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题嘉宾
楼丽娜:浙江省会计事务服务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主持工作),财政部财政会计人才库成员,高级会计师。
李宗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北业务总部总经理,甘肃省政协委员,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
唐大鹏:东北财经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会计学院审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内部控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入选财政部第六届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学术类)。
郭维真: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法、国际税法。
孙伯龙: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研究员,上海交通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杭州市法治建设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主要研究领域为财税法、经济法。
周良滢:安徽省财政厅财政监督局四级主任科员,主要负责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协助开展财政专项检查工作。
主持人
阮 静:《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背景材料:
4 月23 日,会计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修正草案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4 月26 日起,会计法修正草案公开征集意见。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 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 年修订和1993 年、2017 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会计法修正草案共17 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二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三是强化会计监督;四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
为确保会计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修正草案规定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一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规定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二是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要求各单位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规定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正草案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修正草案规定:一是提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二是提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三是提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度作了相应调整。
此外,修正草案还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会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作了规定。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基础。现行会计法实施以来,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会计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措施,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处罚力度偏轻;会计信息失真、缺少内部控制,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内部财务审计缺失等会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期监督沙龙聚焦会计法修正草案,就以下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主持人:法者,治之端也。扎实推进会计法治建设,是落实《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根据背景材料,对于此次会计法修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您怎么看?您最关心关注哪一部分内容的修改?
楼丽娜:会计法作为保障会计行为规范化、会计信息高质量及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关键法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会计工作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对传统的会计核算制度与信息安全带来了冲击。与此同时,由于法治观念的普及不足和监管机制的尚不完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比较突出,对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原有法律的监管体系对财务造假等行为刚性约束不足,制约了财会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对会计法进行适时、必要的修正显得尤为重要。
在本次会计法修正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对财会监督手段的完善和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一是修正草案赋予了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更广泛的调查权,如查询被监督单位及其经济往来单位的金融机构资金情况,并在必要时申请冻结或查封涉案财产,以及决定涉嫌违法人员不准出境。二是修正草案大幅提高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并对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从事此类违法行为的单位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这些强有力的措施将有效解决财会监管手段不足、会计违法案件查处困难及处罚力度偏轻的问题,进而有效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唐大鹏:2023 年2 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财会监督存在法治建设亟待健全的问题,并对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进行部署。此次会计法修正,不仅是对党的二十大精神的深入贯彻,更是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促进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需要一条信息“高速路”,需要通过法律修订来适应这一趋势,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另一方面,随着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深入,原有的财会监督体系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如监管手段不足、处罚力度不够、与时代发展脱节等,监督制度需要与新时代发展理念相适应。
此次会计法的修改对于会计行业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第一,从政府层面完善了监管体系,进一步突出了财会监督的法治属性,增强了监管的前瞻性和规范性,为监管部门财会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二,从市场层面维护了市场发展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适应性,为各单位会计工作提供了合规指导。可以说,此次会计法的修改为市场注入了“强心剂”,为各单位内部治理点燃了“引路灯”。在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与各行业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原有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无法适应新时代要求,尤其是在内部监督体系、监督工作机制、内部管控制度、单位监督能力等方面。因此,在此次修正草案中,如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落实财会监督工作新要求,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李宗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会计法已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地方和企业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灵、做假账等问题时有发生;一些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愈演愈烈,尤其以康得新和康美药业为代表的严重造假行为,给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关注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这次修正中,我最关注的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的部分。财务造假会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决策,损害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甚至会对整个经济体系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加大对财务造假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可以有效地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
郭维真:会计制度建设的目的是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因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无论是对市场还是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市场竞争的背后还有强烈与深刻的政治立场,全球经济一体化更是从经济到政治将世界各国进行捆绑。从经济层面看,会计信息在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和宏观经济决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会计法,正是在这样新形势下推进的,势必要完成新的使命,强化会计制度对于市场信息真实性的监督、约束作用。
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以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为目标之一。对此在修正草案中突出体现在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正是通过法律约束的方式、强化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达到规范约束的目的。
孙伯龙:会计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长期以来,会计行业存在的规则滞后、信息造假、监管及处罚轻等问题,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消减了行业社会公信力。近年来全球经济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和多样化,这要求会计法律法规能够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推动会计信息化和数字化,从而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同时,我国新时期经济高质量发展,也需要会计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加以保障。因此,修正会计法成为适应上述情形的重要举措。扎实推进会计法治建设,我认为需要从小处着手,密切关注会计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将会计法律规则的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作为评判标准,提高我国会计法的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周良滢: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新增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进一步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力度。此次会计法修正草案进一步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是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下的新变化,是重要且必要的。
我最关心新增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要求。修正草案在总则部分第八条明确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4 月财政部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征求〈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规范数字经济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进一步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主持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此次修正草案的一大亮点。近年来,在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关于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函证数字化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基于信息化的会计审计工作质量明显提升。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指出统筹推进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监管效能。结合此次修正草案关于会计信息化建设的修改内容,包括加强信息化建设、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机制等修改内容,选取一个或多个层面谈谈信息化建设对财会监督质效提升的作用?在以上部署下信息化建设应如何推进?
