”的现象[10]。另外,对茶馆、旅店等公共区域的赌博、吸毒现象也都进行了整治,对劳工赌博现象也有所关注:“轿挑夫等不惟可使其保持血汗之货,即旅客安全亦因得以保护,缘嗜赌之人往往彻夜不眠,一至劳役必无精神,难免不有失足倾倒之患。”[11]凡此种种,都对社会风气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社会卫生治理

新生活运动要求警察对民众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与劝导,时间上规定一到两月检查一次为限。如上海市公安局規定“各分局所应将辖境划分地段轮流举行清洁检查,务以一个月或两个月调转一次为最低限度”“举行清洁检查时对于厨房厕所阴沟尤须特别注意,毋令污积阻塞。”[12]这是让民众注意对自己家中的卫生进行清扫,甚至强调要着重在“厨房、厕所、阴沟”等处进行检查。这种对民众家中卫生的检查颇成体系,基本上形成了层层监督的机制,有助于全社会卫生状况的好转。另外,各省市也会训练专门的卫生警察,进行公共卫生的管理、劝导工作,大街上严禁百姓随地大小便,对百姓的茅屋破房也会“责令各户主设法修理整齐”。[13]

警察会通知各个商店住户添置“自备垃圾箱”,以方便卫生的打理,有些地区(如西安)也建立了专门的卫生队,同时也会自行承担许多打扫卫生的任务;公安局开始提倡公厕,有些地区增加了垃圾桶等,并对何时倾倒垃圾、如何倾倒垃圾等作出了详尽规定,不遵守命令者将会依法处置。

在推行新生活运动之后,各省市纷纷开展“扫除节”活动,一方面,警察会在“扫除节”中督促群众打扫卫生,并对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另一方面,公安局也会派人手对全市的公共道路进行清洁,也会对临街的墙壁残破房屋进行修理。在此运动的促进作用下。虽然从现代警政的角度上说,警察并不是进行社会卫生治理的主体,但是在新生活运动期间警察权力的相关扩张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卫生的改善,对中国近代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余论:警察职权扩张的反思

在新生活运动进行的过程当中,无论国民政府还是警政大员,都意识到了其成效没有自己之前想的那样大,但是其多将这样的原因归结于基层办事的警察和官员没有切实履行责任和民众的不理解。而后世论史,则可以在更为超脱的视角评定这一时期警政的利弊得失,笔者认为新生活运动中警察对社会的控制成效不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在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又素来给民众以坏的印象。警察本身就极为腐败,在执行具体任务时常不能一丝不苟地执行,对待普通民众和富贵人家的态度迥然有别:对于普通民众不加解释、非打即骂,留下了极坏的印象;而面对富人或巨绅,却唯唯诺诺、不敢干涉。

二是警察职能过于繁杂,无法兼顾,人手不足。民国时期,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并不快,政府无力也无钱组建庞大的警政队伍,遑论要承担如此重的改造风气的任务了。人力物力的短缺,使得警察执行任务时常常顾首不顾尾,在省城(如西安等地)都只重标准马路而不重视小街小巷,甚至在北平都有“新生活运动是执而不行”[14]的论调。

三是新生活运动对民众限制过严,但此种限制又仅停留在表面,没能得到民众认可。国民党是“弱势独裁政党”,也是一个精英主义的政党,长久以来不能做到深入人民群众、切实地做群众运动,一直强调自己代表的是全体阶级的利益,最后两面不讨好落入十分尴尬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推行这样一个广泛干涉国民生活的运动就很难不成为自吹自擂、自说自话。

四是抗日战争的冲击。在近代中国,抗日战争的爆发改变了很多事情,一切事务都必须服务于抗战,新生活运动也无法再按照原有的路线继续推行,这也是新生活运动中警察对社会控制成效不显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也不能忽视警察在其中进行的种种工作对中国社会近代化起到的作用。通过新生活运动,城市卫生得到了提高,城市治理水平有了明显的进步,城市风气有了明显的好转,市民习气有了一定的转变。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获得非常显赫的成果,但也确实收到了“点滴之功”,尤其在城市卫生改善、禁止缠足束乳、禁止再留发辫、禁止嫖娼赌博等方面都是是值得肯定的。

五、结语

日本学者深町英夫将新生活运动称为“教养身体的政治”,这场运动试图事无巨细地控制人们的生活,试图让民众在“衣食住行”等各个领域都合乎政府的需要,是国家权力深入到个人从而实现对社会普遍控制的手段,这就必须依赖国家机器的运转和民众对自身权力或愿意或不愿意的让渡。这种任务的执行自然需要警察负责,警权自然就会有所扩张,这主要表现在“教育劝导”“定罪与处罚”“社会卫生治理”三个方面。

参考文献:

[1]新生活运动—童军昨日试行服务 指导行人靠左边走[N].新天津,1934-10-8.

[2]杜敏.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安庆警政研究(1927-1937)[D].安徽:安徽大学,2020:63.

[3]蒋令积极推进新生活[N].西北文化日報,1934-4-28.

[4]惠晋.警察与新生活运动[N].新江苏报,1936-2-20.

[5]新生活运动与警察——李洁之在市播音台广播[N].广州民国日报,1936-9-21.

[6]刘梦醒.平等观下的民国服制法令研究[D].江苏:江南大学,2019:62.

[7]湖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湖南省志·大事记[M].湖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412.

[8]李继业.传承与更新:1912-1937年吴县县政研究[D].江苏:苏州大学,2013:277.

[9]林汇川.民国时期成都娼妓问题研究(1930-1949)[D].四川:四川师范大学,2018:34.

[10]陈娜娜.民国北京社会风化问题及其管控研究(1912-1949)[D].河北:河北大学,2018:71.

[11]吕晓玲.近代中国避暑度假研究(1895-1937年)[D].江苏:苏州大学,2011:112.

[12]警察勤务须知(续)[N].西京日报,1936-8-12.

[13]蒋委员长电示:警察注意事项——对于新运身体力行,教导社会转移风气[N].西北文化日报,1935-3-8.

[14]新生活运动在北平[N].燕京新闻,1935-5-16.

作者简介:潘宇琳(2003.2-),女,汉族,辽宁沈阳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