楼丽娜:会计信息化建设在提升财会监督质效方面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一是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会计信息化通过引入现代信息技术,如自动化会计软件和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可以大幅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自动化可有效避免人工输入的错误,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有助于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实时监控和分析财务数据,可以及时发现和预防潜在的风险和不规范操作。三是提升监管效能。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监管部门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监督。例如,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统一监管平台进行业务报备,可以此为契机探索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利用一次报备实现多场景运用,大大提升监管效能。四是促进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建立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机制,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避免信息孤岛现象,便于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获取和分析财务信息。五是支持决策制定。信息化建设可以为管理层、使用者提供更快速、更准确的财务报告,支持基于数据的决策制定。
在当前的部署下,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政府应加大对企业自行研发会计信息化软件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政策。二是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会计软件和相关技术的研发,提高技术的适应性和实用性。三是加强人员培训和教育。加强会计人员有关现代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运用信息化工具的能力。四是注重安全和隐私保护。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同时,要重视会计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保护,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五是持续监督和评估。建立持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检查信息化建设的进展和效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措施。
唐大鹏: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对于财会监督质效提升有着不可忽略的重要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能够推动财会监督体系更加现代化、数字化、国际化,帮助单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首先,信息化建设推进财会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通过信息化建设,可以利用自动化工具和系统进行实时数据分析和监控,极大提升监督效率和响应速度,方便各级财政部门推动构建完善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监督体系。其次,信息化建设加强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建立不同监管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机制,可以促进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有助于统一监管标准和方法,提高监管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并联合其他各类监督体系,形成监督合力。最后,信息化建设完善各单位内部监督体系。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风险预警等信息化手段,有助于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系统自动检查和报告异常情况,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当然,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不能“说空话”,各单位应根据自身属性、发展阶段及实际需要,综合考虑风险管理需求、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等因素,最大化实现财会监督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智能化。
第一,顶层设计是核心。要想全面推进部署会计信息化,必须坚持以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出发点,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突出政治属性的指导思想。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建设标准和监督要求,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将财会监督信息化工作推进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财会监督信息化决策部署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统筹推进是关键。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财政、财务、会计工作和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分类指导、分级推进,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具体信息化部署方案,各单位根据上位政策法规结合自身特色业务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建设财会监督信息化的过程中,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构建财会领域重大风险识别预警机制。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有关公共数据资源进行统筹整合,建立分级分类财会监督数据库,推进财会监督数据汇聚融合和共享共用,打造一体化、全面化、现代化的财会监督体系。
第三,队伍建设是抓手。各单位应配备与财会监督和信息化建设职能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力量,完善人才政策体系,加强人才培训教育,分类型、分领域建立高层次信息化建设人才库,培养知财政、懂信息、会监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郭维真:《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中多处提及数据,既有数据安全也有大数据赋能创新监管,还有专门关于加强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支撑。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是关键要素,发挥着与生产函数中人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同等重要的功能。数据共享是数据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对于会计数据共享,需要明确以下问题:首先,会计数据与其他数据的关系、如税务数据、金融数据,之间必然有交叉重叠的部分,那么会计数据共享与其他数据共享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什么;其次,数据共享的主体,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主要指“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监管部门,那么该共享的目的主要是避免重复获取数据的效率减损、提升行政效率;再次,数据共享的方式,部门间的数据共享类似于政务数据共享,通常认为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是较为有效的,那么作为共同的平台,数据的输入存在一致性和标准化统一的问题;又次,数据共享除了输入还有提取,涉及技术、业务、管理等多个部门,因此数据共享的流程优化是共享效率提升的关键;最后,由于会计数据主要是企业数据,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尚不构成问题,但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和数据共享背后的数据流动的安全性问题,值得关注。
因此数据共享是一个跨部门的数据治理的问题,是一个关系着市场和政府如何处理企业会计信息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问题。
李宗义:会计信息化建设对财会监督质效的提升确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实时性和动态性。会计信息化使得会计信息的采集、处理、传递和报告都能实时进行,从而大大提高了财会监督的实时性和动态性。这样,企业和组织的财务状况可以被持续、动态地监控,任何异常或风险都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理。
二是智能性和自动化。会计信息化系统通过集成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实现了财会工作的智能化和自动化。这不仅提高了财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还使得财会监督更加智能化和精准化。例如,系统可以自动进行数据分析,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和机会,为监督者提供有力的决策支持。
三是开放性和共享性。会计信息化系统打破了传统的信息孤岛,实现了财会信息的开放性和共享性。这使得财会监督不再局限于某个部门或某个环节,而是可以贯穿整个企业和组织的业务流程。同时,这也为外部审计和监管提供了便利,提高了财会监督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是规范性和标准化。会计信息化建设推动了财会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可以确保财会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这也为财会监督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标准,使得监督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
五是风险预警和防控。会计信息化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财务风险和业务风险。这有助于企业和组织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控和应对,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同时,这也为财会监督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使得监督更加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
综上所述,会计信息化建设对财会监督质效的提升具有显著的作用。通过实现财会工作的实时性、动态性、智能性、开放性、共享性、规范性和风险预警防控等功能,可以大大提高财会监督的效率和准确性,为企业和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我认为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综合性的任务,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教育力度与人才培养。加大对会计信息化方面的教育力度,对会计教育工作进行相应的改革,合理分配会计教育资源。利用社会力量,如各种培训教育机构,全面加强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力度。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财务部门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品德、业务素质和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认识水平。二是明确目标与规划。设定明确的会计信息化建设目标,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规划。确保规划与企业的整体战略相一致,以促进企业整体发展。三是推动技术创新与应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凭证、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鼓励企业引进和采用先进的会计信息化软件和技术,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四是建立标准与规范。制定和执行统一的会计信息化标准和规范,确保财会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五是强化安全意识与保障。加强会计信息安全意识教育,提高企业和员工对会计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数据加密、备份、防火墙等措施,确保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六是推进协同与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推进会计信息的协同与共享。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会计信息的流通效率和使用价值。七是持续优化与改进。定期对会计信息化建设进行评估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改进。鼓励企业和员工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和改进措施,持续优化会计信息化建设。八是加强政策引导与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支持,降低企业推进会计信息化的成本和风险。
周良滢: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修正草案的一大亮点。修正草案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一是适应会计信息化要求,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二是加强会计信息安全建设,强化会计信息安全管理。近些年来,从财政部到各个地方,都在探索财政管理信息化路径。如财政部的注册会计师统一监管平台旨在构造全国监管数据池,借助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智能监测预警。再比如我省试点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系统,旨在帮助预算单位搭建电子报账平台,通过接入出行数据和住宿数据等,实现无纸化报销,从行为发生的末端规范会计行为。以上实践都是现代信息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合理应用。但同时我们应该意识到会计数据安全风险,在使用时避免技术滥用,造成数据泄露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数据应当存储在集成、独立、安全的数据库中,各部门的数据也应当独立存放,设置接口密钥等,进一步保护数据资产安全。
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提到“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部门间会计数据共享机制”,这是我们在实际开展检查中亟须解决的问题,目前检查还是以翻阅纸质资料为主。当各部门建成数据池后,检查部门可以通过申请接入数据接口的方式调阅被检查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资料,切实提升检查效率,真正实现财会监督和其他各类监督的横向联动、贯通协调。
孙伯龙:会计信息化建设并非新事。我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推广会计电算化,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进入21 世纪后,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开始在我国企业中得到广泛应用,不仅整合了企业的财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还推动了会计信息的集成化,提高了企业财会信息的共享和准确性。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指南》《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一系列文件,分别从不同角度和层面提出了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为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会计领域的应用,不仅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还推动了会计工作的智能化。
此次会计法修正草案关于会计信息化建设修改内容较多。随着会计工作的集约化、自动化、智能化不断涌现和应用,会计信息化将实现对各个单位财会业务的动态监控、风险预警:大数据技术将分散在各个业务系统中的财务数据集中起来,并进行标准化处理,监管部门可以对财务数据进行快速查询、对比和分析,一旦发现异常数据或潜在风险,可以立即发出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提升财会监督实效。
在推动会计信息化方面,我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会计信息化的要求融入其中,确保会计信息化的实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制定更加具体的法规准则,例如正在征求意见的《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进一步推动会计数据安全管理以及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等相关制度的出台,为全面推动我国会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夯实法治基础。
主持人:在强化会计监督方面,修正草案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您对此有何认识?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完善内控制度其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宗义:这一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通过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行为,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有助于形成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提升单位整体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这也体现了对单位自身责任的强化,促使单位管理层更加重视会计工作,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从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方面应包括以下一些主要内容:一是明确职责权限。明确会计人员及相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二是凭证审核。对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进行严格审核。三是财产清查。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四是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监督。五是重大经济业务决策。对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六是会计资料保管。规范会计资料的保管和使用,防止篡改和泄露。七是监督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法。八是违规处理。明确对违反监督制度的行为的处理措施。
唐大鹏:实际上,会计监督是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在单位内部控制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单位建设的实践来看,将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融入会计监督可以从六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一步推进单位管理制度化。根据此次会计法的修改,单位能结合管理实际,将会计监督融入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制度条文体现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个环节中的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实现“以制度为章程,以绩效为目标,以监督为手段”的治理理念。
第二,进一步推进单位制度流程化。在制定完善、合规的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单位可以进一步通过管理组织设立、内部审计稽核和信息平台整合的方式强化工作流程执行来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将制度文本所强调的目标、原则、职责、内容等规定事项,通过明确具体岗位、权责、流程的方式进行梳理,落实制度要求。
第三,进一步推进单位流程标准化。在会计监督融入制度层面的基础上,单位可以通过标准化、专业化、体系化的技术手段,根据各项业务审核审批流程,绘制标准的流程图,直观体现业务流转的全要素、全过程,便于业务人员合规履职,促进单位各项业务的标准化。
第四,进一步推进单位标准表单化。将会计监督融入内部控制制度后,可以充分发挥会计的记录职能,以业务审批表单作为业务执行过程的唯一载体,将制度层面的流程标准以表单的形式进行体现,实现管控留痕。
第五,进一步推进单位表单信息化。会计信息化的不断推进可以使得业务审批实现全流程线上处理,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有效发挥各业务审批表单对单位的事权与财权的全过程监督作用,推进单位业财融合,统一管理。
第六,进一步推进单位信息智能化。通过会计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全面实现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化运行,强化五大基本要素和六大基本业务之间的串联关系,构建以项目为主线、以绩效为导向、以预算为手段、以资金为核心、以采购为机制、以资产为基础、以风控为保障的内部控制平台。
所以说,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落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一方面,能够建立符合各单位管理需求且与新技术、新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另一方面,能够加强监管部门对各单位运行的战略与合规把控,加强对单位预算、绩效以及财务的一体化监管,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推进单位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郭维真:就会计监督而言,会计法规定了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即会计监督为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会计,其内容在于对主体经济信息予以确认、计量以及规范,其产生之初是有助于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债权人用于监控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工具,特别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遏制资本市场的投机行为,监管部门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会计监督早已超越了实务性更强的会计规则本身,可以弥补财政监督对于私经济主体中涉及财政资金的监督中的技术性规则不足。因此会计监督应当与财政监督实现有机结合。
孙伯龙:我认为要从微观的角度去看这个问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要涉及原始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监督等内容,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从功能来看,这种监督活动是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实际也是会计法的内在组成部分。此次修正草案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之中,是出于对企业内部管理和控制体系整体性的考虑。单位内控制度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它覆盖了财务、运营、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会计监督可以确保单位各项管理活动都在规范、透明的环境中进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的违法行为,降低因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而提高单位内部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周良滢:修正草案新增了把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了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具体联系。会计监督是各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内部控制的重要执行元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确保会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会计监督纳入内控制度体系既完善了内部控制制度,又能确保会计监督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完善内控制度,通过规范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从而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更好落实我国“十四五“规划中提出的“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构建全覆盖的责任制度和监督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监督体系,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
主持人:修正草案与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这将对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其中此次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明确规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此您作何解读?将对财会监督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楼丽娜:此次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打破了现行会计法的惩处力度不足和对不同法律适用主体的惩罚力度失衡困境。
一是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现行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5 千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此次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未设罚款金额上限,而是设定了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罚款,力度明显加大。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不仅会严重误导广大投资者,给其带来严重损失,而且给银行等信贷资金提供者、供应商和客户等其他利益相关者也带来了巨大损失。企业财务造假成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是在现有法律法规之下,单位和个人财务造假成本与潜在收益相比严重偏低。在现有会计法下单位财务造假最高罚款金额是10 万元,违法个人的最高罚款是5万元。本次拟修订的会计法大大提高对财务造假者和授意财务造假者,以及财务造假单位的罚款,同时提出对相关人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实施行业禁入,追究刑事责任等,这些将有助于从源头遏制财务造假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
二是注重与有关法律的处罚规定相衔接。首先是处罚力度跟证券法相衔接。2020 年证券法修订后,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给予违法所得从最高5倍罚款,提高至最高10 倍罚款;对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最高罚款60万元提高至1000 万元。此次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设定了违法所得最高10 倍罚款,也正与前述规定保持一致。其次是与注册会计师法相衔接,解决法律之间存在的“不公平”处罚问题。此次修正后的会计法大大提高了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提升了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性和适配性。此外,会计法罚款倍数已经处于目前相关文件要求的最大幅度内。今年2 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其中在合理确定罚款数额时称,规定处以一定幅度的罚款时,除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等情形外,罚款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超过10 倍。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健全财会监督体系,逐步构建起财政部门主责监督、有关部门依责监督、各单位内部监督、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的财会监督体系。此次修正草案将对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和发挥相关中介机构执业监督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强化会计监督。修正草案规定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二是明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修正草案对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会计违法行为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等,压实其监督责任。
李宗义:这一举措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体现了法律的一致性和严肃性,确保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统一和公平。加大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能够有效地震慑违法者,减少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其次,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助于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这将促使各相关部门更加紧密地协作,共同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对于财会监督工作而言,这将进一步强化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升监督人员的信心和积极性,推动财会监督工作更加深入、全面地开展,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唐大鹏:实际上,现在单位财务舞弊屡禁不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财会监督威慑不足。此次关于处罚的修改,是对我国财会监督法规体系适应经济发展形势的重要体现,为财会监督提供了“抓手”,符合现阶段要求的重要补充。首先,新修改的法条打破了“十万顶格”的“挠痒式”处罚,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即“先没后罚”,旨在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预防和震慑作用,通过事后处罚降低违规动机,建立“不敢违规、不想违规”的合规环境。其次,此次修改衔接证券法等其他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会计违法行为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财会监督的法律 “武器”,从而有效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提高财会监督执法监管的可操作性。
通过这次修改,能够让不少“投机分子”有痛感,进而对不同层面的财务监督产生深远影响。从微观层面来看,加大了单位监督力度。高额的合规风险和违规成本能减少违规动机,促使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和监督治理,防止财务舞弊等行为的发生;从中观层面来看,提升了市场监督透明度。财务造假行为的存在严重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通过严格执行会计法修正草案中的处罚规定,可以有效减少财务造假行为,从而提升市场的整体透明度和公平性,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宏观层面来看,构建了更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处罚力度的加强是新时代财会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体现,有助于构建健全完善有力的监督体系,不断加大重点领域监督力度,强化与各类监督的贯通协同,推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现代化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
郭维真:相比单一的规定罚款的幅度,此次修正草案关于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采用了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其中1-10 倍虽然幅度较大,但是与证券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具有相同危害程度的行为,基本上处罚幅度是一致的,不存在畸高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体现了行为与后果的相当性。虽然本条主要规定的是行政责任,但一方面与刑事责任相衔接,另一方面也应与公司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协调衔接,做到对财务造假约束规范体系的立体化。
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的依据,在会计法中仅四十二条有此规定,针对的行为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财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也应聚焦于此。无论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还是财务会计报告,都是会计信息的载体,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如何用好大数据这把双刃剑,也成为考验国家治理水平的衡量指标。
孙伯龙:应当看到,会计法和证券法等在法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的差异性。例如,会计法可能主要关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等;而证券法可能更侧重于追究上市公司的责任,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措施。即使同样是罚款,不同法律在处罚依据上不一致,这种差异可能导致责任追究的不完整或不平衡,使得违法者能够逃避部分法律责任。另外更为直观的是,这些法律分别由不同的监管和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如果这些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违法者甚至能够利用法律漏洞逃避部分法律责任。此次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条以违法所得为依据,提高了财务造假的罚款金额,不仅可以加大违法成本、强化法律威慑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还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事前来说,严厉的处罚措施能够强化单位和个人的法律意识,更加重视财会工作的合规性,从而有效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从事后来说,加大财务造假法律责任追究力度意味着在进行财会监督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更为严厉,提升财会监督的权威性。
周良滢:修正草案提高了财务造假罚款金额的上限,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处罚规定,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以违法所得为依据进行处罚,对于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更加清晰,处罚标准进一步提高,形成有力震慑。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提出加大重点领域财会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受监督人员数量、素质及各种制约因素较多、独立性不强的影响,财政监督处理处罚存在“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情况。加大会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提高财会监督的影响力和权威性。对于情节严重的造假舞弊案件,要严惩害群之马,进一步增强财会监督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震慑力。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修正草案期间有委员提出前述处罚力度仍然不够,因为实际中很多财务造假案件,违法所得远低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对市场信心、上下游企业和股民的伤害,也不是违法所得可以衡量的,因此建议修正草案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科学确定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也有委员注意到,因会计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有所规定,但并未对会计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时如何追究民事责任等作出规定。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责,在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追究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对此,您怎么看?就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惩处制度您还有哪些建议?
李宗义:我认为这一建议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与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了更好的衔接。进一步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追究,明确民事责任规定,有助于更全面、更有效地打击会计违法行为。这不仅能对违法者起到更强的警示作用,也能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同时,明确的规定也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避免因责任界定不清而导致的争议和执行困难。这将进一步提升会计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会计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明确民事责任规定的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责任界定的合理性。要确保责任的界定清晰、合理,避免过度追究或责任不清的情况。二是证据收集的难度。要考虑到会计违法行为证据收集的复杂性,确保有相应的措施保障证据的获取。三是诉讼成本和效率。要关注诉讼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率问题,避免因诉讼过程冗长而影响实际效果。四是对企业的影响。要平衡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与企业正常经营的关系,避免对企业造成过大的冲击。五是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协调。要确保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一致,避免出现冲突或漏洞。
唐大鹏:打击财务造假必须“长牙带刺”“铁面无私”,既要将处罚力度和实际损害相匹配,也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将会计法与民法典、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相适应、相关联,为会计违法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维护全体利益相关者权益。对于财务造假行为,监管、司法等部门要综合考虑涉案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法人员、违法公司责任,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的经济利益。
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惩处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强化财务会计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单位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应将责任追究标准固化到制度中去,包括细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和禁入限制的标准,明确不同人员由于不同事项导致不同程度的资产损失时的责任追究对象等,从内部将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第二,规范责任追究的评价与监督机制。相关主管部门应制定责任追究评价与监督专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遵循的原则,评价与监督的主体、方式、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缺陷的认定方式等。单位自身应定期编制责任追究工作自评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与业绩考核,形成“内外监管双循环”。第三,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内部举报和公众监督,对于提供有效线索、帮助揭露财务造假行为的个人或团体,给予一定的奖励和保护,从而扩大监管的参与范围,形成社会监管合力。
郭维真:会计法是一部监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涉及行政与刑事责任,这与注册会计师法是基本一致的。注册会计师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是规定民事责任的范围和轻重,“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只是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因此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属于监管法的立法任务。如出于强化法律责任的震慑力考虑,可以考虑规定连带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注册会计师法中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成为确定刑事责任有无的重要标准,会计法目前并未做此区分,因此可以考虑视主观过错予以区分。
孙伯龙:对于会计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处罚,应综合考虑会计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正如前述,本次修正草案中尚未综合考虑财务造假违法所得的涉及金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一些委员建议详细划分不同后果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甚至也有委员提出要强化对这类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我认为这些观点虽然看似“合理”却可能较难实现。
一般来说,一种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其行为性质、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行为后果和损害程度、主观故意或过失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权力的介入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才能判断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和承担方式。例如某上市公司伙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造假,这一行为既违反了证券法中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的规定,也违反了会计法中关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规定,同时还可能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性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还违反了刑法中关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就会产生竞合。通常在处理法律责任竞合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各种责任的性质、目的和效果,确保各种责任能够相互补充。同时,也应避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重复处罚或过度处罚,保障其合法权益。
尽管我也赞成在会计法中明确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也即财务会计因违法行为给投资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违法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客观而言,作为会计行业基础性法律,会计法显然不能十分具体地规定这些内容。只能结合具体个案中的违法事实,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周良滢:人大委员的建议值得思考。会计违法行为对投资者等相关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仅仅体现在违法所得,应当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清晰界定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具体责任。构成民事侵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
财务会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重大会计造假、重大审计舞弊,不仅要依据违法所得进行高额经济处罚,还要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引入司法追究法律责任,实行行业禁入,严惩害群之马,从源头上提高违法成本。此外,可以进一步完善检查公告制度,规范处罚公示,提高检查结果的利用率和影响力,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公众披露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依法依规处理情况,形成警示教育作用。
主持人:会计法修正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阶段,对于草案中的内容以及其他方面,您还关注哪些修改,还有哪些建议?《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会计法治更具约束刚性”的总目标,明确加快完善会计法治体系、切实加强会计执法检查、持续推进会计诚信建设等重点任务。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推进财会监督法治建设,健全财会监督法律法规制度,及时推动修订包括会计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等要求。就下一阶段推进财会监督立法、提升财会监督实效,您还有何想法建议?
唐大鹏:为了健全财政法治建设,提升财会监督能力,整治重点领域财经纪律,更好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会计法在修订时,还应该适度考虑数智技术的影响。例如,关注区块链技术、云服务、基于RPA 的财务机器人应用等领域,提升法律监管的时效性和前瞻性。此外,为提升财会监督实效,除了加大外部监管力度,也要注重单位内部治理体系的建设,让法规政策通过单位内部控制落地生根。首先,建立适应新时代国家治理和商业模式的内部控制体系。将党建工作贯穿于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考虑国家治理下单位内部与外部之间的信息交互与资源交互,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融入单位会计监督体系建设中,建立符合我国发展现状的内部控制体系。其次,考虑新技术和新业态对单位目前内部控制体系的影响。将内部控制嵌入业务流程一体化平台,将控制向业务前端推进,推进各单位业财融合的控制建设,优化权利的分配和界定,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内部控制建设,推动业务管理与单位内部控制相结合。最后,建立“互联网+内部控制”的新治理形式。规范内部控制信息传递和沟通主体责任,利用互联网、信息流等新兴技术打破内部控制中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增强信息系统平台和内部控制建设的衔接,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评价和监督。
李宗义:推进财会监督立法,提升财会监督实效,我认为,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完善财会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使监督有法可依。二是加强部门协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提高监督队伍素质。培养专业的监督人员,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四是强化信息化手段。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监督效率和准确性。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财会监督的认识和重视,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六是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督机制,确保监督实效。七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八是注重监督结果运用。将监督结果与奖惩机制挂钩,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郭维真:一是完善财会监督的过程式监督。财会监督在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中,作为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应当更偏重过程式监督而非结果式监督,以客观标准的程序要件审查为主要监督形式。换言之,无论是财政分配的全过程还是资金流动的全过程,严格的程序控制是关键,而应当以权限的合理配置为前提基础。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确保业务权限的设置和授权的合理性,从而实现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加强核算的制度化和科学化,保证资金信息的可操作性和全流程的可监控性。
二是推动实现财会监督的整体性。就实践经验而言,财政监督的薄弱环节在内部监督、会计监督的薄弱环节在外部监督。因此如何弥补薄弱环节成为制约财会监督功能发挥的重要因素。就内部监督的加强而言,作为财会监督的主要监督主体,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内部监督的专业性审查和监督权的有效覆盖;就外部监督的加强而言,主要应致力于实现监督信息的共享、监督结论的互相利用。
孙伯龙:我国下一阶段要推进财会监督立法、提升财会监督实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健全财会监督法律衔接机制。一方面是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资产评估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避免财会监督法律条款之间冲突。另一方面,需要细化和健全会计准则体系、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单位内控制度规则的衔接和协调,形成系统的财会监督规范体系。通过加强财会监督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财会监督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强化法治,增强财会监督制度执行效果。
周良滢:修正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增加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规定。相比原来扩大了保密范围,细化了保密要求,体现了对保密工作的重视。
下一阶段推进财会监督立法、提升财会监督实效,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形成统一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财会监督法律法规体系。要加强中央与地方纵向联动,明确层级间责任划分,中央探索完善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牵头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体系,地方探索财会监督各类主体协同的多种可能性,构建协调工作机制的典型范式。要加快财会监督信息化建设,深化“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化手段,建立数据库平台,共享检查数据和监督案例,提示违规事项,扫除监管盲区,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追责问责提供有力支持。